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格式及范文 刑事申诉状怎么写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1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写明原终审**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阅读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1)

——申诉状范文

申诉状范文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 首部应写明以下内容:①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②争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诉人。

  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用工性质、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

  单位应写明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人姓名、职务。

  有委托**人的,应写明**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2. 正文应包括:①请求事项: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请求事项要具体明确。

  ②事实和理由:应简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方式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争议的形成过程和争议的焦点;主要证据(应说明证人姓名、住址、物证、书证的来源等);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3. 尾部应包括:申诉书提送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姓名或名称(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诉人人数提交),物证、书证件数。

  申诉申请书,叙述的事实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请求事项要简明扼要,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2)

——行政申诉状格式

行政申诉状格式1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提**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81.76*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改造。19**年经县**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律师的**材料和知情的东街**群众证明,县*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提**讼,希望能依据《*******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正确、及时**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志在《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和*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人民**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赋予公民的合法**!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

  申诉人:罗**,陈**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3)

——行政申诉状的格式

行政申诉状的格式1

  行政申诉状的结构如下: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再审,以纠正原审裁判不当。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申辩以利再审**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紧扣原**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依据正确的法学原理和条款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5)呈递**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即有关证据的种类和件数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4)

——刑事申诉状样本3篇

刑事申诉状样本1

  申诉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200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申诉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事项:

  **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见案文10),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申诉人无罪。

  宁国市公检法对明知是无罪的经济纠纷,而以合同诈骗来追诉,**合议庭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属于经济纠纷。但****委员会枉法判决有罪。上诉宣城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宁国**重审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伪证,作为定罪证据,判处李峰犯 "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年六个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错案。但宣城中院"将错就错"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新的原件证据,证明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不服宁国**直接改罪名判伪造公司印章罪,上诉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审庭审中,要求**方对改判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证据,进行质证、查证时,才发现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总**合同" 是一份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原件认证、查证。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上面盖的章是举报人沈雪芬自己伪造的。她利用丈夫地税局**的人情关系,就用那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复印件合同,向*机关报案,先是企图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来敲诈申诉人的合法利润,未得逞后,就想方设法追诉、陷害申诉人。

  *在侦查中,就凭那份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总**合同"复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去收集申诉人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词,还请他们提供真合同专用章的印模。一边隐匿报案的'伪证,一边用收集的证词来证明申诉人是冒用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实际上*部门所收集的证词、调取的真印模,只能证明沈雪芬报案的复印件上盖的章是伪造的,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伪造公章的行为。

  ***中,我们已经把证明无罪的原件证据复印后,交给了**科科长陈俊和副检察长储兴旺,结果**方在两次****中,人情干预,徇情枉法,企图达到追诉申诉人有罪为目的,隐藏了我们交的未盖章的原件证据复印件,又隐匿了*立案中盖章的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不出示、不质证、不查证。结果,宁国**在法庭**中也没有质证、认证、查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刑事申诉状样本2

  申诉人:熊秉文(被告熊尚琴之父)

  申诉人:孟在芬(被告熊尚琴之母)联系电话:3678057

  委托**人:田文刚,**乾坤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联系电话:130 458509 4608 1(办)

  申诉人因熊尚琴故意**一案,不服新疆*尔**区****市中级人民**2004年9月14日(2004)乌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市中级人民**(2005)乌中刑监字第1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原判定性不当,量刑错误,轻罪重判,要求重新**,**改判。

  事实与理由:

  第一、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熊尚琴是“持刀向被害人舒泽琴胸部猛刺一刀”的故意**,这不符合事实。

  被告熊尚琴当庭辩解称其是“失手”刺伤被害人舒泽琴的,她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她是这样陈述案情的:“我把舒泽琴叫到客厅,开始大口喝酒,问了几次舒泽琴还是不说话,我一生气用烟头在胳膊上烫了三个深深的印子,舒泽琴直骂我。在酒精的作用下,所有的伤痛袭上心头,我拿出刀朝自己胸口捅了一下,血流出来,舒泽琴吓得大哭,冲上来夺下我的刀,她本想把刀扔到外面,不巧的是刀落在了沙发上,趁她不注意,我把刀藏在了袖筒里。我们站在楼道里,准备到楼上她姐家说话。我从舒泽琴手中拿过钥匙,走到她姐家房门口正准备开门时,她姐姐来了,夺过钥匙扭身就跑,我跑去追,舒泽琴扑上来阻拦,我胳膊一挥,只听到舒泽琴一声惨叫,倒在了地上。我吓得大哭,有人报了警,舒泽琴被抬走了。看着那些人在眼前晃,我脑子一片空白,又朝自己捅了一刀!”

