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文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正确可靠,防止会计差错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便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公司各管理岗位的责任心,维护公司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订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该达到的基本目标:
第 1 条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 2 条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 3 条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 4 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 5 条 约束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利。
第 6 条 涵盖本公司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 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 7 条 保证本公司会计工作机构及岗位能够合理设置,职责权限能够得到合理划分,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 8 条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 9 条 随着公司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将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制度。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第 1节 现金内控制度
第 1 条 现金的收付由公司专职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现金的收付,以免责任不清。
第 2 条 现金的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 3 条 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当天存入开户银行。
第 4 条 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不经批准均不得借用现金。 第 5 条 遵守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 6 条 严禁出纳员填制现金的收款、付款记账凭证。
第 7 条 由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组织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盘点一次, 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 8 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员的帐实是否相符。
第 9 条 各公司必须用保险柜保管现金。 严禁用木箱, 木柜保管现金, 或将现金置放在办公桌内。
第 10 条 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结算起点,超过起点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
第 11 条 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账。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后 7 日内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无法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返程后长时间即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 12 条 未经过批准,不得使用与借款内容相左的单据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 13 条 费用报销凭证应由出纳对金额进行二次审核,以减少差错。
第 14 条 付出现金应取得凭证,如收据、发票、费用单据等。报销凭证必须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可报销。购买货物凭证必须经公司仓库验收后,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能报销。
第 2节 银行存款内控制度
第 1 条 银行预留印鉴至少由两人分管。
第 2 条 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件。
第 3 条 出纳员应及时根据当日资金业务编制资金日报表。
第 4 条 遵守国家规定的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开空头支票。
第 5 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
第 6 条 及时与银行对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发生原因,并编制银行未达帐项调节表。
第 7 条 出纳原则上不应签发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如工作需要,也应控制其份数。领用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而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应予以赔偿。空白支票使用后应及时交财务部门记账和注销。
第3节 工资内控制度
第 1 条 财务部门负责工资发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与人事管理部门核对在册职工人员姓名, 工资标准,各种津贴和补贴的金额。
第 2 条 财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聘用临时工姓名, 工资数额及有关补助的说明认真核
对临时工工资情况。
第 3 条 核对各项应扣款是否正确。
第 4 条 根据审核过的工资计算表或工资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第 5条 审查银行划卡数与工资明细数及汇总实发数是否一致。
第 6条 各职工工资发到个人后,应及时让领款人在工资表中签字或盖章。 第 7条 核查工资标准的变动及有关津贴的'变动是否通过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实物资产内控制度
第 1节 原材料内控制度
第 1 条 公司设立或租用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材料物资。
第 2 条 对已采购回的材料建立验收制度,登记采购(合同)数,实收数,短缺数等。
第 3 条 各种材料物资应妥善保管,按品名、规格定位堆放,并挂贴标签,以便
帐实核对。
第 4 条 仓库保管员应随时掌握并反馈材料物资的最高、最低储备量,以保证生产经营需要并避免资金积压。
第 5 条 实行定期盘存制度,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并与材料帐卡的账面结余数核对,若发现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写盘存报告单报本部门及财务部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 6 条 对易潮,易霉物资要经常检查库内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易挥发的物资应经常注意加盖密封。对易燃、易爆物资要加强防火,对贵重物资和稀有物资要特别保管并经常查核。
第 7 条 对各种材料物资的领用和发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仓库保管员只有根据经过批准的领料单,限量领料单或销售凭证方能发料,领料人和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凭证上签章。
第 8 条 如需超过限额领科,领用部门应说明原因,并经生产技术部门和材料部门的领导审核同意,才能补发追加领料。
第 9 条 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材料部门填写的"委托外加工发料通知单"进行发料,有关联交送材料部门和财会部门凭以记账。 仓库保管同时应在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要注销原记录。企业内任何人未经批推和办理法定手续,不得发出、变卖和赠送材料,或用一种材料交换另一种材料。 第 10 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稽核所经管的材料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财会部门负责稽核材料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材料部门的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
第 11 条 对于边角废料应做到合理回收,及时入库,加强材料的综合利用。 第 2节 产成品内控制度
第 1 条 公司设立或租用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产成品物资。
第 2 条 生产车间加工完毕的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制产成品交库单,连同产品交成品库点收,车间和成品仓库的经手人应在产品入库单上签字,作为产品入库的凭证。
第 3 条 "入库单"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成品库记账,一份退生产车间计算产量,一份送财务部门记账。月末各方的合计数应按品名、规格、等级进行核对。 第 4 条 对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露天存放,以防变质。对销货退回的产品,也应及时送交成品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 5 条 产成品销售时, 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至少一式三份出库提货单。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 6 条 销货发票应具备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方面的内容。应由开票人以外的人员复核其所填内容,是否与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合同一致。 第 7 条 仓库保管(发货人)接到"提货单"联后,提出应发的货物,再由另一人作最后的复核,核对无误后方能包装发运。
第 8 条 仓库保管等直接经手销售的人员,不得兼管与销售有关的账簿(如销售,应收销货款)的记账工作。
第 9 条 每月终了,销售部门与成品库在帐卡、帐实核对相符后,要编制产成品收发结存报表送财会部门对帐,保证帐实相符。
第 3节 产品及半成品内控制度
第 1 条 外购半成品的管理,视同材料购入处理,由材料部门负责。
第 2 条 自制半成品若需送交半成品库的,其管理办法同产成品的管理流程。 第 3 条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发出和收回时的处理手续比照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处理。
第 4 条 月末要清查盘点,盘点由生产部门和车间核算员参加,可能时财务部门应派员参加,盘点完毕要填写在产品盘存表,以便正确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 4节 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第 1 条 各公司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 2 条 对房屋及建筑物在建过程中要监督建造质量,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登记固定资产。
第 3 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清理费用、残值收入,或租金收入和转让收入,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 4 条 建立临时性租入固定资产备查保
第 5 条 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制度规定计价核算和管理。
第 6 条 外单位投入固定资产应按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管。
第 7 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分类折旧率计提,其分类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5-40 年 2.4-19.2 4
机器设备 5-17 年 5.6-19.2 4
电子设备 5-10 年 9.6-19.2 4
运输工具 8-10 年 9.6-12 4
固定资产装修 5 年 20 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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