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办法(15篇)

人员管理办法(15篇)

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第二条: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第三条: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第四条: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第五条: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第六条: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第七条: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人员管理办法2

  一、请假类别与期限

  (一)年休假

  1、职工参加工作后工龄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年休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1)参加工作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

  (二)结婚、生育假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者和再婚者,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假:晚婚职工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享受婚假15天。晚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3、生育假:正常产假90天,在休产假期满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4、晚育假:符合晚育条件女职工,可享受正常产假105天外,在产假期满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职工产后一年内每天2小时哺乳时间,可由本人酌情安排,但不能累计使用。

  (三)计划生育假:

  1、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做男性输精管结扎、女性输卵管结扎或者上环手术者,遵医嘱执行。

  2、女职工因长效节育措施(持医院长效节育术证明)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做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者,持医院手术证明,遵医嘱执行。

  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四)丧假: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5天。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五) 工伤假:职工在岗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致伤而责任不在职工的`,经医院出具诊疗证明,遵医嘱执行。工伤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六)病假:

  1、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2、女职工婚后妊娠,做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术(不含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又采取补救措施)者,按病假处理。

  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七)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配偶或者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本人自愿,当年未能探亲而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时间可在四年内酌情安排(不包括路途时间)。

  (八)路程假:职工到外地结婚(配偶户口不在本市)、奔丧、探亲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九)事假:除上述所列各种假以外,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二、请假手续

  (一)凡请假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假半天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半天以上者经科室负责人、局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凡请假半天以上者必须填写《xx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假单》,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本科室保存,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二)因重病、急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请假,但两天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三)职工请病假、工伤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均需持医院的证明

  (四)职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五)请假期满后,及时向局长销假。

  三、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末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末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二)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不能按时上下班者,必须提前向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同时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正常上班时间外出者,科员必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科长必须向办公室请假,对未请假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管理

  (一)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管理,考勤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办公室依据每月考勤情况,定期公布本月考勤情况。

  (三)迟到一次者扣发奖金10元,旷工一次者扣发奖金50元。

  五、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XX年一月九日

人员管理办法3

  川大人[20xx]2号 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类型

  1. 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 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 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三、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选聘范围

  1. 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选聘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2. 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项目制博士后选聘范围:面向海内外相关专业人士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本校应届毕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项目制博士后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审批及选聘程序

  1. 项目制教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需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2. 项目制管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3.项目制医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附属医院初审,医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医管处,经授权批准后,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附件5)。

  4. 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博士后,由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聘用人数及聘用标准(项目制博士后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用人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选聘程序规定,公开、择优选聘、签署聘用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五、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1. 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的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项目制教助的报酬由学校支付60%,用人单位支付40%;项目制管助报酬由学校支付40%,用人单位支付6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从本单位非预算内项目经费中支付。

  2. 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四川大学项目制博士后,原则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课题组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纵向科研项目从项目人员费用中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在科研项目中的贡献决定具体报酬标准。

  3. 由于此类合同系项目制聘用关系,社保由受聘人员本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 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可与受聘人员协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项目工作量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结束时支付完毕。

  5. 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聘用期限

  项目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项目制教助及项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医助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七、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停止发放劳动报酬。

  八、其它

人员管理办法4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5

  为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营业员的工作表现,进一步提高营业前台服务质量,提高营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邮政储蓄营业员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考核(70分)

  (一)服务规范(20分)

  1、未能正确佩带工号牌、头饰、领结,按规定穿统一工作装或没有淡妆上岗的每次扣2分。

  2、未保

  持个人台席整齐、清洁、卫生等,离开台席或微机故障时没有出示相应告知牌的每次扣1分。

  3、未能保持站姿、坐姿、行姿端正、自然,未正确使用标准的身体语言,每次扣1分。

  4、未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生产用品、单据、书写工具没有定制定位,摆放有序;工作柜台、各类电脑、设备未保持外观整洁、放置恰当者每次扣2分。

  5、拒接办公电话,电话响铃6声内未提机者,每次扣2分。

  6、台席上无客户时没有做到面带微笑,站迎服务,客户临近台席前1米处没有主动招呼的(“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每次扣2分。