  案发现场只有三个人,被告熊尚琴,被害人舒泽琴,还有一个是被害人的姐姐舒泽芳。且不说在混乱的状态下舒泽芳在向相反方向奔跑看不清身后发生的事情,**她是受害人的姐姐这一点,她的证言的效力就大打折扣,让人怀疑(据说她的证言数次都不一致)。

  我们来看看这位唯一的现场目击人舒泽芳她是怎么说的:“回到租房后见到妹妹舒泽琴正在阻止熊尚琴开租房的门,我便上前从熊尚琴处要来钥匙,熊尚琴让我开门,我拒绝并准备下楼,熊尚琴追来将我拦住,要求我开门,我拒绝后,熊尚琴便往七楼过道窗户上爬,舒泽琴便去拽她。当时熊尚琴半转过身,舒泽琴在她右边站着,熊尚琴持刀朝舒泽琴胸部捅了一刀”。

  请看,唯一的目击证人舒泽芳证明了三件事情:一是被告熊尚琴在“往七楼过道窗户上爬”!二是被害人“舒泽琴便去拽她”!三是“当时熊尚琴半转身”!

  那么,案情就应该是这样的:喝了酒的被告熊尚琴手抓刀子在爬窗户,被害人舒泽琴去拽她,她不让拽,身子还没完全转过来的猛一挥手之间,刀子捅着了舒泽琴,正巧刺中胸部!

  但是,请注意,刀子没有刺入被害人身体深处,留在被害人的身上,刀子仍然攥在熊尚琴的手里!“猛捅一刀”,为什么刺得很浅?

  被告熊尚琴认为自己没有杀害舒泽琴的故意,当时喝了酒,晕了头,连自己也说不清是怎么一回事儿!唯一的目击证人舒泽芳已经为被告不是故意**的辩解作了旁证:熊尚琴爬窗户,舒泽琴去拽,熊尚琴在半转身状态下捅着了舒泽琴!但是,这个事实,没有出现在一**决书当中!这能算是事实清楚的判决吗?从损害结果来看,熊尚琴的行为虽然导致了被害人舒泽琴**的后果,从法学理论来看,显然构成过失致人**,怎么能定为故意**呢!指控被告熊尚琴构成故意**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熊尚琴没有故意**的**动机,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她为什么要**,一**决书中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和相应的陈述。开始,此案是定为过失致人**的,一直到逮捕被告人的时候还是这个定性(见《逮捕通知书》),到正式**才改变了定性,但是,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

  第二、很长时间内,被告熊尚琴并不知道舒泽琴已经**,这能直接证明其主观上的**故意不存在。

  本案证人踪文文的证言:“其出门碰到房东,房东说熊尚琴把舒泽琴给捅了。其回到宿舍见熊尚琴在卧室里,当其准备打电话时,熊尚琴说:‘不要打,没事的’。”证实她不知道行为的性质和问题的严重性。

  本案案发在2004年3月24日,但是在2004年4月8日,被告熊尚琴从看守所给家人寄出了一封信(有带邮戳原件),信中有这样两段话:“由于我的过失造成了这种后果,我真的很后悔”,“请你们多去看一下舒琴,代我表示歉意,希望她能原谅我”。显然,她以为自己过失误伤了舒泽琴,还在想求得她的原谅呢!这封信证实她根本不知道舒泽琴已经死了,也就间接证实她主观上没有**故意。后来,她才知道舒泽琴死了。但是,即便是在法庭**当中,虽然时间已经过了近半年,她的交代仍然是始终一致的:自己是过失伤人,十分后悔!没有**的故意!

  连被害人是否**都不知道,她的'主观故意如何确定?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能证明熊尚琴主观上存在**的故意,也就是她追求这个目的的故意,这只能表明她并没有**的故意!又怎么能够定性为“故意**”呢?

