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服务项目合同

消防维保服务项目合同

方:

方:

消防维保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单位名称:(章) 泰州壹壹壹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

法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詹圣富

联系人:


电话:0514-86513866

电话:


急修电话:13952610602

传真:

传真:


联系人:高经理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78204048@qq








一、商务条款

为保障甲方的消防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质量及延长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通字[1996]21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承诺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合法资质及能力,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期限

1、此合同的服务期限:2023年11月 2 日开始至 2023年11月 2 日止,合同期为1年

合同期满,如乙方同意续约,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与甲方协商,甲、乙双方商定合同的延续或终止。

2、试用期三个月,若消防维保效果经甲方考评能够达到甲方的要求,将视为试用合格。若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方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但甲方需提前15天将解除合同决定书面通知乙方。

二、合同价格

1、一年维保合同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即¥ 元(小写)。

2、该价格为乙方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即技术指导及培训费、消防维护、保养服务费,以及300元及以下材料费用(300元以下配件免费更换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等所有费用(除人为因素、故障、不可抗因素)、税金等其它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超出300元单价的零部件按市场单价8折优惠执行。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3、该价格为乙方现场充分了解各消防的运行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甲方批准。

三、付款方式

1、每半年支付维保费用,支付前乙方需提供所有消防设施的检查记录经甲方安保、工程部确认签字。

2、合同付款凭甲方代表人员确认的文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季度付款(如维保质量评估有扣款项,需予以扣除相应维保款)。乙方同意甲方将合同款汇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乙方应保证账户的真实有效,因账户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户名: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江苏银行江都龙川支行

帐 号: 90280188000071441

所有付款须开具正规发票,发票出具: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业发票)

所有付款须开具有效、合法的正规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在支付各期费用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及其他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二、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乙方维修保养人员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派出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资格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工作,该人员具有合法的资质及履行本合同所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乙方委派不少于一名消防维保技术人员,负责甲方合同项目的维修保养工作,维修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社保清单、签名对照表、资质及单位授权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于本合同生效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2、 乙方公司需保证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报修电话畅通,在接到电话紧急故障通知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有关消防设施的故障并及时排除,不得以非工作时间为借口推诿不赶到现场,乙方应与其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乙方委派人员在甲方场地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

3、 按合同的规定,对委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下月维修保养计划及相关配件更换目录。

4、对消防设施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率达98%以上,有关维保要求及验收等内容必须由工程部、安保部审核。

5、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每周例行检查及故障维修,每月进行一次月检,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季检,检查内容详见《月、季检查表》、《消防设备设施维修更换记录》,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并会同甲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每个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消防月度维保报告,每个月出具一次维保报告,每年12月31日[或合约结束前半个月]前出具一次全年整体维保报告,供甲方备案。

6、新旧维保单位交接时,须出具正规交接报告,明确问题和费用,且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将视为免费维保内容,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责任。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的紧急维修制度,在接到电话紧急故障通知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有关消防设施的故障并及时排除,

7、当消防设施出现严重故障不得不停用时,应会同甲方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系统的运行。

8、维保期内,若需要对消防设施进行变更改造,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技术支持、电子文档,并保证符合消防规范及通过消防验收。

9、进入维保期后,乙方将对甲方所提供的消防系统图纸及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资料进行修改,对缺少的资料由乙方予以补齐。

10、维保期内,乙方负责协调诸如消防报审及报建等事宜,但所需的有关材料必须由甲方负责提供。

11、乙方在保养期间,负责免费清洗维保合同范围内影响正常使用的探测器及模块。

12、乙方应保证甲方合同条款中所有维修保养项的24小时正常运行和使用。

13、乙方按市消防局的最新要求对合同内的消防系统进行维保。

14、乙方承诺:针对甲方各门店前期遗留的设备故障和存在的问题,在合同签定后两周时间内出具详细的检测报告和整改方案及材料设备报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于两周内解决前期遗留下来的线路和设备故障,全面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乙方承诺对甲方各门店前期遗留的设备故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免费维修、调试,需要更换的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

15、乙方应在维保期结束前的三日内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技术交底。

16、乙方必须现状接受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场地,否则视为违约。

17、培训:

乙方有义务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的对甲方相关技术、保安及客服人员的集体技术培训,甲方负责统一安排人员、地点。

