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题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23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23年1月1日访问.
13、张颖.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第三人请求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交通事故 体表 损伤 死亡 法医学检验
【Abstract】The system of forensic postmortem examin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traffic accidents causing death without significant injury through the body surface inspection. We can through the system of forensic postmortem examination to determine the cause of death for the victims' with slight injury on the body and their internal organ damage seriously. In summary,we can use the system of forensic postmortem examination scene investigation, vehicle traces and collision point inspection to judg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ision and death, reduction the fact and provide a scientific basis 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
【Key words】Traffic accident;Appearance;Injury;Death;Forensic examination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体表无明显损伤而导致死亡的案例很少见,其死亡原因通过尸表检验不能确定,但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解剖[1-2]。因此,本文主要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分析和探讨当事人尸表检验无明显损伤的交通事故,其系统法医学检验对责任划分的重要性。
1 案例资料
案例:某日17r36分,李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在城中街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到一家水果店前的路段时,将迎面相向而来的骑自行车的张某(女、11岁)撞倒在地,张某被送至医院救治,4个小时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接到报案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在肇事车辆上发现有剐蹭痕迹;张某所骑的自行车被家人带回家,但没发现与面包车剐蹭的痕迹;通过对张某所穿衣服进行检查,也没有发现有与面包车接触过的痕迹,这些痕迹可能在抢救途中被破坏。事故发生后,法医对张某尸表进行检查,发现张某右后腰处有条状的皮肤擦伤,其它部位未见异常。这种状态下并不能明确张某的死亡原因与肇事车辆的关系,张某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交警等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勘验肇事车辆及死者相关衣物等,然而并没有找到当事人和肇事车辆接触过的证据,由于张某的家属不同意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其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相关办案人员和法医组成研究小组一起讨论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大家一致认为只有对尸体解剖才能找到事故的真正原因,从而还死者和家属一个公道。小组讨论结束后,办案人员对家属进行了合理解释并说明了现在医学的局限性,只有通过尸体解剖才能明确死亡原因及与肇事车辆的关系,法医学尸体解剖发现死者的右肾有大面积挫伤、肝脏大面积破裂,这些损伤符合机动车的直接撞击后形成,结合案情、肇事车辆相关痕迹、死亡经过等综合分析认为张某的死亡原因为肝脏大面积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及相关办案人员结合法医的尸检报告和现场勘查、肇事车辆痕迹、碰撞点检查等相关资料来综合推断并还原事实经过,认为李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的左前角直接碰触到张某身体的右后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张某的右后腰有条形状的皮肤擦伤,从而导致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在这起交通肇事中,并没有找到和肇事车辆相接触的直接证据,办案人员分析和肇事车辆直接接触的可能是衣物等柔软的物质和肇事车厢接触,而衣服上的痕迹可在送死者去医院的路上遭到破坏。
2 讨论
2.1 交通事故中行人致伤机制与死亡原因分析
交通损伤属于钝性机械性损伤,其损伤程度与交通工具的部位特征、运行速度有关,具有损伤类型多样、形态复杂、死亡率高等特点。由于车和人均处于运动状态,机动车造成人体损伤的过程十分复杂,损伤过程迅速而短暂,分析和研究行人的致伤机制和死亡原因对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3]。
2.1.1 行人致伤机制
(1)机动车在行驶的途中带有巨大的能量。携带能量的公式为:E=1/2mv2(v为机动车行驶的速度,m为机动车的重量),由此可以得出,机动车的总重量越大,行驶的速度就越大,其自身携带的能量也就越大。
(2)机动车能量的释放时间很短。在机动车和人体发生碰撞后,短时间内便把其能量传递到人体身上。此过程可在物理学公式中体现:E=f(t2-t1)(f是作用力,t表示时间),机动车接触人体的时间很短,这也就说明作用了非常的大,强大的作用力就会有相当一部分能量被传到人体的内脏部分,对内脏的损伤程度很大,而外表的损伤可能会很小[2,4]。
2.1.2 死亡原因分析
(1)事故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场死亡,这主要说明交通事故对人体内脏器官带来巨大的伤害,由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死者的死亡原因也会有所不同,尽管其外表没有明显的损伤,但其内部器官在事故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例如肝脏大面积受损、脑干受损等。
(2)抢救无效死亡。一般情况下,这类伤者的重要内脏器官受到严重破坏,如肝、脾、肺等内脏器官的大面积损坏等等,伤者由于内脏的大面积出血产生失血性休克,送至医院来不及进一步检查就可能导致抢救无效而死亡。
(3)送医院后短期内死亡。有些当事人在被送至医院后,经过医院医生的全力抢救会暂时存有生命迹象,这类伤者主要是脑出血、脑疝等,在抢救中可能会出现并发症而死亡。由于这类患者在抢救中会有相关的病例记录,可以找到其死亡原因[5]。
2.2 法医学鉴定与客观处理交通事故
在此例死者的死因分析中,由于体表无明显损伤、送医院后短时间内死亡,很难通过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分析死亡原因;再次由于碰撞导致的能量在短时间内释放,其损伤有相当一部分能量被传到人体的内脏器官,对内脏器官的损伤程度较大;如不进行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将不能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和碰撞与死亡的关系,其交通肇事案中责任的划分将变得极其困难。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能强行解剖,很多家属并不同意对死者进行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这使得案件的处理增加了新的难处。因此,办案人员要向家属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以期争取到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通过法医学尸体解剖来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并结合现场勘查、肇事车辆痕迹、碰撞点检查等相关资料来综合判断碰撞与死亡的关系并还原事实经过,从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3 结语
