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

关于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

  应对突然自然灾害,应该由大到小,由上到下每一级的行政单位与社会机构都引起重视,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面是阳光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供大家参阅!

  三里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合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庐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庐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庐城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以及我社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大风、冰雹、雪、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三里社区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可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三里社区两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包片分工、协作配合的原则。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包片干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负责实施本片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把民众参与同政府应急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三里社区减灾救灾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三里社区减灾救灾领导组为全社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社区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三里社区减灾救灾领导组组长:社区书记。

  三里社区减灾救灾领导组副组长:社区主任。

  三里社区减灾救灾领导组成员:社区两委全体人员、村民组组长、居民组组长、网格信息员。

  三里社区减灾救灾领导组办公室主任由领导组副组长兼任,副主任由社区民政事务专管员兼任。

  2.1.2 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对我社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上级政府报告我社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承担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职责

  (1)组织、协调全社区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灾民转移安置工作;承担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中的饮食、饮水供应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社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编制社区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管理。安排社区救灾工作经费和装备经费。

  (3)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协助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4)组织、协调社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提供防汛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在上级指导下修复灾区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负责社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5)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

  (6)配合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开展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2.2 三里社区减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三里社区减灾领导组办公室为社区减灾救灾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镇减灾救灾委报告情况,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协调全社区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查灾核灾组: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2)生活救济组: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分配捐赠款物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3)卫生防疫组:配合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按照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宣传报道组:在上级的安排下,开展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装备和设施准备

  3.1.1 按张继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3.1.2 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广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2人力资源准备

  3.2.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2.2 建立健全覆盖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3 社会动员准备

  3.3.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3.2 建立领导干部帮扶机制。

  3.4 宣传和培训

  3.4.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4.2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4.3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汛情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警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应及时通报社区减灾办公室。

  4.1.2 社区减灾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镇有关部门通报。

  4.2 灾情管理

  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社区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政府及民政部门报告。

  对因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镇政府及民政部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民政部门报告情况。

  4.2.3 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社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镇减灾委报告,并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2)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4)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和民政局的相关要求。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社区减灾办公室按照镇减灾委的通知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1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上报灾情,经镇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镇长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6.1.1 响应措施

  由社区减灾领导组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按照上级指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4)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5)视情建议镇政府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社区减灾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2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依据镇长决定终止响应。

  6.2信息发布

  6.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发布等。

  6.2.2 灾情稳定前,在镇统一指挥下,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6.2.3 灾情稳定后,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向镇财政所申请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协助镇社会事务办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2 严格落实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定期向上级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接受镇政府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7.2.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12月——次年2月)、次年春季(3月——5月),开展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向镇社会事务办上报统计社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7.2.2 根据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灾情稳定后,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账,报镇民政部门。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上级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向上级申报,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演练

  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和更新

  社区减灾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镇政府审批。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某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郫县地处成都平原腹心,是成都市重要的粮油、蔬菜生产基地县之一,常年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面积80余万亩(含复种)。郫县农业不仅关系到全县及周边地区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在县域经济结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农业生产受低温冻害、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大风、冰雹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难免会出现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地区粮食歉收或绝收现象。因此,为增强我县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我县农业生产安全,制定郫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郫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郫府发[2006]34号)要求,结合郫县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骆开富

  副组长:胡晓玲 王 刚

  成 员:各镇分管农业负责人及农发局行政办公室主任、农技中心主任、畜牧中心主任、农机中心主任、信息中心主任、财务科长、农技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农机中心各科室负责人、畜牧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农技、畜牧、农机、水利片站站长。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发局行政办,由行政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范围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和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上报、协调处理及应急物资的准备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密切注意气候、水情等自然现象的异常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一旦接下级突发灾害情况上报,能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奔赴事发现场,指挥抢险、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

  (三)各镇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各镇要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镇域范围内的灾情监测、上报和人员物资的组织、协调工作,辖区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的初步调查、核实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工作主要内容

  (一)建立灾害预警、灾后恢复、灾后重建工作体系,加强对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控制和处理工作,县、镇、各科室协同配合,随时注意气候、水情等自然现象的异常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作好相关记录、预测、预报工作,准确估计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及时上报。

