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投资代建合同
第一篇: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
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项目代建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合同
(样本)
工程项目名称:海联创业园c-2地块1#、2#、3#楼工程地点: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内委 托 人:各地块所属企业名称代 建 人:福建省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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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合同
本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代建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项目代建服务,范围包括以下 四 项,时间为 2023年4月20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总金额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室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壹元所得金额计算,:
1、经甲方同意,选择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监理合同;审核监理费用的支付金额,但监理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监理人;
2、对甲方所建设的工程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甲方签订施工合同;
3、协助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4、协助甲方对工程建设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
(2)甲方安排专人负责与乙方保持经常性联系并协调工
作;
(3)甲方对乙方提供项目代建服务及时支付乙方相应的代
建费。
(4)甲方应对乙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
理合同》中有关委托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条
款予以认可,并享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所赋予的委托人权利,同时承担《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和义务。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积极主动地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恰当的服务;
(2)乙方安排专人负责与甲方保持经常性联系并协调工
作;
(3)在提供项目代建服务的同时时,从甲方处取得项目代
建费。
三、费用承担与法律责任
1、 除双方事前商定,甲、乙双方分别自行承担在履行本合
同各自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
2、 甲、乙双方分别对自身在履行本合同中的各项活动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3、 乙方不对在其向甲方提供项目代建的过程中甲方人员
的行为承担任何商业或法律责任。
四、项目代建费及支付
1、 甲方对乙方提供项目代建向乙方支付项目代建费用。如
项目代建以外币计价,则该笔项目代建费按实际支付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基准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2、 项目代建费支付方式:
(1)第一笔项目代建费应该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甲方
支付给乙方,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0%。
(2)第二笔项目代建费应该在 工程竣工后10日内由甲方
支付给乙方,金额合同金额的50%。
五、保密与诚信原则
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负有永久性保密义务。未经任何一
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本合同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本合同实施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向第三方披露的,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同意。
2、 甲、乙双方相互负有永久性保密义务。对在本合同履行
过程中得到的有关对方和其业务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本合同实施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向第三方披露的,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3、 甲、乙双方相互负有永久性诚信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
单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与通过对方认识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有关的商业联系。如因实施本合同必须进行联系,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4、 以上各保密与诚信条款不因本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而失效。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和支付有关法律费用。
七、合同生效、修改与补充、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署后,任
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及各项条款。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合同
方能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就相关事项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有任何冲突或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3、 代建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收到代建报酬尾款
后,本合同即终止。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甲、乙双方因订立、解释或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向南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依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九、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陆份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第三篇:项目代建合同
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强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实现项目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政府建设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维护政府的最大利益,(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完成工程建设管理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建设管理代理项目情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4、进度要求: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总工期天。
5、质量要求:优质主体结构,且竣工观感得分≥85%。
二、项目组织机构
1、甲方成立项目建设机构或小组,负责监督、配合和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成立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代理的全部相关事务。
三、建设管理代理工作范围及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全部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服务工作。其具体内容如下:
(1)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选派项目管理人员;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计划(代建管理方案)和建设组织大钢,并报市发改委批准和项目业主同意;收集、编制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
(2)乙方在代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土建、水电、装饰施工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土建总承包单位资质应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受甲方委托独立完成或协助完成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各阶段的各类招标工作。工程建立应有甲方另行招标选定。
(3)负责该项目授权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并与各工程承包单位或货物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报甲方批准。
(4)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5)按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和建设期限,负责对该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实施统一有效的管理,协调参建各单 1
位之间的关系。
(6)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开工前准备,土建、水电、装饰工程管理,隐蔽工程等单项工程的验收、签证,以及组织该项目的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协助甲方办理权属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7)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整的移交给甲方。
(8)项目移交前,负责签订各类保修服务协议,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修复管理工作。