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警等相关的办案人员在处理当事人外表无明显损伤致死亡的这交通事故时一定不能掉以轻心,不能因为当事人体表无明显损伤而得出错误的死亡原因和碰撞与死亡的错误关系。办案人员遇到此类案件时可通过监控资料、机动车的剐蹭、死者身上擦痕等,并结合系统法医学检验结果来判断碰撞与死亡的关系,进而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从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王葆元,张宏斌,王浩力,李伟.对体表无明显损伤而死亡的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及相关问题之探讨[J].内蒙古医学院学报,2023,34(2):181-184.
[2]雷江花.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23:1-6.
[3]刘丽英.交通肇事罪此罪与彼罪的若干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3:1-9.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本文作者:郭东旭工作单位:太原铁路公安处
附加伤特点浅析
笔者在检案中发现,铁路交通事故中附加伤特征与行为人精神状况有很大关系。精神正常者所形成的附加伤,往往具有创伤浅表(偶有切腕较深者)、损伤形态单一且部位比较集中、致伤工具多为锐器等特点;而精神疾患者形成的附加伤,通常具有创伤严重(如案例1)、损伤形态复杂且部位分散、致伤工具多种多样等特点。但是,无论何种附加伤,均具有非致命性、对伤后行为能力无影响或影响轻微的特征。正确认识附加伤损伤特征,仔细分析损伤形成机理,对鉴定人员推断行为人个人某些特征或心理活动情况将提供很大帮助和启示。
附加伤意义初探
(一)为查找尸源工作提供方向,缩小范围由于铁路固有特点,如线路跨距长、沿线周边情况复杂等,加之近年来社会人员流动加大,常常对铁路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确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当在尸体检验中发现附加伤时,往往提示死者在事故发生前某些生活信息或活动轨迹,为查找尸源工作提供方向。在上述案例中,起初均无死者的准确身份信息,由于对附加伤的及时发现和分析,为查找尸源工作大大缩小了范围,死者身份得以在短时间内查实。(二)为调查部门分析、认定事故性质提供依据铁路交通事故依据死(伤)者当时行为特征而分为意外、自杀两大类。实际工作中,仅根据死者损伤情况判断事故性质通常比较困难,往往需要结合大量调查访问等其他材料综合分析。但是,受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被访问人主观意向等多种因素影响,如事故发生时正值夜晚,或发生地偏僻无人,被访问人与事故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等等,导致常常难以获取能发挥重要作用的调查访问材料。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尸体检验中发现附加伤,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判断死者生前某些行为,进而为认定事故性质提供重要依据。上述案例中,事故发生时均无旁人在场,事故性质能够及时得以认定,附加伤的检验和分析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为依法、及时、圆满地处理事故提供科学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时,在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的两种情形下(即不可抗力造成的;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其他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铁路有关部门均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事故性质认定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判定事故性质所依据的各项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在尸检中发现、认定附加伤损伤特征、形成机理,并作为认定事故性质的重要客观依据之一,在认定事故系意外性质时,可以促使铁路部门依法、及时地对死者家属进行合理赔偿,避免延误事故处理最佳时机而使矛盾升级甚至激化。反之,在认定事故系自杀性质时,可以有效打消部分死者家属无理闹访、缠访,企图借机获得大额赔偿的心理。这样,在使事故得以及时、圆满地得到处理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事故各方合法权益,进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和谐。这些均在上述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杀人后移尸铁路的案例中,尸检中同样可检出铁路机车车辆无法形成的损伤,即他人加害时形成的损伤,此类损伤不应称为“附加伤”,事件性质也不是铁路交通事故,而是刑事案件,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如付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安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2003年5月9日下午,付某驾驶一辆翻斗车拉土,当行驶到某乡镇公路一弯道与迎面驶来的高某驾驶的拉土车交会时,两车将行驶在两车之间韦某驾驶(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碰刮倒在地上,并导致乘坐踏板摩托车的周某摔落在付某驾驶的车辆左后轮下被当场碾压致死,两车肇事后分别逃离现场,造成了本次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察,鉴定结论及调查取证,我队认定本次事故责任如下:1、付某驾驶车辆,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力,在车左后轮挡泥板刮到踏板摩托车工具箱,且左后轮碾压周某致死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下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之规定,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高某无证驾驶车辆,左前轮碰刮踏板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之规定,是引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骑摩托车人韦某及死者周某不负责任。该案案件材料反映,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韦某违章弯道超车引起的,韦某也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当事人付某不服申请交警支队重新认定,交警支队维护了原责任认定。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发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疑问后,开出介绍信和委托书找到省公安交警总队,希望交警总队能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他们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受理。检察院只有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该案责任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但又无法否定该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结果仍依据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周某(韦某之妻)大部分经济损失。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及道路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愈加突出。笔者现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初略的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司法实践上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也即是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有利的一面是对案情了解、熟悉,不利的一面是容易带个人主观片面性。而从刑事司法证据的角度加以深入的分析就不难看出,侦查人员同时又作出对案件起关健、决定作用的证据,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要求的。