  (二)预留充足资金、储备足够种子和生产所需农资。种子储备规模一般按种植面积的10%进行,根据我县地域特点约需储水稻、玉米、蔬菜种子4.2万公斤,农资储备225万公斤,两项需预留资金205万元。

  (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应迅速行动,及时深入灾情第一线调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调运种子、农资等储备物资帮助农户增种补种,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四、种子储备和农资储备

  (一)成立郫县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管理指挥中心,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由农发局具体负责备种子贮备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种子贮备制度,确保在发生自然灾害农业生产所需优良种子供应。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和适宜推广品种,需贮备种植面积2.3万亩水稻种子2.3万公斤,资金58万元,品种选用我县生产表现较好的冈优906、冈优188、辐优838、川香9838、Ⅱ优906等水稻品种;种植面积1万亩玉米需玉米种子1万公斤,约需资金15万元,品种选用石单3号、蓉玉系列等;种植面积0.5万亩蔬菜需种子0.2万公斤,资金需6万元,作物以萝卜、白菜为主。以上种子共需资金79万元。

  (三)严格种子储备内部管理措施,委托县内种子公司承担我县救灾种子储备工作任务,利用其良好的存贮能力、加工、检验等优良设施条件贮备种子,确保救灾种子贮得住、贮得好。

  (四)严格检查制度,定期抽检,定期更换,推陈贮新,确保备用种子调得出、用得上,不影响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五)按预计受灾面积4.5万亩,每亩储备碳铵50公斤计算需储备225万公斤,需资金180万元。

  五、处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流程

  (一)迅速报告。各镇政府一旦发现辖区内重大自然灾情,第一时间内迅速组织本镇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赶赴现场,采取初步的补救措施并同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二)快速出击。县应急小组接到报案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车辆、物资奔赴灾情现场,指挥组织抢险自救。

  (三)指导恢复农业生产。县镇两级部门协同配合调查、统计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指导灾后重建和恢复农业生产,并将受灾情况和恢复农业生产措施上报县委、县政府。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5-07-23 14:16:0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市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常规和专项监测,坚持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报,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

  (2)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3)按级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级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统筹规划的原则。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政府和金州新区、高新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普湾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

  (3)协调驻军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负责提出灾后重建的国际援助申请;

  (7)决定应急结束。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渔业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海洋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海洋预报台、辽宁省海洋环境预报总站的预警报内容及时发布预警报;

  (2)负责汇总上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3)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4)根据海洋灾害会商情况,加强趋势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负责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7)负责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8)负责起草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准备和整理归档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书资料;

  (9)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报能力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项规划,并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大连市内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

  市建委、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系统抢修城市基础设施和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公路畅通;组织车辆做好灾区抢险救助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组织全市港口(渔港、军港除外)预防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协调向受灾地区运输救助物资所需船舶。

  市水务局:负责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趋势性预测分析、灾害评估、日常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及预案修订。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播放海洋自然灾害预防知识和预警、预报等有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救治因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旅游局:对灾害区沿海景点发出旅游预警报,根据需要关闭赤潮灾害区的涉海旅游场所。

  市工商局:负责对赤潮发生地海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受污染的海产品上市,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有毒水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海洋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对海洋自然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海洋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对我市近岸海域的地震、海啸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及预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室通报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

  大连海事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以及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

  大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成立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4 专家组

  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国家海洋局有关单位和省、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以及市气象、地震系统的有关单位熟悉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判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处置。

  3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1.1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至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1.3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至30厘米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1.4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1海浪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海浪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海浪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海浪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1海啸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海啸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海啸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海啸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4.1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

  3.4.2海冰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

  3.4.3海冰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

  3.4.4海冰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

  3.5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5.1赤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含),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有毒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含),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

  (3)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损失。

  3.5.2 赤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含)、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含)、10人以下;

  (3)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3 赤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含)、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超过10个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积极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4 赤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应发布赤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海洋灾害预警报

  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海洋灾害将要发生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发布海洋灾害消息预告,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洋灾害,及时发布灾害威胁解除消息。

  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海洋灾害达到应急响应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组织预报机构会商,达到相应应急标准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

  4.2.1预警报签发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Ⅲ、Ⅳ级预警报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预警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4.2.2发布途径

  大连市海洋灾害预警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网等途径发布,当海洋灾害达到Ⅱ级及以上警报级别时,通过大连市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发布预警报。

