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制度(精选5篇)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的确定与监管行为,根据《**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的确定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停车场是指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立的,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三条(责任部门)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道路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交通运政、执法一级管理区域,由市运输管理处承担道路停车场的具体管理责任,并可委托相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的道路停车场具体管理责任。

实行城市交通两级管理区域,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所(署))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行政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具体管理责任。

第四条(协管单位的确定)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受委托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所(署)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协管单位)协助其承担道路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每个区(县)原则上确定一个协管单位。

第五条(协管单位的基本要求)

协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三年以上停车场(库)管理经验;

(三)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委托管理协议)

市运输管理处或受委托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所(署)应当与协管单位签订《道路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受委托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所签协议应报市运输管理处备案。

《道路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应当载明委托管理的标的、管理职责、管理要求、委托管理期限、监督管理措施、管理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道路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格式文本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制定。

第七条(协管单位的职责)

协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招聘道路停车场协管员,管理与监督协管员履行职责;

(二)按规定征收及解缴道路停车费;

(三)执行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撤除道路停车场的决定;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数据;

(五)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道路停车场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道路停车场协管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五)无劳教、刑事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协管员配备数量)

市运输管理处或受委托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所(署)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效率、服务时间以及收费方法确定协管员人数,原则上10到15个泊位每班配1名协管员。具体配备数量应当在《道路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十条(协管员的培训和考核)

道路停车场协管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并经市运输管理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协管员的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协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着装,仪表端正,佩戴服务牌证;

(二)维护道路停车场停车秩序;

(三)严格遵守收费管理规定;

(四)保持电子仪表收费设备的清洁,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电子仪表收费设备,发现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报修;

(五)对违反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或者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十二条(收费方法)

协管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确定的电子仪表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道路停车费的收缴)

道路停车场协管员应当每天将所收取停车费上缴至协管单位,协管单位应当在次日内上缴指定的财政帐户。

受委托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所(署)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的停车费收入报表报送市运输管理处。

第十四条(协管单位管理费用核拨)

市运输管理处或受委托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所(署)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费用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拨。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

市运输管理处、受委托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所(署)和协管单位应当建立投拆受理制度,公布投拆电话,接受对违反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认真履行道路停车场检查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巡视,对违反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接到道路停车场协管员发现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七条(对协管单位的监督)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协管单位的监督,对违反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运输管理处、受委托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运输管理所(署)应当加强对协管单位的监督,对违反《道路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的,应当追究违约责任。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停车难;停车管理;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6.063

近年来,汽车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对滞后致使“停车难、停车乱”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停车泊位供给短缺和管理制度落后直接引发出行不便、交通堵塞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及早采取措施将不利于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想提升国际旅游岛的品质,三亚市应开展停车管理立法,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秩序。

1 三亚市开展停车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1.1 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对三亚市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过去人们对停车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都比较落后,停车问题随之凸显。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但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要考虑其他用路人的路权,否则将会影响其他行人的出行体验、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等其他问题。要实现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的建设目标,三亚市须进行立法,加强停车管理工作。

1.2 促进停车产业发展,对三亚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停车需求与供给存在严重失衡是引起停车难的重要原因。当一项资源匮乏时,需要“开源”和“节流”并举。汽车工业和城市化发展较快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加强车辆管理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促使停车产业的发展。美国停车行业大约可以产出260亿USD/年,解决就业人数约100万人/年。“日本最大的停车服务企业PARK24,管理了7700个停车场,车位数约21万个,公司市值约1000亿日元。”三亚应当重视停车产业的发展,通过立法将停车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1.3 完善停车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三亚市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部级综合性停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和解决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其他一些停车法规都是由国家的某个部门以通知或规定的形式下发,属单项法规、政策,过于概括和陈旧,缺少可操作性且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三亚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地方停车立法工作,为停车设施建设、停车管理、停车收费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推进三亚法治建设的进程。

2 三亚市开展停车立法工作的可行性

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三亚市自2023年6月1日可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另外,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已拥有完备的停车法律体系以及停车管理系统,为三亚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2.1 日本的停车立法

