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精选5篇)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科学发展”为统揽,以“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需求”为目标,以“政府主导,社区牵头,全民参与”为方针,以“以人为本、服务老人、关爱家庭、回报社会”为服务宗旨,以“立足社区、提升服务、打造品牌”为服务理念,以保障高龄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困难老人为重点,以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网络、丰富服务内容、培育服务队伍、规范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扎实有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推动和谐渭西建设深入开展。
二、建设目标
按照有机构、有阵地、有人员、有制度、有队伍、有服务、有台帐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标准的社区为老服务队伍,按照不同养老需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安全保障、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全方面服务,实行有偿服务、低偿优惠服务与志愿者队伍无偿服务相结合,构建街道为老年人组织服务、社区为老年人联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工作格局,积极在老年人和社会爱心服务机构及各类志愿者之间搭建沟通平台,努力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放心、安心、称心、舒心”的温馨服务。
三、推进措施
(一)搭建服务平台。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利用社区现有办公条件,在社区设立独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桌椅、电话、文件柜、饮水机等硬件办公设备,设立兼职机构,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监督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服务行为。开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网站,印制便民服务手册,公开服务热线,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创造必备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组建服务队伍。由政府主导组织,吸纳全社会参与,打造专兼职结合的为老服务队伍:一是在社区成立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中心主任由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抽调社区2—3名同志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并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二是整合辖区服务资源,与相关服务单位联系,包括小商店、卫生服务站、餐饮店、水电维修、家庭小饭桌、米面油、瓜果蔬菜店等,签订长期服务协议,建立固定的服务网络和队伍;三是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公益岗位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开展家政技能培训,建立一支多层次、宽领域的邻里互助服务队伍;四是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常年定期面向社会招募社区服务自愿者,建立稳定的自愿者服务队伍;五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在辖区党员中招募一支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常年为老人开展无偿服务;六是和师范学院合作,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利用实习和节假日时间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各类服务;七是在辖区建立一支老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有爱心的身体健康的老人为贫困、高龄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服务,并建立“爱心储蓄银行”,保证老年志愿者在高龄时也能享受到社会的无私关爱。
(三)拓展服务内涵。以老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送餐、保洁、医疗保健护理、日间照料、长期陪护、保姆等服务,同时兼顾老人文化娱乐、学习培训、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服务内容可先易后难,逐步拓展。服务按对象实际情况,分别安排给予有偿、低偿、无偿服务:一是对残疾老人、孤寡老人、特困老人通过自愿者结对帮扶的形式给予无偿服务;二是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人,通过与服务机构或人员联系,签订长期服务协议或组织小区内居民不出小区,有针对性地为老人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三是开展低龄老人帮高龄老人工作,挑选一批有能力的低龄老人,组建低龄老人服务队,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服务,并为他们建立服务档案,作为他们将来优先享受无偿服务的依据,充分调动社区内的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爱心接力活动,实现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
(四)建立信息台账。一是基本信息台账,主要包括:1、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库(包括社区老年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联系电话、生活状况、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爱好专长等);2、社区助老签约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库(包括服务机构名称、负责人、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优惠内容、联系电话等);3、志愿者(义工)等基本信息库(包括各类志愿者、义工基本情况、专业特长、联系电话等)。二是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台账,包括社会组织服务、社区专项服务、志愿者服务、邻里互帮互助服务等。三是老年志愿者“爱心储蓄银行”台帐,主要是老年志愿者为社会提供爱心服务的时间、方式、内容等。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参照办事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社区实际,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认真制定社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细则。
(二)加强指导,精心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先试点、后推广两个阶段实施,试点工作先在福安路、七里铺、中华三个社区中开展。办事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指导小组将按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及工作开展,试点社区要有效整合辖区内现有的为老服务资源,拓展为老服务项目,扎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确保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经验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指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周汇报、月通报制度,要组织对新成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检查验收,党工委、办事处将对成效较好的、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将先进经验在全办进行推广。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顺利实施并顺利运行、办事处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区建设考核范畴,要求各试点社区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立即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长期坚持开展服务,全力做好此项工作。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性服务,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性服务。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23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23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23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23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23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23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23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23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服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2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缓慢,而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又有较强的需求。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好战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落实实施措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个契机。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而且要在2023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人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 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 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 %,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 30元,月人均领取6. 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
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人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机
2009年9月1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龄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3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23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23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问题;对策
2023年,在党的报告中,着重强调了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而在民生工程中,居民养老问题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居民“老有所依”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以广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档案管理为例,探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问题及对策。
一、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现状
