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问题论文(精选5篇)

经济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本文探讨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及未来趋势预测,包括通货紧缩,经济结构,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体制,经济全球化与多极化等问题。

本报告将从以下几方面,研究影响“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现状及未来的因素。

一、经济增长的源泉及未来趋势的预测

1.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

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过去20余年期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高速经济增长,形成这一高速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下述三方面:

(1)由于改革,使资源的分配得以优化。

(2)由于推行市场化,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以提高。

(3)中国的改革是由农村改革开始。中国农村有将近9亿人口。它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一段时间,都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农村经济增长的源泉是由于农产品产量的提高与产品种类的多元化。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促成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人口流动,使大量农村劳动力从低附加产值的农业转入到高附加产值的制造业、建筑业和各类服务业等。这点是国际主要经济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予以十分重视和强调的。在今后相当的时期,中国仍然必需十分重视农村的改革与发展,以进一步促使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增长。

2.增长的核算(GrowthAccounting)

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过去及未来前景,国内外学者都应用了生产函数和其他模型,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增长中各生产要素的贡献率作了增长的核算分析及预测。结论不尽相同。有的认为中国过去20年的平均经济增长率应由9.7%调整到8.5%。对于增长核算的具体分析及预测数字上的差异,难作结论。经济分析工作者都知道,各类模型测算的结果都有赖于采用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所作的经济假设。在本次会议中,相当的与会者都对中国的统计数据提出了些异议。与会统计局的负责同志也对此作了解答。尽管对未来10年中国经济增长前景的预测不尽相同,但其共同之处是中国今后10年中GDP的增长率不会低于7%。邹至庄先生则对中国未来10年经济的增长,有更乐观的估计。从学术观点上,有两点是值得我们数量经济工作者宜加注意的。其一,进行一般的宏观经济总量预测,适宜于采用简单集结的生产函数(AggregateProductionFunction),而不是方程式的数量愈多愈好。由于经济分析不同于自然科学与工程分析,大量的参数不可能十分精确,方程式的数量愈多,往往使参数及计算的误差难以得到纠正。而集结的生产函数,通过集结过程使经济参数成份中的许多误差,正负可以互相抵销一部分。其二,中国作为后进的国家,通过引进设备与技术,也会导致TFP值的提高。因此,在中国今后的发展中,应十分注意加强引进设备、技术与管理的宏观政策引导,以促进经济发展。

二、关于通货紧缩与积极(扩张)的财政政策问题

通货紧缩是近一二年国内外报章杂志对中国经济发展评论与分析的热点话题。国内报章杂志上,大量地探讨着中国的需求不足,而更多地则着眼于消费需求不足。在研究促进消费需求时,又较多地侧重于促进住房、汽车等等。需要认识到:需求基本是由投资、消费与净出口所构成,因此仅从消费角度来分析需求是不够的。即使就消费需求而言,也宜从城市消费与农村消费两大块及各层次的消费倾向作更深入的分析研究。必须看到,一方面在城市中存在着职工下岗和再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农村消费品市场的相对缩减,农村市场所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逐步下降,实际上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所面临的一大制约……”。因此,虽然近几年来中国GDP的增长率有相对下降趋势,在需求中有消费不足的因素,但有两点值得研究:第一点是在刺激消费需求上,我们要对消费需求作更深入的研究;除了城市中部分较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外,不能忽略另一部分城市居民的消费倾向,也包括基本消费需求中在大部分职工现阶段收入水平基础上能买得起的普通商品房等;而广大农村的消费需求则更应予以深入研究。第二点是我十分同意会议发言所提出的,中国近年来的需求不足,关键是投资需求不足。从DRC发展战略与区域经济研究部的分析及中国过去经济发展几次剧烈波动的经验相比较可说明这一问题。改革开放前的情况暂不讨论,仅从1979-1997年期间的情况,发展战略与区域经济研究部的一份研究报告说明,“消费增长率较稳定在9%左右……,投资变化的趋势与GDP变化趋势相一致,波动很大”。他们分析的数据,1993年投资增长率高达31%,在1990年则为-10%(不变价)。这些数字也可与中国90年代初市场的不景气及1993年后经济过热的现实经济历史作对照。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字,投资增长与上年比较,1985、1992和1993年分别为38.8%、44.4%和61.8%。从1993年开始,政府实施了正确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1996年实现了软着陆。但1999年投资增长率仅为7.8%,与历史增长率相比显见得太小,不足以刺激经济的增长。

另一方面,政府也确实为过去大量重复建设及各级地方政府与企业的部分低效益投资所困扰。中国历史上的几次经济过热,已有教训,一般认为除了基础设施领域外,中国业已出现了生产过剩,似乎找不到可以投资的领域。但这可从两方面来研究:第一方面,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是中国的投资体制改革还未到位。传统的投资体制与各级政府的干预,传统计划经济所形成的企业投资行为与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等等,影响了中国投资体系效益。以中国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为例,它们是过去20年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这一经验引起了国际上的普遍重视。世行专家Yusuf先生1992年在韩国KDI和全国经济人联合会上所作的有关中国非国有企业兴起的报告,曾从社会人与市场体制的角度,分析了中国非国有企业发展的原因。其中提到中国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大部分在不同程度上还是受到各级政府及社会人的影响。各级政府仅把乡镇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发展作为财税来源,而对其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国内外市场发展前景的信息服务,付出服务的力量较少。而国外的政府,特别是日本和德国,在很早时期就重视对小企业的技术扶植与提供市场信息。第二方面是各类体制的错综影响(投资体制也是体制之一)。以中国的外贸进口商品为例,中国的进口额约达1500亿美元(人民币约1.25万亿元),其中75%为工业制成品,这其中相当部分是中国自己可以制造的。有些不必进口的简单制成品,也由于体制的约束而进口,这点在后面另有叙述。

关于解决通货紧缩,在目前的体制结构和市场情况下,将主要依靠财政政策。但在目前“大银行,小财政”的情况下,恰当的货币政策也是必要的。

三、关于经济结构

关于中国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及需要重组,已是一个老话题了。应该肯定,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业已有所调整。例如,农业在GDP中所占比重的下降;外贸结构中初级产品比例的下降;所有制结构中,各种所有制结构的比例有所调整;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EconomyofScope)都得到了注意等等。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及中国即将参加WTO,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已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经济结构调整是十分复杂的话题,需要做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及基础工作。例如,美国工商业1998年瞻望中,曾对149类制造业未来5年的增长前景作了国内外市场分析及预测。而且由于其服务业比重已占其GDP比重的75%,因此对其使用了将近50年的工业分类标准,于1997年改为新标准(基础工作)。因此研究经济结构调整,是需要做深入工作的。以下仅重点探讨两方面:

