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有关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扩展资料: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
用人单位意义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我国把规章制度上升到“准法律”的高度,要求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第五十三条将“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法》第3条据此将“遵守劳动纪律”规定为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又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些规定把用人单位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效力提高到与法律法规规章同等效力,成为用人单位开展内部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是用人单位执行内部管理的“法律”,企业依据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鉴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本单位内部实际情况,自主设计制定各种规定,用来支配、管理劳动者,约束、规范乃至强制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和各种活动。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特别是劳动用工管理,对用人单位预期目标的实现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约束,而用人单位的一些内部管理行为都将失去法律上的依据。由此可见,规章制度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相当于是一种授权的“立法”,无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是否同意,都应无条件地“遵守”。所以讲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存在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认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能充分运用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导致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经常出现一些粗暴的家长式管理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订和执行现状分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没有成文
一些中小企业内部根本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只凭管理人员的口头传达,以经营者口头说了算数的专制型家长式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只凭个人的好恶和经验处理职工的“违规”行为。
制度不合法
规章制度不合法包括内容违法和制订程序违法。规章制度不合法是当前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
可操作性差
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支配、管理劳动者,在客观上起着约束、规范乃至强制劳动者的作用,所以要求规章制度有可操作性。如果规章制度不完整、不健全,规定不够详细,不能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引导和规定,缺少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有禁止性规定而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的,这样的规章制度执行起来不能发挥应有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往往是形同虚设。
以制度替合同
在日常劳动监察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的最低服务年限,违约金条款,损失赔偿条款,培训费条款等等,而这些条款本应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规章制度来代替劳动合同,不发生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为,这些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条款,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约束,即使在规章制度有这类似的规定,也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对劳动合同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规范,规章制度虽然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其效力是最低层次的,其施行的前提是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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