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并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自住住房装修、支付维修基金等“养房”环节消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城镇低保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学及大病就医等,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转移的管理。
第三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 离、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 职工及配偶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六)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九) 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十) 出国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已办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非销户和销户提取(但可以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质押贷款及质押担保人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身份证;(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身份证。
第七条 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房屋产权证、身份证。
第八条 如(第六条)、(第七条)配偶、子女或父母为购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同时提供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第九条 职工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相关的费用发票、身份证;如房屋所有权人是配偶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条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的`证明、相关的费用发票。
第十一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国有土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在集体土地上应提供提取者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应提供房产证(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产证的,要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及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如果房屋所有人是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提供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住房装修首付税控发票);职工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并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已婚职工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二)租住商品房的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在本行政区内无房产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已婚职工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在本行政区内无房产的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和银行出具近期还款证明、身份证。如借款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第十五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凭证、身份证。
第十六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医疗费支付证明;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以及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同时提供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第十七条 离、退休:提供离、退休的文件或离、退休证。
第十八条 出国定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第十九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及身份证。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新系统上线后职工如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可以实行按月“冲还贷”)。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六)、(十)项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如果(六)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四)、(八)、(九)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租住住房的可以每年支付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第二十八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本人可以支取。
第三十条 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等实际支付额。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的具体余额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确定。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三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由本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榆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提供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也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职工到所辖区管理中心范围以外地区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需提供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公积金转移审批表;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进行抽查,发现有骗取、套取公积金的,将及时收回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相关名词解释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
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大修住房: 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的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直系亲属:这里仅指直系血亲,指有着直系血液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税控发票:是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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