日本的停车管理经历了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从停车场不够用,道路两侧违章停车,到现在停车场到处可见,停车产业良性发展,道路交通通畅,很多方面值得我们研究。日本停车立法方面的特点有以下三点。

2.1.1 专门的停车场基本法

1957年日本颁布和实施的《停车场法》和《停车场法实施令》是有关停车场设置、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基本法令。1962年颁布的《车库法》的核心内容是“一车一位”制度,用于解决大城市夜间马路乱停车问题。该法律规定,买车人须持有停车泊位证,才能购车进行登记上牌。

2.1.2 地方法规自成体系

如东京都为了解决路面乱停车问题,于1958年制订了《东京都停车场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指定停车场建设区、配建停车场适用区和停车设施配建制度。和《路内停车场设置规划》。1992年,东京都又制订了《东京都集体住宅停车配建纲要》,对配建停车场有了更高的要求,新建超过2000平方米的集体住宅必须设置住户数量30%以上的停车泊位。

2.1.3 立法理念比较先进

第一,在立法上将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重点。第二,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的建设。第三,将停车作为一种产业来发展,视经营停车场为服务性产业的一种。

2.2 台湾停车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停车立法的特点:

(1)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执法相当严格。《停车场法》是一部针对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方面的立法。各县市依据《停车场法》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法规。此外,执法也相当严格,如对违章停放车辆进行拖吊,并要求违法者缴纳拖车费和场地费。

(2)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停车场的建设。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和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并鼓励停车场对外开放,否则收回补助和奖励等,实现停车供需平衡。二是设立停车场作业基金支持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三是修建学校、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地下空间地下建设停车场解决解决城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制定完善的停车收费制度。一是采用浮动费率收费机制,保证停车场收费的高效利用。二是采用灵活多样的停车计费方式,如差别费率、累进费率、月票、限时停车等方式。三是制定公共停车场费率和费率调整机制,合理解决停车收费问题。四是建立健全的停车管理体制,优化城市停车管理机构设置。

2.3 香港的停车立法

香港从上世纪70年代起研究制定一系列的停车法律和政策,并不断的完善,实现了停车设施的供需平衡。香港停车立法方面主要的特点是:

第一,通过颁布《香港交通政策白皮书》确立整体交通政策,建立停车需求定期评估制度,制定未来停车供需平衡策略。

第二,通过修订《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确立停车位供应标准,并对大厦配建停车位数量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指导未来停车规划建设。

第三,通过咪表管理并采取系统的停车收费政策,采用不同颜色的咪表来控制停车收费并限制停车的时间,调控停车的数量,避免长时间占有车位,缓解交通堵塞。

3 三亚市停车管理立法的主要内容

3.1 停车场建设

3.1.1 投资方面坚持政府投资为先导,民间投资为主体

一方面政府应当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部分财政收入、违章罚款、停车税收、路内停车经营费用等资金作为停车产业化的专项资金,为停车产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制定投资优惠政策、停车收费政策和停车违章处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保证停车场经营的经济效益。

3.1.2 供需方面坚持扩大供应为主,抑制停车需求为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必将呈上升趋势,而“有行必有停”是车辆交通运行的基本规律,停车的刚性需求客观存在。扩大城市停车场满足停车刚性需求是必要的,但香港的经验表明市区停车设施供应过多反而会鼓励汽车的使用从而加剧交通的堵塞,因此一定程度上抑制停车需求,保持供需一定的张力是必要的。

3.1.3 供应结构方面地下、立体停车场为主、地面停车场为辅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停车设施供应结构不合理,路面尤其是路内停车场占比过大,造成交通堵塞并引发其他诸多问题,同时给人以比较压抑的感受。政府应当借鉴日本停车场建设的经验,大力发展地下、立体停车场,控制路面停车场,尽量减少路内停车场。与此同时,需要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权、立体停车机械设备的技术标准进行规范。