  被告熊尚琴前后曾经向自己捅了两刀,她为什么要戳自己?这个案情在判决书中为什么只字未提、没有一点反映?这能算是“事实清楚”吗?“故意**”为什么要捅自己?这怎么解释?如此关乎人命的大事,事实怎能不搞清楚呢?我们认为一**决书在案情的陈述上很不完整,没有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第三、案件定性的错误必然导致量刑失当。

申诉状应该怎么写

  本案属于突发事件,由于来得突然,被告熊尚琴并不知道舒泽琴已经被自己所伤致死,以为只是受了伤,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她立即报案或自首,因为她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儿,*人员已经来到了现场,单位负责人也证实,出事后,熊尚琴给***打了电话。但是,如下情节在量刑时怎能不考虑:

  她没有逃离现场,不逃避责任,配合了*机关;

  她和被害人以往没有私怨恩仇,亲如姐妹;

  她任何时候没说过一句要**的话,而是捅了自己两刀!

  她在过去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

  出事以后,在信中她并不知道伤者已经**,还在为自己的过失感到愧疚;

  案发后,老老实实接受**,悔罪态度诚恳。

  即便是故意**罪,也不是都要判**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比如当场出于义愤而**就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从轻量刑。我们无法看出一审**从重判处被告熊尚琴**的情节是什么?

  我国刑法有一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被告人熊尚琴还是一个未婚、涉世未深的女青年,因过失伤害了他人,其也悔之莫及。为了切实体现刑法原则,应该在量刑上表现出来是给她重新做人的机会的,不应该一下子就量在了极刑上,因为她显然不属“非杀不可”的人!何况,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激情**”、“义愤**”,都是属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即便被告熊尚琴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也属于“激情**”的范畴,属于“情节较轻”,也不应该适用**,而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任何故意**案件,行为人没有**动机是不可能的。然而一审**对本案被告的**动机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动机、目的解释不清,如何对案件定性?如何保证办案的准确性?

  第四、指控熊尚琴故意**证据不足。在被告并不承认**机关的指控,否认自己是故意**,所陈述的案情与**机关的指控有本质的不同的情况下,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诉讼证据一定要充足,要过硬,才能给被告定罪。而本案,当时现场只有三个人,被害人已经死了,只剩下两个人,一个是被告,一个是被害人的姐姐舒泽芳,可是她并没有证明是正面“猛捅一刀”,而是证明了被告熊尚琴是在“半转身”的状态下,捅着了舒泽琴!这种状态下只存在误伤的可能!实际上印证了被告熊尚琴辩称过失伤人的事实。这是最重要的证据了!其他证据都是间接的,可信度很差了!因此我们认为,指控熊尚琴故意**证据明显不足。**方并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能证明是“猛捅一刀”,只有一个人看见了,并且这个人还是被害人的姐姐,但是她证明是“半转身状态”!

  第五、被告熊尚琴没有上诉不**服判。由于条件所限,近亲属与被告互相沟通有困难,本案实际上是耽误了上诉期,根据被告熊尚琴的法庭供述,她认为自己是过失伤人,**机关指控她是故意**,她是不服的。即便是表示不上诉,也是一时冲动的结果。她可以不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作为她的近亲属,我们要为她的生命负责!我们也要求人民**为她的年轻生命负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对本案的判决是错误的,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量刑畸重。本案存在的疑问太多,并且是重大疑问:为什么要**?原因?动机?故意**为什么要捅自己两刀?故意**为什么要爬窗户?被害人为什么要去拽她?刀刺的为什么很浅?为什么很长时间内不知道被害人已经**?这些疑问不解决,案件能算是清楚吗?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应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熊尚琴只构成过失致人**罪而不是故意**罪!对此,特提出申诉,要求弄清事实**,做到罚当其罪,**改判!

  此 致

  新疆*尔**区八家户*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5)

——劳动纠纷申诉状3篇

劳动纠纷申诉状1

  申诉人:

  郭某某,男,汉族,198 年 某月某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某某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人:abcd 职务:董事长 电话:

  地址:**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电话: 010- 传真:010-

  申诉请求

  1 要求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支付所欠 申诉人的劳动报酬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2 若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未支付,则请求责令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内除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另行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支付应支付款项100%的赔偿金;

  3 若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未支付所欠报酬以及补偿金和赔偿金,则请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系被申诉人公司的员工,因被申诉人拖欠劳动报酬等原因,从被申诉人处离职。离职后先后多次找被申诉人要求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但是未予支付。2011年6月13日,被申诉人申诉人签署欠条,再次承认拖欠申诉人劳动报酬。并承诺在2010年10月1日前付清。但是时至今日,分文未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的,应该支付25%的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主管提出**和申诉,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对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申诉人特请求海淀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此致

