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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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装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正常、有效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LNG槽车等。

  安全设施设备是指为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灾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直接目的而设计、安装并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第二章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购置

  第四条 购置的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特种设备进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

  第五条 安装新购置特种设备,必须委托有安全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到规定的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条 改造特种设备,必须委托有安全资质单位施工。改造完毕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确保各类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厂区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机电物资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方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复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公司审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与注销手续。

  第五章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八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安装安全管理制度2

  一、定义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丁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周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二、职责

  2.1装备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备验和发放工作,建正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2.2保供中心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修理(保养)、改造,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

  2.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3.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式工作由装备部进行安全资格验证。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部门,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3.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由装备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

  3.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3.4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装备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4.1各职能部门、作业区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4.2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3各作业区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作业区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4每年12月组织各作业区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装备部。

  4.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4.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装备部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4.5.2特种没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装备部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装备部。

  五、定期检验

  5.1装备部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5.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的,由设备部或作业区进行整改,装备部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5.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六、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6.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的向装备部、安全部报告。

  6.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装备部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填报《事故调查报告表》。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各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7.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装备部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7.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学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八、考核

  8.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8.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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