自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成立后,18个乡镇社保中心,把参保人的档案原件移交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整理存档,乡镇社保中心留复印件存档,按照档案相关规定统一规范的模式整理,建立联动的档案机制,乡(镇)、县二级都是按照国家标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来进行归档。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万余人,而所形成的入柜档案也有将近50万份,涉及所有参保人员利益,面广人多,工作量大。
二、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日常管理规范性不足
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虽然针对档案管理形成了相关的制度,但是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制度中对档案的调取、查阅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一定限制,但是实际运行过程中,档案的任意调取、查阅行为还是偶有发生。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目前制度本身实际上已经和客观形势产生了一定的滞后,难以覆盖各个环节,其次,对于制度的问责机制尚不健全,制度约束力不足。
(二)电子化管理方面的问题
早在几年前,广南县就已经引入了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用于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效率,但是电子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效果还是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相关人员对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运用水平不高,存在着设备欠缺,再如对于电子档案数据的管理缺乏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可能会造成信息数据流失等问题。都值得关注。
(三)档案室配置及物理环境问题
当前,广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配有专门的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室,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但是目前,随着广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量的不断增加,档案存储设备已经饱和,只能够不停加塞,影响了调取的便利性。在物理存储空间方面,整体能达到防盗功能,但距离有效的防潮、防光、防高温等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旦发生意外情况,防范应急措施较为有限。
三、广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提升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要针对目前档案管理的新形势,对现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滚动梳理,使其能够有效覆盖档案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环节。二是要重点修订完善制度中关于档案的调取、查阅限制的内容,防止有关隐私信息遭到泄露,产生不必要的声誉风险。三是要围绕制度框架,对档案访问的权限进行一定的设计,防止档案利用者通过系统随意删除、修改档案信息,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有关人群的正当利益。四是要不断提高制度的刚性落实水平,要将制度执行情况和管理人员绩效密切挂钩,促进管理人员形成良好的履职意识。
(二)不断提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运用水平
现在是信息化时代,我利用空余时间学习摸索用网络管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使其能够进一步提升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系统使用和维护技术基础知识等,有效适应当前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其次,电子档案的储存装置主要是硬盘、U盘等,虽然相比较传统的纸质更具优势,但是本身也有一定的安全威胁,比如硬件损坏、硬件遗失等。所以一方面,要建立起严格的保管制度,防止储存硬件随意带出和离开规定场所。另一方面,要使存储硬件原理强磁场、高温、高压环境,防止硬件出现物理损坏。同时,也要注重对计算机的病毒检测,防止病毒攻击对文件产生损害。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档案管理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建设,在对城乡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档案管理的工作,其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着人们的实际生活,加强对这方面的档案管理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在这项工作中,同时也关系着我国惠民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对于实际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加强对养老保险档案的有效管理也就成为我国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与广大参保人的利益具有切身相关的联系,所以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对今后的工作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
1、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现状及问题
以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为例,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我县拥有11万人参保,能够享受到养老待遇的人员有3.7万人次,可以保证100%的社会发放率,在我县启动养老待遇工作以后,十分重视对参保面的扩大,同时加强对档案归档整理的工作,加强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信息录入方面,这样才能确保实现养老档案的标准化管理,同时,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业务实现了信息化的系统管理,将电子档案所具有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在这一过程中,档案管理的水平实现了进一步的提升,相关工作者严格核对每一个信息,并且加强管理,随时进行查缺补漏的工作,以满足完整性以及正确性的需要。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真正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但是在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些问题还需要引起一定的关注,只有不断完善档案的管理,才能促进我国档案管理事业的发展。首先在养老档案的管理过程中,没有一个规范化以及统一化的章程,这样就无法在法律法规的依据下进行工作,从而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尤其是在乡镇人社中心中,并没有将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得以落实,这样就会造成档案管理的环境相对较差,在很多方面存在出入,以至于不能更加真实的反映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政府的可信度随之下降。
其次,在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与理想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出入,在当前的养老保险业务中,虽然设置了退管股,起到居民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作用,但是在实际场地以及经费等方面,并不能真正的将这项工作加以落实,在档案管理的环境中,无法满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并且有些乡镇的人社中心也没有对档案室加以严格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无法真正保证档案管理的有效性的。并且有些社区在基础设施上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因此造成居民保险档案的落实存在困难。
第三,对于相关档案管理人员而言,还应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在编制以及工作任务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工作人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存在很大的不足,并且在综合素质方面也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所以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管理。
2、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问题的建议
为了让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确保城乡居民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迅速制定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立卷归档程序及注意事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等制度,对养老保险档案立卷归档的范围、标准、质量、保管和利用要做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细化工作职责,简化操作流程,从制度上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档案制度建设正在有序进行,各种档案制度有望年底出台。构建完善的、符合实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是各乡镇人社中心的期盼,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使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针对城乡居民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确保居保档案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一级档案管理标准,专门建立居保档案室。安装档案密集架或档案柜配备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窗帘等设施,设备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鼠,不断改善档案管理条件,从”经费上”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涉及参保人员信息从收集、分类、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到档案内容进行补充更正、保管、鉴定、利用的全过程,这就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和高素质的档案人才管理队伍,需要具有专业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县居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目前并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各乡镇人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因此各乡镇人社中心的档案人员管理队伍急切需要专门教育、培训。可邀请档案局的专业人员对专兼职档案员进行培训,提高大家的档案意识,掌握如何分类、归档、管理等一系列方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I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干净整洁、统一规范、查找方便”的基本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结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一定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逐步完善并规范城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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