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度化教育 非制度化教育思潮的代表人物是

篇1:教师非制度化教育心得体会

中共报告提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当前,社会各界对基础教育改革非常关注。在基础教育改革的诸多问题中,评价制度改革无疑是关键之一,它对于创新型人才培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质量评价问题并不简单。因为教育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教育的过程是师生共同进行的复杂活动;教育效果又往往不是完全能够即时反映的,更多是潜在的、后发的;制约教育过程的外部因素纷繁多样。因此,制定标准仅仅是保障教育最低要求的有效手段,如经费投入、校舍建设、教师编制、学时安排等等。教育质量更高的境界是通过“德育为魂”、“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等教育理念和实践来实现,而非简单的标准化,这些都对教育质量评价带来挑战。

现行评价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将考试和评价等同起来,使用简单划一的标准——考卷,来评价学生、评价学校、评价教育。同时,还把本来片面的、阶段性的评价,通过政府行为加上社会各方的“给力”将其永久化、固定化、身份化、扩大化。评价制度的弊端,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生个性得不到关注,大胆质疑、独立思考的能力受到压抑,学校的特色也受到限制。

基础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出路何在?美国教育专家斯塔弗尔比姆提出,“评价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客观地看,任何一种评价方法都有其侧重、长处和缺陷,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评价制度的设计和评价方法的选择,重点是如何能更加科学、实用、公正。所以,重要的是教育理念是否真正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是否尊重和爱护每一个孩子;是否真正有决心促进和支持“因材施教”。

为了实现愿望与效果的统一,须以客观务实的态度稳步推进基础教育评价制度改革。

一是要协调推进评价制度改革与其他教育改革。评价制度会影响学校办学体制、管理制度、经费投入、项目设立和人才选拔,这些方面的改革方向和改革步伐必然也会对评价制度改革起到倒逼或遏制的作用。因此,评价制度改革不可能单兵独进,须全盘考虑、综合推进。

篇2:教师非制度化教育心得体会

非制度化教育学习,让我收获了许多,思考了很多。现代继续教育资源以极其丰富的教育教学优势为广大教师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合作、创新的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学习机会,把继续教育研修作为提升自身素养、促进专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学习方式,非制度化教育相对制度化教育而言,改变的不仅是教育形式,更重要的是教育理念。怎样处理好人际关系,尤其是上下级领导及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是现实教育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处理好上下级领导及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不但对搞好教育工作有意义,而且对于自身的成长进步也有很重要的意义。今后努力提高自身的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同时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

通过本次培训,我感触很深,受益匪浅,深感自身知识的匮乏,不能完全把自己的感受系统完整地表述出来同大家分享,因此,我要不断的提升自己,努力让每一个人都享受成功的同时,自己也能有所获,有所得。

篇3:教师非制度化教育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谢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谢授课老师精彩的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己与同事及上下级沟通能力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信心。

非制度化教育相对制度化教育而言,改变的不仅是教育形式,更重要的是教育理念。怎样处理好人际关系,尤其是上下级领导及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是现实教育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处理好上下级领导及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不但对搞好教育工作有意义,而且对于自身的成长进步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当前形势下,要处理好上下级领导及同事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与全局观念,要有团队意识

二、尊重领导,但不崇拜

三、服从领导,但不盲从

四、摆正心态,正确看待自己,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矛盾

五、建立良好的与领导和同事沟通的渠道

六、遵章守纪,保持团队廉洁性

总之,通过几天的学习,我收获颇多,感触颇深。今后,我要把握住各种学习的机会,本着认真学习的态度,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身边的同志学,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法丰富自己的知识,努力锻造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合格的人民教师。

篇4:非制度化教育的主要内容 非制度化教育阶段

内容概要

非制度化教育是一些西方学者针对制度化教育的弊端而提出的。非制度化教育所推岽的理想是“教育不应再限于学校的围墙之内”。每一个人应该能够在一个比较灵活的

范围内,比较自由地选择他的道路。如果离开了这个教育体系,他也不至于被迫终身放弃利用各种教育设施的权利。非制度化教育相对制度化教育而言,改变的不仅是教育形式,更重要的是教育理念。

库姆斯等人陈述的非正规教育的概念、伊里奇所主张的非学校化观念是非制度化教育思潮的代表。提出构建学习化社会的理想正是非制度化教育的重要体现。

非制度化教育阶段

1、教育的起源:

(1)生物起源说。利托尔诺和沛西能

(2)心理起源说。孟禄

(3)劳动起源说。集中在我国和苏联

2、教育的概念:

(狭义)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的工作,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期望的方向变化的活动。