笔者在多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在认定事故责任时经常考虑,甚至可以说考虑得最多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也就是说责任认定如何有利于民事赔偿。许多肇事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而不愿提出申请重新认定,甘愿自己承担与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现举这样一个实例:林某驾驶汽车装运石块(车厢内坐有一人)经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回家的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了下来,被车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当时根本不知道有人爬车,交警大队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林某并未提出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经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确认林某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为书证,并属于公文书证。因为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由此分析,事故认定书划入书证范畴似乎妥当。但如果我们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不难发现它的制作程序和证明力都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规定的书证要求不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是说公安人员即是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又是证据的制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人为认识。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然而从前面的分析当中,我们已经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论是作出该认定书的主体还是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司法证据体系中都是一种不确定因素,甚至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采信及变更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上述问题,是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正确量刑和处理的关健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到:
(一)正确界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法律地位。
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便于司法实践的延续性,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其作用和意义在于:(1)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2)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明确责任的重要根据;(3)鉴定结论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确实发挥了鉴定结论的作用。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交通事故处理;教学改革;实训项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23)17-0117-02
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是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的重要课程,近年来,所有公安院校都已经开设了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课程。这门课程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公安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让学生掌握公安职业岗位技能,实现公安院校学生作为预备警员的完整人格,从而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我国传统的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教学中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不能把所学知识灵活的运用到实际事件中。但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成为各个高校的新目标,公安院校也不例外。因此,改革传统的专业课程教学方法,从塑造“理论型”人才转向打造“技能型”人才成了公安院校迫在眉睫的任务。在这篇文章中,我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教学改革的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处理教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但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都侧重理论教学,对实训教学环节反而没有放人过多的注意力,学生对处理交通事故的技能掌握不熟练,无法真正投入到实际中去,这样的情况和这门课培养学生处理交通事故能力的宗旨明显是不相符合的。因此,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教学必须要贴近实战,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对学生基本技能和实战能力的培养。
一、课堂教学,师生共同转变教学观念
(一)变被动为主动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树立独立自主的学习观念,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做学习的主人。老师则要尊重学生的自主性,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完成任务。此外,老师也要发挥自我的主动性,把课堂打造的更加生动有趣,让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发挥独立思考的能力。传统的教学模式中,老师以言语的方式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则被动的接受。这样的状况禁锢了学生的思维,也造成了课堂的枯燥无味。在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老师要寻找典型案例进入课堂,在分析过程中则可以让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讨论,并要求学生必须积极发言,阐述自己的思考过程和结论,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老师是课堂的引导者和指挥者,学生才是教学的主角,课堂上,学生不仅可以在老师的教学中获得知识,还可以从他人的见解中获得思考,从别人的错误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当然,获得这些的前提是学生要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充分把握课堂的各个环节。