(9)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管理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甲方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10)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必须报市发改委备案、甲方同意并批准后组织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和甲方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四、甲方的权利
1、对本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事项有 最终的 决定权,建设过程中施工内容的 重大变更由乙方审核后报甲方确认。
2、有权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3、对该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监督各项招投标工作;
4、参与该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的合同谈判,并对合同进行审查和确认;
5、参与该项目建设工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6、对乙方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要求;
五、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行使甲方委托的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建设管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2、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工作后,获得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代建费及其他合理报酬权利。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出的书面函件予以明确的书面回复。
六、甲方的义务
1、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合理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
2、支持乙方顺利完成代建工作,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
境。
3、按工程管理代建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4、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退还乙方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5、由于建设工程中的重大变更引起的超投资事项,应按基建管理程序执行。
七、乙方的义务
1、按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保守甲方机密;
2、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为了甲方的最大利益行使甲方各项建设管理的权利。
3、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为甲方当好参谋助手,把好关,切实、优质地履行好服务工作。
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代建合同及投标书中工程管理的内容的承诺,按甲方要求完成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甲方负责,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
5、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健全与该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及技术力量。
6、乙方负责建设工程和设备在国家规定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的解决。
7、乙方对本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工程中标价及其支付方式
1、该代建工程中标价元,其中含待建管理费元,招标范围内造价一次死包,超支不补。
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市场风险(包括采用新的验收标准、材料价格波动,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风险等)、代建方的招标方案经踏勘后的现场条件。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方法:
(1)暂定材料价格
确定方式:暂定材料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招标确定供应商和价格,相关招标过程由乙方组织(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等),有甲方审定。
其结算根据甲方和乙方共同确定价格进行价差调整,调整的价差只计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
(2)暂定价项目
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招标确定价格, 相关招标过程由乙方组织(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等),有甲方审定。
其结算根据甲方和乙方共同确定价格进行价差调整,调整的价差只计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
(3)钢筋用量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结算单价按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4)由于设计变更部分额外增加部分以及签证部分造成新增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
①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结算; ②投标书中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类似的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后(如为材料价格调整、则材料价格确定按照暂定家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确定)结算;
③投标书中未有的类似综合单价,结算原则为:有乙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0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等计价规范,材料价格依据的信息指导价编制价格报经甲方,审计审核后再让利作为结算价格。
1、按建设进度付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和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工程进度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确定后报乙方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在发改委批准的资金计划额度内办理支付手续。
2、工程开工7日内甲方支付中标价款扣除暂定价、暂估价、预留金部分的30% ;
3、土建工程主体完工7日内付中标价款(扣除暂定价、暂估价、预留金部分)的xxxx(累计为中标价(扣除暂定价、暂估价、预留金部分)的xxx%);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项目审计结束并向甲方支付完整、合格的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累计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工程决算总价的xxx,剩余决算总价的1xxx除决算总价的xxx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外,余款一年内付清。
保修金在保修期结束后一周内无息返还全部保修金。
十、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有关项目资料,乙方工作时间顺延。
2、在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投资超概算由甲方负责。
十一、乙方违约责任
1、本工程如未达到乙方承诺的投标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所需整改费用,并接受不低于xxxxxxxx的经济处罚(按投标自报比例计,但不低于本条规定)。
2、乙方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乙方管理原因造成该工程未能按期完工,每延误一天,赔偿不低于合同总价的xxxxx(按投标自报比例计,但不低于本条规定且以合同总价的xxxx为限)。
3、乙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给甲方带来资金和名誉损失,责
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建设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不得变更,若要变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得到甲方书面批准,且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提供人员的条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不能履行代建合同的义务和职责,或者代建工作达不到代建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没收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提请市仲裁委员中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负责的前期手续结束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正式开工建设。
2、招标范围内部分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造价在乙方投标报价中相应扣除。
3、所有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文件附件都作为此合同的内容。
4、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只执贰份,乙方只执贰份。
5、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签订地:
第四篇:代建项目合同
工程
融
资
代
建
合
同
(示范文本)
甲方:阜康市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洽谈,就该代建项目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
1、项目名称:工程
2、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
4、建设地点:
5、项目总投资:
(以上内容以政府批复和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二、项目代建内容及方式
1、代建内容:
乙方作为该项目的融资代建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具体包括:(1)项目的融资工作;(2)前期报建审批、规划设计及办理相关许可证等;(3)开工前的三通一平;(4)用地红线以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有建安工程、配套设施工程;(5)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及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工作;(6)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它事项。