3、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这是教育的质的规定性。

4、教育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前制度化教育、制度化教育和非制度化教育三个阶段。

5、学校教育系统的形成,意味着教育制度化的形成。

6、中国近代制度化教育兴起的标志是清末的“废科举,兴学校”。

7、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1)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2)强制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3)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4)高等教育类型日益多样化

(5)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6)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8、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9、四书包括:大学、中庸、论语、孟子

10、20世纪后的教育特点:终身化、全民化、民-主化、多元化、教育技术现代化。

11、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教育学的任务在于揭示教育规律。

12、世界上最早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是中国古代的《学记》。

13、捷克教育学家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标志着教育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14、卢梭自然主义的教育原则体现在《爱弥儿》上。

15、洛克:白板说、绅士教育。

16、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的《普通教育学》的面世,标志着教育学作为一门规范的、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

17、美国的杜威,强调儿童在教育中的中心地位,他是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

18、60年代后,我国开始尝试编写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学。

19、从横向看,教育的基本形态主要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

[非制度化教育的主要内容 非制度化教育阶段]

篇5:制度化教育费制度化教育

制度化教育费制度化教育

非制度化教育学习心得一

今年,信用社开展了制度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制度执行力建设教育活动,我觉得获益非浅,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希望通过与大家交流,共同进步。

1、如何看待本位和越位。靠一个人的技术问题,解决不了一个集体的战术问题。把本职工作做好,是对同伴最大的支持。在一个企业里,应该是没有明星的,每个人都是自己岗位上的明星。他们兢兢业业地完成着自己的工作,认真地坚持着。当每个人都认真平凡地做事情时,对一个组织而言,也许会很快变得不平凡。

2、竞争与危机的影响。一个没有竞争机制的组织,终究会慢下来。对外有竞争力的银行,对内,一定也有一套竞争机制。一个高效的机制,通常会产生优胜劣汰。对被淘汰的个体而言,可能是公平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比如争论已久的末位淘汰制。争论的焦点多在个体的公平与否。讨论这样的机制对个体的公允度,是一个不经济的行为,这是一个不会造就生产力的伪问题。但无疑的是,这样引入内部竞争机制的企业,对外也应该是强壮的,是更有竞争意识的企业。企业有理想,要把理想传递给员工;企业有竞争,也同样要把竞争传递给员工。人性化是多数企业希望做到的一个方面,表面看来,也是会和竞争、淘汰等字眼相冲突的一个词。但是,当我们把一个人的利益融合到集体的利益中时,一个个体的人性化重要,还是一群人的人性化更重要呢?

3、分清任务和结果。这是两个需要定义的词。任务在这里指工作过程的描述,而结果,是我们想要的东西。比如吃饭是任务,吃饱是结果;看书是任务,学到东西是结果;广告是任务,销售是结果;这也是从执行力主题教育给我启发。看看窗外的大街上,很多人熙熙攘攘,来来往往。上班如洪流一般的人们,有多少人,在一天天进步,而又有多少人,碌碌而无所获。有多少人在追逐任务,有多少人在追逐结果。追逐结果的'人,才能成长。管理上的很多道理,可以应用在个人成长方面,对我们的人生产生积极帮助。对结果的渴望,会让我们忽略很多可能成为借口的东西。结果是有价值的,没有结果时,任务也是没有价值的。

4、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关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学习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国际法》、《国际私法》、《证据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这些我们平时不用或很少接触的可以绕过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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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政治制度化

政治制度化

制度化管理必须从领导班子抓起;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必须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必须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

1.企业制度化管理的内容

(1)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目标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企业整体优化。企业整体优化的内涵包括企业内各种有形资源的优化、企业内各种无形资源的优化、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的配置优化。

高效的企业行政管理的精髓在于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的形成。它的形成规范了处于机制中的各类人员的行为模式。在这种制度体制下,行政管理者普遍会采取有益于企业和自身的行为,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企业整体优化是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的根本条件。

(2)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对象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和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企业行为是企业确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各种行为方式的总和。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制定规范作为企业行为的准则是非常必要的。从企业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决策体系到具体的财务、人事、机关行政都需要以制度规范作为行为的标准。企业行为需要以规范为准则,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也需要以规范作为准则。

(3)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手段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手段是由各种形式的制度规范组成的制度体系。要实施制度化管理,必须用有效的手段。为了约束和引导分散在企业行政各个岗位、各种职务上的管理者的行为,就需要制定各种岗位职务规范;为了协调与控制处于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岗位上的管理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就需要制定各种环节规范;为了充分发挥各专业管理子系统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就需要制定各种专业管理规范;为了从总体上控制企业的动态运行,强化企业的综合管理,保证企业运行与企业目标一致,就需要制定包括由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事后控制三种规范形式组成的总体控制规范。

