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方米,每个**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2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阅读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1)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董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判断的关系。**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2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结算;
(四)****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发行、**兑付、承销*债券;
(八)**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部**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以及银行业**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
第四十七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接受银行业**管理机构**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银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2)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
卫生档案管理是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将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业和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分管**,并保证必要的档案工作经费、存放场地、设备设施等;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档案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2
重大医学科学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归档工作应与项目管理工作同步进行。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要参与归档文件材料的检查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鉴定或验收。
要加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成立临时工作小组或下设临时机构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文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要与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要积极开发档案管理应用系统,努力提高卫生档案信息化管理水*。要加强对电子文件的收集、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归档**。已实行办公自动化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单位要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实施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双轨制”管理,并逐步完成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3)
——新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新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4)
——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3篇
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1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2号)、《福建省人民*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通知》(闽财社〔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的一项社会救助**。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级核算。
(二)救急、救难、公*、便捷。
(三)救助水*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主导、社会参与,*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六)救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衡、略有结余。
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2
第六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地方*给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院分娩)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对象):在6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在6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五保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视基金结余情况,每年发给不高于300元的门诊救助金(核定后存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日常门诊和购药。
(五)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低保对象,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本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不高于1000元救助金,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定额救助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六)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经申请审核后,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视情开展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重特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酌情帮助解决。
(二)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费用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同时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参照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进行。
第三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按照省以上(含省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救助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 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鼓励慈善公益**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3
第九条 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
第十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民政部门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第十一条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5)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3篇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摔跤、空手道、剑道、拳道、柔道、健身气功、**搏击等项目。
武术活动是指进行上述项目的习练、传授、表演、竞赛以及组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等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武术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武术活动应遵守国**和法律,崇尚科学,讲究道德,促进全民健康水*的提高和优秀武术人才的培养,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禁止利用武术活动宣扬封建迷信、非法敛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是全省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武术活动的业务指导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项工作。
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武术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武术活动进行管理和**。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
第***条 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聘请外籍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入住的外籍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外籍学员,应按规定到当地*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出国(出境)参加武术表演、竞赛活动或进行涉外武术交流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武术社会团体接受**(境外)**、个人的捐助或接受荣誉称号,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武术社会团体或武术学校、习武场所与**(境外)**建立隶属关系。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3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进行经营性武术表演、竞赛的,责令停办,由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违法所得收入的1一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武术社会团体不符合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收缴其相关批准文书。
