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精选5篇)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范文第1篇

野惯了的我怎么也不愿进幼儿园的大门,扭股糖似的扯着婆婆的衣角不放。妈妈就说你要听话,如果你乖,婆婆星期六就来接你,不然她从此不要你了!生怕婆婆从此真地不要我,只有松开手。

我到现在还记得老师姓任,很瘦,个子只及我妈妈的肩膀。她领我走进教室时,小朋友已在围得像马蹄样的小椅上坐好。顺着老师手指的地方,我怯生生地走到“马蹄”转角处的一个空位上坐下。老师也在“马蹄”的缺口中央摆上一张大一点的椅子坐了下来。

老师及时制止了小朋友对我的张望,说:今天是开学第一天,我要给小朋友提个要求……我正在想婆婆的乱七八糟的脑瓜一下子捕捉到了“要求”这个词,就丢开了婆婆,开始使劲儿想“要求”是个什么,圆不圆,我抱得动不?

当然,一周中肯定还发生了很多事,不过我都记不得了。反正,星期六终于在我无比焦灼的等待中来到了。

下午,小朋友在家长的带领下一个个向老师说着再见离开幼儿园。我抓着木栅栏,一万次想着婆婆马上要来接我,真是“望穿秋水”!守门的叔叔和妈妈熟识,在小朋友走完后只嘱咐我不要跑远,说妈妈开完会就来领我便忙他的去了。

我走出木栅栏,向街口张望,没有婆婆的影子,就往前走,边走边望。现在说来肯定有人不相信:一个才四岁多的孩子,居然就凭着婆婆带我走过这条路时留下的记忆,一个人走了近十里路,回到了婆婆的身边!等我无比委屈地号啕着扑进婆婆怀里时,天都黑透了。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范文第2篇

许多人都有许多第一次,第一次炒菜、第一次洗碗、第一次摔跤、第一次犯错……第一次有酸的;有甜的;有苦的;有辣的;在许许多多的第一次里,让我最难忘的就属它了;

那是一个风和日丽的星期五,我踏着轻快的脚步回家。只见小区的人行道旁停满了汽车。一辆闪着蓝光的白色的汽车引起了我和同学的注意。于是我们走上前去,看了看那个小牌子,上面写着“寻找车主请敲击此处”几个小字。于是,出于好奇我和同学一起敲了敲那个地方,只见那车子一闪一闪的,我们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突然我们听见楼上有一位带有东北口音的大叔破口大骂:“是谁手这么痒啊!原来是你们两个兔崽子啊!”我们听了跑得更快了。同学已溜得无影无踪了。突然我在商店里看到了正在挑东西的姐姐,于是我跑了过去。姐姐问发生了什么事,我一五一十地吧事情原委告诉了姐姐。姐姐说:“真是不怕死啊!”我怕得把衣服和书包塞给姐姐,想伪装伪装,然后走到姐姐的右边。我催姐姐快点,怕被那个大叔发现了。不过一会,大叔就下来了,我的心跳得越来越快了,脸也烧红了。我偷偷地瞄了那位大叔一眼,只见他浓眉大眼,衣着朴素,一个啤酒肚,满脸的愤怒。我心想:完了我要被发现了,怎么办啊!姐姐也拼命地挡住我,但那还是无济于事,因为我比姐姐高。那位大叔朝我走了过来,我的心跳到了嗓子眼,脸红得像猴屁股。他把我揪出来,问:“是你吧小妹妹?”我怕得哑口无言,豆大的眼泪也不禁掉了下来。他又问了一遍,我含着泪说:“对不起叔叔,我不是故意的。我只是好奇而以,不会有下一次了。”“还让你有下一次,走,见你父母去。”他边把我往前拉边说。我哭得更厉害了。说:“对不起叔叔,我真的不敢了。”在一旁的姐姐忍不住说:“你很奇怪耶,干嘛对一个小孩子大呼小叫的啊!”大叔说:“你是她谁啊,她才奇怪,无缘无故敲别人的车。”……他们就这么吵了下去,直到爸妈来了。

这次的事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病从口入,祸从手出”的道理。

同学们,你们一定也有许多难忘的第一次吧。来和我一起分享吧。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范文第3篇

那一天早晨,奶奶和姑妈要一同去看望姑姑和小表弟。她们临去前交代,可能会晚一些回家煮饭,要我在家好好待着。于是,我就独自一人在家里津津有味地看着电视。看着看着,就不知不觉地过了两个小时。临近正午时,我的肚子唱起了“空城计”。这时我想:既然奶奶和姑妈不在家,那我就来大显身手一番吧。过去我都是“饭来张口”,总是奶奶煮好了一日三餐“请”我。我有好几次想亲力亲为一下,都被奶奶拒绝了,我只能站在一旁偷师。这下可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机不可失呀!于是我二话不说,冲到食柜前拿了一包方便面,立刻开始构思我的第一次。

我一边回忆奶奶的做法,一边做前期准备。待一切材料备好,我的煮面工作就开始了。生火一分钟之后,该是放调料的时候了,我小心翼翼地揭开锅盖,“别出心裁”地往锅里放胡椒粉、五香粉、鸡精、麻油……我一边放料一边沾沾自喜:马上就要尝到凌小姐的美味佳肴了!