1.经济结构重组的目标

中国经济结构重组的目标应该是经济增长(会议认为中国的经济不能不高速增长)。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现有12-13亿人口(下世纪最高可能达16亿),每年将新增1100万人口就业和目前在农村的3.6亿农业劳动力需要逐步地进行转移,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又存在差距,如果在今后10年内不能保持6-7%的经济增长率,历史遗留下来的困难将很难解决。但是用“发展”代替“增长”这一词,也许更为恰当。因为从经济学的词汇来讲,发展(Development)与增长(Growth)有不同的涵义,前者要考虑更多的社会发展因素。这一点,业已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共识。欧盟曾在1999年组织过“可持续社会发展指标”国际研讨会,中国也需要考虑适合国情的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经济结构重组的目标应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江总书记在十四大报告中曾明确地向我们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点我们需要作更多的探索。

2.关于经济结构中的第三产业比例问题

中国的第三产业(或服务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过低。由于体制及统计问题,中国第三产业的统计数字是十分偏低的。与会者提到中国结构性矛盾之一是中国服务业的比重大大低于国际标准,提到了服务业增长的滞后及滞后的基本原因是垄断。这个分析是正确的,但应该补充一点。在一段时期全民经商的大浪潮中,几乎所有部门与企业,都兴办了低层次的服务业,卡拉OK、宾馆、高级饭店几乎遍布中国的县、镇,这些在国外书刊杂志都有所描绘。主席审时度势,以极大的决心与毅力及时地扭转了这一趋势,命令要害政府部门与政府机构,必需和经营性企业脱勾。但遍布城乡的现实现象是,除政府部门外相当数量的工业企业都在经营着第三产业,以及难以统计的大量农村劳力流入城市从事家庭服务及各类摊贩活动等等。这些都属于第三产业范畴,而未列入我国现有的统计。至于高层次的第三产业,如金融、法律、保险、咨询、教育、航空等,在我国应有更大的发展余地。但这些领域,目前大部分均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所垄断。另一方面,这些领域中也存在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要预见到进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将面临竞争的难度。但在战略上应立足于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主动政策,而不宜长期依靠国家保护垄断的被动政策。至于战术性的阶段或局部保护,则是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四、关于人口老龄化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

从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发展变化的趋势来看,人口老龄化是一个长期问题,它是一个人口年龄结构演变的过程。与会者的发言,联系到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而引起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强调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来看,结合分析中国的改革过程及现状,却又成为一个迫切的中近期问题。会议中曾讨论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分布的变化,在2023年左右,是劳动人口年龄有较快的增长时期。其确切的时段,与会专家各方面的估计,有少量差别,这在定量研究工作中是正常现象。尽管劳动人口年龄增长快,是生产要素增长源泉有利的一面,但中国人口众多,还有大量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又带来了就业与失业的压力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全面考虑养老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影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国企改革的难度之一就是,这些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不同步及一些非经济因素。

这一点,在过去DRC作了《2000年中国》的研究后,业已察觉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约在1986年左右,世行的一个代表团曾来与我们讨论有关中国经济改革问题。那时世行有部分意见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太慢,因为那时西方学者对前苏联体系的改革研究中,有一派激进的思潮。这一派思想,当时在国际上曾经占有上风。而我们当时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度不全在经济方面,而更在社会方面。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就按照苏联模式建立了整套的退休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国有企业职工享有全套的福利;但那时国有企业职工数仅约1000万,而1986年到达了1亿多,因此国有企业难以实现破产。对职工既有福利制度的改革,绝不是容易的事情。这是我们改革难以急进的主要原因。一位英籍世行专家立即同意这一观点。他说:“英国撤切尔夫人在推动英国改革时,面临政府部门、企业与职工们极大的阻力。”多年来,中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设,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与改革。江总书记曾提出过,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要深刻地理解这一点,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时,要充分考虑改革各方面的衔接,即对科技的、经济的、社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全面地分析。

五、关于体制问题

所谓体制(或制度),不仅包括组织机构,也包括各类规范(norms)与在特定体制下所形成人们的习惯行为方式(在国外有制度经济学派)。它存在惯性。从现实经济生活来研究,国土愈大,人口愈多,某一特定体制存在的时间愈久,则存在的惯性也大,改革的难度也愈大。中国渐进式改革之所以成功,及“休克疗法”在国外改革中所产生的很多副作用,都属于对体制影响及国情估计上的差异。福特基金会华安德先生在开幕式的发言中亦曾强调了体制问题。会议中所提出的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滞后、公共产品供给的瓶颈、国企改革与法人治理结构等等改革与发展,也都是属于这类问题。江总书记在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述中,认为需要100年的时间。有些人认为这一时间过长了,但我们认为这是恰当的估计。

举一个细小的例子,足以说明体制的影响。

日本名古屋郊区一个类似中国乡镇企业的小厂,从中国武汉机床厂买了一台龙门刨床。因为从中国买这类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唯一缺点是缺乏计算机控制。但这点对他们来说并不难,他们自己组织力量安装了一台计算机就行了。这样一件小事情,在日本的小企业都可做到,但在中国却由于积累的体制因素,变得行不通。教育的过份专业化,管理人员的经营思想与知识,激励机制与企业的制度考核等等都是造成行不通的机制因素。公司治理结构在国外已有上百年历史的成熟经验,但在中国却屡屡出现不具公司治理结构的各类翻牌公司等等。这些都是属于体制的影响。

六、经济全球化与多极化

近10年来,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一个主要经济现象。这一经济现象的形成,有其历史的长过程。信息与运输技术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扩展市场,是促进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主要技术与经济动力。经济全球化的现象之一,是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世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速度。在关贸总协定(GATT)基础上,于1995年建立起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成员国的增加,在总体上为世界商品与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发展条件。中国与美国在1999年11月,业已签署了关于中国参加WTO的协议。中国即将可能进入WTO。我们必需抓住机遇,通过参加WTO,加速引进技术、管理与资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并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例如缺乏与进口商品竞争力的企业职工,有可能面临更多下岗的威协。而银行与金融系统,将极易受到国际资本的冲击。1997年7月出现的亚洲金融危机,业已证明了这一点。为此,我们要深入理解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的:“积极而审慎地参加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并对各个部门的国际竞争力、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广泛国际市场的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经济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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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关于当前中国经济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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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综述