实质:制度化管理的实质。就是依靠由制度规范体系构建的具有客观性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

优越性

1,科学性

2,客观性

3,规范性

4,稳定性

简述

制度化管理的价值是指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从根系原理、企业生命力和企业发展三个角度来解读。

根系原理大自然中,一棵树,根系不够茁壮,就会在枝叶上出现各种各样的毛病和问题,甚至最终死亡。但是,由于根系深埋在土里,很难被人看到,反而不容易得到应有的关注,所以,当发现树的枝叶有问题时,人们往往只是在枝叶上做文章,从而,治标不治本。

企业管理中,制度就是根系,执行力的表象是枝叶。我们很容易感知到执行力的问题,却总是就执行力而“执行力”,同样是治标不治本,执行力就总不尽如人意。

树的问题要先看其根系,根系的问题不解决,枝叶就茂盛不起来。同样,企业制度是否真的产生实效,是否真的“落地”了,恰恰就像树的根系一样。如果制度只是摆设,那么其他管理就很难真正推行到位,也就很难真正获得期望的执行力。

企业生命力狗和狼都有消化系统,然而,狗很少将骨头真正吞下去,而狼不仅能吃骨头,甚至连毛发都能消化掉。因此,恶劣的环境中,狗离开人的庇护很难存活,而狼却能傲然挺立。这就是生命力。

每个企业都有制度,甚至看上去大同小异。然而,一般企业制度可能只是本厚厚的书或文档,而狼性企业却在现实中真正规范到全体成员的行为。所以,狼性企业生机盎然,一般企业昏昏碌碌。这就是企业生命力。

企业生命力强调的并不是在管理上要“五脏俱全”,而是强调管理的落地程度,强调一个非常必要的现实话题――执行力落地!其中,制度落地是核心基础之一。

企业发展“小企业靠老板,中企业靠制度,大企业靠文化”,这里的“小-中-大”更多的是在表述一个企业的成长过程,而“老板―制度―文化”则指出了企业发展中核心动力源泉的转变过程。

靠老板时期还谈不上组织级执行力。事实上,制度与文化正是组织级执行力的两个核心动力之源。也就是说,组织级执行力具有双核驱动,制度“落地”是物质层的引擎,企业文化是精神层的引擎。

积极影响

1.利于企业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

“一切按制度办事”是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根本宗旨。制度化管理是企业的“低文本文化”向“高文本文化”过渡的具体表现。企业通过各种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员工更多的是依据其共同的.契约即制度来处理各种事务,而不是以往的察言观色和见风使舵,使企业的运行逐步趋于规范化和标准化。这些处事原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更加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的处事风格。在中国加入WTO后,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使企业能够顺利地融人国际市场竞争。

2.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

制度化管理意味着程序化、标准化、透明化。因此,实施制度化管理便于员工迅速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便于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使员工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同时,实施制度化管理更加便于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控和考核,从而促进员工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效率。

3.制度健全而规范的企业更容易优秀人才加盟

一方面,规范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需要有良好的信任作为支撑。在当今社会信任普遍处于低谷之时,具有良好信任支撑的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很容易获得优势;另一方面,规范的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人们普遍愿意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和工作;同时规范而诱人的激励制度是企业赢得人才争夺战的最为有力的武器。

4.制度化管理是中国企业现阶段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失去监控和约束。制度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程序化和透明化,任何时候任何人的工作都处于企业员工的监视之下,强化了对权力的监控和约束,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减小;同时,制度中对腐败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也使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化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5.制度化管理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决策失误

制度化管理使企业的决策从根本上排斥一言堂,排斥没有科学依据的决策,企业的决策过程必须程序化、透明化,决策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决策的结果必须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市场的考验,决策人必须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决策失误。

6.制度化管理能强化企业的应变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制度化管理使企业管理工作包括市场调研、供应商及客户的管理和沟通等工作都得以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企业内部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使企业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并及时调整对策.也使整个供应链的市场应变能力得到增强,从而提高供应链和企业本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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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制度化保障体系

制度化保障体系

所谓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简称SIPC)是1970年,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成立的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它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因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而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够得到赔偿。

建立SIPC的历史背景在于随着二战后经济发展和机构投资的迅速崛起,美国证券界由原来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度变迁,佣金率的下降使大量券商的经营面临极大困境乃至于破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197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Act),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SIPC。目的是在券商面临破产或倒闭的困境时,使投资者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SIPC的运作原理如下:

