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履职履责报告(精选5篇)

党员履职履责报告范文第1篇

1、评议对象:村居两委会、镇管干部。

2、参加人员:村居全体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村民代表不少于20人。

二、评议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各村居分工领导确定。

三、评议内容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依据,将承诺制定、承诺履行、承诺兑现、履职尽责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实事求是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一)对村居组织的评议,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兑现公开承诺的情况;

2、立足本职,推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完成的情况;

3、履行工作职责,服务人民群众,为民办实事的情况;

4、履行管党职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

(二)对党员的评议,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履行承诺的情况;

2、立足本职工作,争优秀做表率的情况;

3、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为民办实事的情况。

四、评议形式和步骤

评议的形式为召开村居党员群众评议大会。大会由镇分工领导、分工干部负责组织,大会主持人由镇分工领导担任。

评议的主要步骤:

1、向党员群众报告工作。村居党组织书记代表两委会班子向与会党员群众报告一年来履行职责、兑现承诺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和改进措施等,时间一般在10分钟左右;其余镇管干部提供书面报告,会前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2、现场回答党员群众提问。与会党员群众就村居两委会及其成员一年来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等情况,以及自己所关心的党的建设、民生改善、社会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提问,两委会班子成员现场回答,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现场发放评议表,由与会党员群众对村居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和普通党员一年来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的情况进行评价。

4、现场公布评议结果。镇分工领导、分工干部对村居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评议情况进行现场统计、汇总,并现场公布评议结果。各村居会后,适时将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履职情况通过公开栏等渠道予以公布,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党员群众评议。

五、评议工作有关要求

1、运用好评议结果。镇党委将根据评议情况对村居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评估和分析,作为加强村居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运用好评议成果。

2、宣传好发展成果。各村居要结合党员群众评议工作,认真总结一年来发展情况,收集好图片等资料,在党员群众评议大会前通过展板形式集中展示发展成果。同时,要通过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并做好会标、签到表、会议材料等会务工作。

3、组织好党员群众。各村居要把党员群众评议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三争一创”活动、扎实开展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到评议活动中来。

党员履职履责报告范文第2篇

一、责任主体

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书记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管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

学校各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部门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政治建设责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战略部署,坚决维护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校党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二)组织落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推进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岗双责”,做到同步计划安排、同步部署实施、同步检查考核,把责任最终落实到党支部、各部门及分管责任人,层层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实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每年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廉政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要及时做好相关书面文字记录,严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四)教育管理责任。经常进行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教育,把对党忠诚作为根本政治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及时分析掌握分管范围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领导报告。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五)监督检查责任。认真梳理、查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所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落实好内部监督工作。支持学校纪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六)情况报告责任。校党委对本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按要求每半年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报告情况。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线索、违法行为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党支部要认真写出责任分析检查报告。

三、责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校党委领导班子、党支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较严重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不积极履行职责,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不检查、不落实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方面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了解掌握,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多起顶风违纪案件,纠正“四风”问题不力的;连续发生腐败案件,查处不力的;

5、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漏办案工作秘密的;

6、对上级纪检组织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

7、存在不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分管范围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

8、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追究方式

1、对党支部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对履行职责不力,给予批评教育、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党员履职履责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党员履职履责报告范文第4篇

县纪委:

今年以来,在县委和县纪委的正确指导下,县民政局党组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民政队伍整体素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县委和县纪委的要求,现将民政局党组2023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统筹谋划部署。一年来,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年初,印发了《2023年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的通知》。全年党组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4次,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计划,落实具体措施。

2、深化作风建设,大力弘扬优良作风。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关于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一年来,全局没有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效能有关规定的人和事。

3、强化宣传教育,管好干部职工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结合“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活动进行了“四查找四提升”、“一聚焦三对标”问题查找,制定了整改措施,建立了动态管理清单,现已全部整改到位,促进了正确履职、规范用权、廉洁从政。全年全局没有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或组织纪律等行为。

4、维护群众利益,加强纠风治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党组成员经常性下基层,及时了解和掌握惠民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两次民政资金专项检查。规范了民政资金发放问题,确实维护了群众的利益。

5、规范权力运行,推行阳光民政建设。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四重一大”事项都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大力推进阳光民政建设。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在收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救助、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并制订了《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清单》以及《关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坚持了述职述德述廉、廉政谈话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6、重视纪检工作,积极支持依法履职。在组织领导、工作经费等方面,为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有力保障。能定期听取纪检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切实为纪检组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二、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1、履行领导责任。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民政局全局工作。今年以来,能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带头参加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活动。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半年来,主持召开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2次。

2、推动责任落实。落实了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分解。不定期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不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

3、加强教育管理。加强了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监管,督促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今年初,我局建立了《县民政局党员干部廉政约谈制度》,对落实主体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方面,及时进行约谈。全年约谈了4名班子成员,对班子成员在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方面提出要求。结合“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对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上了4堂廉政党课。

4、督办案件处理。能督促纪检组认真做好违法违纪行为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5、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执行“八项规定”,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部门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以身作则,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本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均未受到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三、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领导职责情况

1、落实分管职责。一年来,各位分管领导都能扎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年初,在签订责任书时,对自己所分管的科室和下属单位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布置,并开展了廉政建设教育。检查听取了自己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各位分管领导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指导分管部门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措施,抓好检查落实。做到信访包案,能主动牵头处理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诉求办理等问题,来未出现政风行风和效能投诉问题。

3、加强日常监管。能经常对分管科室的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到了多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各位班子成员能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一年来,各位班子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都没有受到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特此报告

党员履职履责报告范文第5篇

一、述职评议会

我镇党委于2023年2月5日上午,召开了基层党组织书记2023年党建工作述职大会,对基层党组织书记2023年党建工作进行了评议。镇委书记主持会议。参加本次会议人员应到66人,实到66人,其中:镇委委员应到8人,实到8人;述职对象22人,实到22人;镇干部应到16人,实到16人;大学村官应到9人,实到9人;西部志愿者应到1人,实到1人;群众、养殖大户代表应到10人,实到10人。

会议进行了两项议程:一是基层党组织书记向镇党委作2023年党建工作述职报告,述职时间110分钟,每人5分钟。二是对基层党组织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三是镇党委书记同志分别点评并作重要讲话。大会共发出满意度测评表66份,收回66份(满意度测评汇总表见附件)。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从严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自觉履行“党委管党建、书记抓党建”职责,坚决防止抓发展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6次,党建专题调研、督查16次。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专题调研党建工作12天以上,撰写调研报告2篇以上。二是强化党建工作督查问责。严格落实党建工作汇报制,推动党建工作更具特色和成效。建立帮助群众致富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2023年为群众办实事30件,帮助困难群众100人。三是切实解决抓党建和促发展“两张皮”问题。在思想上、行动上牢固树立起聚精会神抓党建,从严治党意识。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建强村干部队伍。每季度对村支部书记进行1次系统培训,开展党性教育和致富培训,切实增强干部履职能力。二是建强农村党员队伍。2023年,计划新发展党员6名,其中35遂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0%以上。培养树立5名典型致富党员带头人,对接困难党员进行“点对点”帮扶,培养1名致富党员为村级后备干部。三是加大村官的重视培养力度。40岁以下后备村“两委”班子成员15人,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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