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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成都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标准;负责做出信用惩戒措施决定;负责监督指导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及各区(市)县开展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所有信息的汇总、发布;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评价建议进行复核,提出信用惩戒措施建议,受理住房租赁企业的申诉及配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等相关工作。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提出评价建议;负责实施对失信住房租赁企业惩戒及监督。
第六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
第八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构成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纳税情况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经营行为的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为企业自主申报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经营、纳税信息;
(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信息;
(四)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五)仲裁裁决、调解信息;
(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七)其他信息。
第十条 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如实向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申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基本信息变更。企业经营业绩由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自动提取。
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或住房租赁企 业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程序,设置专人专岗负责。
第十二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住房租赁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审核;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录入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统一发布,审核未通过的,重新采集。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提出评价建议。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对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采集,并录入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评价建议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与发布
第十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包括信用档案、信用得分、信用等级和监管状态。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对其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评价标准,制定《成都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记入信用档案,不再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A++、A+、A、B、C、D,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失信企业。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状态分别为守信激励、正常监管、重点监管、失信惩戒。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企业监管状态为正常监管, C级、D级企业监管状态为重点监管。A++、A+为守信激励对象,D级企业为失信惩戒对象。
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过全市住建领域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减分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及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限期修复,住房租赁企业可通过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对不良信用行为进行修复。住房租赁企业主动修复的,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不再扣减信用分。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记载和保存基本、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信用信息类别;
(三)信用信息具体情形;
(四)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信用信息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三条 纳入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且信用等级
为B级(含B级)以上的企业可参与我市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
外地新入蓉或本地新办住房租赁企业,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一)发出信用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二)限制批量网上签约备案权限;
(三)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四)强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限;
(五)限制参加各类评优、表彰;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以下失信惩戒:
(一)暂停受理住房租赁网签备案等住房租赁相关所有业务;
(二)向社会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三)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实时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与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报送住房租赁企业的有关行政、司法处理情况。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其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和发布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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