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论文(精选5篇)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第1篇
书院的社会教化功能
书院是儒家文化的一种载体,“以诗书为堂奥,以性命为丕基,以礼义为门路,以道德为藩篱”(王会厘等:《问津院志·艺文·问津书院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书院尤其重视道德教育:订立学规,用封建纲常伦理来约束规范士子的行为;祭祀先圣先贤,以此树立楷模,引导士子见贤思齐。通过各种制度的实施,书院培养出许多传承忠孝之道的伦理型人才。他们在非常时期所表现出的高尚气节令人动容。南宋末年,元军包围长沙三个月,“长沙之陷,岳麓诸生荷戈登陴,死者十九”(《宋元学案·丽泽诸儒学案序》)。饶州城失守时,白鹭洲书院的创建人江万里投“止水”池而死,左右及儿子也相继投入池中,以示“与国为存亡”。最典型的是曾就学于白鹭洲书院的文天祥。德祐(1275年)初,元军进逼宋都临安,文天祥抱定以身殉国的决心,毅然应诏募兵勤王。临安陷落后,文氏仍坚持抗元斗争,后被元军所俘,从容就义。他留下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诗句,激励过无数代中华民族的志士仁人。由上可见,书院对士子进行道德教化的成效非浅。书院还直接对社会成员进行教化,问津书院明代山长萧继忠与某屠户的对话极为典型。萧氏在一屠户家避雨,屠户问道:“萧先生乎?近来所讲何学?”萧答:“不过平常日用事。”屠户又问:“所讲某等亦可为否?”萧答:“何不可,即如尔业屠,戥称如制即是圣贤事……今教尔每事只要问此心安否,心不安处便不做,便是圣贤学问。”(《问津院志·讲学·记萧康侯逸事》)在一个偶然的场合,萧山长几句深入浅出的话语,深深触动了屠户的心灵,使其从此以后“悉改向所为”。又如,清初施愚山在福建的景贤、鹭州两书院设坛讲学,在讲到“长幼有序及兄弟之恩”时,“有兄弟具牒互诉者亦在坐,听毕相持大恸,各出袖中之牒而燔之”(杨家骆:《书院制之缘起及其优点》,《东方杂志》第37卷第15号),兄弟俩尽弃前嫌,和好如初。所以,有人赞曰:“然则书院之设,所以正人心,存天理,其有关于世教岂浅鲜哉。”(《问津院志·艺文·讲学原序》)
书院的知识传播功能
书院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上层显贵垄断教育的特权,为下层百姓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首先,书院教育培养了众多的优质师资。“士之仕也,犹农之耕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的这句话说明,在古代中国,读书做官是天经地义之事。而书院教育却反其道而行,提出士与利禄相分离的主张,认为士人的重要使命是学习、研究及传播学术文化知识。在这种思想的教育下,从宋代起,书院产生了一批以学术与文化教育为终生职业的平民学者,他们“或教小学养生”,使得穷乡僻壤也能传出琅琅读书声。其次,最基层的书院成为启蒙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主体机构。古代中国是幅员辽阔的农业国,绝大部分人口分散居住在广袤的乡村山寨,远离城市,且“其居去庠序远”。为解决子弟受教育的大事,当地人在本乡本土建立家族书院或乡村书院,聚集藏书,择聘名师,招收本族、本乡子弟读书其中,从而使“文风日盛,学子日多”。乡村书院在全国分布极广,数量极为可观,承担着僻远地区普及文化知识的任务。再次,明代书院的开放讲学,以及儒学诠释的世俗化,带来文化学术的下移。王阳明提出“圣愚无间”的致良知之说,在“圣人可学而至”的思想指导下,各地书院纷纷向平民百姓开放,据载:“虞山会讲,来者不拒。人皆可以为尧舜,何论其类哉!凡我百姓,年齿高者,与年少而知义理者,无分乡约、公正、粮里、市井、农夫,无分僧、道、游人……果胸中有见者,许自己上堂讲说。”(张鼐等:《虞山书院志·会薄引》)王门学者将儒学的深奥道理,用通俗化的口语向百姓宣讲,并逐渐为百姓所理解、接受。使过去只能在庙堂上“教天下之君子”的理学道理,过渡到“教天下之小人”,完成了文化和学术由上往下的转移。
书院的学术传承功能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第2篇
笔者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发现:以民俗视角切入古代文学的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恰当渗透和运用民俗文化因素,在增强课堂趣味性,调动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促进了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知识面的拓展,文化素养的提升,古代文学教学效果的提高和改善也随之取得成效。笔者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对民俗视角的切入与运用贯穿于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途径:
(一)课堂教学中民俗文化因素的渗透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基本由文学史和作品选两大部分组成,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从先秦文学、秦汉文学、魏晋南北朝文学乃至唐宋元明清文学,这些文学历史的脉络基本不变,教学的内容无非是文学史中重要的作家作品及文学流派等内容。相对固定不变的教学内容若要讲出新意和变化,只能依赖于评价视角的转换和改变。而民俗文化因素的渗透与运用就是一种新的评价视角和教学思路,不仅能揭示出古代文学的内在文化含义,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从民风民俗视角切入教学,才能有效地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从真实的文化氛围中领会作者的思想和创作意图,得到真知和教育。民俗文化的内容丰富繁杂,需要教师结合古代文学授课内容加以整理和挖掘,再配以课件、图片、实物等教学手段,全方位展示。
