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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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研究的意义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它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结合我国今天正在大力推广的审判方式的改革,以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需要和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规律为基点来重新思考和设定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从而用以指导重构我国科学可行的民事审判模式,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因此,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中,正确把握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是我们形成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观和构建适合于我国现实国情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工作。
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
刘荣军教授在《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一文中指出,研究民事诉讼目的,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以及完善,不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义,同时也具有理论和时间的意义。
章武生、关泽勇教授共同撰写的《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文中,更进一步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意义进行阐述。民事诉讼目的论属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范畴。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其它部分来说,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虽然论者本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点。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位置,人们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离现实很远的“空论”,而不愿投注过多的精力。无法否认,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解释工具,但这完全不能成为我们否认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的理由。事实上,正是由于民事诉讼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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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上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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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具备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制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某些部分,如诉权理论、诉讼结构理论、既判力理论等在我国还是受到相当关注的。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是极有价值的。但我们也看到,关于这些问题的某些争论实际上没有取得大的成效,因为学者们常常基于不同的前提去争论一些相对“细节性”的问题。某种目的论被作为一个当然的逻辑起点,而不同学者所持目的论观点又不一定相同。由此看来,目的论研究的意义就很清楚了:它为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更高层次的争论场所,在这里人们可以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因此,作为“民事诉讼理论出发点”的目的论研究的繁荣必然会推动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向纵深发展。
(二)实践中的意义。目的论研究对于民事诉讼实践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在应用学科的研究中,理论研究不是最终的目的,再完善的理论构筑,如果对现实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民事诉讼的理论是为了指导民事诉讼实践,在这当中,目的论起着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或曰“指导方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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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同的目的论观点,定会有不同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应该明确的是,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功能,我们在研究时无法完全抛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尽管目的论研究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超越历史、地域的探讨;但每个国家的法制传统、现实国情及由此决定的法制化阶段对法学理论的要求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的目的论研究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进行。
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材中,江伟教授也指出,研究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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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从而在对其他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在民事诉讼的出发点上获得共识,推到其他基本理论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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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我过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尽管目的论的研究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超越历史、地域的研究,但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制化进程对法律理论的要求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设计提供基本指导方向的目的论研究必须针对我国国情。
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指导,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国家(我过亦是),这种指导尤为重要。目的论的这一功能和它为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基本指导方向的功能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三、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各学说
为了能更好的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理论,构建适合于我国现实国情和传统法律文化的民事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学习和认识国外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演变做了大量工作。在刘荣军教授的《论民事诉讼的目的》、李祖军教授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评述》、章武生、关泽勇教授共同撰写的《论民事诉讼的目的》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所著写的关于民事诉讼目的文章中,大篇幅的研讨了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各主要学说,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是大有裨益的。
权利保护说,该说形成于十九世纪初期,它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权利保护目的观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膨胀、法治理想被夸大的时代特征,顺应了资产阶级实现法律秩序确定性、安定性的愿望,在当时是具备现实基础和理论上的合理性的,但该学说也存在一些局限性,譬如:它立足于实体法律规范,未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否认法官的能动性,将其看作法律的复印机;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易于造成其在诉讼中出现自由放任的倾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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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秩序维护说,该说是于二十世纪初期,在批判权利保护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认为:在一个未完成的私法秩序之中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必须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即民事诉讼对抽象的制定法加以具体化和个别化,并适用于具体民事案件以最终完成私法秩序的构造。私法秩序维护说对于二十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状况做出了最为真实的回应,并且它自身所体现出来的一些进步性也是不容忽视的,譬如它承认制定法不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全部,必然存有漏洞;再如它承认法官对于法律具有能动性等,然而私法秩序维护说在其具体理论中存在显见的偏颇,譬如:它仍然没有认识到诉讼独立的程序价值,而是只赋予它工具意义。
纠纷解决说,纠纷解决说的倡导者日本兼子一博士指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纠纷解决说得出了更为符合客观实际和诉讼原理的结论,譬如它所言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问题等都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意义,同时,该说首度将研究的基点转向诉讼法而非实体法,并对此后探讨程序的独立价值来说是一个转折点。但是该说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譬如:将民事诉讼的目的定位于纠纷解决,还没有真正彻底地揭示出问题的本质,超越历史高度涵盖的做法难免将问题过于简单化,难以为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切实的理论指导。
程序保障说,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给予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平等的地位,并使其平等地享有各种诉讼权利,使用各种攻防武器,各自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只有程序的正当才能使得判决结果的正当成为可能。因此法院应该从以判决为中心转向以诉讼的过程本身为中心。该说开拓了人类认识诉讼程序问题的视野,也为我们衡量诉讼法的价值提供了新的标准。其缺陷在于:它固守程序本位,片面夸大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否认依宪法理念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可能性,没有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其结果就是不联系宪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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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国外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学说演变,有利于促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更好的结合于我国法治环境,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有所帮助,也给我国民事诉讼学者提供了相对应的参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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