根据国家计生委的统计调查,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开始持续下降。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1降到1980年的2.31,首次接近更替水平,2000年第五次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30,达到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针对在低生育率水平下,我国21世纪人口问题的核心及人口政策的导向,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未来人口战略目标的不同观点

就未来人口战略目标而言,目前的主要争论集中在:是否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等人,他们认为在新的百年里继续有效地减少人口数量依然是我国人口政策必须考虑的主要矛盾和先于一切的大事。理由有三:其一,人均意识与人均资源劣势要求减少人口总量;其二,资本有机构成的潜能,要求减少劳动力供给总量;其三,人均收入水平的加速提高,要求缩减人口总量。最后的结论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在100年后将中国人口降到8-10亿并力争更低,200年后降到3-5亿。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结构问题已经一跃成为21世纪中国人口问题的核心。宋健(2002)认为人口数量问题成为“笼中之虎”,尽管威猛,却尽在掌握之中,中国人口转变的独特性,造就了中国人口结构问题的独特性,随着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人口战略目标应该由数量问题转移到结构问题上。持此观点的学者虽然不是很多,但这至少警示人们人口结构问题的严重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统一人口数量与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才应成为长期追求的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从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多方位的寻求平衡发展。李建新(2001)驳斥了“一味追求人口数量减少的观点”,认为在追求减少人口数量过程中所引起的加速年龄结构老化则必然会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他引用中国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历史事实,论证了“人口数量多少并不决定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命题。蒋正华等人(2000)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追求最优人口数量是不现实的,当前所做的是将总人口控制在人口最大容量内的前提下,实现人口结构、人口地区分布的合理布局,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在人口战略目标上的激烈辩论,说明中国人口未来长远发展目标的确定是一项异常复杂、困难的任务,需要慎之又慎。

关于有无必要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不同观点

在人口总量压力与人口结构压力并存的情形下,能否进一步降低生育率,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热点问题。对未来人口目标的不同观点,体现在对于生育政策的走向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三种意向:1)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将总和生育率降到1.5甚至1.0以下,并长期保持下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口过多与人均资源长期紧张的问题,这样才可能在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上追赶发达国家;2)稳定目前低生育率,这是人口总量未来能否停止增长并转向负增长,最终实现现代人口转变的关键;3)提高生育率,稳定总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2.0左右,是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最优的稳定状态。这些意向最终体现在对生育胎次政策的主张上:1)主张继续推行一孩化,从而进一步扩大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2)维持目前的生育胎次政策或稳定总和生育率于1.5~1.8左右(马瀛通,林富德,2000);3)调整现行的胎次政策,扩大二胎比例或逐渐向二胎政策过度(李建新,2000,2001;于学军2000),一方面,对生育率水平特别低的地区(如北京等地生育率已降到1.0以下),应采取措施,刺激生育率回升到更替水平;另一方面对生育率较高地区,通过生育政策把生育率控制在2.0左右的水平上,这样既达到控制人口增长,又达到调控人口数量的目标。以上学者们对未来生育与政策调整问题基本上属于理论探讨,目前尚无严密的计算和论证,对这些调整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无系统的论述。

关于人口调控的不同观点

从上述的讨论中可看到,无论从我国目前人口数量问题还是结构问题上看,我国的人口是需要进行调控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逐步完善,人口控制机制应如何确定,现行的管理体制有无存在的必要或应向什么方向发展,已倍受关注。在人口调控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以下观点:第一,只能由政府计划调控,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市场经济对人口调节的时滞性,即使对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而言,政府对人口的宏观调控也是必不可少;其二,人口的生产不同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通过对两种生产的调节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人口生产并不受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因此人口控制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市场调节,只能计划生育。第二种观点认为,今后的人口调控应主要通过竞争、劳动力市场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家庭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随着生育率的下降,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边际效应必然出现递减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对20世纪最后20年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变动的研究,认为近20年来人口发展主要由经济等客观因素所决定,当人口政策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时才能起到显著的作用,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转变职能,把婚姻、生育之类的私权归还于民。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述评

我国学术界在上述三方面的人口问题研究中既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也存在差异显著的推断和论证逻辑。总体来看,各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转变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决定。

一方面,历史上长时期人口快速增长,导致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基数庞大、增加速度快,对中国资源环境能源形成严重的压力。再加上人口运动的惯性和人口再生产自身规律的作用,人口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尖锐化,因此人口数量问题是理论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近几年中国人口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如果按照自然趋势发展,中国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持续处于人口转变的第二个阶段,但是由于70年代开始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发生了快速转变,致使中国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现代人口增长模式转变过程。这就导致了我国人口结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21世纪中国面临着人口数量及结构的双重压力。

第三,中国人口转变的经济基础不同于发达国家。中国的人口转型是在经济追求高速发展的时期出现的,与工业化几乎同时发生,而欧洲是在工业化完成后的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才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人均GDP一般在10000美元左右,而中国仅为1000美元,显然,中国的人口的转变缺乏经济基础。

总体而言,对前面提到的人口问题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各种观点的争论使人口问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具体而言:

在未来人口战略目标上,学术界把人口目标与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并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口问题,找到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研究的视角更加强调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在确定人口的最大容量及适度人口方面将人口学、经济学、资源环境学等结合起来,跨学科的特点突出;在分析人口结构问题时,选取了改进之后递进式生育预测方法,这种预测方法更适合于中国人口发展的规律。在人口生育政策的导向及人口控制的调节机制上,对人口政策的探讨不再仅限于关注人口数量,而是从多角度多层面去审视人口政策实施的条件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于这些方面的探讨,可使未来的人口政策更符合实际,从而能尽可能的缩小负面效应,这是其合理的一面。其不足之处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地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技术条件与经济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因此全国的人口的生育率水平更多地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未来人口研究及人口政策制定的启示

上述针对人口问题的观点,是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人口问题而提出的,这些观点对我国未来制定人口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在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生育政策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无论原有的生育政策在过去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但人口政策总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也只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才能发挥其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完善,无论生育政策的导向如何,对生育的调节手段应该发生转变。

