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精选5篇)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公民老有所养问题,推动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全面发展,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适应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保障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宗旨,遵循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的方针,贯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和个人储备及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户口在本市或户口新迁入本市非商品粮的农村公民,包括务工、务农、经商等其他劳动者。

本市农村户口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办事机构,隶属市民政部门领导。其职能是: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宏观规划、组织协调、综合研究和监督管理,具体承办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运用、建档等业务,指导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为所在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事机构,隶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负责承办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由所在村或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员兼任,负责本村或本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和发放,协助市和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开展工作。

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交纳

第七条农村公民凡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年满二十周岁的,均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从满二十周岁的首月起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直至满六十周岁为止。

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投保者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投保者个人交纳的保金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投保者个人名下。

第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月交纳标准设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十个不同档次。

第十条投保者养老保险基金的交纳标准可根据个人和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由所在单位和投保者个人共同协商选择交纳保金的档次,确定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然后按时、足额交纳。

第十一条投保者属独生子女户的,夫妇及其子或女交纳的保金中的集体补助部分,可高于非独生子女户投保者集体补助部分。

第十二条投保者交纳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个人劳动报酬按月分配的单位,投保者应于当月月底前将养老保险基金付清;

(二)个人劳动报酬按年度结算的单位,投保者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养老保险基金付清;

(三)行政村对投保者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补助,按年度于年终一次性缴纳;

(四)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对投保者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补助,按月逐月缴纳;

(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要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包括集体补助部分),在限定期内未经批准不缴纳者,按日缴纳总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乡镇企业投保者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企业投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0%税前列支,主要用于对投保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补助部分。补助后的结余部分,作为乡镇统筹补助基金,用于解决其他农村人口、特殊困难者的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投保者可一次性补交其所处年龄周岁减去二十周岁所得之差年岁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但补交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四十年。

投保者个人补交养老保险基金,按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因遇到各种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个人或集体无力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暂时停交。当其情况改变恢复交纳时,可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补齐停交期间的保金及其利息,连续计算交纳年数。

第十六条投保者如因触犯刑律而服刑暂停交纳保金的,刑满回原籍后,原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补交服刑期间的保金及其利息,继续投保,连续计算交纳年数。

第四章养老基金的支付

第十七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男女公民,从满六十周岁的首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身亡为止。投保者在投保期间或在领取保金期间身亡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投保者在六十周岁以前身亡的,其个人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本息,可由身亡投保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清,终止投保。

(二)投保者在六十周岁以后身亡的,其每月领取的标准养老保险金,可由身亡投保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代领到身亡投保者满七十周岁的首月为止。如一次性支付,则要扣除身亡投保者从死亡之月至满七十周岁之月所剩养老保险金的全部利息。

(三)投保者在投保期间或领取保金未满十周年后身亡和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按有关规定从其交纳的保金中支付丧葬费用,保金的余额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来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四)投保者领取养老保险金十周年身亡的,不再补发养老保险金。

第十八条投保者在本市范围内户口性质未变但户口关系发生转移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户口一并转移,其所在转出和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投保者从本市农村迁往外地农村的,因招工、提干、考学等原因户口由农业转为非农业的,由临时工转为农民合同工的,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本息可一次性退发给本人。

第二十条养老保险金支付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用于偿还欠贷。

第二十一条投保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保险基金的管理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设立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储保金,统一运营基金,统一调剂余缺,统一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卡及其他有关证件。

(二)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设立本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帐,负责收取上缴保金和领取分发保金。

(三)行政村和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设立本村或本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明细帐,按规定时间具体负责本村或本单位投保对象养老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统一在银行开设专用帐户,集中储存。

第二十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取购买国家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参加银行储蓄等方法,取得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所需经费从管理费中开支。管理费从养老保险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暂按全市每年所收保金总额的3%提取。

第二十六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以土地换社保分类分层管理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醒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确对农民工的保险责任。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雇主的责任明确了,加上国家的积极扶持与引导,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发展。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借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浙江省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富有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杭州、嘉兴和余姚三个城市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较为典型。

(一)参保对象。杭州、余姚在参保对象上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农业户籍。嘉兴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城乡居民,对户籍没有要求。在年龄上,杭州与嘉兴要求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余姚要求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对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选择享受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另外,杭州、嘉兴、余姚三市都明确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有生活保障或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在保险基金筹集上,各试点地区均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的方法,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杭州市的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嘉兴市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与城镇收入的平均数。杭州市的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为缴费基数的15%,嘉兴较低,为缴费基数的8%。政府补贴比例上,杭州与嘉兴两市均确定为缴费基数的5%。在缴费方式上,嘉兴按年缴费,杭州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与杭州、嘉兴两市不同,余姚实行个人缴纳、政府兜底的方法,但政府投入不与个人缴费挂钩,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支付总额的35%作出预算安排,注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15000元、18000元、21000元三档,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预缴或分期预缴。