18、乙方须提供相应施工资质及团体保险信息,并为派驻甲方施工人员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具体作业资质等基本信息及因公司派遣而来到甲方施工,如中途人员变动也应出具书面文件提供新来甲方施工人员的上述信息。所有施工人员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乙方应对此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部分维修保养内容和要求

1、消防系统设备(施)维修保养的内容:

1.1、消防水系统:消防水池出水口第一个闸阀到末端为维保范围. 【因部分门店系统老化,维修范围不仅限与此,维保方应根据门店实际情况进行维保】。

消防水泵房 【应急照明、通讯电话、防潮措施、操作规范流程、标识等】

自动喷淋系统【(或干式、干湿式)报警阀、配水管网、控制信号阀、喷头、信号蝶阀、水流指示器、喷淋管道系统、洒水喷头、程压装置、消防水箱及贮水池、喷淋主泵、湿式系统末端泄水检验装置、水泵接合器等】

消火栓系统 【市政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管网及控制阀门、消防栓加压泵、消防栓箱、水带,水枪、启泵按钮、水泵接合器等】

室外消火栓 【栓头、泄压阀、取水、净水、储水、输配水和火场供水】

消防稳压系统: 【稳压泵、吸水口、气压罐、压力阀(表)、管道、控制箱、闸阀等】

1.2、 消防风系统:甲方只提供风机控制箱的动力电源,二次回路电器元件为维保范围

排烟风机 【风管、道系统、防火阀、风口、执行机构等】

正压风机 【风管、道系统、防火阀、风口、执行机构等】

1.3、 防火分隔、疏散逃生系统设备设施防火门

防火门 【闭门器、防火门】

防火卷帘门 【导轨、卷帘电机、卷帘控制箱、按钮、手动装置】

1.4、 消防电气控制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编程、CRT图文系统、火灾探测器、智能模块、手动报警按钮、警铃】

联动控制系统【联动程序、联动启动喷淋、消火栓、联动启动送、排风机、气体灭火反馈运作信号、联动控制电梯、空调、照明、强切非消防电源、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疏散逃生系统设备设施、联动控制声光报警、联动事故广播】;

消防广播系统 【节目源设备、信号的放大和处理设备、传输线路和扬声器系统】

消防电话系统【消防电话控制器、电话分机等】

消防疏散指示及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应急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疏散地贴、蓄电控制系统等】

2、消防系统设备(施)维修保养要求

2. 1 维保工作周期、计划、进度保证措施、方法、技术措施及维保人员配置、安全文明保证措施等;

2. 2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措施及承诺、维保档案管理、培训计划等;

2. 3 通过消防年检;

2. 4 每月提供月度保养情况报告及月度检测报告;

3更换材料、设备的供应

维修保养中发现需更换的材料、设备由乙方书面报告甲方,并出具相应的故障原因分析和检测报告,且乙方应给与甲方常用设备设施最优惠的价格,优先供货(设备紧缺、停产等因素应提前告知或按常规备货),所需材料,乙方承诺对单品单价300元以下的材料免费更换,每个项目每年累积维修材料在10000元(含)以内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仍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提供故障(正常维修)处理中更换的常用设备、材料价格清单,由甲方签字确认。

第三部分甲方代表和甲方责任

1、甲方代表作为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对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提出的合理问题及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和解决,应对维修保养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查和签字确认,但是,相关文件必须经甲方加盖行政章后,才能对甲方产生约束力,才能作为乙方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2、 甲方代表的任命名单应在合同生效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3、 甲方责任负责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水、电供应;负责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垂直运输;负责通知楼宇住户(租客)有关维修保养的工作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负责协助乙方进入安装有消防系统的室内;负责加强维修保养期间的巡更,预防火灾的发生;

第四部分违约和索赔

1、违约

1.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1.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位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2、索赔

2.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申请、加盖甲方行政章的甲方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全额发票、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后30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甲方应按同期存款利率的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乙方接到通知十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的事实、事由和金额已被乙方批准;

2.3、在合同履行中,若因非甲方原因致使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维修保养义务或发生事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4、甲方按照附件《消防安防监控维修保养考评表》每月对乙方的维保质量进行考核,乙方按约定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抵扣。

