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通用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1
1、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文件教育, 树立“环保”意识,自觉地遵守“环保”规定。
2、施工驻地及施工场地尽量少破坏既有植被,在对施工期间破坏的植被,施工完成后给予恢复和防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环境绿化。
3、驻地及施工现场卫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专人负责管理、清扫。
4、采取措施不压缩、不侵占、不污染河道,保护水源,树木、植被,按设计指定地点弃土。
5、施工期间不占用道路施工、堆放物料、搭设建筑物,施工期间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泥浆不流出场外,并按环保要求处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运输车辆不带泥行走,污染路面。
6、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施工生产。
7、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委员会的作用,广泛进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进行驻地环境卫生大扫除,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
8、施工临时道路、运输道路和施工现场,经常洒水整修,防止扬尘,污染农田和环境。
9、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操作人员要配耳塞,同时注意机械保养,降低噪音的声级。对距居民区150米以内的施工现场,限定施工时间。
10、对地区性病疫防疫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2
第一章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节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为了使其有效实施,及时进行了修补。
2、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公司正常生产中防治污染,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经济效益。
3、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4、公司、科室、车间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生产工作计划时,必须对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安排,并认真实施。
5、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职工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者不得打击和报复。
7、在公司干活的外包工、建筑队和其它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节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1、积极防治厂区和生活区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粉尘等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2、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搞好技术改造,使“三废”不产生
1或少产生,把“三废”消灭在生产工艺过程中。
3、加强管理,搞好设备维修,防止跑、冒、滴、漏,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三废”的排放量。
第三节环境保护机构职责
公司的环境保护机构设在环保科,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
2、拟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标准和技术方案、措施、制度、奖惩。
3、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计划和近期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
4、根据环境检测情况,提出改善措施。
5、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广大职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第四节奖励和惩罚
1、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犯本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造成污染、破坏环境,危害职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罚款,对污染严重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的环境设施包括:VOC吸收装置、事故水池等。
2、各种处理设施须做到:
(1)经设施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噪音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各种处理设施应纳入所在车间的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3、各种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环保科审查和批准。(1)需暂停运转的;(2)须拆除或者闲置的;(3)须改造或更新的。
4、各种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物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5、以上环保设施环保科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保科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罚,并且纳入厂内经济责任制考核。
6、未经环保科批准,擅自做出将环保处理设施停止运转或闲置,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做出处罚。
第三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同时”管理办法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三同时”管理办法。
1、凡是公司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2、在进行技改或扩建项目时,产生新污染源的须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并报环保科审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中,要列出环保治理设施投资额,并由环保科负责监督实施。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对外排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和降低环境污染,特对我公司外排污染物制定该管理办法:
1、公司的外排污染物主要是:VOC装置处理后废气和噪声。
2、VOC装置处理后废气和噪声,须达到国家规定污染物外排标准。
3、废渣和废弃物应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禁止任意排放和丢弃。
4、所有噪声大,振动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要采取消声、隔声、防振装置,达到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
5、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任意排放废气、废水造成大气、水体污染以及人身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6、公司内废渣、废弃物不按规定点堆放,要纳入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噪声监测
(1)监测地点:有噪声源的操作室及公司周围噪声(公司南、东、北、西)
(2)执行标准:车间内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噪声暂行卫生标准》,车间环境内噪声85分贝,公司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Ⅲ类标准,即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65dB(A)55db(A)。
2、每月对噪声监测点进行监测,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月底纳入当月考核。
3、为了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质检中心要依照上述分析频率进行认真准确分析,并于当天上报,及时反应当天情况。
第六章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该思想将整体污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运用于生产过程。
为改善公司生产环境,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取得最优化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
为保证公司清洁生产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公司特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车间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全面加强车间的清洁生产工作。
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1、各车间、专业、生产大班操作人员要及时有效的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及相关部门进行检修处理,检修前要采取必要
7的措施进行物料回收,防止物料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和物料损失。
2、随时检查装置、设备的运转和备机备用情况,确保装置长周期稳定运行,尽量减少因设备性能对生产装置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非正常停车次数,确保装置稳产、高产。
3、一次水使用完毕后,要随手关闭阀门,杜绝“长流水”现象。
4、按时开关生产装置内的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降低电耗。
5、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装置稳定运行,减少意外停车次数。
6、积极开展清洁生产“金点子”活动,大力提倡公司员工提合理化建议,不断优化工艺操作,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三、清洁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1、公司财务科负责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财务预算,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保证预算结果的准确性。
2、清洁生产方案经可行性分析完成准备实施时,公司财务科负责可行性方案实施资金的落实。
3、财务科负责建立清洁生产专用帐本,记录清洁生产方案投入及方案实施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清洁生产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可作为公司清洁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
四、清洁生产考核办法
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巡检制度进行巡回检查,应巡检不及时导致意外停车并造成污染环境的,按巡检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违反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对“长流水、长明灯”等严重浪费行为,公司每发现一次对车间主任罚款100元/次,当班值班长罚款50元/次,当班相关主操罚款20元/次。
4、公司定期进行安全业务、清洁生产培训并进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进行经济考核。公司将对业务素质高、技术过硬的个人奖励50—200元,并作为年终评定岗位明星、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的凭证;对于考试成绩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罚款20—100元。
5、公司制定的工艺操作规程和故障处理方法,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按相应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6、公司对在工艺优化、节能降耗、人员管理、废物利用等清洁生产工作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较多的个人奖励50—200元,合理化建议一旦被采纳,公司将对个人奖励100—500元。
第七章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司的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公司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的隐患排查)的隐患排查,及时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3、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环境风险排查:
(1)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2)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3)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现场生产管理或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
(5)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6、其他各部门及人员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7、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对于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等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9、对需要整改的环境隐患问题,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0、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对所排查的隐患问题,要有隐患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要存档备案。(备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环境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并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一并管理。)
13、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14、对已整改或未整改的隐患问题都要做为下次排查的重点。
15、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16、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17、对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18、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1)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2)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公司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综合排查是指公司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3)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
12 2)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4)公司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5)公司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
6)公司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7)公司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12)公司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19、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司应当定期就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
13 20、建立档案
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公司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
第八章危险废物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漆桶。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环保科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环保科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环保科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五、组织机构
1、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组长:xxx组员:xxx
2、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现场管理人员配置:
现场管理人员:xxx现场操作人员:xxx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3
一、总则
1.1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1.2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1.3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二、环境监测工作
2.1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管理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2.2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2.3生产部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2.4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三、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3.1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3.2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3.3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3.4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3.5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3.5.1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3.5.2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3.5.3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3.5.4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3.5.5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3.5.6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4.1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4.2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4.3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5.1生产部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5.2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六、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6.1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6.3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6.4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七、附则
7.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4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 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 设备机动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公司绿化队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供销处对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人事处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应结合督察室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焦化厂、炼铁厂、炼钢厂成立安环科,设置专职环保员,其他各单位要有兼职的环保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对各单位环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内新购买的放射性物品,必须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对于废弃放射源不得私自处理,上报安全环保处后,由使用单位或购置部门负责返回生产厂家或送往国家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并经职业卫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不得随意更换岗位。
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安全环保处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总量进行分配管理,各生产单位在排放口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表见附件一《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5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生产部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花草、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花草、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安环部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公司各产生废气、烟雾等生产工序必须采用环保处理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处、安环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十八条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六条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环部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三、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
第三十一条定义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一、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必须存放到固体废物回收处。
三、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四、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三十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四条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的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一)定义: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其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做出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同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除留存外,送至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副经理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对违规指挥者或违规作业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2、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对违规操作者予以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3、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对相关失职者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元以上至2000以下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处罚。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处罚。
第三十九条确定污染事故依据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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