第二,生育政策应分地区区别对待。虽然改革和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在生育政策的选择与方式上也应有所不同。在上海、广州等地综合生育率低于1.0的地区,特别是佛山(0.55)等超低生育率、经济基础好、思想观念超前的城市,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应将低生育率稳定机制从政策控制机制向群众自我约束机制转变。在经济基础落后的西部高生育率地区,应深入群众实地调查,确定出与当地实际情况相宜的生育调节方式。

第三,促进人口流动,改变生育观念。在城市总和生育率已经较低且基本稳定的的条件下,控制农村人口成为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关键。而促进人口流动,加快城市化建设不仅是人口向城市的简单的转移,更重要的是人口生活方式、思想意识的转变。发达地区经济条件的引力,与落后地区人口过剩的推力,使得落后地区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在流动中改变生育观念,转换生育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小平.论中国人口的百年战略与对策[D].战略与管理,2004

2.叶文振.数量控制:21世纪中国人口生育政策导向[D].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

3.宋健.结构问题是21世纪中国人口的核心问题[D].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

4.蒋正华.面向21世纪的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D].中国人口科学,2000

经济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结构分析,二元结构,中间地带

经济法的体系应如何确立,曾是众说纷纭的重要问题。随着人们共识的日渐增多,对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探讨也余音渐歇。但近几年来,经济法制度的迅速发展,生成了大量的新规范,这些新规范不仅会直接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体系具体结构的认识,也会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体系既有共识的合理性的看法,因而对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仍然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按照既有共识,经济法体系作为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其核心问题是规范的分类与结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法体系作为相关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一个系统,可以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来对其展开研究,以更好地揭示经济法规范的类别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结构。事实上,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经济法的体系,都离不开对相关规范的分类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结构的研究,都离不开重要的“结构分析”。这对于研究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当然也适用。

对于经济法体系所涉及到的结构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人们已经达成了许多共识,目前学者尚略有歧见的,主要是对经济法规范的“分法”上的不同:有些学者主张“二分法”,有些学者主张“多分法”,并由此带来了经济法体系结构上的不同,在此不再赘述。本文的探讨,是立基于学界已有的一些基本共识(如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结构等本体论共识),着重从经济法体系发展的角度,对经济法体系进行一般结构分析,提出体系的“二元结构”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二元”的“中间地带”的归属问题,并探讨如何“一分为二”地解决这些问题。

一、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结构分析

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体系的发展,确实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演进历程。一般认为,从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较早的经济法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以后,随着各国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宏观调控法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成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且关联密切,因而它们作为经济法体系发展的两个重要成果,已经为理论界所公认。

基于上述两类规范在具体调整范围上的差别,还可对其进一步做出分类。例如,宏观调控法规范可以进一步分为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规范,这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财税、金融、计划这三类政策、手段相一致,它们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又如,市场规制法规范可以进一步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规范,这与市场规制所保护的不同主体的不同法益以及所运用的不同手段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

从上述分类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的各个部门法都可以有具体的立法体现;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范,都可以分散到经济法的上述亚部门法中。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的各个亚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当然,这些亚部门法按照部门法原理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如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又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

上述财税法规范的分类,与经济法的其他亚部门法规范的分类也都是一致的。例如,基于上述原理,金融法、计划法等领域同样可以相应地分为一般的体制法与具体的调控法,其现实立法则可以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法,以及经济稳定增长法、产业结构法等。又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反垄断法同样包括反垄断体制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等等。当然,这些只是学理上的分类,现实的具体法律文件的名称未必与其一致。

经济法规范的上述不同层次的分类,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体系的内在结构是一个“层级结构”。其中,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机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分别是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亚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还可进一步分为若干小的部门法。这样的结构,在数量比例关系及排列顺序上是较为合适的,同时,各层结构的各类规范之间都有着内在的协调互补的关系,而不是相互交叉、重叠、冲突的关系,从而使经济法系统能够较为稳定地发挥其整体功效。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纯粹是从部门法的意义上,而不是从具体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上来理解的。[1]在各类具体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中,可能包含有其他的部门法规范,如形式意义的财税法中可能有行政法规范,形式意义的金融法中可能有民商法规范,形式意义的计划法中可能有宪法规范,等等,这些都是正常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学上的部门法划分,都是依据其主要性质所做的一种大略划分。事实上,各种法律分类,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非都是完美无缺的。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选择及其新问题

(一)“二分法”与“多分法”的结构选择上述体系的“二元结构”,是对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描述。但是,经济法体系并非一成不变。由于经济法尚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体系的认识自然也难求尽同。上述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二分法”,作为一种基本分类,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分类,只能算是经济法学界乃至法学界的“基本”共识。但在上述“二分法”的基础上,尚有“三分法”、“四分法”[3]等“多分法”。各类“多分法”比“二分法”多出的部分,如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等,往往都是很复杂的问题,很值得研究和讨论。下面就举几例来简略说明。

第一,关于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主要是由民商法来加以确立的,只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是通过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来加以确定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的资格,是由宏观调控法或市场规制法中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来确立的;而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的资格,如果有特殊要求的话,也要由宏观调控法或市场规制法来加以确定。因此,不需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外设置一个单独的主体法或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对于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都要加以规定和规范,其性质并非仅是“行为法”。

第二,关于市场运行法。市场运行是一个大的概念,在市场运行中涉及到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等众多问题,从而涉及到合同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法规范的适用。经济法的主要功用,是保障和规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维持市场竞争的秩序,并确保公平、正当的市场秩序。对于一般的市场竞争,无须经济法特别规范,但对于不公平的和不正当的竞争,则恰恰需要经济法着重规制。因此,应当放入经济法体系的,只应是市场规制法,而不是整个市场运行法。

第三,关于社会保障法。虽然它与经济法密切相关,但因其有自己不同于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对象,因此,随着社会保障法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独立性日益突出。考虑到社会法的调整目标是着重解决社会运行中产生的社会问题,而经济法则是着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见参考文献1)因此,许多学者已经开始把社会保障法归入作为部门法的社会法而不是经济法。

第四,关于政府投资法。政府投资,如果意在宏观调控,则应由宏观调控法来规范;如果是作为营利性活动出现,则同样要受市场规制法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应尽量避免“与民争利”,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直接投资的领域应逐渐限缩,主要致力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因而应当与预算支出或具体的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问题相关,从而应与财政法联系更为密切。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政府投资法是否应当作为一个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相并列的领域,其必要性如何,很值得探讨。