2、代建方式:
(1)甲方负责委派工地代表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2)乙方负责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并承担该项目的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直至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及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3、融资方式:(全过程融资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代建)
三、代建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
1、代建项目工期约定:年月日——年月日。
2、代建项目质量约定
(1)项目合格率100%。
(2)获优良及其以上奖励的工程项目,甲方按该项目获奖部分工程造价的1%奖励乙方。
(3)不合格工程,乙方除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外另按该项目工程建造价2%给予处罚。
四、双方责任及权限
1、甲方责任与权限
(1)负责协调乙方项目供地、拆迁工作,协调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规划、设计、招标、监理、质量监督、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及相关办证手续。
(2)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控制项目成本,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审核等工作。
(3)负责招标拦标价的审核确认。
(4)负责配合乙方向银行融通资金,为乙方提供项目融资的必要条件。
2、乙方的责任及权限
(1)负责按项目总投资的30%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返还。
(2)负责按项目的融资计划按时融资,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资金给参建单位。
(3)负责按规定公开招标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相关施工手续。
(4)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代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项目运作程序及资金保证措施。
(5)负责在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图预算审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
(6)负责每月末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经总监理工程师和财政委派中介签字确认的有关投资完成额、进度、质量情况的月度报表(详见附表);向甲方递交本月完成的征地、拆迁以及各种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及合同。
(7)负责及时将单项工程变更费用的变更项目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核。
(8)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合同所确定的代建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9)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按甲方要求将建安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2%作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在该代建项目,不挪作他用,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0)负责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手续;负责按国家保修规定做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五、工程建设成本结算的确定
1、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征地费用、拆迁费用、建安工程费、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及行政规费等、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贷款利息、所应缴纳的税费与其它财务费用。
2、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费按现执行公布的2023年昌吉地区相关定额(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与相应的费用定额按相应标准计算取费;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代建项目根据该项目所需最低资质标准确定具体取费费率(依招标文件为准)。前期报建、审批、规划审查、招投标费、行政事业性规费,质监、安监、检测检验费、监理费、规划设计费等费用,经政府批准减免的费用相应扣除。
3、融资代建项目财务决算: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量,财务决算按照工程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决算。经甲方签证的超出招标规定的工程量部分,参照类似工程计价或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决算。
六、投资回报及支付方式
(1)项目投资回报:现金回报和以项目投资参与土地公开出让的出让作为回报。
(2)通过银行融资的代建项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以现金回报方式回报的,在项目竣工结算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保证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不计利息)。
(4)采取以项目投资参与公开出让土地形式回报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乙方可将项目结算资金的70%用于参与任意一宗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乙方可以将项目结算资金全部用于参与任意一宗地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
(5)乙方以参与公开出让土地形式回报的,应按照各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国土、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工程资金的管理
1、乙方根据当年市政府主导投资推进的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按项目建设进度适时融入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如需提前融资必须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2、乙方按照《公司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委派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八、决算审核及工程验收
1、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乙方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竣工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奖惩措施
1、乙方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融资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代建单位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中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若未按此规定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按规定告知甲方的,其所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擅自变更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处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条款若与政府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有冲突的,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叁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年月日
第五篇: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
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
甲方: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23年12月9日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见附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共同承接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工作,为了更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投和代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23年12月9日签订的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约定进行投资和代建。
二、本项目资金筹集
1、本项目住宅部分的资金,可由广丁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来筹集。
其中一期住宅部分资金先由乙方垫付,待一期工程竣工后30天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筹集资金一次退还。
但一期非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中超面积部分的款项,同期到位并于工程建设中。
本项目二期住宅部分的全部资金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面积及其他措施来筹集,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程序进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如因拆迁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正常 履行并因此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下列合同或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23年12月9日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投资和代建合同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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