  7、办理业务时,没有做到四声服务的(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唱收唱找声,走有送声”),每次扣2分;每月超过5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8、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做到“接一问二招呼三”,每次扣2分。

  9、未运用“十字用语”的(请、您好、谢谢、再见、对不起),每次扣1分。

  10、与客户钱物交接时未轻拿轻放、双手递送的,每次扣2分。

  11、在营业现场化妆、梳头、吃东西等,每次扣5分,每月超过3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12、上班时间聊天、接打私人电话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3分(除与上班迟到时间等同扣除外,该项同时重复考核),每月超过5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13、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未按照业务规定办理的,每次扣2分;造成客户申告的,视情每次扣5-20分。

  (二)服务态度(30分)

  1、接待顾客时没有热情主动,做到微笑与细心聆听,对客户的咨询表现出态度冷淡,不耐心、搪塞、敷衍客户的(应该以友善亲切的态度解答客户的询问,回答时与客户保持眼神接触),每次扣2分。

  2、未能主动热情的为客户介绍新业务,推诿客户的,每次扣3分。

  3、服务时未实行“先外后里”的原则的(即先满足本单位外客户的服务需求,后满足其他各级别服务人员的协助服务需求),每次扣1分。

  4、未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以任何借口推诿客户的每次扣10-20分,每月二次以上者,班组警告;每月三次以上者取消当月考评资格,并作为重点考核对象或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5、下班时若未办理完客户的业务应继续将业务办理完毕,推诿、拒办业务的,每次扣10-20分。

  (三)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20分)

  1、业务不熟悉,对于客户咨询未按统一口径回复的,每次扣2分;造成误导的每次扣3-5分;由此引起客户投诉的,每次扣10-20分。

  2、对于一般性问题,并且值班长已经指教过的问题,第三次起仍不能独立处理,每次扣2分。

  3、对到营业前台办理销户的客户,未予挽留;对竞争对手的客户咨询,未主动推介相关业务并劝转的,每次扣3分。

  4、客户手续不完整,未正确引导和解释的,每次扣3分。

  5、交接班时没有做到有序交接,未能正确引导客户转其它台席办理业务,每次扣2分;发现提前暂停营业的每次扣5分。

  6、粗心大意,出现工单或交接班本填写差错,每次扣2分。

  7、发现他人受理或解答业务错误,主动帮助纠正并达到效果的每次加3分。

  8、及时有效地对重大服务瑕疵进行补救,挽回企业影响的,经核实每次加10-20分。

  二、工作纪律(30分)

  (一)上班时间考核以提早15分钟上班时间为准。迟到5分钟以内,扣2分/次;迟到10分钟以内,5分/次,每增加5分钟加扣2分。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1个班次处理,扣20分,经班组通知,仍未到岗的,加扣10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通报处理,两次以上报上级处理。

  (二)全月迟到5次以上加扣5分;全月连续2次以上迟到30分钟以上者,纪律考核不得分;情节严重者,可按待岗处理(早退、开会迟到、无故缺席、溜岗、串岗、打私人电话等时间,与上班迟到时间等同处理)。

  (三)请假考核

  1、病事假考核

  ⑴病假、事假0.5天,扣2分。

  ⑵病假需提供病假证明,事假需补足相应班务,补班时间由班组统筹安排。

  ⑶全月累计请假天数病假超过7天、事假超过5天取消当月考评资格。法定假期按企业规定执行。

  2、请假手续

  ⑴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由本人直接向班长(值班长)请假。⑵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由班长签字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四)调班考核

  1、未经班长或值班长允许私自调班者,每次扣10分;调班超过3次(不

  包括3次)以上者,从超过规定调班次数的第4次起,每次加扣5分;私自调班2次以上者,不参加当月考核。

  2、调班须有调班申请一式两份,由申请调班及替班的人签字,班长(值班长)同意签字,方允许调班。还班时间也应交班长(值班长留底备档)。

  3、调班、还班期间,替班或还班人的所有工作行为,均应由本人负责。

  (五)不服从班长、值班长有理由指挥、调度,如不参加临时性工作需要的加班等每次扣10-20分。

  (六)请假、轮休时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因无法联系对工作造成影响以及因此影响应急排班等工作,扣10-20分/次。

