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难”

一、“执行难”之现状

(一)被执行人难找、难执行。一些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想尽办法躲避执行,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大有人在,无视法院的传票、履行通知书,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泡,导致案件难以切实解决,更极大增加了法院执行的工作负担。另外,被执行人无足够数额的财产可以执行,致其履行不能,使得案件久久无法执结,也是执行中的尴尬之一。

(二)被执行财产难查、难处理。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些被执行人会用尽一切手段转手、隐藏、藏匿其名下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以此达到不履行债务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即使通过各种手段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等也会用各式各样的理由进行抗辩、提出异议。不少案件也因为现行立法的局限性而无法将应执行拍卖的财产进行处理。由此,许多案件执行的困难重重,执行时间也一拖再拖。

(三)协助执行人难找。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文化,很多协助执行人往往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不自觉、不及时,也由此经常导致错过执行案件执结的最佳时机,造成执行案件难结的后果。

调研中发现,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日益增多,十分活跃,由此产生的民众纠纷更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执行难”案件中的“主力军”。此外,还有一些执行难的案件主要是涉及房屋土地、拖欠工资款项、建筑工程款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的案件等等。

二、“执行难”之成因

(一)现行司法执行制度不完善,无法可依

与执行有关的立法活动较为滞后,有些甚至处于空白状况,是影响当前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面对“老赖”花样繁多的躲避执行的手段并无强有力的约束措施,《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程序法和一些单行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几乎远难以配合日渐繁复的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执行措施少、手段弱、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此外,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和强制执行的力度都还远远不够,面对于被执行人、相有关人员和单位阻碍、抗拒执行的情况几乎束手无策,执行案件的顺利终结始终缺乏有利保障,也极大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执行工作总是十分被动。

(二)相关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匮乏,社会诚信体系仍在建设中

许多市场主体对其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应当承担相应风险的意识还很不够,永远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保护他们的财产作为唯一的救济途径。然而在实践中,法院给当事人的方法和途径救济是有限的,不能很好地执行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当执行不能的结果发生后一味地责怪司法机关工作不力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正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制度的缺漏是不可回避的,然而公众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关注带来的道德谴责并不能形成对失信者强有力的制约,在无形中也纵容和助长了失信观念的滋长和蔓延。

(三)现行社会管理机制对执行工作的局限,配合程度仍有欠缺

执行工作是一项需要多方联动、相互配合的工作,需要同金融、工商、民政、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合作才能够完美实现,但现行社会管理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严重约束了执行工作。从现在来说,上下联动、共同协调的机制体制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的效果和影响,但由于各部门本身管理制度所固有的现存缺陷,真正意义上的紧密配合还并没有形成,仍待需在以后的实践中进行更进一步的改进和优化。执行工作需要各个行政管理部门的鼎力支持,同时地,各行政管理部门制度的完善与否也与执行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四)民众法制意识有待加强,社会保障救济途径不足

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从而也就导致法院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和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淡薄、举证意识不强,造成执行难。不少当事人无视法律判决,拒绝配合法院工作。因为现有社会保障救济制度仍不够健全,一些无固定财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根本无法偿还应被执行的款项,那些案件最后大多都以无法执行或者中止执行告终,不了了之。

三、“执行难”之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重塑司法权威

解决“执行难”这一社会顽症,治本之策是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执行工作重要而复杂,但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执行法律可依,仅借助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条或几条来操作,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需求。面对现阶段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我们要不失时机地制定一部完整科学的强制执行法。

另外,完善现行法律条文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申请执行期间过短、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措施缺乏,这些到需要在日后逐步完善。各相邻的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之间也应该互相协调,相互补充。

(二)完善宣传教育手段、提高民众守法意识

要利用多样平台,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为案件的圆满执结提供较好的群众基础。司法部门应将其作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本质。另外,应该密切与志愿普法、宣传部门的联系和合作,组织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活动,利用新兴媒体如微博、微信、博客等宣传载体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兼具文化性与科普性,扩大宣传效果,提高宣传效应。

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也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科普教育程度和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加强舆论监督意识,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曝光。

(三)加大法院自身建设力度,努力建立执行长效机制

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吸收国内外关于执行案件的先进、成功经验,加强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并应致力于建设一支既会应用司法裁判权,又会应用行政命令权;既要通晓程序法又要了解实体法;既要会做司法工作,又要会做社会工作的业务精良,专业知识过硬,作风优良的执法队伍。

四、结语

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表面看来,“执行难”所侵害的是胜诉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却侵害了司法裁判机构的基本威信,妨碍了国家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从而最终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律程序。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长期坚持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视更是与日俱增,必须找准突破口,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司法改革,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同时,执行难问题也与执行资源的供给有着密切的关系,要通过提高审判质量,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行力量等方面增强执行资源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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