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集合8篇

终止合同集合8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终止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终止合同 篇1

  题目名称:《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姓 名:张 华

  学 号:041210039

  学 校:济源市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李 辉

  写作时间:20xx年5月1日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同样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劳动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社会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制定劳动法时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相对而言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2、在实践中熟练掌握技术的劳动者并非弱者,用工单位是弱者。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履行通知义务,用工单位对此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条款。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同存在缺陷,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规定过于严格。

  4、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负法律责任不明确。 5、工会制度不够完善。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建议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力和义务。 2、完善相关立法。

  论文摘要---------------------------------------------1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

  三、针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点建议-----------------------6

  四、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企业已经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择业选择权。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业片面强调用人的自主性,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义务来去自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了解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劳动者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17条,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占9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虽然劳动合同解除占一半以上的条文,但是劳动法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纠纷的调整显然力不从心。本文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试图指出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规定的不足,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许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因双方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极其严肃的问题。如果解决好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在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法在该处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设定任何条件,该条经常性被劳动者滥用,劳动者来去自由根本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劳动者连提前30日的书面形式通知都不愿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不辞而别。

  我认为《劳动法》在第31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在制定劳动法时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但相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劳动法该条的规定是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使劳动者获得过大的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熟练掌握专门技术之后,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时,劳动者的突然离开,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也只能坐视劳动者离去而不能追究劳动者任何违约责任,极大的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

  2、第31条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弱者,但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掌握熟练技术,在用人单位起到关键作用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并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单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真正处于弱势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单位没有掌握任何技术,不能操作用人单位运行命脉的劳动者,该条对这些劳动者才有保护作用。

终止合同 篇2

  给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终止合同”函

  致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初,你公司与我口头约定,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金发展”)开发的金堂县“怡静湖”二期1#、2#、7#号楼工程施工转包给我,并在签订书面“内部承包合同”前诱导我缴纳了2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

  工程自20xx年4月开工以来,你公司一直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20xx年8月将“成金发展”支付给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挪着他用,造成工程停工20余天,逼迫我向劳务公司赔偿了约40万元停工损失的情况下,该工程方得以复工,后来,你公司又逼迫我签定了所谓的“借款协议”,将“成金发展”召开专题会议确定退还的、由我实际缴纳的2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以月息2分的高利x将该保证金“借”给我(实际给付170万元),造成“怡静湖” 二期1#、2#、7#楼工程施工一直处于艰难维持状态,并在20xx年春节前酿成劳务人员围攻殴打我项目部工作人员的恶劣事故。

  20xx年春节至今,由于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该工程进度款上千万元,该工程项目一直没有重启施工,造成我对钢材供应商、商混供应商、水电材料供应商、劳务公司的付款严重违约。目前,该工程仍无复工迹象,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我与你公司法人代表约谈协商的要求也被你公司借口拒绝。

  鉴于你公司严重的违约行为和在退还保证金一事上的欺诈胁迫行为,我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终止与你公司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希你公司立即赔偿因去年8月停工造成的损失40万元,向我结算支付该工程已完工程的全部工程款。

  此致!

  发函人:

  20xx年8月17日

终止合同 篇3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终止合同 篇4

同志: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由于 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已发给相当于本 人 月工资 元整。

  甲方(签字盖章)

终止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年,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乙方在签订该协议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返还仓库。

  三、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承租人(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终止合同 篇6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第六、七两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上述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终止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乙方指派律师聂人瑞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上述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湖南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起案件诉讼,并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xx年6月29日,甲方向乙方发送《长沙金垅公司致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函》,20xx年7月1日乙方聂人瑞律师签收,双方就函告内容基本达成一致。现特签订如下相关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方与乙方的'法律顾问合同已到期,甲方不再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甲方与湖南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审,最高院裁定甲方未按期缴纳上诉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乙方代理合同自然终止。该案中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20万元,甲方已经支付了乙方律师代理费10万元,尚有10万元律师代理费未付。对未付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乙方予以放弃,不再要求甲方支付。

  三.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乙方参加了一审代理。现双方协议解除该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仍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30000元;乙方不再指派律师代理后续诉讼事务,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所有的案件材料。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乙方律师20xx年5月-2XX年5月法律顾问费18000元及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代理费30000元,共计48000元。乙方提供相应发票。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终止合同 篇8

  甲方:北京市 ***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

  就甲方与20xx年5月所签的委托代理协议,乙方为全权代理,告马玉良、大兴瀛海村及拆迁公司拆迁租赁合同纠纷,到建委仲裁和到法院立案,现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协议,条款如下:

  一, 双方决定,终止原代理协议;

  二, 案子在大兴法院审理,由甲方自行通知法院和处理或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

  三, 原协议实行的是半风险代理,即协议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部分代理费10000.00元,胜诉后再支付代理费:胜诉标的'的15%;本次协议终止时后,乙方不再支付乙方胜诉代理费,原收取的100000.00元代理费,乙方退还甲方 元;

  四, 本协议一式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甲方:北京市***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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