1.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揭示讲授者能否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进行准确还原和揭示,首先关系到对作品的正确解读。尤其对于古代诗歌来讲,其蕴含的民俗文化因素往往不着痕迹,讲授者若昧于当时的风俗民情,难免有郢书燕说之失。如唐代诗人苏味道《正月十五日夜》中的名句“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讲授者若不了解“星桥”为古代元宵节期间令人观赏的灯的名称,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是被灯装饰的河桥,其实星桥即是一种灯的名称。《云南府志》云:“元宵赏灯张乐,列星桥火树于道。次夕长幼挟游,爆竹插香于其处,相传以为祛病。”《宛平县志》也云:“元宵前后,金吾弛禁,赏灯夜饮,火树银花,星桥铁锁,殆古之遗风云。”可知这两句就是描写元宵节灯火的盛况,与真正的河桥无关。由此看来,古代文学教学应关注民俗资料,这样才能保证讲授知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对古代文学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和揭示还关系到对作品的深刻理解。古代送别诗词中“杨柳”意象的解读和分析,讲授者通常也会提及古人因“柳”“留”谐音而折柳赠别这一风俗习惯并解读出该意象所蕴含的留念、惜别涵义,但仅仅停留在此就忽略了“杨柳”意象的其他文化内涵,从而也失去了对作品进行深层次理解的机会。笔者并不满足于“折柳赠别”这一民俗行为的介绍,而是通过引用各种文献资料进一步挖掘这一意象的深层文化内涵。如贾思勰《齐民要术》有记载:“正月旦,取柳枝著户上,百鬼不入家”;代段成式《酉阳杂俎》也谈到“三月三日,赐侍臣细柳圈,言带之免至毒”;体现佛教教义的《灌顶经》中述及禅拉比丘曾以柳枝咒龙,观音佛以柳枝沾水救助众生。受此影响,中国民间称柳树为“鬼怖木”,认为它有驱邪保平安的功能。尤其在唐代,围绕“柳”展开的民俗活动已经非常丰富,如在门首屋檐插挂柳枝,头上身上佩戴柳枝以及折柳枝送别等等。正是民间社会赋予“杨柳”的特殊文化功能及各种与杨柳相关的民俗活动,使这一意象不仅蕴含留念、惜别的含义,更蕴含着“驱凶求吉”的文化含义,积淀着深层的民族文化心理,从而成为送别诗词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大意象。再如讲解李白《子夜吴歌》中的“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或杜甫《秋兴八首》中的“寒衣处处催刀尺,白帝城高急暮砧”,可以适时地对诗句中的“捣衣”民俗进行还原:“捣衣”既不是捶衣,也不是缝衣,更不是洗衣,而是古代的一种生产民俗,具体来讲就是衣服缝制前的一种特殊劳作,把衣料放置在砧石上用木杵捶捣使之平软便于缝制。同时运用多媒体播放唐代画家张萱的《捣练图》,其画面展现的唐代妇女捣衣情景和捣衣工具形制会让学生对捣衣民俗有更直观的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捣衣多是民间女子为征人备置寒衣,常与政局动荡、战争频繁息息相关。战争越频繁,征夫越多,需为征夫制作寒衣而“捣衣”的现象越普遍,从而出现诗句中描写的“万户捣衣声”“寒衣处处催刀尺”的典型情景。在此情况下,学生自然会深刻理解作品所隐含的征人思妇的思念之情、盼归愿望以及对社会动荡、战争频仍厌恶的复杂情感内涵。总而言之,这种对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与揭示,不仅能有效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开拓知识视野,更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阐释文学现象,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从民俗文化视角对古代文学史相关问题的阐释解读古代文学课程教学内容除了历代重要作家作品的解读外,还包括各个时期文体样式、文学思潮、重要流派、文学传播及接受等相关问题的阐释与分析,这是文学史部分的重要内容。许多讲授者在讲授文学观点时容易流于单调、教条,使之枯燥、空洞,极易导致学生学习倦怠。如果能从民俗文化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和解读,讲授效果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比如讲解元杂剧这一文体时,都会提到其情节结构的大团圆模式,但多数讲授者在此并没有深入挖掘这一情节模式形成的深层原因和蕴含的文化意蕴,学生也只是机械性地记住了这个观点而已,对此并没有很深的体会。倘若对大团圆模式的成因能从中华民族崇尚圆满的世俗心理、讲究因果报应的民间信仰等角度进行阐释解读,讲授效果会得到很大的提高。这样从民俗文化视角所做的阐释和解读,不仅可以深化学生对文学史基本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对拓展学生思维空间,开阔视野,实现学习广度与深度的有机结合也不无意义。
(二)实践教学中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一直以来,古代文学课程偏于理论教学,疏于实践教学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该门课程教学效果提升的瓶颈。在此背景下,如何增强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性,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就显得刻不容缓。笔者在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中,也尝试从民俗文化角度进行切入,注重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不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更有效提升了实践教学的效果。