  **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诉人:

  附:申诉人身份证 份

  被申诉人所签署的欠条: 份

劳动纠纷申诉状2

  申诉人:xx县人民*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人:xx,办事处**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xx街道办事处不服(2013)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撤销(2013)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2013)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3)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2013)xx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 2013年2月1日又作出了(2013)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为“原告xx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稳定的**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2013年以前的**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的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构成劳动关系,*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清算**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99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负责清理”。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199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的终**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013)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99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撤销(2013)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2013)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

  xx省xx县人民*xx街道办事处

  二○一○年六月十日

劳动纠纷申诉状3

  申诉人:肖西满,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陈咀村。

  被诉人:天津派森科技责任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乡小王村东杨石公路南侧

  法定**人:王劲松

  事实与理由:

刑事申诉状怎么写

  申诉人于自2011年5月3日开始到天津派森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1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诉人交纳各种社会保险,2011年12月9日申诉人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七根肋骨骨折、脚踝骨折。在申诉人被车撞伤的.第三天,天津派森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在未做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口头**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

  请求事项:

  1、撤销解雇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2、补签劳动合同,并补偿申诉人自2011年6月起的双倍工资。

  3、为申诉人补交自2011年5月开始的各种社会保险。

  4、享受工伤待遇,项目如下:

  (1)医疗费:¥18000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2000元

  (3)护理费: 3128元*40%=1251.2元/月

  (4)停工留薪期待遇:自2011年12起补发1500元/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00元*10=15000元

  (6)后续治疗费用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劳动监察大队***理。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监察大队

  申诉人: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6)

——想被害人申诉状

想被害人申诉状1

  申诉人:徐兴能,男,汉族,1938年8月22日生,农民,文盲,系本案被害人徐文素的父亲,住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委会38号,联系电话:13769155669。

  **人:肖**,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徐文磊,男,身份证号:532224198202234731,住昆明市双桥路136号。系本案被害人徐文素的弟弟,联系电话:13769155669。

  申诉人:徐文果,男,身份证号:530381197812034733,住芒市大街66号。系本案被害人徐文素的哥哥。

  申诉人:徐娇琼,女,身份证号:530381197205214740,住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委会255号,系被害人徐文素的大姐。

  申诉人:徐皎月,女,身份证号:532224197603114728,住曲靖市建设路127号,系被害人徐文素的二姐。

  被申诉人:代贤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住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公所老营村137号,现服刑于云南省第四**一监区。

  被申诉人代贤峰入室**、抢劫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原**决,以徐兴能的名义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诉书和手续。现因该案同案犯均已归案,申请人也阅取到了原审全部案卷卷宗材料。全部申请人除坚持上次申诉请求和意见外,现**提出以下补充申诉请求和意见:

  请求事项:

  1、再审时**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2000)曲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重新**。并与代贤峰同案犯肖玉、浦绍丙并案**;

  2、**建议检察机关追究代贤峰故意**罪的刑事责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贤峰**,并立即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一、代贤峰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1、一审**机关没有依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人参与刑事诉讼,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剥夺和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

  2、曲靖市中级人民**(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没有传唤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受害人近亲属到庭,违法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应当在**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的**性规定,从而实际上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在**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回避申请权,陈述权、举证和质证权等诉讼**。

  3、曲靖中院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性规定,在宣判后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导致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权。

  4、曲靖中院没有按《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告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曲靖中院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三日以前**。其**日是2000年5月9日,**日为2000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12页)。三日以前**应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迟应在5月8日****事项。

  二、上述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造成代贤峰自首的错误认定,甚至也造成代贤峰所谓“胁迫**”谎言的存疑。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决完全没有公信力!