  4.2.3发往单位

  海洋灾害警报Ⅰ级、Ⅱ、Ⅲ级、Ⅳ级传真发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2.4发布频次

  风暴潮、海浪Ⅰ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风暴潮、海浪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海啸Ⅰ级、Ⅱ级灾害预警报随时发布;海冰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赤潮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风暴潮、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啸灾害Ⅲ级、Ⅳ级警报随时发布;海冰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赤潮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3应急预案启动

  Ⅲ级、Ⅳ级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具体事务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决策中遇有重大技术问题咨询专家组。

  4.4应急组织管理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开展灾害预警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报,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应对海洋灾害最新情况。

  4.5应急响应

  4.5.1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Ⅰ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各级指挥机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应急指挥工作。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滚动播出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害现场,调查了解海洋灾害基本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收到Ⅰ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海洋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2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Ⅱ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领导安排值班。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滚动播出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害现场,调查了解海洋灾害基本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收到Ⅱ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海洋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3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Ⅲ级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地区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海洋主管部门收到Ⅲ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4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Ⅳ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地区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海洋主管部门收到Ⅳ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6预警处置的要求

  4.6.1 监测、预报机构的处置要求

  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环境要素的观测、监测,并进行趋势分析,及时传递灾情信息。

  4.6.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处置要求

  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进行综合协调,对监测、预报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汇总各部门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

  4.7应急响应终止

  4.7.1 提出会商结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会商意见,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7.2 终止应急响应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分行业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受灾地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各项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5.2 灾后调查与总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海洋自然灾害的灾情汇总及灾情评估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灾情上报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海洋船舶制造业、盐业及盐化工业、海水利用业等临海产业灾情调查统计,市建委和市城建局负责海水浴场、滨海公园及其他基础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市港口口岸局负责港口及海洋交通运输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旅游局负责滨海旅游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灾情调查统计。

  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上述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情调查,于每日15时前将灾情调查统计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内容包括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结束3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评估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灾情调查统计结果、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及灾情评估报告。

  5.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本行业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按程序报批。

  6 保障措施

  6.1 监测措施保障

  6.1.1 灾害监测

  风暴潮、海浪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气象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经常性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监测预报。

  海啸监测:主要依靠地震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各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冰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

  赤潮监测:主要依靠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赤潮监测预报。必要时,可商请驻连国家、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6.1.2 船舶保证

  应急监测船舶主要利用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的海监渔政船舶以及其他船舶。接到应急监测指令后,应在4小时内出航。

  6.1.3 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当应急响应需要开展空中监测监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海事等部门,按程序启动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状态下,视具体情况可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手段;应急船舶可依靠高频电台传达指挥调度命令。

  6.3 救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行动及时有效。专业应急队伍、部队和乡镇应急志愿人员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4 经费与物资保障

  6.4.1经费保障

  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运行经费分别列入市、县级财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

  6.4.2应急物资保障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等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 宣传和培训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宣传队伍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技术培训。

  6.5.2预案演练

  要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6 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7 奖励与责任

  6.7.1奖励

  对在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6.7.2 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市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常规和专项监测,坚持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报,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

  (2)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3)按级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级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统筹规划的原则。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政府和金州新区、高新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普湾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

  (3)协调驻军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负责提出灾后重建的国际援助申请;

  (7)决定应急结束。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渔业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海洋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海洋预报台、辽宁省海洋环境预报总站的预警报内容及时发布预警报;

  (2)负责汇总上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3)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4)根据海洋灾害会商情况,加强趋势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负责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7)负责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8)负责起草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准备和整理归档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书资料;

  (9)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报能力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项规划,并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大连市内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

  市建委、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系统抢修城市基础设施和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公路畅通;组织车辆做好灾区抢险救助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组织全市港口(渔港、军港除外)预防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协调向受灾地区运输救助物资所需船舶。

  市水务局:负责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趋势性预测分析、灾害评估、日常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及预案修订。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播放海洋自然灾害预防知识和预警、预报等有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救治因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旅游局:对灾害区沿海景点发出旅游预警报,根据需要关闭赤潮灾害区的涉海旅游场所。

  市工商局:负责对赤潮发生地海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受污染的海产品上市,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有毒水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海洋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对海洋自然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海洋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对我市近岸海域的地震、海啸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及预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室通报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