第五部分安全工作

1、乙方应按安全工作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操作者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及对甲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市公安消防局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在动力设备、易燃易爆和贵重的设备房间中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商定具体工作时间。甲方应派员工在现场监督和协助乙方进行有关工作。如乙方擅自在上述场地施工未告知甲方或违反安全规定施工,造成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在有毒有害或者危险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施工人员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部分合同特别条款

1、乙方办理乙方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建筑物的保险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协助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

3、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质要求,保证安全、合法、守约的履行本合同,若因非甲方原因,乙方发生违约或侵权或乙方自己遭受损失等情形,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解决相关纠纷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费用(若有),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若有)抵扣相关费用。

三、通用条款

一、合同的终止

下列事件发生时,乙方在此合同中所负义务将停止。终止后所有的费用将停止支付,但终止前合同发生的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的费用应予以支付。

(1) 当甲方提出建筑物的业主和收益人有所改变时,并且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

(2) 如果乙方被迫,自愿或由债权人提出破产(合并或重组除外)或无力偿还一系列的债务时。

(3) 当甲方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时,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派人维修,如乙方在正常情况下,在3天内无法修理好,(特别情况除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 乙方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并甲方书面多次(三次以上)提出仍未纠正时。

(5)甲方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前终止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二、保密条款:

乙方就可能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进行合作事宜,在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获甲方认可的情况下,自甲方处获得相关文件、信息(下称“商业秘密”),以便乙方对交易项目做出具体评价。甲乙双方就相关交易事宜的保密职责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保密责任的范围:

作为甲方提供此类信息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报告、图纸、合

同、说明及记录,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商业秘密”;乙方同意有责任保证“商业秘密”不会被用以伤害合作利益,乙方同意评价数据将会被独立用于上述目的;乙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不包括如下信息:

1) 这些信息已经被公布;

2) 或者在被提供之前这些信息乙方已经拥有;

3) 或者这些信息由乙方独立获得;

2、保密责任的期限:

自乙方在知悉此类评价数据信息之日起直至达成交易协议并成为公开信息为止;若双方

未能达成交易意向,则乙方的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1) 假如任何此类信息可能会被披露给乙方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及顾问代表,他们因为要评价甲乙双方之间可能的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类信息,乙方应通知该等人员这些信息的秘密性质,并由乙方指导秘密处理此类信息,并确保在该协议下该等人员与乙方负有同样的责任;

2) 除对为交易事宜之目的而需要知悉此等保密信息的乙方董事、雇员和专业顾问[及/或乙方的关联方及他们的人员]披露商业秘密之外,任何此类信息的披露必须在甲方的书面同意下才能进行,乙方要对其代理人或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负责。

3、甲方努力提供甲方所知的有关乙方调查目的所需的商业秘密信息,并对商业秘密数据的

准确性作出承诺。

4、在保密期限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或乙方的雇员、委托人或顾问未经甲方

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泄露乙方获悉的甲方保密信息,应向甲方承担因乙方过错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5、除非法规、政府或者法院的要求或者本协议对方的同意,本协议一方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机构披露、泄露商业秘密;本协议各方为工作需要,在以下范围内披露商业秘密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 经本协议各方共同同意的披露;

2) 本协议各方内部为参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而向必须获得上述商业秘密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雇员进行的披露;

3) 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进行的披露;

4) 在必要的范围内,并经其他合作方同意,为咨询专业问题而向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的披露;

5) 上述许可的披露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并且披露方必须采取措施促使接受上述商业秘密的人士或机构保守秘密;

6) 本协议一方按本条披露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三、反贿赂条款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包括乙方的维保人员及其他涉及业务往来的乙方人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现金、礼品、赠品、样品、购物卡、娱乐票卷,各种名义的回扣,给某个员工的特别折扣,乙方付费的旅行、餐饮、娱乐、健身等形式)。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四、通知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特快邮递的方式发出。

1)、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送达是指收件方收到并签字确认;

2)、如经特快邮递服务公司传递,为向速递服务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

2、如由传真传递,为带有确认回号的传递日,或为发出当日。

五、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生效、履行、解除等所有事宜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生效及其他

7. 1本合同签订地点:

7.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双方盖章后即时生效。

7.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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