3.1.4 建设类型方面坚持建筑物配建为主,专门建设停车场为补充

当前我国一些关于停车的法规过于概括和陈旧,对停车设施建设要求的标准过低,没有及时的调整,且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出于成本利益的考虑,停车设施配建“缺斤短两”,停车的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路外的停车场过少,占道停车现象比较普遍,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政府不仅需要制定融资、税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且要制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建设施配建停车场、自备停车位等的强制性要求。

3.2 停车管理

3.2.1 设立专门的停车行政管理机构

政府部门可效仿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停车管理机构,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进行整合,解决当前停车管理多头、责权不明等问题。

3.2.2 制定合理的停车定价收费政策

制定合理的停车定价收费政策,一方面可以为停车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或鼓励民间资本的投入停车设施建设,扩大场的供应;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停车场的使用率,合理利用停车设施,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此外,停车收费还可以提高停车服务的水平,增加出行的成本而抑制汽车的使用率等。

3.2.3 制定严格的停车违章处罚政策

对于违停车辆,堵疏并用,双管齐下。一方面可采取包括罚款,锁车、拖车、暂扣执照等行政强制,以及强迫参加交通法规学习等处罚手段在内的多种措施;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其它更有效的配套措施,如实时监控系统,加大停车行为的控制力度。

3.2.4 采用科学的停车技术管理手段

发达国家60年代初就开始应用电子技术于停车管理,我国停车管理的智能化势在必行。在停车管理方面可采用动态停车信息诱导系统、网络摄像机用于车位监测、自动收费的停车管理系统等新技术,保障社会交通秩序的稳定。

此外,地方人大在立法时应当对停车场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投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实现停车的科学化、产业化、法治化、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秩序,创造更多的经济增长点,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裴保纯.浅谈路权的特征及作用[J].现代交通管理,1997,(10).

[2]董苏华,章超汉.部分国家及地区停车问题研究[J].城市交通,2008,(4).

[3]吴效葵,吴丽华.关于我国停车法规建设的思考[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4]刘鹏.借鉴日本经验解决停车难问题[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23,(2).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有的限速不合理,比如旅游路限速40公里/时,明显太低;有的限制右转不合理;有的丁字路口限制直行车辆通行不合理,比如济洛路堤口路接口,舜耕山庄接口等;有的右转车辆在接近路口时应可以暂时和公交车道并行,取消目前的限制,如经一路天桥接口、经十路、舜耕路接口等;现在停车场明显偏少,车辆太多无处停放,可以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多设一些路边停车场多划停车线,方便群众停车。

一、关于旅游路等限速的问题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时,关于限制的时速值需要遵循如下几个标准:

1、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城市主干道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城市快速路限制时速可提高至60公里。

2、在道路建设时最高设计时速的限制:因为道路设计部门在道路设计时,根据道路的转弯半径、弯道长度、弯道间距、高架路防撞墙的最大设计受力强度等技术因素,确定了道路的最高设计限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限速标志时,不能随意突破这个最高限制值。

3、旅游路、顺河高架路建设部门提供的最高设计限速值是60公里。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限速度标志时不能随意设置最高限速。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只能在国家相关标准、道路设计最高限制值范围内设置最高限速。旅游路、顺河高架路最高限速是60公里。

二、关于济泺路堤口路路口、舜耕路千佛山南路路口等“T”型路口限制直行不合理的问题

1988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由于受交通流量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保证对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横过道路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权利,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取消了此项规定,故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也应遵守交通信号通行规定。

三、关于停车场明显偏少,车辆太多的问题

春节前夕,遵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组织交警部门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和专项调研,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情况报告》,分析了停车场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同时结合实际,借鉴外市地先进经验,提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十条措施”,上报市政府,得到了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良,副市长齐建中等市领导先后在《报告》上做出了重要批示,责成规划局、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提出意见,尽快解决我市城区停车难、停车乱、不方便、不规范的问题。

在《报告》中,建议市政府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从政策引导、规划建设、科学管理、价格调节等十个方面入手,在全市逐渐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面临时停车场补充,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格局,并结合停车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缓解停车难的十条措施。