1.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众所周知,兴趣既是学习的动力和内驱力,又是激发学习者创造性思维的催化剂。故而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常常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成为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也常常采用这一形式,只是如何运用该形式并取得相应成效需要教师提供视角和思路并精心组织。长期以来,笔者从民俗文化视角切入,围绕“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关系”之思路,有组织、有目的、有秩序地开展了相关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有组织”指的是在笔者带领和指导下利用qq群成立“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群,学生自愿加入,建立兴趣小组;“有目的”指的是群中话题讨论和活动开展都是围绕“古代文学和民俗文化”相关问题进行,如让群中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分门别类收集整理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民俗文献、民俗图片等古代民俗资料或描写反映民俗文化生活的古代文学作品;“有秩序”是从收集整理到分享再到问题讨论,有条不紊进行。时至今日,在qq群空间已经了兴趣小组所收集整理的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农业生产、日常饮食、文房四宝、工艺器用、花卉草木、岁时节日、游艺娱乐、巫卜信仰等古代民俗资料和民俗图片,以及古代民俗诗词若干首。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对拓展古代文学的学习空间以及提高学生收集整理资料的实践能力也不无意义。
2.进行科研活动训练一定程度的科研训练,不仅有益于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所以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活动,进行科研训练已成为高校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途径。鉴于此,笔者在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中非常注重对学生进行科研活动训练,可以说是上一阶段活动的自然延伸和拓展。在经历了一系列“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兴趣小组活动之后,学生在产生浓厚兴趣的同时必然会对相关问题有进一步探究的愿望。这时笔者就会围绕他们提出的问题与之商讨选题,提炼角度,开展研究,并进行论文写作。经过这些科研活动的训练之后,学生已先后写出《唐诗中的冬至节民俗描写》《唐代婚恋民俗诗代表作品举隅》《古代节令民俗诗词在当代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等选题较小而不乏新颖、且适合本科生写作的小论文。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学生真实参与体验的科研活动训练,再没有其他活动形式能比这种真刀实枪的训练过程带给学生的获益大。
二、结语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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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论文范文第4篇
平安朝设立了《白氏文集》的讲座,而讲座的参与者就是日本数代的天皇。而在同一时期,日本历史上最伟大的几部文学作品诞生了,这就是《枕草子》与《源氏物语》,代表了白诗的影响达到了巅峰。日本文坛广为流传《白氏文集》的原因如下:一是白氏诗文字通俗,词汇丰富,体顺而律,含义丰富;二是白诗反映了各阶层的生活,尤其是日本所谓的“庶民”生活,追求一种生活的美和沧桑、辛酸;三是白诗追求与自然的融合,对季节的变化尤为细腻和感伤。最后是因为作品贯穿了佛教与道教的思想,非常容易被日本文化接受。
当然,从以上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日本人对于白氏讽刺诗的“兼济之治”的摄取并不是那么积极,而是更多关注其闲适诗的“独善之心”。日本文学吸收和消化白居易的诗文,是根据自己的审美价值取向,是有选择与扬弃的。
白诗不仅对日本古代文学,而且对日本古代文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日本文化中的独善其身的“物哀”,整个日本骨头里渗透出来的忧伤和凄凉之风,就是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的“成果”。
二、宋学对日本的影响
日本古代教育以儒学等中国文化作为基准,利用从中国输入的经学、史学、律学、天文学等各类书籍作为教科书进行国训教育,受教育对象是贵族。而当宋学由于特殊原因登上日本文化历史的舞台后,受教育的范围反而扩大到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宋学占据了儒学的主流,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统治阶层从当时政治革新的需要出发,采用宋学作为指导性的意识形态。二是当时的留宋僧人既修炼禅法又热心宋学,他们回来时带了大量的宋学著作,有利于宋学的传播与研究。三是宋学吸收了禅宗的认识论与修养法,与禅宗有着非常大的联系,即所谓“宋儒之学,其入门皆由于禅”。当时日本的上层社会都流行着这样的说法,就是从宋学入手,然后参禅。