  (七)工作外时间离开工作所在地(包括到区乡),须事先向班长或值班长汇报(设班长的营业厅应向班长汇报),否则,发现一次扣5分;对工作造成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20分。

  三、额外奖励及加、扣分项

  1、加分

  ⑴积极参与班组管理,协助完成代发工资上帐、班组基础资料、经营服务工作等资料的建立和补充等予以2-5分/月奖励。

  ⑵受到客户书面表扬查明属实的每次加5-10分;受到市级媒体或市局表扬的.责任人每次加20分,值班长加10分;受到省级媒体或省局表扬责任人每次加30分,值班长加20分。

  2、扣分

  (1)因服务态度或工作失误引起客户投诉(包括现场投诉至班长或市局及11185),经查实每次扣20分;产生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者扣80分;直至取消全月考评或报上级部门处理。

  (2)因业务差错等原因,每次扣10分;造成客户申告的,不参加本月考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3)未积极协助营业班长(值班长)建立健全基础管理相应资料,按每缺一项班组成员每人扣5分,有建立但内容简单或不规范的,班组成员每人扣2分(本项由市局组织自查、考评)。

  (4)市局邮储服务质检组对班组服务工作进行每周定期巡查、明查暗访,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在《值班长工作日记》进行登记,按上述条款扣分;凡发现营业员违反规定而值班长未及时制止其行为并登记的,每次2-4分;有用户申告服务问题而值班长未登记的,每次扣10-20分;值班长当月能认真履职、如实登记的加5分。

  (5)营业人员受到社会媒体的批评或客户登报投诉,经查属实的,扣责任人50分,情节严重报上级部门处理,同时值班长扣10-20分。

  四、考核办法实施及其他

  营业人员考核办法由班长负责营业员的月考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邮储专柜考核评比。

  (一)考核办法实施

  1、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纪律及加扣分考核。由值班长和班长每日对营业员服务规范、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工作纪律等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填写《值班长工作日记》,便于统计考核。值班长日常工作受班长和市局服务质检组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其履职工作情况进行登记。

  2、值班长做到每周一公布(公布时间:每周一),每月一统计。即每周公布上周考评扣分情况;每月根据考评扣分情况,统计相应得分,填写《营业人员日常工作考核记录表》报客户服务中心。

  3、每月考核结果经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储汇股审批,务必于次月5日前报计财部核发工资奖金。逾期未报,影响工资奖金按时发放,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对营业人员的加/扣分应作具体说明,否则该月评分无效。

  (二)对营业人员的考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营业人员的日常考核纪律、每月业务成绩、营业人员月考评表等必须留底备查。客户服务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纳入营业管理绩效考核。没有记录或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成绩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营业人员考核评定

  每月由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营业人员按当月考评得分进行考核评定。当月得分在96分以上的评为月度服务之星,在服务之星公布栏上及时更新;当月得分在95分以下的按每分5元扣罚当月生产奖金,扣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每季由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营业员和值班长按本季度考核平均得分进行评定,季度得分在96分以上的评为季度服务之星,奖励100元;季度得分在75分以下的进行待岗再培训处理;获得季度服务之星的营业人员将推荐参加市局服务之星的评比。

  客户服务中心将每月、每季考核结果提交储汇股审核后,通知计财部列入营业人员生产奖金考核。营业人员每月考评成绩将作为全年绩效考评、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邮储专柜考核评比

  邮储专柜营业人员当月服务考核平均得分作为该所每月服务考核得分,每月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得分排名第一的专柜授予“服务之星邮储专柜”流动红旗。邮储专柜每月评比成绩将作为全年集体考评的重要依据。

  凡发现营业员违反规定而邮储专柜未登记的,每次扣专柜5分;有用户申告服务问题而专柜未登记的,每次扣专柜10-20分。

人员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应范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层管理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务,按年度确定和发放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高层管理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总水平。

  (五)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应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七条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名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长情况,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建立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高层管理者个人出资和从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高层管理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证金由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高层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股东大会在年底时进行严格考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收入应在三个月内确定并兑现。