调料放完了,我又担心有什么差错,便拿着筷子小心地在锅里搅拌了几下,把面和各种调料搅匀于“汤”中,再小心翼翼地嗅了一下:唔,好香!自我感觉良好之后,我把锅盖盖回锅上,耐心地等待着面“煎熬”。

四分钟过去了,我想应该“煎熬”完了吧?我又小心翼翼地揭开锅盖,──哗!马上有一股香味扑鼻而来!“第一次完美成功!”我乐不可支,心里美滋滋的,真想跳个舞!我马上尝了一口:哇!真是色香味俱全!比奶奶做的还要香呀!不是说自己摘的瓜甜吗?自己的劳动成果,当然比别人“侍候”的更有滋味!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范文第4篇

2023-2023学年度八年级语文第一学期教学计划

舒城三中 涂德根

一、学生现状分析:

经过师生七年级一学年的努力,本班大部分学生已基本适应了初中阶段的学习,语文成绩有了一定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较浓。但是,部分优秀生的学习成绩还不够理想,部分学生学习习惯有待进一步养成。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开展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由于本期分班,部分来自不同班级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存在很大的差异,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新学期开始要耐心的教育学生,树立学习信心,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教给他们一些学习语文的方法,尽快提高他们的语文水平。另外,部分学生存在着应试思想和厌学情绪,需加强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

二、本册教材分析:

本学期所使用的是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编写的《人教版语文八年级上册》教材。本教材分为五个板块六个单元。五个板块分别是阅读、综合性学习写作口语交际、课外古诗词背诵、名著导读、附录。六个单元是根据文章的内容或体裁把入选课文分为六个单元(即战争、爱、建筑、科学、古诗文、自然山水)。

本册教材六个单元共有30篇课文,根据内容和体裁分为:

第一单元,关于战争题材的文章;第二单元,以“爱”为主题的文章。两个单元都是记叙性文体,分别反映的是战争生活和平民生活,目的是通过学习引导学生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培养学生的爱心;

第三单元,事物说明文;第四单元,事理说明文。两个单元都是说明性文体,重点培养学生对祖国文化的自豪感和求真创新的科学精神;

第五单元,文言文单元(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第六单元,关于自然景物的文言文单元。这两个文言文单元,记叙、描写、说明、议论的内容都有,通过学习,陶冶学生情操,丰富文化积累。

本册教材共有精读课文16篇,略读课文14篇。

综合性学习写作口语交际仍然分“三大三小”,共六次。第一、三、五单元的是相对大型的综合性学习活动,通过活动来感受战争的残酷与和平的可贵,思考调查桥的历史,领略莲的文化魅力;而第二、四、六单元的是相对小型的综合性学习活动,以写作为主,以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为辅,通过练笔来感悟“爱”的世界,走上辩论台,收集资料撰写小论文。

三、教材重难点分析:

课程目标是根据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的。各单元的“单元说明”中都依据这三个方面设计了单元教学重难点。本册教材在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并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方法方面,设计的学习重点如下。

(1)一、二两个单元要注意把握叙事性作品中的人物和事件,对作品中感人肺腑的形象、惊心动魄的情景和各具特色的语言,有自己的心得和评价;还要努力提高默读的质量和速度。熟读这些课文,要从中了解叙述、描写等表达方式,揣摩记叙文语言的特点。

(2)三、四两个单元要注意课文怎样抓住特征来介绍事物,理清说明顺序,了解常用的说明方法,体会说明文准确、周密的语言。要注意说明的顺序和方法;默读有一定的速度;能按照要求筛选信息。

(3)五、六两个单元要先借助注释和工具书读懂课文大意,然后在反复诵读中领会文本丰富的内涵和精彩的语言,并积累一些常用的文言词语。要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整体感知内容大意。在反复诵读中,了解借景抒情的写法,体会作品的语言特色。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范文第5篇

劳动者文娟(化名)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终审案例,在广东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首先是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本案终审判决在当地司法实践创造了首例。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系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具体支持标准则交由法院自由裁量。需要提醒劳资双方的是,这是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二是职业病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本案当事人文娟同时提起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之诉,最终,相比全部驳回诉求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6万元,其他民事诉求则并未支持,这在普遍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广东当地,不可谓不是一次退步,但若同时考虑到本案对一次性伤残津贴请求项的足额支持,似又可以解读为二审法官在权衡职业病人后续保障与用人单位侵权过错的关系上,至少还是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倾斜。

案情

2008年8月,文娟入职广东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贴水标工作,工作中长期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2023年3月30日。

2023年11月11日,文娟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同年12月12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3年7月11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文娟对此不服,申请复查,2023年11月3日,文娟被再次鉴定为五级伤残。