第三十条 习武场所违反本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招收属义务教育年龄段学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招收一名义务教育年龄段学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四条、第 ***条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安全事故、治安事故后果严重,明显不符合举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收缴其相关批准文书。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事,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6)
——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3篇
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山市各区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市容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公共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及各镇(街道)建成区车辆占道停放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的监管部门。各区城管执法机关按照自身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的监管工作。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管执法机关牵头**实施,市和区城市规划、建设、*交管、消防、市政公用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共同配合做好车辆占道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的**。
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2
第五条本市各中心城区、各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公共资源的道路和街头空地,经*职能部门批准施划停车位后,实行有偿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占道停车泊位经营服务由*推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符合资格的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占道停车的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收取占道停车管理服务费(非机动车视实际情况可暂免费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必须亮牌亮证按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3
第七条为充分合理利用城镇现有道路空间资源,各区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建设、*交管、消防和市政公用等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根据市、区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联合**编制各区占道停车详细规划,经审批向社会公布后作为确定停车泊位位置与数量的依据。
编制占道停车详细规划方案和施划停车泊位应把握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二)原有占道停车场设置路段或附近原有非占道停车场(库)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可设置占道停车泊位;
(三)在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维修口及消防栓使用半径15米范围内,加油站、公交站点等设施两端各30米范围内,主干道路交叉口半径80米、次干道路交叉口半径60米、一般道路交叉口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泊位。“一板式”道路一般不得双边设置占道停车泊位;
(四)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不予设置。
占道停车泊位线**使用白实线。
第八条*职能部门应对占道停车经营管理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城市规划调整或建设发展需要和机动车的流向分布情况,提出变更或取消现有停车泊位的意见,报区*或区*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规划和城管执法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改变泊位线或移动标志牌。
因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交管部门可采取措施,临时封闭部分路段的占道停车泊位。
第九条占道停车场(含停车泊位)的审批,由各区按现行办法予以办理。
第十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非封闭式住宅小区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安全情况下施划的停车泊位,**由经营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非封闭式住宅小区或封闭式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有条件的.住宅区,应逐步改建成封闭式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泊位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停放车辆,实行汽车、摩托车与非机动车分开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的停车带上;汽车停放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边施划的停车泊位上。禁止汽车停上人行道。
第十二条汽车占道停放时,应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占道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在占道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路段及*交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路段范围内,禁止停放汽车。
摩托车、非机动车按第十三条第(三)项要求停放。
第十三条在占道停车路段停放车辆时,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交通顺行方向靠路缘整齐停放,不得超出泊位线;
(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三)摩托车、非机动车整齐停放在人行道的停车带上,仅可停一排的,车头**朝向马路;可停两排的,另一排车头朝建筑物外墙;能停三排或以上的,在内外排之间停放,车头朝向一致。排间净距不得少于1.8米;
(四)1.75吨以上运输车或25座以上客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垃圾清运车、货车为住宅区内住户、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但驾驶人不得离车;
(五)因候人、装卸货需在非禁停路段路边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后,立即驶离。
第十四条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管理,并对车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车辆进入占道停车泊位并缴纳规定的停车费用后,若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有责任协助*部门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占道泊车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临街商铺业主或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和引导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按第十三条第(三)项有序停放车辆。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7)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 (菁选3篇)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1
第五条 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和各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
所举报的同一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已受理或处理完毕,举报人举报时没有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六条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于收到的其他材料,按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1]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2
第七条 举报答复限于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受理的**举报。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可将举报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系统、电话或书面等方式答复**举报人,但因案件**需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举报人通过****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的,可凭登录名和密码查询处理情况。
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的,举报中心或各证监局负责为**举报人配置查询密码,并当场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凭查询密码通过****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处理情况。
多人联名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查询密码告知第一署名人。举报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询密码。
第九条 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举报中心可适时公布举报的受理数量、处理和举报奖励的总体情况等信息。[1]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3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限于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交易或利用未*息交易;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信息披露违法**;
(四)欺诈发行证券。