  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公司高层管理者依法经营,无重大经营责任事故,完成规定的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减亏指标)等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高层管理者因经营管理努力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可获得业绩收入,高层管理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要相应计算负业绩收入,负业绩收入从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中抵扣,风险保证金不足的,可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则扣减以后年度的业绩收入。

  第十一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当年上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能兑现高层管理者的业绩收入。

  第十二条高层管理者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每年在监事会、董事会审批年薪制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1个月内分别将管理者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划入专为高层管理者设立的年薪收入任期专户。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设立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预付,然后按年度统一结算,经考核,当年不需扣减基本年薪的,将基本年薪的余额发放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近前述规定发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公司成本费用,高层者年薪收入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年薪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加强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在每年年底报公司高层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应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年薪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体报告和有关报表资料,报股东大会。相关数据由监事会确认后,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大会决定,总经理和副总理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应对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高层管理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公司高层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领取本公司其他工资性报酬,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高层管理者,要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经济处罚。

人员管理办法7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人员管理办法8

  为了规范部门兼职员工(包括实习生)管理,保障部门和兼职员工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大家自觉遵守。

  一、招聘兼职员工的目的

  解决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现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员工招聘流程:

  1.申请人向本部门领导和交工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兼职员工的原因,兼职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时间、工作部门等内容;

  2.获批准后,申请人组织、人力资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3.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人力资源室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人事和财务各存一份;实习时间及报酬从实习生到人力资源室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4.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之后,每个月_______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交给财务人员,不满_______月的'按照实际时间另行支付。

  5.财务人员根据《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取劳务并发给兼职员工。

  6.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向计算机管理员申请考勤卡、计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员工可申请计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

  三、兼职员工报酬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_______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_______元/天核算。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员工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我部门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员工的管理

  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兼职员工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解释交通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交通工程部的集体形象。

  短期兼职人员(_______个月以内)离职时应写出工作报告,对所承担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由主管人员写出评语(包括任务内容、完成情况、后续需求,该受聘人员的作用与贡献等简短记录)。

  中长期人员(超过两个月)应按工作进程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人员附署工作考评。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利用在我部门工作期间成果和数据发表的论文等形式成果必须冠以我部门名称。

  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人力资源室,否则申请人将负责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人员管理办法9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xx-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 〔20xx〕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 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 学分设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 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第十条 学分折算

  (一)接受面授培训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必修课学分72分;非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选修课学分24分。

  (三)参加境外培训15天以内的,折算必修课学分48分;15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48分、选修课学分24分;3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96分、选修课学分48分;6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144分、选修课学分72分;3个月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360分。

  (四)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每年每个合格科目折算必修课学分36分。

  (五)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每个模块折算选修课学分6分;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折算为选修课学分24分。

  (六)参加学术会议

  1、国际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24分(书面交流者,另加18分;大会发言者,另加24分);

  2、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书面交流者,另加9分;大会发言者,另加12分);

  3、省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9分(书面交流者,另加6分;大会发言者,另加9分);

  4、市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6分(书面交流者,另加3分;大会发言者,另加6分)。

  (七)参与科研项目

  1、国家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和完成课题(项目)所经历年度(下同),前10名人员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96分、90分、84分、78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人员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

  2、省部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6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60分、54分、48分;

  3、市厅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48分、42分、36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36分、30分、24分;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

  2、发表论文(译文):

  核心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24分,第一作者另加9分;

  一般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第一作者另加6分;

  正式期刊的增刊及内部刊物: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6分,第一作者另加3分。

  (九)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180分;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90分;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72分;

  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36分。

  2、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90分;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42分;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18分。

  (十)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学分折算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在线继续教育学分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在线学习,根据课程内容和时间设定学分,由系统自动登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如需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增设培训课程的,须报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后,核定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完成省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视作完成当年学分要求。

  第三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站(pro.learning.gov)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组 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应的培训学分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分申报主体及流程

  1、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设立二级管理员,各单位(含继续教育基地)设立三级管理员。

  2、接受境外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 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等所获学分由各单位负责申报。各单位管理员在成果类学分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上级主 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系统登分。学分申报须在项目结束后60天之内完成,12月份的学分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 30日。