SIPC的存在基础。在美国,法律规定券商的财务核算要独立于客户,这样的核算原则为SIPC操作提供了基础和可能。独立的财务记录使得在券商破产时,SIPC对券商客户的保险赔偿可以依据记录进行。

SIPC的基本架构。截止到底,SIPC共有6791家会员。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SICP共有员工28位,担负了所有与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SIPC的基金来源及融资安排。目前美国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券商都必须加入SIPC,并缴纳营利毛利的5‰作为会费,建立统一的基金,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SIPC资金的一部分,目前此部分资金约为7.9亿美元,SIPC在银行还有高达1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如有需要,SIPC亦可向美国财政部借调10亿美金资金。这就充分保证了券商的破产案发生时,SIPC能够调动足额的现金对投资者进行偿付。

SIPC提供保护的投资者。SIPC所覆盖的投资者保护范围为:因证券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MMF和可转让存单CD的损失,但SIPC并不保障投资人因市场波动所遭受的损失。

SIPC的保护规则。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

保护的介入时机:若证券机构面临倒闭,SIPC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

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则不受SIPC的保护。此外,不属于SIPC保护的投资者还有面临破产的证券机构一般合伙人、股东、董事或者高级职员等。

SIPC的帮助项目: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账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

如何进行账户转移: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账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账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

如何估价索赔要求: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账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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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制度化保障体系

制度化保障体系

所谓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简称SIPC)是1970年,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成立的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它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因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而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够得到赔偿。

建立SIPC的历史背景在于随着二战后经济发展和机构投资的迅速崛起,美国证券界由原来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度变迁,佣金率的下降使大量券商的经营面临极大困境乃至于破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197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Act),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SIPC。目的是在券商面临破产或倒闭的困境时,使投资者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SIPC的运作原理如下:

SIPC的存在基础。在美国,法律规定券商的财务核算要独立于客户,这样的核算原则为SIPC操作提供了基础和可能。独立的财务记录使得在券商破产时,SIPC对券商客户的保险赔偿可以依据记录进行。

SIPC的基本架构。截止到20底,SIPC共有6791家会员。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SICP共有员工28位,担负了所有与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SIPC的基金来源及融资安排。目前美国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券商都必须加入SIPC,并缴纳营利毛利的5‰作为会费,建立统一的基金,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SIPC资金的一部分,目前此部分资金约为7.9亿美元,SIPC在银行还有高达1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如有需要,SIPC亦可向美国财政部借调10亿美金资金。这就充分保证了券商的破产案发生时,SIPC能够调动足额的现金对投资者进行偿付。

SIPC提供保护的投资者。SIPC所覆盖的投资者保护范围为:因证券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MMF和可转让存单CD的损失,但SIPC并不保障投资人因市场波动所遭受的损失。

SIPC的保护规则。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

保护的介入时机:若证券机构面临倒闭,SIPC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

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则不受SIPC的保护。此外,不属于SIPC保护的投资者还有面临破产的证券机构一般合伙人、股东、董事或者高级职员等。

SIPC的帮助项目: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账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

如何进行账户转移: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账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账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

如何估价索赔要求: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账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场上购买替代证券来赔偿投资者。由于市场变化莫测以及破产经纪商等的欺诈,投资者获得的证券价值经常会下跌,有时甚至一无所值。但也有所获证券的价值增加的情形。

自从1970年美国国会决定设立该机构直至年12月,期间SIPC共预付了5.12亿美元,为大约433200个投资者提供了保护。而2001年对于SIPC而言是极为忙碌的一年,在该年中SIPC受理了12个保护案,包含MJK破产案,它是SIPC所受理的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破产案。就MJK公司的情况而言,其资产完好无缺,账户资产在50万美元以下的客户,在大约一周之后便可恢复对自己账户的支配权。

券商退市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之所以产生,就在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券商退市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国内券商的退市案也已并非鲜见。截至10月25日,我国登记在册的证券公司数量达到124家,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40余家,注册资本不过800多亿元。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和竞争阶段,无论是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人员数量,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行业的集中度等等都还显得稚嫩。目前已有四方面的理由显示中国需要构建自身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理由之一,近年来持续出现通过合并和撤销等方式的“被动型”券商退市现象(见表1)。

