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制度范文精选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第1篇

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结语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有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税收文化氛围,有利于助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乃大势所趋。良法善治是解决个税申报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进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设计、转变理念、健全与跟进以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之外,还要加强税务等其他税务中介的建设,同时,探索如何平衡申报公开与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这样,制度的“梦想才能照进现实”。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50.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第2篇

个人所得税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但由于国情复杂,居民收入多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不断的修订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现已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随着社会公平的不断进步,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每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重点是调整工资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第一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到1600元;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3月1号由1600元提到2000元;第三次修订:2023年9月1号起,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由原来的九级改为七级,税率为3%至45%。经多次修订,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

(一)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征模式,列入征税范围的所得有11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税率。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法,不能准确反映由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所决定的实际纳税能力。工资、薪金所得,现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至45%。2007年我国“工资、薪金个税”所得占“个税”总收入的55%,但实际上以高税率纳税的个人很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资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所得,因而使得累进税率制度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反而起着累退作用,即收入越多纳税越少的“逆调节”。对股息、红利、奖金所得,采用比例税率(20%),而不是累进税率,起累退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我国金融财产急剧向少数人集中的状况下,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实行暂免征收“个税”,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综上几点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起征点低,没有实行地区差异,扣除项目不够完善,不能从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的角度来考虑,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和真实的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这将直接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加速社会贫富分化。

(二)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征管难度大

简并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工薪所得7档税率以及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不符合此趋势。且从现实运行情况看,适用30%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少之又少,税率设计的实际效果不佳。2008年,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纳税人数占全部纳税人的比例仅为3%,2007年12万元以上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6.4万元,这部分高收入者纳税人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为25%,因而适用30%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寥寥无几,从而收效甚微。相反,高边际税率和多档次税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征管难度,诱致纳税人偷逃税。

(三)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税的方式。课源制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它是工资、薪金目前主要的缴税方式。课源制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收入来源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上扣缴义务人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这就造成收入来源多,收入水平高的人相对少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收入只有工资的大众,却承担了较多的纳税义务。这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配的初衷。申报制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求自行申报。但由于人们纳税意识较弱,对代扣代缴制度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纳税申报的认识和准备不足。另外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工作量较大;所以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

(四)公民个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

笔者认为,个税中偷逃税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无意,一方面是有意。由于我国税制结构复杂,分类税制繁琐,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到个人所得是否已经属于应税范围,或者代扣代缴人也对扣缴范围及税额模糊,造成个税税款流失,这属于无意的。另外,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偏激,认为“我们赚的都是血汗钱,工资那么点还要养家,凭什么上交给那些贪官潇洒,我们上缴的税有多少取之于民用于民。”“有钱人那么多,我少交一点也没关系。”“我没缴税,也没怎么样嘛”等等。缺乏对税收的认识,存在抵触情绪,所以明知自己的纳税义务,却由于税法不完善,税收征收手段落后,有意隐瞒收入,逃避缴税。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的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认识,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再仅仅停留在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一)建立系统和人性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点,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不应有统一的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点会造成国家税收减少,但个税税源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比如,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大打击偷税漏税,促进堵漏增收就是一条现实路径。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由于纳税人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应考虑家庭支出情况,尽量做到公平。不管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还是综合税制改革,都是势在必行的民生大计。税赋高低连着千家万户的冷暖,只有真正藏富于民,还民以利,以提高居民收入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社会才有活力,经济发展才能更有动力。

(二)需要多个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征管力度

目前阶段个税改革已经不是税制的问题,而是一个技术问题。继全国主要城市个人住房信息、公积金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相继启动联网工作之后,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也是有希望的。中国大量“人户分离”、“异地收入”问题,即在“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下,如何将身处不同地区的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完成加总一并计税,就成为了最关键的技术问题。实行地税个人信息全国联网是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最为现实的途径。比如说我在北京报税,但是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收入,如果有一个全国联网的数据库能够掌握我在全国各地的所有收入情况,那么在申报税收的时候就可以统一计算,才可以实行综合税制征收。个税改革现不具备全面铺开的条件,但可以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启动个税改革试点。在一些基础信息汇集比较齐全的地方,如北京、上海、深圳、广东、苏州等城市开展试点综合税制,那么有这些经验,个税综合税制改革会更简单。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治理;现代化

党的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强调通过税收为社会再分配手段的调解机制。可见,有政策支撑,加快建设税收治理现代化必然是大势所趋。随着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全面施行,从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个税改革在历史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新个税改革增强了整体税收在国家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但受税收征管环境、综合配套条件、组织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距离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如何在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探索适应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是当下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方向。

一、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含义

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关于“税收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张雷宝(2023)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务系统内外部协同的治税理念,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支撑的人与电脑结合的复杂工程,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王宏伟(2023)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既包括技术方面,也包括税收意识方面,税务机关在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善于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更要规范税务机关行为以保障纳税人权利。随着新个税制度的改革,“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税收治理理念日益凸显,新时代的税收治理能力应从税收管理层面上升至税收治理思维,强调税务机关、扣缴机关、纳税公民等多方协同共治,权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体现更民主、公平、科学的思想,以维护税收市场的安全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全社会征纳体系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税收治理的战略定位、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税收服务体系、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制定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创新税收治理方式等多方面举措,以符合我国税收体制的需要和发展。