  3、接受各种面授培训的学分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员在培训项目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面授培训实施方案等资料,按隶属或属地关 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继续教育基地按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由系统登分。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

  第四章 学分运用

  第十六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为该年度学分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学分完成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执业、从业资格注册时,作为必要条件。

  对于一个晋升周期内,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委托报备制。

  市及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帐号。受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所承担的培 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场地及教学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实施继续教育的目 标、内容、时间、经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大型企业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需报市或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分配其管理帐号。

  受委托和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或区、县(市)授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但受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实名注册后,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员注册、学分申报等操作。

  第二十条 二、三级管理员调整,需在15日之内书面上报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10

  为增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整体素质,根据桐梓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请假制度

  一、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临时外出,必须请假。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情况需请假的,须按规定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按事假程序审批,书面请假并经办公室负责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存档备查,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准请假。

  三、病假须以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医院证明为依据,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出具医院出具的.证明。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办公室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领导审批。

  2.请假半天由办公室责任人签字批准,请假一天由大队长签字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完善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假,在假毕后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4.请假人员在完善请假手续后,一律将请假条交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未完善请假手续及未将请假条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办公室考勤人员应如实做好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出入境大队,考勤纳入出入境大队二级考核。

  六、公休假按桐梓县公安局民(辅)警公休制度执行。

  考勤制度

  一、干部职工必须按颁布的休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否则为不按时上下班。

  二、干部职工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职工上下班主动签到,如果不签到又不说明理由的,按旷工处理。职工出差、下乡、外出办事的,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出差、下乡、外出办事的地点和事由。

  三、干部职工均实行考勤制。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考核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四、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职工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年终评选先进个人和核定年终达标奖的主要依据。

  五、办公室负责做好职工节假日加班、夜间值班的登记工作,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备案。

  工作纪律

  一、坚决服从领导,听从领导安排。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履行职责,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四、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准迟到、早退、缺席,有事需向分管领导请假;手机一律关机或调为震动,无特殊情况不得打、接手机。

  五、工作时间不得处理私事、接待亲友,未经批准不得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严禁玩游戏、下载电影、进行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衣着得体,干净整洁。进入工作岗位,不许穿拖鞋、异装;保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用品的整洁。

  七、不得无故串岗、聚众聊天谈笑、争执吵闹、高声喧哗。

  如违反上述纪律要求,情节轻微的,首次违反,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出现违纪行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联系其所在单位,严格按相关要求,取消其本年度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工资晋升等方面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工作制度及相关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11

  (一)兼职人员工作内容

  兼职人员代表公司的社外对其公司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现场招聘的人气,工作的目的有:发票、贴海报等工作!

  (二)兼职人员管理方法

  一、兼职人员工作时间

  兼职人员每天早上08:30准时上班,下午17:30下班,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兼职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矿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前一天口头陈诉,或电话告知!如没有按照要求执行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和迟到早退次数处理!1、处罚规定: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两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无故矿工者直接给予开除并扣除三天的工资!2、奖励规定:兼职人员每次外出发票必须要有回收率,按照每回收一张按照0.05元一张计数,多回收多计数,上不封顶!

  二、兼职人员工资发放

  兼职人员工资计数为每小时8元X工作时间+绩效(票据回收X0.05元),每月10号之间结算工资

  三、兼职人员工作考核

  1、入场卷发放

  兼职人员每天必须按照要求发出所以外出携带的票据,如有不实发放或丢掉,应按照每张票据的价钱给予处罚并赔偿于公司票据原有的价格,兼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发放票据,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发放,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开除并给予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待定)

  2、海报张贴

  兼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外出贴出携带的海报,在张贴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实或丢掉,如发现不实给予警告并处于经济处罚,如丢掉,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并且赔偿公司海报原价格(特殊情况待定)

  三、兼职人员监督办法

  兼职人员外出发票或者张贴海报后,我们会抽排一员进行对其监控,在监控的过程中,如发现兼职人员有消极待工或者工作效率不高的人员,第一次我们应给予批评和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在张贴海报的过程中,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地点张贴出海报,按照每张5元的价钱给予处罚!