(二)加强团队合作
教学项目必须针对专业岗位工作任务来设计开发,交通事故处理课程就是围绕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业岗位来开发的。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必须熟悉警务执法工作情况,并且要能够提取警务执法工作过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将工作任务融入到教学中去。仅仅依靠老是一个人的力量课程教学项目是很难完成的,应该组建教学团队,让教师在教学团队的协作下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并做好教学项目的开发,使其更符合教学实际和工作实际。在学习过程中,以学生之力也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规定的工作任务,学生必须建立实训小组进行合作。实训小组是根据警务执法工作的特点来建立的,可以有效弥补学生问的知识缺陷,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还能加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增强交际能力。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的教学中,加强团队合作是老师和学生共同的任务。
(三)检验与考核
考核是老师检验教学成果和考查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程度的重要途径。中国的考核形式多为试卷考查,即让学生做老师规定的题目,并以题目完成的准确度来看学生的知识掌握。实践表明,这种考核方式是存在弊端的。部分学生为了获取高分不惜采用作弊的手段,而这也让老师无法看清学生的真实水平,考核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重复出现,交通事故处理的课程教学有必要进行考核方案的革新,制定出科学有效的考试方案。首先,考试标准的制定应根据实训的目标要求和实训的难易程度来确定,考核必须激发学生参与实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考核中进行自我总结并获得实践能力的提升。其次,考核的形式可以采用学生互评和老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不单纯的依靠卷面成绩,而是综合确定考核成绩,让学生心服口服的同时也让老师充分了解学生对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接收和应用程度。
二、实训教学,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训教学是要求学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技术标准的要求,从受理案件开始到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实际参与模拟全过程,并制定出法律文书的教学方法。实训教学注重对学生观察思维、实际动手、自主学习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对于提高学生的基础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有重要作用。
(一)确定实训目标
实训目标就是要明确本次实训要让学生学会什么样的技能并达到怎样的标准。实训项目主要有两种类型:单项技能训练项目和综合技能训练项目。顾名思义,单项技能训练项目就是以突出单项技能为目标的训练,训练目标必须明确单一。例如交通事故现场物证的提取就属于单项技能训练项目的内容。综合技能训练项目则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以把专业知识与
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综合技能等融合在一起为目标。
(二)选择实训项目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训项目应选择既考查基本技能又注重实践的项目,例如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现场访问、交通事故认定等。实训项目的选择对于学生的事故处理能力有较大的影响,不同的实训项目带给学生的是不同的技能。基本技能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所以实训项目的选择要突出基本技能的训练。但只掌握基本技能是明显是不够的,公安院校的学生还应有更高层的追求,老师在选择实训项目是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安排实践性强的科目。除了内容,一般来说,在进行实训项目选择的时候都是先进行单项技能训练项目,然后才是综合技能训练项目。
(三)实训案情的设计
实训案情设计要合情合理,可以是某个典型案例的精心设计,也可以把几个案例的情节进行综合配置。同时,实训项目的场景要根据实训项目的内容来设定。如果案情设计不符合此次实训项目认定的目标,那么将达不到让学生掌握某项特定技能的目的。
(四)实训项目的实施与演绎
情设置结束后将学生分配成不同的角色,进行案情演绎,共同完成实训任务,这样可以让学生更直观的感受案情,对案情有一个更清晰的把握。但并不是每个情节都能进行演绎,比如为了提高学生对交通事故碰撞过程的了解,需要对碰撞形态、碰撞参数设置及其参数不确定性进行分析,此时的现场车辆碰撞就不能被进行实践。因此,在进行案情演绎的时候还有必要利用一些计算机仿真的方法来辅助研究。当然,必须要选用一款成熟、可靠、稳定且扩展性强的,能够满足各种不同类型研究需要的计算机仿真系统。Pc-Crash仿真软件就是这样一款能够运用于课堂仿真实践的计算机软件,它可以对机动车与行人及翻车的交通事故类型进行完全的三维动画展示。它的优势在于既拥有丰富的车辆数据库又可以清晰地、高效地仿真交通事故元素在交通事故中的运动状态。完整清晰的案情展示是实训项目中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学生认识案情、进行案情分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除了利用学生进行演绎,借助计算机仿真系统再现学生做不到的情节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此外,对于单项训练项目和多项训练项目,其演绎和实施方法是不一样的。单项训练项目多把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训练,每个小组可以同时进行训练,也可以依次进行。而综合训练项目则可以把学生分成不同的任务组,每个小组每次承担不同的任务,达到全面训练目的。
(五)实训项目的总结
实训结束时要认真进行总结讲评。在总结时要指出好的方面并发展好的经验,对于存在问题同样也要明确指出,并提供改进建议。某些普遍存在于学生中的问题,老师则最好亲自做出示范,让学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就不会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了。
三、结论
交通事故处理课程作为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对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着重要作用。如何使学生更好的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技能并获得实践能力是我们在进行课程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课堂教学和实训教学是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的两个环节。我们不仅要转变课堂教学观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给学生全新的教学体验。我们还要关注传统教学设置和模式中均被忽视的实训环节,让学生贴近案件,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行动的能力,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课程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教学效果的改善与学生技能的提高也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才能看见成效,因此,我们必须对教学改革有信心、有耐心,一步一步地进行下去。同时,我们又不能止步于目前的教学改革方案,我们要关注变化的实际,随时做出修改。
参考文献:
[1]朱吉龙.侦查课程教学实训教学法研究[J].公安教育,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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