此外,涉外经济法的分立,与经济法理论上的分类直接相关。尽管这种分立曾经有相当多的立法支持,但随着中国的入世,以及国民待遇的普遍实施,许多领域都废止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以更好地维护法制的统一,由此使涉外经济法的特殊性变得越来越小。据此,一般也都认为没有必要把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大的独立领域来与宏观调控法等相并列。

以上只是列举了几个方面的关于法律归属的不同观点,对这些观点的不同态度,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具体结构。尽管人们的认识尚有一些分歧,但无论怎样,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部分,已殆无异议。当然,由于经济法一直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因此,即使把上述的“二元结构”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框架,也必须看到经济法体系所应有的开放性,不断地发现和解决在体系结构上的新问题,以对体系理论不断做出适当发展。

(二)“中间地带”的归属问题

如果在经济法的体系上选择“二元结构”,就会发现,随着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在二元结构之间,还存在着一些被认为具有过渡性、模糊性的规范,这些规范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规范都密切相关,可以称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如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这些新生规范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究竟应并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规范群之中,还是独立或游离于两大规范群之间,都会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因而仍然需要具体分析。例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相关的监管规范也越来越引人注目。这些监管规范,主要体现为对特定行业的监管,并进而体现为对特定市场的监管。在金融业,分别有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以及相应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监管;同时,在其他领域,还有对电力业、石油业、房地产业、医药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监管;此外,对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管也被高度重视,等等。深受关注的各种类型的监管,不仅直接影响到相关的监管体制(为此,我国成立了一批“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且也对相关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形成了一批重要的监管规范(有的体现在专门立法中,有的散见于相关立法中)。

对于各类监管规范,究竟属于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监管规范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而设置的,因此,应当把它们定性为宏观调控法;也有人认为,监管规范虽然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但与传统的宏观调控法规范是不同的,因为其调整更具有直接性,且监管受体具有特定性,而不像宏观调控法的调整那样具有间接性,在调控受体上具有非特定性。

如果从调整的直接性和主体的特定性来看,监管规范更接近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事实上,如同监管规范一样,市场规制法同样也是为宏观调控法服务的,与宏观调控法之间同样是互补的关系。因此,从广义上说,也可以把监管规范作为一类特殊的市场规制规范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这样,就可以对市场规制法做出进一步的发展,即市场规制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一般市场规制法(即前面谈到的传统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在此基础上,还包括特殊市场规制法,如金融市场规制法(包括银行监管法、保险监管法和证券监管法)、电力市场规制法、石油市场规制法、房地产市场规制法等。

从一定意义上说,特殊市场规制法同样要以传统的竞争法为基础,因为这些企业,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电力企业、石油企业、电信企业、房地产企业等,也都要遵循一般的竞争法规范,只不过在此基础上,基于这些企业或者行业的特殊重要性,国家往往还要专门进行规制。有些规制(如金融领域的规制或称金融监管),本身就与宏观调控直接相关。因此,可以认为,这些监管规范与宏观调控规范和市场规制规范都密切相关,只不过基于其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直接性和特定性,更适宜把相关的监管归入广义的市场规制之中。

从目前已有的立法来看,一些监管规范已经开始倾向于市场规制方面。例如,在金融监管领域,银行监管已经关注对银行业的竞争行为的规制,而证券监管同样要关注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类行为的规制,等等。

除了监管规范以外,被认为属于“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的法律规范,还有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它们也同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密切相关,对其如何归类,在后面还将专门探讨。从总体上说,各类处于二元结构“中间地带”的规范,大都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确实又非常密切,甚至某些规范本身就属于宏观调控法规范。这也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新特点,它们推动着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在进行结构分析时需要特别注意。

(三)“二元”的交叉融合问题

如果在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上选择“二元结构”,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即经济法体系中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的。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作为“二元”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密切关系问题已略有探讨,(见参考文献2)随着“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的发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规范之间的交叉融合的现象日益突出,从而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为紧密,也使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系统性更为突出。

如前所述,从规范生成的先后来看,一般认为,同宏观调控法相比,市场规制法的产生比宏观调控法更早,与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也更为密切,从传统法中汲取的养分也相对更多。而宏观调控法,则是在经济理论、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法律理论及相关立法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才逐渐产生和逐渐被认识的一个重要领域。人类的实践已经表明并将一再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且,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问题,虽然学界已有了一定的探讨,但对于其在具体制度上的交叉融合问题,则探讨不多。事实上,在具体的立法中,两类规范交叉融合的趋势已日渐明显。这既反映了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同时,也体现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法中,就既有关于调查机关及其程序的规定,也有关于企业竞争、经济秩序、产业损害、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结合。这就是值得注意的法律现象。如果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则有助于避免过去对两类规范的僵化理解,看到新问题和新规范的复杂性。

可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这些非典型性的、过渡性的规范在“二元结构”的罅隙中日益生长,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对“中间地带”的“一分为二”

如前所述,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地遇到诸如“中间地带”之类的结构性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国的经济、法律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律联系日益密切,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不能够“一分为二”地认识这些影响及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就会对经济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客观性产生疑惑。因此,对于体系发展中遇到的“中间地带”等新问题,都要注意“一分为二”地去把握。事实上,诸如产业法、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价格法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规范,作为体系的“二元结构”中的“中间地带”,如何对其进行归类,确需在进行结构分析时予以关注。下面就以这几类法律规范为例来略做说明。

(一)产业法规范的结构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产业的发展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经济学领域,整体产业的层次往往被认为属于“中观”经济层次,即它相对于一国的宏观经济是属于微观层面,并与一般的宏观调控制度直接相关;而相对于一国的微观经济,则又较为宏观,且与规范微观主体行为的企业制度、市场规制制度的相关度更高。

在法学领域,产业法(或称产业政策法)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称谓,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法和产业组织法两大部分。其中,前者主要涉及到国家的宏观经济或中观经济,因而通常被认为属于宏观调控法(或更为具体的计划法)的组成部分;而产业组织法则通常被认为属于市场规制法。因此,产业法同价格法等一样,有些也属于宏观调控法规范,有些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需要将其“一分为二”,因而其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存在,同样很有特色。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产业法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相关的理念和制度发展也都很值得关注。例如,过去的竞争规制或产业组织理论,主要是强调通过对局部的个体的规制,规范具体的竞争者的行为,来保护竞争秩序,而随着产业法的不断发展,如何对于整个产业直接进行调整和保护等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并且,相关的法益保护已经大大超出了“个体本位”,而上升到了“整体利益”的高度。