人员管理办法12

  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校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十、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13

  一、总则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2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3.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4.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2.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3.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2.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代理;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__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5.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6.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14

  一、厂家帮扶人员统计准备工作

  1.由商采中心联系各品牌厂家,每月20日制定次月厂家帮扶人员到店的人员明细表。对到店的人员名称、到店店名、在店时间进行统计,制订《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交由营运中心。运营中心根据商采提供的厂商帮扶名单,重新进行人员的合理调配,按照厂商安排40%运营中心安排60%的原则。具体帮扶时间由厂商安排,帮扶的指定门店由运营中心安排。厂家须服从安排(向莱州、莱阳、栖霞等新区域重点倾斜)

  2.门店管理部核对确认帮扶明细后,制定《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门店管理部在每月月底下发给门店次月的《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

  3.门店每月需按照到店帮扶明细落实厂家人员是否准时到位,如未准时到位、或延迟到位、中途长时间离开的情况,及时与门店管理部联系,并在帮扶签字表上记录到位时间。由门店管理部将情况第一时间汇总给商采部门进行解决。

  4.月度结束后根据门店帮扶明细统计被帮扶门店销售增长情况,对有到店帮扶的门店销售或针对品牌品类无增长的,店长需阐述原因书写情况说明。

  5.制定门店帮扶销售提升绩效考核制度,门店管理部对长期有厂家帮扶的门店进行考核,对无明显业绩增长的`门店进行问责并减少厂商帮扶人员,合理调配资源。对无出现不到岗、迟到、早退的给予激励。

  6.厂家业务到店必须持14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被职能部门检查到,所产生的所有处罚由厂家承担。

  二、厂家帮扶人员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岗位职责:

  1、为所有的顾客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工作,包括和店员一样对顾客微笑服务、迎宾语、回答顾客咨询、简介商品和为顾客提供购物篮等;

  2、协助店员做好厂家自身品牌商品的上架检查、商品退货、订货等日常营业工作;

  3、保障商品销售,及时对端架、堆头和货架上的商品进行补货;

  4、保证厂家自身品牌所销售的商品与价格签或POP对应无误;

  5、保持区域内的卫生(包括货架、商品),保持通道的顺畅,及时清除空卡板、垃圾等;

  7、顾客进店后,如需要购买所在厂家的药品,帮扶人员需协助店员进行商品的面销,以提高销售额;

  8、在店检查自身品牌的商品质量以及生产日期,同时按照批次确保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三、工作要求

  (一)营业前

  (1)帮扶人员按照《到店明细表》准时到店、换好白大褂,佩带工牌、在《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签字登记,记录上班时间;

  (2)进行区域整理。整理排面:厂家帮扶人员对自身品牌的商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陈列商品,确保排面整齐,货品充足;

  (3)检查促销、调价商品的标价签是否已更换,POP海报是否悬挂妥当;

  (二)营业中

  1、顾客服务

  当顾客询问厂家商品位置时,应回答顾客商品的准确位置;

  对顾客提出的关于商品问题按照话术应给予正面、合适的解释,确保顾客的满意;

  根据商品的特点,如实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卖点,商品推荐介绍时,可以对自身品牌进行主推,严禁对其他品牌商品进行质量诋毁或拦截顾客购买其他竞品。

  2、销售要求

  店员为顾客推荐商品时,应主推所在帮扶厂家的商品。顾客在做商品比较时,禁止通过夸大帮扶厂家的商品效果或贬低竞品,来促成顾客的销售;

  在销售高峰期厂家帮扶人员定点促销,但是要避免相互的干扰;

  3、商品管理

  帮扶人员对自身品牌的区域商品定期进行巡视,发现缺货及时联合店员补上,确保排面的充足、整齐,满足顾客购物的需求;

  排面缺货的商品,帮扶人员应及时联系店员贴上缺货标识,并跟进货源,在货源未到之前,不能随意的用其他商品替代;

  (三)营业后

  整理货架商品,对空位、缺货的商品做好补充;

  检查自身品牌商品调价标价签是否对位,促销商品与促销海报是否摆放正确;

  整理销售区域的卫生;

  做好商品及购物车、篮的还原工作;

  离店前填写《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需本人签字,门店员工、店长不得进行代签;

人员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

  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

  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6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6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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