(三)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杭州、嘉兴、余姚三地均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作出规定。其中,杭州与嘉兴均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不分性别),缴费年限为15年。余姚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参保人员,杭州将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嘉兴则允许其申请延续缴费5年,延交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

二、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借鉴的模式,除“浙江模式”外,比较典型的还有“苏南模式”、“广东模式”和“北京模式”等。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其核心内容、基本制度框架具有诸多共性。

(一)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而,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要求农村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分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确立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农民的养老待遇能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些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定较为科学的筹资数和筹资标准。如,东莞市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约能达到40%~50%的替代率。这就克服了旧农保“保富不保贫”的弊端,从而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如,东莞市规定当年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将8%记入个人账户。苏州市规定国家、集体的补助补贴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90%左右记入个人名下,建立个人账户,1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并适时为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增发养老金,给参保死亡人员家属发丧葬补助费。

(五)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平台。如,苏州市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由于没有出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基金筹集的可持续性不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半左右来自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级集体积累。在目前地方财政紧张,没有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手段落后。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管理手段缺乏、易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轨难。尽管已确定体制转轨的目标,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各方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为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二)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实现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在农村贫困地区,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能达到温饱水平的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进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农村富裕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

(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带来一系列困难,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一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地位,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明确各级财政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规划中,逐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三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性质。四是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养老保险 以土地换社保 分类分层管理 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反社会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 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失独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一、失独家庭及其养老问题的提出

失独家庭是指由于独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残疾,而父母由于年龄限制等原因不能再生育子女的家庭。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并且每年以7.6万的速度不断增加。

穆光宗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本身就是风险家庭,对于失独家庭来讲更是如此。由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的解体,失独者面临一系列的困境。首先,现有养老标准偏低;其次,缺乏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险制度;再次,现有保障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在这些问题中,经济窘迫是失独家庭面临的最严峻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构建措施

由于诸多风险和困境的存在,我们有必要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立法,明确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的若干重要问题

政府需要从中央层面立法,高度重视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工作,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中央可以根据现实环境制定适宜全国统筹实施全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框架,地方政府再根据中央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框架结合当地的失独家庭状况和经济能力制定地方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险制度,要从整体把握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向与原则,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参保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与运用、资金监管等基本内容。

科学地制定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标准,使保险资金一方面要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另一方面不能使财政压力过大而不能承受。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应当尽量拓宽保障范围,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到计划生育内的失独家庭全面覆盖。

(二)拓宽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确立财政主导的原则

政府应该成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将失独群体养老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使资金来源有可靠的保障。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项标准也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原则可以是“个人缴纳比例较长时期内稳定不变,领取的保险金稳中有增”。当物价水平变化较快或者较大时,失独群体可以领取的标准也应该及时调整,以保证失独家庭养老保险保障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除了财政主导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外,我们可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例如,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这部分资金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失独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中来,为失独群体提供经济保障。另外,也可以让社会力量,让全社会认识、了解和关心失独群体,让他们,动员他们为失独群体捐助,为失独家庭提供经济帮助。

(三)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失独家庭的全部养老需要

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金,将用于保障失独家庭全部养老保障需求。首先,需要满足失独家庭的养老金需求,这是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基本目的。对于已经参加一般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群体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扶助,对于没有参加一般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家庭且其经济较为困难的给予较高额度的养老金支持,以保证所有失独群体可以领取到能够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的资金,保障失独群体老年生活基本无忧。其次,需要满足失独家庭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资金需求。目前,对于失独家庭的医疗保障仅仅是社会医疗保险,没有其他特殊形式的医疗补助政策,虽然绝大部分的人都参保了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这只能保障普通疾病的医疗保障需求,对于大病尤其是没有是没有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其需求的资金数额巨大,对于多数失独家庭来讲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此,完全有必要将重大疾病纳入失独群体养老保险中来。再次,可以从失独群体社会养老保险中拿出部分资金出来购买专项商业保险,比如意外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等。当失独老人出现意外事故,或者出现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保险金或者满足长期护理需求。

(四)严格管理保险资金,加强法制监督

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的社会保障形式,建立初期可能会出现宣传不到位、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基层政府和干部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因此,需要完善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及时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充分了解失独群体的需求,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要严格规范各个参与部门的只能分工,使相关工作能够有序落实。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和执行,依法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另外,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该单独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确保资金及时、安全地使用,还可以聘请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形成权责分明、协调一致、高效运作的机制。

三、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失独家庭、社会和政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确保失独老人老有所养、并有所医。参加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人员,当其年满60周岁以后,每年除了可以获得一般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外,还可以获得失独家庭专项社会养老保险。当前失独老人获得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普通社会医疗保险无法获得的医疗保险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获得长期护理。

第二,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扶助政策不明晰,没有专门针对失独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对于失独来说,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解体,而社区养老养老不足、机构养老缺口也大。在这种情况下,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增加政府的威信。失独者完整的家庭结构解体,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物质上面临更大的压力,此时政府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有利于他们增加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另外,失独者响应政府号召,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现在他们失独了面临重大困难,政府给予扶助,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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