  大连海事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以及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

  大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成立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4 专家组

  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国家海洋局有关单位和省、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以及市气象、地震系统的有关单位熟悉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判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处置。

  3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1.1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至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1.3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至30厘米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1.4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1海浪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海浪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海浪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海浪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1海啸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海啸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海啸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海啸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4.1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

  3.4.2海冰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

  3.4.3海冰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

  3.4.4海冰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

  3.5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5.1赤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含),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有毒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含),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

  (3)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损失。

  3.5.2 赤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含)、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含)、10人以下;

  (3)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3 赤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含)、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超过10个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积极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4 赤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应发布赤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海洋灾害预警报

  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海洋灾害将要发生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发布海洋灾害消息预告,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洋灾害,及时发布灾害威胁解除消息。

  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海洋灾害达到应急响应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组织预报机构会商,达到相应应急标准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

  4.2.1预警报签发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Ⅲ、Ⅳ级预警报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预警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4.2.2发布途径

  大连市海洋灾害预警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网等途径发布,当海洋灾害达到Ⅱ级及以上警报级别时,通过大连市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发布预警报。

  4.2.3发往单位

  海洋灾害警报Ⅰ级、Ⅱ、Ⅲ级、Ⅳ级传真发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2.4发布频次

  风暴潮、海浪Ⅰ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风暴潮、海浪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海啸Ⅰ级、Ⅱ级灾害预警报随时发布;海冰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赤潮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风暴潮、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啸灾害Ⅲ级、Ⅳ级警报随时发布;海冰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赤潮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3应急预案启动

  Ⅲ级、Ⅳ级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具体事务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决策中遇有重大技术问题咨询专家组。

  4.4应急组织管理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开展灾害预警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报,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应对海洋灾害最新情况。

  4.5应急响应

  4.5.1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Ⅰ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各级指挥机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应急指挥工作。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滚动播出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害现场,调查了解海洋灾害基本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收到Ⅰ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海洋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2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Ⅱ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领导安排值班。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滚动播出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害现场,调查了解海洋灾害基本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收到Ⅱ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海洋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3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Ⅲ级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地区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海洋主管部门收到Ⅲ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4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Ⅳ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地区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海洋主管部门收到Ⅳ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6预警处置的要求

  4.6.1 监测、预报机构的处置要求

  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环境要素的观测、监测,并进行趋势分析,及时传递灾情信息。

  4.6.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处置要求

  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进行综合协调,对监测、预报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汇总各部门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

  4.7应急响应终止

  4.7.1 提出会商结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会商意见,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7.2 终止应急响应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分行业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受灾地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各项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5.2 灾后调查与总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海洋自然灾害的灾情汇总及灾情评估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灾情上报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海洋船舶制造业、盐业及盐化工业、海水利用业等临海产业灾情调查统计,市建委和市城建局负责海水浴场、滨海公园及其他基础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市港口口岸局负责港口及海洋交通运输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旅游局负责滨海旅游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灾情调查统计。

  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上述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情调查,于每日15时前将灾情调查统计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内容包括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结束3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评估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灾情调查统计结果、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及灾情评估报告。

  5.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本行业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按程序报批。

  6 保障措施

  6.1 监测措施保障

  6.1.1 灾害监测

  风暴潮、海浪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气象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经常性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监测预报。

  海啸监测:主要依靠地震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各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冰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

  赤潮监测:主要依靠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赤潮监测预报。必要时,可商请驻连国家、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6.1.2 船舶保证

  应急监测船舶主要利用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的海监渔政船舶以及其他船舶。接到应急监测指令后,应在4小时内出航。

  6.1.3 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当应急响应需要开展空中监测监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海事等部门,按程序启动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状态下,视具体情况可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手段;应急船舶可依靠高频电台传达指挥调度命令。

  6.3 救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行动及时有效。专业应急队伍、部队和乡镇应急志愿人员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4 经费与物资保障

  6.4.1经费保障

  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运行经费分别列入市、县级财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

  6.4.2应急物资保障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等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 宣传和培训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宣传队伍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技术培训。

  6.5.2预案演练

  要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6 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7 奖励与责任

  6.7.1奖励

  对在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6.7.2 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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