2023年7月5日,公司方经外贸主管部门的同意,提前解散,并于2023年8月4日向文娟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提前终止经营,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同年8月9日,公司向文娟支付了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万7 120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5 918元,并随后向文娟支付了由社保基金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万7 380.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4 848元(含伤残等级变更后的差额);又于2023年11月21日向文娟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8万7 120元。

关于上述赔偿金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公司最初按文娟的社保参保工资标准1 742.4元/月计算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50个月×1 742.4元/月=8万7 120元,后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 808元/月的60%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基数,计算出应补差额:(5 808元/月×60%-1 742.4元/月)×50个月=8万7 120元。

文娟认为,她所患职业病最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公司依法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即使要终止,也应妥善安排好其今后的治疗与生活保障问题。

公司则认为其系合法解散,且在终止与文娟的劳动关系之时(2023年8月4日),双方劳动合同已过期,当时文娟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故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协商无果后,文娟于2023年1月13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启动了法律维权程序,并随后还就其所患职业病对公司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裁判结果

文娟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包括:因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参保导致的工伤待遇差额、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社保基金未能报销而由本人支付的工伤相关费用等。其中一项重要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自2023年11月3日(即鉴定为五级伤残之日)至2030年12月18日(即文娟法定退休之日)共16年又15日的伤残津贴:(16年×12月/年+0.5月)×5 808元/月×60%×70%=46万9 577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方根据外贸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其提前解散的批复,于2023年8月4日向文娟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文娟无证据证明:在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前、或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时,曾以任何形式告知公司已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复查,故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行为,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虽然文娟经申请复查,于2023年11月3日被再次鉴定为五级伤残,但公司已进入解散程序,客观上不可能为文娟安排适当的工作,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其按照法定标准向文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文娟请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23年11月3日至2030年12月18日的伤残津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但并没有配套法规明确岗位津贴标准。法院认为,文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工种属于应支付相关岗位津贴的范围及向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过,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文娟全部诉讼请求。文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应否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问题。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在因用人单位解散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立法缺乏明文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因基本已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再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立法关于工伤津贴的规定,即旨在保障此类达到特定伤残等级的工伤劳动者,能够按月获得收入以保障基本的生活。

依此精神,本院认为,像本案因用人单位解散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因已丧失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条件,此时要求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劳动者至退休之日止的伤残津贴,合乎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本院对于文娟关于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相应扣除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已依法支付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因为正常状态下,如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上述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则无需支付。

关于文娟主张的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二审法院认为:文娟已被依法认定为职业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此事实足以证实其所接触的工作岗位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而公司方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文娟支付过此种岗位津贴,现行法律关于此类岗位津贴缺乏明确标准,故本院参考其岗位情况及其工资水平,酌定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计付,计付期间应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计至停工留薪期开始之日,即自2008年8月计至2023年10月。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方应向文娟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16年×12月/年+0.5月)×5 808元/月×60%×70%-17万4 240元(前文所述的文娟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差额)-3万4 848元-15万 918元=24万7 010元,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500元/月×63月=3万1 500元,同时判决驳回文娟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公司已将相关款项全额支付给文娟。

律师说法

依据2023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两项工伤待遇:

一是按本人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依据2023年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级伤残职工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则可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一至四级、七至十级工伤,用人单位的责任相对清晰,易于明确。但在五、六级伤残级别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且依法不享有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于五、六级工伤职工,正常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依然存续,双方劳动关系亦可正常维持,此时,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并直接或者授权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此时,劳动者即可对照法定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但若用人单位不能正常经营,将要搬迁、关闭乃至注销主体资格,此时,五、六级工伤职工的劳动、保障关系又当如何处理?

人们习惯认为,此时用人单位主体将不复存在,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亦将无法维持,当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支付三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最多再加上工龄经济补偿金,即可顺利了结双方劳动关系。

但问题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其选择、启动的权利专属于工伤职工,而并未赋予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能否直接适用本条规定,通过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与工龄经济补偿,而不必再向其支付伤残津贴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诚如本案二审判决所载,劳动者被鉴定为六级以上伤残,即意味着其已大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伤残津贴制度的设立,原本就是为了向一定级别的工伤职工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比,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无论是在标准还是在金额上,均有着显著的优越性,这一点,对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年龄越小的职工,其优越性就越明显。

关键问题在于,在用人单位面临注销的情况下,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持续的原因,并不在工伤职工,而完全在用人单位,如果此时要求工伤职工不得主张后续伤残津贴,而只能领取三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权益必然遭受损失,而用人单位却可以减少开支,等于间接享受到制度利益。在社保基金不能提供相应的后续保障之时,此时,本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就将完全转交工伤职工和社会。这是有失公允的。

受现行制度所限,目前我国对职业病与一般事故工伤统一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然而,无论是在工伤发生原因、工伤认定、伤害表现与后续保障方面,现行的统一工伤保障模式对于职业病人的保障存在太多的不适应、不合理乃至荒唐之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