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秘密

新版《保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对普通人来说,“国家秘密”并非是个遥不可及的生僻词。今年2月,武汉市政府在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环保罚单时,就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隐去了被罚企业。媒体报道洛阳性奴案时也被指“侵犯国家机密”。

1949年以来,先后有两部法律法规界定过国家秘密。第一部是1951年6月公布实施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暂行了38年。

在《暂行条例》中,国家秘密多达17个种类,除涵盖军事、外交、公安、铁路、交通、邮政、气象测报、文化教育、卫生医药、立法、司法等领域外,最后一条还补充“其他一切应该保守秘密的国家事务”都属于国家机密。

在1950年代,今天报摊上到处售卖的《参考消息》都属于秘密级内部刊物,1958年允许高等院校师生订阅时,被许多人欢呼为“德政”。直到1985年,这份编译外电的新华社报纸才去掉了“内部资料”的报头标记。

1989年《暂行条例》被《保密法》取代,国家秘密在其中有了明确定义,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比如有的国家秘密天生“短命”,高考试卷的“绝密期”仅为“启封并考试使用完毕前”。

按照密级,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范围也开始收缩,减少到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等七个方面。然而,在确定国家秘密的主体资格及权限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因此出现了不少单位和部门对国家秘密标志的滥用。

2009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在为力拓“间谍门”谈判时,祭出的底牌就是涉嫌窃取国家机密罪。此外,一般国有企业都可以在单位文件上自行标注“密级”,“制造”国家机密。

在2009年6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多人指出国家秘密需“审滇界定”。人大委员邹萍认为:“‘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种提法无法量化和明确,也无法防止凭主观臆断随意界定国家秘密,只有那些不界定为国家秘密就难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才能界定为国家秘密。”

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于2008年5月施行,开始尝试为政府公开公共信息铺路,然而其与国家秘密的冲突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政府机关仍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政府信息公开。

比如地方“两会”期间,政府财政预算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上,多有“秘密,会后回收”的字样。然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其实属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如果这种事闹上法庭,究竟能够公开什么样的信息,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愿。

在美国,国会没有制定任何保密法,倒是有信息自由法和阳光法案保证公民获得信息的自由;瑞典有保密法,但详尽规定了保密信息的范畴,限制行政机关在保密问题上的自由裁量。

意见稿中,细化了原条款中“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等情形,将其具体界定为九大方面。

对此,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曾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这一条款的删除尽管“不会给保密留下死角”,但也意味着相关部门在界定国家秘密时会有一定的自由度,在实践中,可能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影响,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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