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业管理(精选5篇)
税收行业管理范文第1篇
(一)小作坊多而大中型企业少。景德镇市陶瓷行业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日益滑坡,企业逐渐陷入亏损、停产半停产状态。为了摆脱困境,保持社会稳定,1995年在国有陶瓷企业中推行“两权分离、租赁承包”措施,仅省陶瓷工业公司所属的12户国有陶瓷企业就裂变为518个生产经营承包实体。从此,景德镇市陶瓷行业组织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格局遭到破坏。与此同时,在市区居民住宅及城区周边的村组中兴办起了数以千计的陶瓷小作坊。截止*年底,全市从事陶瓷生产经营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户数为1130户,其中企业152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1户、小规模纳税人91户)、个体978户(未达起征点214户)。大量个体作坊的产生,导致陶瓷行业的税收征管难度增大,加上宏观经济的影响,陶瓷税收由以前每年三四千万元下降到百十万元(1995年139万元、1996年57万元、1997年13万元)。近几年,随着宏观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政府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国税部门通过深化征管改革不断强化税收征管,陶瓷税收逐年递增。据统计,仅生产环节入库的增值税2003年为1171万元,2004年为1290万元,*年为1478万元。
(二)陶瓷从业人员多而陶瓷税收占的比重小。据统计,全市陶瓷从业人员超过10万,占产业工人的比重达30%,但从近两年的统计数据来看,陶瓷工业入库增值税占陶瓷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到1%,占工业增加值和国税收入总额的比重也均不到2%。
(三)大中型企业税负高而陶瓷个体经营户税负低。根据*年度国税相关征管数据统计,景德镇市陶瓷企业(不含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7.17%,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3%;陶瓷出口企业平均税负6.3%,其中工业6.9%,商业0.6%;陶瓷个体纳税人平均税负4.8%。
(四)陶瓷工业增加值高而产品销售收入低。从整个陶瓷行业来看,按国税部门的征管数据统计*年全市陶瓷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6.5%,而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年陶瓷税收占陶瓷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只有1.83%,远小于陶瓷产品增值税税负率,且比全省工业增加值税负率7.75%低5.92%,比中部六省工业增加值税负率9.28%低7.45%,比全国工业增加值税负率11.28%低9.45%。经过深入广泛的调查,我们发现统计部门和国税部门统计口径及方法是产生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国税部门确认的陶瓷产品销售收入与统计部门统计的工业总产值之间存在的差异达21.58亿元,如剔除该差异计算,*年全市陶瓷工业增加值税负率达14.85%,高于全省、中部六省和全国工业增加值税负率。
二、四个问题:陶瓷行业税收管理任重道远
(一)陶瓷个体户税收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经过国税部门不懈努力,陶瓷个体户税收征管质量逐年提高,但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是纳税意识不强。不少陶瓷个体户属陶瓷企业下岗工人,靠从事一些低档陶瓷加工、瓷坯生产来维持生计,这些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较差,税收征管难度大。二是税源分散。原国有陶瓷企业改制后,实际经营主体变成了若干陶瓷个体户,导致税源大量分散,增加了漏征漏管的可能性,税收流失风险加大。三是税源不稳定。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城市改造力度,有些已纳入税务管理的陶瓷个体户按市政府“出城进郊”、“规范市场”等统一要求进行拆(搬)迁,致使这些个体户生产经营不稳定,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多不利因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4月10日,在华阳、东风等市场和改制企业内就存在272户漏征漏管户。
(二)名人陶瓷作品税收监管未完全到位。陶瓷名家创作作品是今日瓷都的一块金字招牌。但是,由于纳税意识参差不齐,加上名人陶瓷作品基本处于卖方市场,虽然国税部门花大力气强化陶瓷名人作品税收征管,甚至在全国创造性地推出了陶瓷名人个性化发票,以促使陶瓷名人主动领购税务发票、主动申报纳税,但陶瓷名人作品的税收监管尚未完全到位,税款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年陶瓷名人主动以个人名义申报纳税的有20余人,缴纳增值税共计20余万元,这与名人实际应纳增值税仍有一定差距。
(三)陶瓷市场管理尚不规范。目前,景德镇市陶瓷市场建设规划和管理上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有些管理部门对进入专业市场的陶瓷个体户采取限制扩大的办法,对进入国贸广场的个体户限量办理合法证件,或者本着扶植、培育的目的让其自行试营业,国税部门未及时将其纳入税收正管。如国贸广场近200户陶瓷经营业户虽未取得合法经营证明,但仍照常营业,国税部门只能将其作为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监管。特别是国贸广场附近又新建与之类似的“华阳市场”和“东风瓷厂再就业一条街”,许多陶瓷个体户又纷纷流动到这两个市场,税源的不稳定影响了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陶瓷产品税负率偏高。由于陶瓷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在整个陶瓷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加上全市大多陶瓷生产经营者为小规模纳税人,致使陶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购进的瓷土、泥料、釉料等原材料多数没有进项抵扣发票,增值税法定扣除金额在产品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小,导致陶瓷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高。如江西玉风瓷厂*年增值税税负率达11.54%,景德镇艺光瓷厂*年增值税税负率达14.27%。
三、六大措施:开创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新局面
(一)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大力开展陶瓷行业税收清理整治。从目前全市陶瓷行业发展现状来看,陶瓷税收征管的难点在个体陶瓷税收。因此,一方面要开展深入广泛的税法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陶瓷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清理到位、登记到位、办证到位、管理到位”,大力营造规范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税源监管机制,完善税源管理办法。一要建立定期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调查分析制度。依靠科技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对税源变化进行跟踪分析。二要重视利用第三方信息。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特别是工商、地税、统计、瓷局、安委以及水、电、气等供应单位间的有关信息交流机制,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税源控管。三要探索建立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管理效能。
(三)大力扶持陶瓷原料生产企业发展,解决抵扣“链条”脱节问题。针对陶瓷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偏高源于原料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太多导致无法进项抵扣的问题,建议重点扶持一、二户民政福利企业从事陶瓷原料生产,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从事陶瓷原料生产的企业既能为下一环节提供增值税法定抵扣凭证,又能避免自身税负偏高,合理降低陶瓷生产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更好地促进全市陶瓷行业快速发展。
(四)推广陶瓷名人专用发票,加强名人作品税收管理。从陶瓷名人作品证书入手,将其作品证书采取“证、票”结合方式(名人名作证书与销售发票合二为一),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供陶瓷名家领用。通过税收发票的形式,将各类名作作品证书纳入国税发票编号管理,既保护陶瓷名人名作的知识产权,又调动知名陶家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定期公布陶艺名家缴税情况,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税收行业管理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实现税收科学化管理、深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方法。专业化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三者有机结合,才能发挥管理的最大效能。其中,科学化强调探索和掌握管理的规律,是加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精细化强调管理要精确、细致和深入,是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而专业化管理强调根据纳税人的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管理,是加强管理的基本方法。离开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就很难实现。