在一般的产业法体系中,产业结构法与产业政策联系密切,涉及到对产业的布局、调整、扶持或促进等诸多问题。其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的促进法等,与之有密切的关联。但此类法律往往“宣言性”更为突出,可诉性较弱,直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较为不易。相对说来,产业组织法因其主要可以归入市场规制法,因而相对于产业结构法,其可诉性更强,与传统法也更为接近。

(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结构分析

在现实制度中,影响市场机制的竞争制度有很多,其中,倾销、补贴等行为都会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无论这些行为是由市场主体作出,还是由政府来实施,都会受到相关竞争制度的限制或禁止,由此也使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日益得到重视。

入世以后,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其重要目标在于确保公平的、正当的市场竞争,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如同上述的产业法一样,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同宏观调控制度和市场规制制度也都有一定的联系。例如,反倾销制度涉及到反倾销税问题,还涉及到一定的行业或产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到宏观调控问题;同时,倾销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倾销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在这个意义上,又可以把某些反倾销制度归入市场规制法领域。再如,补贴与财政支出有关,它可能是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所实施的一种宏观调控;同时,补贴也可能带来相关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因而它又涉及到市场规制问题,等等。

透过倾销、补贴行为与反倾销、反补贴行为,可以看到,无论是上述哪类行为,它们在发生原因或行为结果上,都既可能与公权力的行使或宏观调控有关,也可能与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或市场规制有关,并且在根本上都体现了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事实上,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在各国的相继建立,主要是基于产业整体、市场秩序、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考虑,其相关规范可能被归入宏观调控法中的财政法、税法,也可能被归入市场规制法中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因此,对于这些规范,同样应当“一分为二”地进行归类。

作为一类处于“中间地带”的规范,反倾销规范与反补贴规范的存在,体现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内在的、密切的联系;作为一种纽带,它们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从而使整个经济法体系能够融为一体。其实,无论依据什么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各种类型的规范都只具有相对意义,作为研究者,更主要的是应当把握这些制度同其他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

上述制度,都涉及到“产业整体”,而不只是作为个体的企业,其研究要体现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和价值。因此,相关的损害问题,以及损害的责任问题,并不仅仅体现在民商法领域对于损害的赔偿,也并不仅仅只是传统的赔偿形式,而是涉及到新的责任形式,包括征收税收的形式。这种税收的征收,实际上具有惩罚性,因此有“惩罚性关税”之说;同时,这种惩罚还会有一定的时间性,还会同相关问题的解决、外交关系的改善等相关。因此,它既不属于传统的罚款,又不属于稳定的经常税,而只能认为属于一种临时税,故有别于其他的责任形式,并涉及到社会成本的补偿问题。(见参考文献3)

(三)价格法规范的结构分析

价格制度同样是可以在经济法体系中“一分为二”的重要制度。但对于价格法的归属问题,人们并未达成共识。例如,有人认为价格法应当归属于宏观调控法,因为价格调控属于宏观调控,价格法当然也应当属于宏观调控法,并应当与财政法、金融法、计划法等相并列。此外,也有人认为价格法应当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因为价格行为是基本的市场行为,对价格行为进行规制,当然是市场规制的应有之义,因而有关价格欺诈、价格暴利之类的规范,都应当属于市场规制法。

上述各类观点,从局部看,都有其道理,但就整体上看,并不能全面地解释各类价格法规范的归属问题。事实上,在具体的价格法规范中,既有涉及到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法规范,也有关于不当定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与价格相关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因此,在学理上可以对相关价格法规范进行“一分为二”的解析,而不应以偏概全。在这个意义上,虽然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重要,虽然价格曾经被视为非常重要的经济杠杆,虽然形式意义的价格法也是很重要的法律,但在经济法体系中,一般并不把价格法同财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相并列,也不把它同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并论。

由于种种原因,价格制度的研究在前些年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而在很多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中,却隐含着对价格制度的研究,只是对价格制度未予整合而已。事实上,价格的理念、制度是贯穿于各个部门法之中的,它甚至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成为贯穿经济法体系的一根红线,把整个经济法的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起来。

以价格法的归属为切入点,进行“一分为二”的分类研究,有助于在揭示某类规范差异的同时,发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在综合调整上日益融合的趋势,从而有助于理解为什么经济法规范能够形成内在联系紧密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同时,也有助于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

在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前面谈到的对经济法体系的一些“中间地带”的“一分为二”,只是基于学理或学术研究上的便利所做的一种归类,它有助于揭示某一类法律规范的细微差别。例如,同样都属于价格法规范,但由于作用不同,所要规范的行为不同,立法宗旨也不同,这些差别的存在,就导致有些价格法规范可以归属于宏观调控法,而有些价格法规范则可以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当然,上述差别仅是经济法体系内的差别,体现的是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差别。

总之,对于经济法体系中需要“一分为二”的问题的一些探讨,意在说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划分,仍然是为了研究的便利所做的一种基本划分,但这两大部分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有些学者对其基本的、内在的联系过去曾经做过探讨。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基本的结构,只有把握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二元”,才有可能把握“二元”之间的“中间地带”。对于体系上的“中间地带”,以及主体上的“第三部门”等问题,都还需要认真研究。

在“二元结构”之间来研究相关问题,并不是孤立地只研究“二元”,而是要以“二元”为基础,去研究相关的各类问题,从而更好地区分传统问题与新兴问题,找到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经济法是新兴的,其体系是开放的,因而会不断地产生新问题。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对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做出解释,这也恰恰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之所在。

四、结论

经济法体系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直观认识。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分析,可以有多种路径,如有人从主体、行为的路径,把经济法规范分为主体法和行为法等;也有人从调整手段或调整方式的角度来划分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人从涉外因素、所涉法域等诸多角度来认识经济法规范的类别。但相对说来,选择调整对象路径的学者相对较多。无论哪种路径,只要有助于正确认识体系问题,就都是有其价值的。

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需要考察其结构的特定性,因为特定的结构会产生特定的功能,同样,特定的功能也需要特定的结构。据此,在研究经济法体系问题时,也可以把相关的调整对象理论、地位理论、价值理论等结合起来。由于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并且,经济法系统就应当是一个外部协调、内部统一的部门法系统,因而还可以用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其中,结构分析的方法非常重要。