  正如申请人在《刑事申诉书》所述,代贤峰**获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后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不是自动投案。而所谓“胁迫**”的谎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贤峰在案发前就赊过被害人的烟,但欠钱不还(有被害人生前记账本为证!),被害人追讨过,代贤峰早就怀恨在心了,其故意**的歹意早就有了。另外,如系被胁迫而**为何要暴虐**30多刀?!最后,代贤峰在之后关于“胁迫**”的说法与其到案当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见一审卷宗第45、46页),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请人被剥夺了诉讼**,这些都无法向法庭陈情。导致代贤峰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三、原二审完全应当并可以查明原一审及其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违法乃至完全剥夺当事人诉讼**的严重违法行为,从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纠正。但二审却没有查明并**发回曲靖中院重新**,严重违法!**是错误和违法的判决。

  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30-34页,为该案的全部送达回证。这5份送达回证分别是给曲靖市*、代贤峰(两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处的,根本没有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任何送达回证。通过卷宗**,二审**完全可以也应当查明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但二审**既没有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也没有按《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性规定,对"侦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进行**!竟对如此多的违法完全不处理,还有什么公正和**可言呀!原二审的违法造成一审**存在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和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明显情形没有被纠正。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诉讼存在剥夺当事***和法定程序违法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这是刑诉法的**性规定,故原二审也严重违法了,**应当纠正。

  四、代贤峰构成故意**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定罪错误,也应当**纠正。

  1、代贤峰供述中明确表达了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和预谋。宣威市*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48页、49页中代贤峰说,“浦绍丙说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这样就说定了。”这说明,抢劫前代贤峰就有杀死被害人的预谋和主观意志,其动机是因为被害人是熟人,要**灭口。代贤峰杀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无疑。

  2、代贤峰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反映代贤峰**30多刀,**意图明显,行为极其残忍,是明显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贤峰也多次供述杀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50页,代贤峰说道“我杀第一刀时,她叫了一声救命,我跳进去杀时,她叫说她不敢了,就说了这两句话。”这还说明:一被害人求饶了,代贤峰仍不放过;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觉了,但代贤峰之后仍残忍**几十刀才放手!这样的行为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那还能是什么?!

  3、代贤峰明显有故意**和抢劫两个**犯意,抢劫是为财,**是为灭口,显然是两个**的犯意。代贤峰供述系因为熟人,要灭口才杀死被害人,该动机与抢劫好像确有事实的关联,但却与刑法上的抢劫罪没有关联。其**灭口行为明显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的”这一情形,而是必须惩罚的单独的故意**罪行。“抢劫致人重伤、**的”应当是指在抢劫的犯意之内,为了劫到财物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是**的情形。该情形中的暴力或伤害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暴力仅限于劫到财物的目的范围之内,范围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预谋害命;一是暴力的当场性。而代贤峰**是为了灭口,经预谋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权的**罪客体而不是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罪的混合客体,**目的是增加破案难度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当场劫到财物,这已经完全不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或是伤害行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体也无法被抢劫罪的犯意、客体所吸收或涵盖了。另外,当时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财物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了,代贤峰仍继续**,也不具备抢劫罪中暴力的当场性的特征了。因此代贤峰的**行为完全具备故意**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同时定其故意**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从刑罚上来看。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或者十年以上****。而“抢劫致人重伤、**的”,则是处十年以上****、****或者**。故意**的,首先考虑判**。“抢劫致人重伤、**的”刑罚明显比故意**的轻。如果抢劫时因为灭口而**的,结果只定抢劫罪,这就意味着,故意**并且抢劫的,刑罚反而比只是故意**的轻了。这明显违反了罪罚相当的刑罚原则。如果这样,岂不是要在刑罚上“鼓励”抢劫时**灭口?!

  五、现在出现了重大和关键新证据,完全可以**代贤峰“胁迫**”的谎言。**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将代贤峰和刚抓获的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

  肖玉、浦绍丙两同案犯先后已**获,均已被批捕,其中,肖玉已被移送****。**意见书认定肖玉仍为“放哨”,两人也均否认“胁迫”代贤峰**!以上关键新证据完全**了代贤峰的谎言,请****进行调取,**再审,并将代贤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当庭对质。已期能公正**,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实。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告慰亡灵,并给申请人和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

  申诉人: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7)

——最新民事申诉状样本

最新民事申诉状样本1

  申诉人:钱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住址:省略

  法定**人:刘女士 ,女 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人:焦春伟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略

  地址:略 邮编:200030

  申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对徐汇区人民**(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03年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2005年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2004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2、那么第二点“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了。在第一次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已经呈现出“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这些从申诉人的同事对申诉人“变成憨大”的戏称就能说明。看到申诉人出院以后,被申诉人就要求申诉人马上上班继续出车,申诉人的妻子下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诉人只能继续上班。一审**以此认定申诉人已经病愈是毫无根据的。