其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强化各类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主体个性化差异日益明显。从我市来看,全市59592户纳税人中,国有企业560户,集体企业1676户,股份制企业5490户,“三资”企业1602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0264户。这些纳税人不仅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纳税能力不尽相同,而且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网算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也有明显差异。比如,世界跨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的近40户“三资”企业,普遍采用erp系统进行内控和核算,而国内的中小企业一般采用手工核算,有的新办企业基层是请人代账。鉴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税收风险大小各异,税收工作需因企制宜,分类管理。否则,极易出现“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等现象。
再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随着近几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纳税户数不断增多,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加大,加大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涉税事务日趋繁杂,不少税收管理员因事务性工作缠身,很难有时间、有精力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企业的疑难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影响了税源管理质效。此外,上级部署开展的一些行业性税收管理措施,比如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专项核查,由于商业企业颁布在全市200多个税收责任区,基本上所有税收管理员都要摸索和实践,最后还不能达到规范统一的效果。因此,在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征管效率,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点探索和实践。
二、准确把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
根据总局会议精神,所谓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不同特点,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通过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探索实施以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分类管理,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拓展管理深度的目的。
税收行业管理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税收行业管理范文第4篇
自1999年住房政策改革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商品房市场得到迅猛的发展,房地产税收增长迅速,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源泉之一。与此同时,基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给税收征管带来巨大挑战和困难,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因此,在新的经济环境和税收形势下,如何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已经成为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税收;房地产税;征收
1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投资项目大多有规模巨大的特点,另外也有资金投入数额巨大且回收期长等行业特点。
(2)当前房地产企业多采用分期分项目分批次、滚动式的方式开发,并且跨城市、跨地区经营成为常态、开发形式各异等,这都是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复杂的主要原因。
(3)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土地的交易、土地平整,房屋的建造、销售以及持有出租等多个开发销售的环节,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收环节也较多、涉及的税种繁多复杂,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若干个税种。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房地产业是一项较高风险的产业,其开发的产品单位价值高,负债经营程度也高,同时作为国民经济的风向标,房地产行业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面对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譬如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都会对房地产业造成较大冲击和影响,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开发产品滞销,商品积压,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甚至资金链断裂,令企业陷入困境。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2.1内部原因
(1)部分税务人员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征管不够重视、经验不足,专业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譬如税务部门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等。房地产行业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相当复杂,专业性强,对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税务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很高。而在实际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接触较少,有的在管理上简直就是感到力不从心。
(2)税收征管精细化程度不高,税务部门内部大多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开发项目进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也没有建立独立的台账。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筑安装业务、销售不动产业务都没有在税务部门专门开发的“两业”系统进行详细登记,没有充分利用好“两业”系统,对企业的开发、销售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未能做到有效监控。
(3)征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管理手段单一,纳税信息掌握不对称,信息受限,造成税收征管不到位,特别是在核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更是容易造成部分证据无法取得或者是虽然可以获取到有关凭证资料,但却需要花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整体上影响了税务核查工作效果和最终成绩。
(4)税务管理工作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的工作,相对地说,管理工作的开展比较滞后,税务部门未能在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立项之初即时介入,这方面的不足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成本的核查方面带来了较大难度。
2.2外部原因
2.2.1房地产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纳税意识不强,财务核算不健全,税款容易流失
部分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不够准确,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会人员配备不足且素质普遍不高,企业法人税法意识淡薄。比如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帐款”等科目的情况,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缴;或者在业务往来上做手脚,采取通过关联企业转移收入、多开成本费用发票等方式,造成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状况,造成税款的流失等等。
2.2.2目前在建筑安装环节虚列工程成本依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工程,往往存在着前期工程施工总量被后来的施工所覆盖、隐蔽的特点,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反而因专业方向的差异,对建筑施工业务不太熟悉,这样,税务部门这一软肋往往就会被房地产开发商所利用,他们会为了增大税前扣除,而在建安环节虚列工程成本,从而降低利润额,以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
2.2.3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律不够,税务征管难度加大