有鉴于此,本文着重探讨了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认为整个经济法体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部分。这样的划分,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调整手段(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法律主体(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调整领域(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领域)等,都存在着内在的关联。这样,就有可能涵盖多种研究路径,并尽量贴近实际。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两分法”及相关部分所包含的部门法是比较合适的,其数量比例关系较为合理,对于经济法系统的延续和发展很有好处。

如果在经济法体系方面确立和选择“二元结构”,就需要解决“二分法”与“多分法”的异同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如“中间地带”的归属问题等。从求同存异、寻找和增进共识以及有利于学科发展,促进学术积累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体系的“二分法”所遇到的各类问题都是可以不断解决的。

认识经济法体系,同样应当持开放的心态,以应对开放社会所产生的繁杂问题。为此,应当“一分为二”地看问题,特别是对处于“中间地带”的一些法律规范,如产业法规范、价格法规范等,在其归属问题上更应当作出“一分为二”的分类,使其在性质上各得其所,在调整上又能够相互为用,以共同实现其整体上的调整目标。

「注释

[1]这一点必须再三强调。事实上,如果仔细挖掘,就会发现,学界存在的许多争论以及其中可能隐含的谬见,都与此有关。

[2]主张“三分法”的如漆多俊教授,曾提出了“国家调节论”或称“三三理论”,其中的核心部分就是其在体系方面的“三分法”。在上述的“二分法”之外,还增加了国家参与法。

[3]主张“四分法”的如杨紫煊教授,曾提出了“国家协调论”;又如李昌麒教授,曾提出了“国家干预论”等。他们都在“二分法”之外,又提出了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其他两个部分。

[4]另外,对于经济法是否调整内部经济关系,回答是肯定的。例如,对于企业内部组织的征税,特别是对关联交易的征税;对于银行系统内部组织机构的规范、监管;对于托拉斯内部行为的调整,等等,都会涉及到内部关系的调整问题。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来说,更为关注主体的外部活动,而当内部活动影响相关的规制的时候,则法律同样要予以调整。

[5]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市场规制法(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被认为是经济法立法的开始。一般说来,市场规制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联系都很密切,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商法等部门法进一步发展,并融入经济法因素的结果,对市场主体的相关权益关注更多;而宏观调控法的全面发展则要更为晚近,与民商法的联系远没有市场规制法那么密切,对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行使关注更多。

[6]产业政策通常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等等,其所涉范围较广。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会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由于产业结构政策在广义上可以包含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因而人们相对更为重视的,是产业结构法和产业组织法。

[7]其实,在上述领域里还有一些新问题值得研究。例如,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否体现了这一领域的可诉性的增强?又如,反倾销税的性质是什么?它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税?由此是否能够适用传统意义上的税法及其原理?它与其他海关税收或工商税收存在哪些区别?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很值得研究。

「参考文献

[1]社会法论略[J].中外法学,1996,(6)。

经济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黑龙江;区域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赶超战略下建立起来的大量不符合中国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国有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缺乏自生能力的问题逐步由隐性变为显性,加上国有企业所背负的沉重的社会性包袱,使黑龙江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暴露出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问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一、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1.经济发展渐缓

黑龙江经济在国家建设初期的倾斜政策支持下,从无到有,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发展速度始终位居全国前列。直到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除京、津、沪三个直辖市以及台湾省外,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中,黑龙江的GDP总额位于全国的第二位,但到2007年,则名列全国第15位,且人均GDP增长速度则下降到全国水平以下,全国为13.5%,黑龙江为12.1%,在全国的排序为第13位。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黑龙江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平均为13786元,黑龙江为10245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541元,已经位居全国倒数第2位。

2.工业化水平下降

作为中国的老工业基地,黑龙江省曾经拥有令人称道的优势产业。但这些建设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优势产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或因资源限制,或因体制制约,或因技术落后纷纷失去昔日的光彩。如黑龙江的石油产业、林业产业因资源枯竭日益陷于困境;其他产业如矿山机械、金、轻工、纺织、制药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产业结构老化、耗能严重,即将被市场淘汰出局。整个老工业基地中,除少数国家特殊政策保护的骨干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已成为夕阳产业,呈现出日益衰落的景象。与此相伴随,工业化水平也出现下降趋势。改革开放前,黑龙江省工业在整个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改革开放后,黑龙江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出现下降趋势,这一现象并不是黑龙江所独有的,而是整个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个缩影。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结构中,第二产业特别是重工业所占比重较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总值规模小,比重低,缺乏对经济增长的整体带动作用。2007年,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为237.27亿元,位居全国第15位,且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平均水平为1706.72亿元)。新技术产业规模小,导致东北老工业基地增长缺乏后劲,也难以充分发挥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作用。以上说明黑龙江省的产业结构还不尽合理,有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

3.技改收效甚微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增长,先后投入了上千亿元的技改投资。但由于原有经济体制中一些制度因素制约,各自为政,分散决策,使得重复建设、相互掣肘的问题经常发生,投资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在拨改贷以后,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有限,技改资金多为银行贷款,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很多项目,几经讨论,多方论证终获批复。但在论证期间,失去了良好的市场机遇,加之贷款导致沉重的债务包袱,致使项目投产之日,即是亏损之时。

4.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不多

黑龙江经济由于工业结构偏重,产业结构老化,导致工业经济效益急剧下降,且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逐渐被淘汰出局,在工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的条件下,由于企业的大量关停并转,使得第二产业的就业人数急剧缩减,其实际人数由1990年的504.7万人下降到2006年的374.9万人,所占比重由1990年的39.6%下降到2006年的29.1%。这部分从第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并不是全部转移到具有较大吸纳能力的第三产业,而是有相当一部分逆向回流到第一产业。

二、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对策

针对提出的上述问题,黑龙江省在发展区域经济的进程中,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发展,早日走出困境。

1.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构建国有经济退出机制和非国有经济的进入机制,推动钢铁、石化和重型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打破地区、所有制界限进行战略性重组,鼓励和引导民间和外部资本在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中发挥作用;积极推进企业摘要:黑龙江省做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出现了经济发展渐缓、工业化水平下降、技改收效甚微、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不多等诸多问题,严重束缚了黑龙江经济在21世纪发展。针对上述问题,应通过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提高创新投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措施,抓住“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实现再崛起。

关键词:经济发展;黑龙江;区域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赶超战略下建立起来的大量不符合中国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国有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缺乏自生能力的问题逐步由隐性变为显性,加上国有企业所背负的沉重的社会性包袱,使黑龙江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暴露出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问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一、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1.经济发展渐缓