  3、一审**认定事实的前后矛盾还体现在,既然要是以医院的证明认定病愈,那就应该是5月20日,而判决却是以5月28日为认定治愈的时间,那就是以上班作为认定治愈的依据,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再次因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伤残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诉人1996年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后经常出车,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气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发生交通事故,也说明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治愈,并一直处于“精神病性症状”,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诉人才停止叫申诉人出车的。

  三、二审**以“工伤鉴定的日期在煤气中毒与**后”“不能认定该伤残是何种事故造成”所以认定“工伤医疗期至2002年5月28日”,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毫无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02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没有对申诉人造成伤害,更不会造成申诉人六级的伤残,申诉人的伤残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气泄漏事故造成的。两次工伤鉴定依据的都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导致申诉人“精神病性症状”的。因此申诉人认为二审**在**时根本就没有查明申诉人是何种类型的六级伤残。

  退一步讲,不管是哪个事故造成的,都是工伤事故,既然是工伤事故致残就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等,这是申诉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级伤残,2003年与2005年的伤残鉴定也足以证明伤残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诉人更应该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更何况伤残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这本身就是二审**应该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实,而二审**就以简单的一句“无法认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剥夺了一位工伤致残程度六级的工人受法律保护的**。

申诉状咋写

  2、其次,申诉人认为“哪次工伤事故造成的”与“医疗期”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没有治愈,申诉人就需要医疗费,就需要伤残津贴,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主张并且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显示伤残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审**对该事实没有**,但是即便如此,**也应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申诉人经过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处于工伤致残六级的状态,并且一直持续,且一直需要治疗,申诉人认为依此要求伤残津贴和医疗费以及其他损失完全有法律依据。

  四、申诉人现在非常困难,希望**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查清事实,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现在伤残情况日益严重,需要专人护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申诉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资非常低,儿子仍然在校就读,生活状况非常艰难,现在被申诉人连基本的医疗费都不支付,所以申诉人只有依靠法律来讨回自己应该享有的**。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收到本申诉书后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核实,**对原**决提起再审,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

  申诉人: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8)

——民事申诉状的常用

民事申诉状的常用1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万元***。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提起申诉,请求人民**重新**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9)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作出的(2012)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2)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11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12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贷。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


申诉状格式及范文(扩展10)

——行政再审申诉状最新版

行政再审申诉状最新版1

  申请人马桂英,女,汉, 1944 年10 月17 日生,身份证号65412319441017578x 第四师65 团社区退休职工,住该社区。

  被申请人辛三女,女,汉, 1945 年5 月17 日生,第四师65 团社区退休职工,住该社区。

  申请人马桂英对第四师中级**(2014) 兵四民终字第

  101 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一、根据民诉法第200 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 2014 )兵四民终字第101 号民事

  判决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

  撤销第四师中院( 2014 )兵四民终字第101 号

  民事判决,驳回辛三女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辛三女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二**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的原因是因辛三女多次烧马桂英的柴禾院墙引起的纠纷,马桂英发现辛三女烧白己的柴禾院墙,这些柴禾是马桂英辛辛苦苦从远处拉回来挡院墙用的( 30 多只鸡被偷了,才拉柴禾挡院墙),看见辛三女烧柴禾院墙才拉她去社区找**,她不去,于是两人发生争执,马桂英才在辛三女脸上拍了一下。过错责任在辛三女,马桂英没有伤害意思,只是正当防卫行为。

  (二)本案中辛三女点火烧马桂英柴禾院墙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侵害了马桂英的财产权益,难道对放火行为不应当阻止吗?让星星之火燃烧成熊熊大火吗?马桂英以正当防卫措施保护自己的柴禾院墙错在哪了????

  综上所述:

  申请人马桂英认为:这起纠纷是辛三女烧自己的柴禾院墙引起的,马桂英打辛三女一下是为了阻止其继续烧柴禾院墙造成更大损失,是保护自己私有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过错。

  请求上级人民**准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呈 人民**

  申请人

  2015 年3 月2 日

  证 明

  2013年5月份王梅叫我说找一辆车去65团,她妈妈家家有急事,我就和我朋友贺永强、王梅一块去了65团王梅妈妈家,到了王梅她妈妈家看到她妈家前院西面院墙在着火,我当时就用手机拍了多张照片,以上情况属实,我和贺永强都可出庭作证人。

  证人:

  2015 年3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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