表1近年来被动退市的券商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站资料整理。

其实中国券商的倒闭或者破产压力始终存在,但曲折地通过其他方式来释放出来,例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的形成,都是原来分立的证券公司未能消化市场风险所导致的被动兼并。而被证监会撤销的鞍山证券,则是一家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人民币的地方小型券商。在对鞍山证券进行清算期间,鞍山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并继续经营。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第一家“退市”的证券券商,鞍山证券是被证监会撤销而不是由法院裁定破产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撤销是行政行为,决定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而破产则必须按照《破产法》的程序进行,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再由法院作出裁定。鞍山证券被撤销而不是破产,反映出在缺乏市场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下,证监会考虑到证券公司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合并、整合等较为平和的退出方式,但这也潜伏着增大券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理由之二,在20初,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后,表明目

前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结算风险基金均已建立,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也在按规定由各公司自行提取。但还是缺乏对投资者的赔偿基金,从国内券商所面临的生存环境看,建立赔偿基金已经显得尤其迫切。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证券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如新股发行由审批制度转变为核准制,建立退市机制及拟成立打击证券犯罪的专门组织等一系列措施,这明显标志着我国的证券监管正日趋成熟,启动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有坚实基础。

理由之三,目前浮动佣金制也开始在我国实施,这对我国的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与美国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较少,持股在5万股以上的交易账户数量相当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是中小散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尤其应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理由之四,对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司法途径相当不顺畅。对于因证券公司的经营不善、或者恶意的股价操纵,投资者还无法通过通畅的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从法规的制定到实施又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美国在设立SIPC机制之前也是如此,在没有SIPC介入时,这些与处于倒闭状态的券商有关的投资者,有可能会永远失去其资金和债券,即使有幸通过法律手段索赔成功,在长达几年的漫长诉讼过程中其财产也将被法庭冻结,因而代价极其高昂。

比照之下,不难发现,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券商盈利能力下降、营业部危机、浮动佣金制的采纳、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途径不顾畅等一系列因素,正是当年促成美国SIPC设立的动因。因此,中国应考虑主要针对当金融经纪商或自营商面临破产或者财务危机时,用设立特别基金的方式给有关投资者以补偿。

投资者保护机制

总体上看来,近年来中国出现的若干起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是通过行政方式得到解决,但毕竟行政措施是临时性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处理方式。不仅如此,在处理上市公司及券商的违规及财务问题上,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受到了处罚,但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却仍然没有获得赔偿。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避免部分券商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的市场动荡和危机。

第一,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几年时间里将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证券公司重组、兼并或破产倒闭,因此,尽快建立对投资者的保险体系和赔偿基金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这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对经营不善的券商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一批规模大、资产质量佳、市场信誉好和基础好、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而另外一批规模小、盈利能力弱、资产质量差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淘汰或兼并。同时,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将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从而能够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才能使得证券公司实现较为充分的同业竞争,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退市机制能促使券商整体更为健康的话,则这才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坚实基础。

第二,目前国际上通常运用市场手段来实现法律救济,即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由教育机制、诉讼机制、赔偿机制组成。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就等同于证券公司提前为投资者买保险,是有效分散风险的较好选择。这种市场手段比起国家救助有效得多,同时又避免了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成熟市场的经验证明,投资者赔偿机制是运用市场手段实现法律救助的有效形式。在中国可以考虑采取独立的、会员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模式,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并监管,甚至像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类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可添入市场化的因素,并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加入成为会员。在证券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或重组时,投资者的利益便可以得到有效保证。

第三,可以效仿SIP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还可以吸收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建立奖励机制,鼓励揭发内幕交易、庄家的暗箱操作行为;尽力诉讼费支援制度,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负责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费用,胜诉则和中小投资者分享收益,若败诉则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等。

第四,应该意识到,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是一种类似存款保险的事后保护机制,它并不能避免券商的倒闭和破产,仅仅能够在券商破产时避免这种风险在券商之间蔓延,或者说引导券商有序破产,并使中小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利益得到保护。这种事后机制的安排,根据SIPC的经验,应该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券监管当局事先的融资安排协议,鉴于证监会并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故应该联手央行和财政部缔结融资协议,以在证券保护基金耗竭时有额外的流动性补充;二是证券当局应该尽可能地将事后防范的缺陷通过多重基金设置向前延伸,第一层次是将面临破产的券商所代理的顾客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使得券商此部分破产资产应当得到保护,第二层次是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该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的备付金,第三层次才是动用证券投资保护者基金本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本身不能取代证监会对券商的其他监管制度的建设。但在中国,投资者通过司法等其它渠道获得补偿的机制相对匮乏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显得尤其突出。

投资者赔偿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经过近30年的发展并得到普及。通过该制度,各国证券市场真正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补充自律监管体系的作用。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促进多方位的投资者赔偿制度的确立的确是监管制度化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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