由于以上的原因,宋学的发展就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因此,此前以公家社会为中心的旧儒学,到了室町时代中期,被以宋学为主体的新儒学所替代。儒学的发展中心也转移到禅僧社会。宋学与当时流行的、以禅宗为主体的新佛教的融合,推动以宋学为主体的新儒学在日本的传播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三、结语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古代文论研究大致有“求真”与“求用”两种研究路向,厘清二者各自言说的合法性非常重要。古代文论研究的“二重历史化”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第一重历史化主要指通过重塑古代文论产生的特殊历史语境以“求真”;第二重历史化主要指在新的历史语境下,通过将古代文论历史内化以“求用”。只有实现“求真”与“求用”的和谐贯通,才能更好地推进古代文论研究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 I206.0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23)03033106
古代文论研究大致有“求真”与“求用”两种研究路向①,但是由于我们之前对这两种研究路向各自言说的畛域未加以限制,使得二者之间经常纠缠不清,这既不利于合理阐释各个命题的意义,也不利于不同命题之间进行有效的对话。比如对“一代有一代之文学”命题的接受和质疑。众所周知,“一代有一代之文学”经宋元明人陆续提出,到王国维始集大成②,然后逐渐被文学史书写所采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③。但是随着古代文学研究的深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时有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之声④。
乍一听,这些质疑之声确实言之凿凿。比如他们对以宋词为宋代文学代表的质疑就很有说服力。首先,宋词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地位并不高,最初只是不登大雅之堂的“诗余”,其次,就现存文献而言,宋词无论在作者数量上还是作品数量上都无法和诗、文相比,这些都是我们必须予以充分注意的历史事实。但是随着笔者对这一问题思考的深入,发现事情好像并不如此简单。我们可以追问质疑者提出的这些事实是否和王国维他们“一代有一代之文学”观相矛盾,也就是两者的问题意识是否处于同一个层面上,二者是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尽管这两个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必须予以区别对待。概括言之,质疑者的声音更多地代表了一种“求真”的精神,它们主要注重的是历史事实这一层面。而王国维他们更多地代表了一种“求用”的精神,它们更多地注重的是价值真实这一方面。二者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并驾齐驱的。王国维不仅研究过宋元明清戏曲史,而且还考察过宋代的金石录,他对宋代诗文创作之盛是了解的,他独推宋词,不是基于事实的判断,而是基于价值的裁决。他在《宋元戏曲考序》中紧接着开头那句话后就写到:“独元人之曲为时既近,托体稍卑,故两朝史志与《四库》集部均不著于录,后世儒硕皆鄙弃不复道。而为此学者大率不学之徒,即有一二学子以余力及此,亦未有能观其会通,窥其奥窔者。遂使一代文献郁堙沉晦者且数百年,愚甚惑焉。往者读元人杂剧而善之,以为能道人情,状物态,词采俊拔而出乎自然,盖古所未有,而后人所不能仿佛也。”[1]57由此可见:一是王氏深知戏曲在古代是“儒硕皆鄙弃不复道”的非主流性的;二是王氏肯定元曲主要是从其“能道人情,状物态,词采俊拔而出乎自然,盖古所未有,而后人所不能仿佛也”的角度来说的,这里明显地透露了他对戏曲的价值认同。“一代有一代之文学”虽然是结合时代与文体来谈的,但是在这不同时代的不同文体之间是否有相同的东西,是需要加以深入研究的。“一代有一代之文学”虽然在元明清时代已有人提出,但是在当时并没有获得主流地位。而之所以能够在近现代以来获得主流地位,并陆续被文学史书写所接受,这恐怕与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文学观念也发生深刻的变化有关。所以我们认为之所以发生一些学者所言的误导,责任并不完全在王氏之说上,而在我们的接受者误把别人的价值判断当作事实判断了,从而影响了自己的视野和判断。
这么说并非为王氏辩护,也并非抹杀质疑者的意义,而是反思文学研究的复杂性,并合理限定各自言说的有效性。其实这一问题在中国文学史上带有普遍性,比如争讼不已的唐宋诗之争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对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各自的有效性作严格的“畛域”限定,才能实现有效的对话,也才能对复杂的文学现象采取比较圆融的态度。比如文学史书写可以有两大类。一类是“求真”型的,主要是尽可能准确地描绘古代各个时期文学的真实状况——以历史事实的真实为最高追求。一类是“求用”型的,主要是在整个古代文学的万花丛中采撷那些最鲜艳的,对今人最有精神裨益的经典之作——以当下价值意义的合法性为最高追求。为了从学理上厘清“求真”与“求用”各自言说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古代文论研究要“二重历史化”。
二、“求真”与“求用”纠结的解脱之道——“二重历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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