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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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职追究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分管的工作人员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耽误政务,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6、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7、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
3、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纪检监察法制科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贡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务公开工作不践诺的责任追究
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办事项目或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个人或科室(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假公开、半公开、只公开一般内容,不公开实质操作的;
(二)应当公开但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影响的;
(三)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四)违反法定的依据、程序、条件、标准和办事权限,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规定,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差错,给群众带来损失或伤害的;
(六)办事推诿扯皮,影响正常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省、市有关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文件精神的行为。
对不能履行职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个人和科室,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以下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将直接责任人调离现在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科室不能履行职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年度内不能被评为先进科室。并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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