现阶段,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仍不够到位,并且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等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各种利益引诱下,少数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房地产企业伪造虚假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审核书据提供各种便利,以上种种的因素都给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更加大的难度。
2.2.4税收征收管理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协税护税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国土、房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协税护税机制还不够完善,造成了部门配合不力的情况,部门间涉税信息不能共享,取证困难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不尽如人意,就会更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3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3.1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以及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得到不断提高
要结合实际加强税法宣传,通过上街摆摊、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介、税局公开网站上增设税收政策宣传专栏,或在QQ、微信等电子媒介上宣传以及举办税收培训班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及时、迅速地将国家房地产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等告知企业,传送、告知每一个企业法人、财务核算人员、办税人员等,确保其吃准吃透政策,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促使其自觉遵章依法纳税。
3.2加强对税务人员和企业账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日常管理
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各类税收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使每个税务人员不但精通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另外除加强对税收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外,更要增加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特别是要注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相关的工程造价、评估等专业知识的涉猎,以满足税务核查的需要;二要调配各税务部门的业务能手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等进行纳税辅导,提高他们的财务核算水平和对税法认知度,减少房地产行业企业的纳税风险。
3.3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实行项目化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鉴于同一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有多个开发项目,其所发生的工程成本、财务费用等支出都很难划分清楚,通常有成本费用的结转与登录的主营收入不匹配的情况,另外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等情况也普遍存在。基于以上的不良状况,应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对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管理可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法,按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的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来归集成本费用,建立健全的项目台账,比如包括项目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可售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充分利用好“两业”系统资源,完整登记相关信息,构建全程跟踪的管理体系。
3.4强化重点税种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强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重点税种的管理。一是关注收入结转的及时性和成本结转的配比性等,并对几大税种的计税依据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保证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预警率,对税负低于最低预警率的企业要及时介入,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原因。三是在土地增值税征管方面除了要随同流转税(增值税)预征外,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是要加强存量房出租增值税的监控。
3.5紧密关注房地产企业的关联行业,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无缝对接
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是集团公司或家族企业,同时经营着建筑安装、装修和房地产开发等多元化业务。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关联企业或者与施工企业的供需关系或者关联关系,虚列工程成本或转移营业利润,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必须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完善关联行业和关联企业的管理,从而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同时,依托计算机技术,搞好纳税评估。根据区域内房地产及关联行业纳税情况的相关历史数据,开展关联行业税负率、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利润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指标的分析,按期进行纳税评估,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有效控管。
3.6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税收
一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与财政、税务、国土、城建、金融、房产管理等部门形成合力,实现资料、信息共享,扩充、建设好协税护税网络,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7强化以票控税,实施精细化管理
税收行业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凡在仁化县范围内从事开采石料、开采河砂、砖生产(包括红砖、红砂砖、水泥砖)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部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下同)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石场、河砂、砖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业主经营地址,生产能力、经营方式、生产周期、产品类型、市场价格以及供电来源等基本情况,切实加强税源管理。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四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部门申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依法依规自觉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税务部门要建立与公安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供电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到各部门提取用炸药、开采量、用电量信息进行核实,各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加强护税协税的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县公安局负责石场购买炸药的监控,及时将购买炸药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县水务局负责河砂开采权,及时将中标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情况传递给税务部门;国土资源局负责砖厂用地情况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日常税收管理,全力配合和协作税务机关做好各项税收管理和清查工作。
第八条征税标准
(一)“以量控税”营业收入的计算
全年营业收入=全年开采量X价格(当地平均价格)
(二)“以电控税”营业收入的计算
当月产品销售收入=当月耗用电度X单位电度最低产值
(三)“以炸药控税”营业收入的计算
当月产品营业收入=售石单价X当月产品生产数量
当月产品生产数量=当月生产耗药总量X单位产品耗药比率。
(四)石场、机砖厂,砂场的增值税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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