一是在保障“无车族”路权的前提下,深挖路内停车资源,做到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缓解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充分挖掘路内停车资源,对市区内具备停车条件的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以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充分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等“无车族”路权的前提下,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划定停车区域,最大限度增加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缓解沿街企事业单位、商家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市民临时停车需求。对确有临时性停车需求、但停车资源确实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单位,如学校、医院、餐饮场所及居民小区等,允许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段内临时停放,并在上述单位门口和周边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标志,由交警、交通协管员加强停车管理,做好指挥、疏导等工作。

三是依法严管,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以主次干道、商贸中心、餐饮娱乐以及车站、景区等窗口部位为重点,加大停车秩序整治力度,严查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规范化管理,完善停车指示标志,保障良好的通行秩序和停车秩序。

四是健全完善城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体系。由市法制办牵头,对《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1998年)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由市建委牵头,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市市区停车场建设总体规划》。在老城区内停车需求集中区域,选址规划建设立体停车场(楼),在奥体文博片区、京沪高铁西客站片区和长清大学园区等新建片区,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楼)等停车设施,做到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

五是加强对配建停车场的管理,集中解决挪用停车场问题。由公安、建委、规划等部门共同对配建停车场被占用、挪用的情况进行整治,能恢复的一律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采用异地补建等措施恢复停车泊位数量。同时,恢复公安交警部门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审批职能,完善新建、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审批—验收—使用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与准则。

六是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住宅区停车位不能“只售不租”。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建委牵头,完善相关规定,规范住宅区停车位(库)的使用管理,对没有售出的停车位(库),一律采取出租的方式,禁止“只售不租”、出现车位大量空闲的现象,以提高小区停车位(库)的利用率。对开放式小区,与周边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双向利用停车资源。

七是改革现有停车收费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建立多元化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重点区域高于中心区域、中心区域高于一般区域,同一区域路内临时停车高于公共停车场、白天高于夜间、节假日高于平时的标准,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提高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

八是大力倡导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积极鼓励、倡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错时、有偿开放内部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停放。同时加强公车管理,公车不到住宅小区“过夜”,减轻小区停车压力。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重要意义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是迅速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有利于减少停车占道、避免人车争道;有利于应急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于缓解堵车、保持交通顺畅;有利于培育市场、发展停车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畅通就是保发展,保畅通就是保民生的高度,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整治规范路内停车紧密结合起来,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范围和管理主体

社区停车场是指社区范围内的空坪隙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住宅小区用于停车的场所。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范围为社区内已有的专用停车场和利用社区内空坪隙地、社区道路(城市道路除外)等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由各区统一领导,街道(乡镇)具体负责,社区协调落实。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已有的停车场应当限期向社会开放,鼓励引导社区内的专用停车场、社区内空坪隙地、社区道路(城市道路除外)等场地按有关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原则上由原产权所有者进行管理,也可以统一委托社区引进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三、主要措施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尽快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社区停车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档,拿出过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开放程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社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停车场统一规划,征求区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意见后,依法由停车场所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社区应统一将社区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设施。社区停车场要做到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设置规范、清晰,并配建摄像头等相关防盗设施。停车场进出通道要设置引导标志、标牌,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及数量。

(四)统一收费标准。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可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停车场所收费管理,督促各社区停车场按规定收费并公示。

(五)推行专业管理。社区停车场要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统一收费人员标识,出具统一票据等,确保停车场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停车和安全监控设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社区停车场出台相关险种,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停车场的开放利用工作,物价、税务、交警、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社区停车场在6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取得各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区政府要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绩效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1.城市停车发展面临的挑战

我国大中城市未来的交通需求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随着区域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对外交通需求增加;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直接导致出行总量大幅增长;居民出行采用机动化方式的比例逐年提高,个体机动交通得到较快的发展,出行方式将发生改变,出行要求多样化等。这些随城市发展所产生的交通需求既是城市停车发展的机遇,更是停车系统的发展提出几方面的挑战:

(1)机动化发展趋势与人多地少矛盾的冲突;

(2)交通一体化发展要求带来的挑战;

(3)可持续发展要求带来的挑战。

2.国内外城市停车政策经验总结

1.国外大城市停车政策经验借鉴

(1)欧美――停车需求管理

美国是小汽车“自由型”发展的国家,从1980年代开始,随着交通需求管理(TDM)的提出和推行,美国的停车供给政策正式转入强化停车管理,控制停车需求的阶段。欧洲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政策包括:实行居民停车许可制度;提出办公地点停车税计划。

(2)日本――推行“购车自备车位”政策,兴建路外停车场

日本于1957年颁布了《停车场法》、1962年制定了《机动车停车场所之确保法》和《机动车停车场所之确保法实施法令》,其基本原则是大力推广和鼓励路外停车场的兴建;在路外适当场所落实自备停车位,提高路外停车场的需求,促进民间投资兴建路外停车场。

2.国内大城市停车政策经验借鉴

(1)上海――规划、建设、管理、收费一体化

制定包括“自备车位”的发展政策、建筑物配建车位的发展政策、路内停车位的发展政策、停车行业的收费政策、发展停车设施的筹资政策、停车系统的立法政策、停车系统开发与经营的政策、停车系统行政管理的政策等。

(2)香港――因时而制定停车发展政策

香港于1990年1月颁布了《香港交通政策白皮书》,指出了寻找停车设施供应平衡的必要性。对于停车场设施的建设与经营,鼓励民营化;政府每隔3~4年对停车需求研究一次,不断对停车政策进行调整,并提出相应措施。

3.对城市停车政策制定的启示

(1)停车需求管理政策势在必行

应该坚决实行交通需求管理(TDM)政策,避免走弯路,严格控制停车需求。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必要前提

我国城市地少人多,道路系统不具备充分发展私人交通的条件,必须考虑车流总量抑制措施,发展公共交通为其主要措施。

(3)建立健全停车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停车管理是有力保障

停车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我们必须完善健全现有法规,明确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力度,对于日趋严重的违规停车现象,坚决给予打击,确保交通安全、顺畅。

(4)营造良好的停车市场机制是必要支撑

学习香港等地区,针对停车市场做专门的调查,通过调查,制定适合城市停车发展的法规、政策等,为城市营造一个良好的停车市场。

3.停车政策制定的目标

城市停车政策的制定应以提升城市整体交通效率和城市总体功能为目标,逐步实现“拥车者自备车位”,达到基本车位供需的基本平衡;逐步实现公共停车位的供应和使用管理与动态交通协调发展;实现停车有位、有法和有序;实现与机动车发展步伐和水平相适应的停车供应;实现停车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其逐步实现的阶段目标应为:

远期实现交通一体化,停车需求管理为主,扩大停车供应为辅。

近期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停车管理秩序;扩大停车供应为主,停车需求管理为辅。

4.停车政策制定的原则

(1)一体化原则

停车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城市停车政策应是规划、建设、管理和收费相协调统一的政策。

(2)区域差别供应原则

将城区划分成不同区域,根据不同区域的公交发达程度和道路网容量,对居住地、工作地和公共停车采取不同的供应政策。

(3)用者自负原则

居住地停车泊位属于固定用户使用,属于自备车位,其建设和管理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停车泊位的价格由市场根据停车泊位供需水平来确定,按照“用车自负”的原则建设、管理和收费。

5.停车政策的内容

城市停车政策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停车行政管理政策,包括:建立高效、协调的停车发展管理体制与机制;建立停车政策分区,明确差别化的停车政策。

(2)停车规划政策,包括:制定和检讨停车配建标准和准则,建立差别化的基本泊位供应政策;严格规划控制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公交停车用地,重视停车换乘设施的建设;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3)停车建设政策,包括:社会多元化筹资,促进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停车产业化、市场化和民营化。

(4)停车管理政策,包括:建立完善法规体系,保障停车系统有序发展;逐步推行自备车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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