第十五条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以银行汇款等方式发放。
举报奖励的发放、领取等具体事宜根据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本人参与其举报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或将信息告知他人用于举报的;
(六)举报人主动撤销举报或放弃奖励的;
(七)****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不包括举报人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根据收到时间先后,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事实的举报人,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互串通,骗取奖励的,由****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涉嫌构成**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8)
——公司管理人员通讯费用暂行规定 (菁华1篇)
公司管理人员通讯费用暂行规定1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管理人员通讯费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基地通讯费用的管理,规范和**管理**,根据公司有关管理**,结合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地今后不再支付移动电话、寻呼机和住宅电话的购机费、初装费、通话费、服务费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取消原有住宅电话费用补贴。
第三条、原有的公配寻呼机使用权归使用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公配寻呼机的个人调离基地时,必须将寻呼机交还基地。
第四条、根据各管理岗位的实际需求,给予不同标准的移动电话通讯费补贴。
管理岗位类别
补贴标准
(元/月)
总经理正职、*委*
300
总经理副职
260
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220
部门经理副职
180
项目经理正职
140
项目经理副职
100
第五条、享有通讯费补贴者,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否则将取消其通讯费补贴,并给予**批评。
第六条、享有通讯费补贴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于变动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补贴或取消补贴。
第七条、基地计划财务部依据基地管理人员聘免文件 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八条、同时兼有多个职位或岗位可享有通讯费补贴的,按其中最高的标准领取,不得重复享有。
第九条、离岗退养和保留待遇的管理人员,因其已不在管理岗位,不给予通讯费补贴。
第十条、确因工作需要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其他特殊岗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补贴标准,并上交书面申请。由基地综合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会签后报基地**审批,批准后方可领取通讯费补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3篇(扩展9)
——工业企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菁华1篇)
工业企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章厂场、店面及其他产业租赁承包管理
第一条、各企业的厂场、店面(含房管局产权和企业产权)及其他产业等固定资产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账,定期盘点,并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职工的**。企业所有资产状况应复印一份报局备案。
第二条、各企业的厂场、店面及其他产业等固定资产不能变卖,如遇拆迁改造必须就地或异地安置,不得改为安置**、职工的住房。确因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项目建设需要实行拆迁货币补偿的,所有赔偿金必须存入区财政专户,由局监管使用。
第三条、企业厂房、场所拆迁并进行企业改制的,应在局企业改制**小组和工作小组指导下进行,改制方案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厂职代会通过,厂务公开栏公布,报局和区审核同意,在区****配合下进行。其费用在拆迁企业的赔偿金中列支,企业所有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并在厂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四条、企业厂场、店面租赁,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投标、竞价的办法,具体工作由局相关和所在企业负责**实施,租赁合同签订前要经局审核,签订后要在厂务公开栏公布并复印一份局备案。不是繁华地段的厂房、店面,无法进行招投标的,必须经厂**集体研究,合同初稿经局审核同意,厂务公开栏公布并复印一份局备案。局纪检*门全程参与**。
第五条、企业承包经营方案要经厂****集体研究,厂职代会通过,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价的办法,承包方案签订后要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布并报局职能部门备案,局纪检*门要全程参与**。
第六条、厂场、店面及其他产业的租赁承包合同期一般为1-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低或减免的,必须经本单位****研究决定,报局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合同,新合同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布并复印一份局备案。
第七条、所有租赁承包金收入必须遵守各项财经纪律,由企业财务部门**核算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严禁设立“***”和“公款私存”,违反规定的按*政纪律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企业对厂场、店面承包租赁期内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出现和发生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九条、各企业厂场、店面凡涉及拆迁、转让等国有集体****事项的,应事先报请局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落实责任追究,企业主要**对本企业厂场、店面及其他产业承担保值、增值和不流失的责任。对于资产流失、不及时反映公有资产流失情况,又不采取相应措施,失职失察甚至****谋取私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工业企业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各直属工业企业厂长,集团公司经理为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设备管理,建立设备管理**、职责、操作规程;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建立帐、卡片、帐务帐,三本帐相符。
第十二条对封存设备由企业使用单位就地封存,封存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与保管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企业设备主管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设备长期封存,连续一年以上不使用,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应提出计划,经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批准,报局职能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四条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必须经局**批准,才能作报废处理。凡报废设备由生产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填写“生产设备报废申请书”一式三份,经企业厂长(经理)审批后,报局批准。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工厂不得拆卸、挪用设备的零件。
第十五条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企业当日内报告局职能部门,并于三日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十六条、设备的外借及让售:
1、外借设备原值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企业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批准,报局职能部门备案。
2、外借设备原值在3000元以上者,应报局分管**批准,方可外借。
3、企业计划让售的设备,应认真评估,填写计划让售设备清单。让售设备原值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由企业设备第一责任人批准,报局职能部门备案;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上者,应经企业职工*讨论通过,报局职能部门进行预评估,经局**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让售。
第十七条设备更新应符合国家产业**,凡设备投资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企业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技术改造方案,技术改造方案报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应严格执行报表**,定期向局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拆迁企业的设备紧急变卖处理要报局主要**批准后,由局职能部门会同局纪律*门实行公开拍卖,拍卖资金存入企业资金账户,由局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落实责任追究,企业***员对本企业设备承担不流失的责任。对于****谋取私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其他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停产企业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工装、模具
要进行登记造册,报局职能部门备案,停产企业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工装、模具的变卖处理要报局主要**批准后,在局职能部门纪检*门**指导下实行公开拍卖。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是企业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负相应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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