黑龙江经济在国家建设初期的倾斜政策支持下,从无到有,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发展速度始终位居全国前列。直到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除京、津、沪三个直辖市以及台湾省外,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中,黑龙江的GDP总额位于全国的第二位,但到2007年,则名列全国第15位,且人均GDP增长速度则下降到全国水平以下,全国为13.5%,黑龙江为12.1%,在全国的排序为第13位。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黑龙江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平均为13786元,黑龙江为10245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541元,已经位居全国倒数第2位。

2.工业化水平下降

作为中国的老工业基地,黑龙江省曾经拥有令人称道的优势产业。但这些建设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优势产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或因资源限制,或因体制制约,或因技术落后纷纷失去昔日的光彩。如黑龙江的石油产业、林业产业因资源枯竭日益陷于困境;其他产业如矿山机械、金、轻工、纺织、制药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产业结构老化、耗能严重,即将被市场淘汰出局。整个老工业基地中,除少数国家特殊政策保护的骨干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已成为夕阳产业,呈现出日益衰落的景象。与此相伴随,工业化水平也出现下降趋势。改革开放前,黑龙江省工业在整个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改革开放后,黑龙江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出现下降趋势,这一现象并不是黑龙江所独有的,而是整个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个缩影。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结构中,第二产业特别是重工业所占比重较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总值规模小,比重低,缺乏对经济增长的整体带动作用。2007年,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为237.27亿元,位居全国第15位,且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平均水平为1706.72亿元)。新技术产业规模小,导致东北老工业基地增长缺乏后劲,也难以充分发挥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作用。以上说明黑龙江省的产业结构还不尽合理,有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

3.技改收效甚微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增长,先后投入了上千亿元的技改投资。但由于原有经济体制中一些制度因素制约,各自为政,分散决策,使得重复建设、相互掣肘的问题经常发生,投资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在拨改贷以后,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有限,技改资金多为银行贷款,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很多项目,几经讨论,多方论证终获批复。但在论证期间,失去了良好的市场机遇,加之贷款导致沉重的债务包袱,致使项目投产之日,即是亏损之时。

4.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不多

黑龙江经济由于工业结构偏重,产业结构老化,导致工业经济效益急剧下降,且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逐渐被淘汰出局,在工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的条件下,由于企业的大量关停并转,使得第二产业的就业人数急剧缩减,其实际人数由1990年的504.7万人下降到2006年的374.9万人,所占比重由1990年的39.6%下降到2006年的29.1%。这部分从第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并不是全部转移到具有较大吸纳能力的第三产业,而是有相当一部分逆向回流到第一产业。

二、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对策

针对提出的上述问题,黑龙江省在发展区域经济的进程中,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发展,早日走出困境。

1.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构建国有经济退出机制和非国有经济的进入机制,推动钢铁、石化和重型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打破地区、所有制界限进行战略性重组,鼓励和引导民间和外部资本在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中发挥作用;积极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加强企业间的购并、联合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及时组建与生产力相匹配的企业集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

2.通过减税、加大科技经费投入等手段提高创新投资,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允许各种性质的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有机组合的风险投资网络。在高新技术领域引入民间和外部资本,解决创新投入的资金“瓶颈”。比如,广州天河软件园区聚集930家软件企业,其中99%都是民营企业,而被认定为“国家骨干软件企业”的11家全部为民企。

3.建立高效率的社会科研开发机制,激发创新热情。应进一步加大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造力度,密切科研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应积极鼓励高校利用人力资源的优势创办企业,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奠定雄厚的人力资源基础。企业应该借鉴现代企业薪酬激励理论,完善薪酬制度和聘用制度等,主动为人才的引进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

4.高校办学应面向社会需求,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不仅注重传统的理论教学,更应结合实际,传授新的理论和思想。对于有卓著学术成果的个人成绩应予以肯定,为学科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5.政府应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一个地方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就必须做好几方面工作。一是要有观念上的比较优势。现在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一个重要差距就是观念上的差距。很明显,一个地方有没有观念上的优势与这一地方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所有创新当中,观念创新应该放到最重要的位置,因为观念是指导人们行动最重要的基础。因此,政府要不断推动思想解放,通过思想解放,形成观念上的优势,进而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关注开放、参与开放、服务开放的浓厚氛围。二是形成合理、公开、公平的税费环境。对于投资者提出的要求,政府要慎重对待。要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满足其要求,而不能向投资者开“空头支票”,轻易许诺无法兑现的诺言,否则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在政策问题上,主要是做到公开、平等、公正与合理,给予投资者实实在在的支持。三是强化规划布局,重视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是企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招商引资的落脚点。因此,政府必须完善区内的水电路以及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四是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全社会的信用观念。

6.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加强黑龙江与国内各兄弟省市的合作与交流,加强省内企业与外省市科技界、企业界的合作,引进技术和人才,共同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如2003年在大连签订的我国第一个打破行政区划、突破地域壁垒的农业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东北和内蒙古四省(区)农业经济协作协议,根据协议,在生产领域,四省(区)将在区域化合作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避免自成体系的“大而全、小而全”;在科学技术领域,根据农业布局的调整,实施农业技术的优化与组合,坚持开发与流动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挖掘区域内农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的潜力;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以各自的市场资源为基础,以标准化为切入点,加强区内市场协调和区外市场联合开发,逐步建立起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协调机制和标准协调机制。

要注重黑龙江与东北亚尤其是俄罗斯东部地区发展区域合作的国际性,使黑龙江成为我国新的开放地带。2008年总理代表中国签署了中日韩俄四方合作宣言。这个宣言为黑龙江地区的振兴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和外部条件。

黑龙江省在建国之初作为新中国的重工业基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只是近年来随着南方省市改革步伐的加快,沿海各省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成为让人注目的新焦点,黑龙江省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造就了珠三角、长三角这样一块块经济的热土时,黑龙江省方猛然惊觉自己已然落后于时代,原有的体制严重的束缚了国民经济在21世纪的新一轮加速。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地发展的不均衡性,党和政府在继“西部大开发”之后,适时提出了“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构想。黑龙江省应该牢牢抓住历史机遇,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和优势条件,“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新方式,走出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路子”,实现黑龙江的再崛起。

参考文献:

[1]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2]宋东林.老工业基地国企改革的几个问题[J].新长征,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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