二、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一)发挥个税改革在税收治理中的引领作用

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构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引入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六项生活所需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减税降负的重要举措,使广大自然人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普遍降低。同时,个税的改革使得税负更合理、社会更公平,本身也凸显了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的提升,推进了税收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脚步。因此,新个税改革对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影响,将充分彰显新个税对于收入分配调节、减轻民生压力、降低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体现个税改革对于税收治理建设、税收治理创新的引导、推动作用。

(二)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体现税收体制的公平正义性

传统以“代扣代缴”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方式,在运行中存在模式单一、不利于强化个人纳税意识等问题,加之以往的个税体系运行存在信息化水平低、税率结构及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税收体制的改革深化及税收治理能力的提升。而新个税的改革不仅在税率设置上优化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还强调了公民的自行申报,引入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完善了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基于新个税改革的本身优势,再围绕税收制度、服务体系、征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队伍治理等多个角度,提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将不断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提升税收体制的公平正义性。

(三)构建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的税收治理体系

新个税从全面施行以来时间较短,受税收征管环境、综合配套条件、组织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在征管过程中还存在自主申报意识不强、税源盲区、监管不完备、信用体系滞后等诸多问题,距离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还存在相应的距离。结合新个税改革背景,探索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不仅有望改善以往个税征管、个税体制运行及税收治理模式的弊端,而且有望构建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的税收治理体系,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注入新的理念、思想,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三、新个税改革背景下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途径

(一)深入推进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正稳步推进,将完全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结合征收的制度,即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统一作为综合所得,扣除专项及附加扣除费用后按纳税年度合并征收,不仅降低了整体税负,还降低了避税空间,简化了征收难度,使得税制更加合理、公平、民主、科学。随着个税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其他税种也应作重大调研和科学谋划,关注更合理、科学、公平、民主的税收制度,以扎实有序推进税制改革。要深入推进税制改革,需从税制结构、税收调控、税源确立、税种申报等方面贯彻落实税收政策,营造公正的税收征收环境。并且,依托税制激励机制、惩罚机制、监督机制和运行评价机制的设计,推进依法治税,健全税收制度与改革。

(二)健全税收服务体系

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但由于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服务意识不足,纳税人无法深刻理解税收本质以及纳税意义,纳税意识不足,有意避税甚至漏税现象诸多。因此,要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还应健全税收服务体系,税务部门应提升服务意识,充分了解纳税人需求,积极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一方面税务部门需开展税务培训服务,可采用互联网线上或者走进企业线下方式,为广大纳税人培训纳税知识以及违法税收制度的法律后果,提升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税收服务平台来完善服务体系,通过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数据库收集,健全税收失信惩戒机制,以做到奖罚公开、公正并可预知。同时,在税收服务平台中,为了更好的做到人性化,建立纳税人意见反馈机制,让征管部门能及时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了解需求,并不断完善税收治理。

(三)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个税改革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每个家庭必需的必要支出,在计税之前扣除确实减轻了纳税人的整体税负。但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养老、住房贷款等都体现的是家庭支出,而目前个税以个人为单位缴纳,虽然法规中规定了家庭的扣除原则,但实务中对是否有重复申报现象的监管有一定难度。因此,立法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后续对税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是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因此,一方面需要建立纳税人、税务机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多元协同征管机制,强调纳税人自主申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配合税务机关共同监督的征管模式,创新监管模式,增强监管透明度,以更好的监管税源、控制申报漏洞。另一方面,推进税务体系“放管服”改革,在征收上简化流程、下放权利,在后续维护和管理上多下功夫,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以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提升数字化税收治理能力。

(四)构建税收信息化平台

税收治理现代化目标能否实现,依赖于多方努力,在智能化时代的今天,依赖于信息化先进技术平台的支持。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构建税收信息化平台可以打破征纳各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采用“互联网+税收治理”模式,一方面可依托税收信息化平台建设线上办税窗口,通过线上进行递交资料、审批核查、备案信息,实现零接触纳税办理,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另一方面,增强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功能模块,如增加信用管理模块,通过大数据平台收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报税效率和报税准确程度,并划分等级,分级管理。也可增加纳税人留言反馈模块,及时收集服务对象的信息,以加强信息沟通。

(五)提升队伍治理能力

税收治理能力要实现现代化,离不来科学的税务组织架构,离不开优秀的人才团队。一方面科学构建税务组织架构,由于国税、地税的合并,必然涉及领导队伍的缩减、职能部门的整合,因此需要充分考虑税务人员的心理需求因素,合理设置组织结构,科学的分配权限、简化流程、明确责权,以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另一方面培养精明强干的人才队伍,定期对税务干部进行培训,加强思想道德磨练、训练专业技能、更新税务知识储备,培养出学习能力强、执行率高、创新力足的精细化人才队伍,以符合国家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

四、小结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的稳步推进,未来的税收治理必然更加科学、民主、公正、公开,必然更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文章结合新个税改革下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意义,从深入推进税制改革、健全税收服务体系、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构建税收信息化平台、提升队伍治理能力五个方面阐述了构建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途径。只有人才、资源、信息等多方面的整合,再经过进一步探索,不断实践和研究才可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阚道远,王明世.推进新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N].经济日报,2023-01-21(011).

[2]张雷宝.税收治理现代化:从现实到实现[J].税务研究,2023(10):70-74.

[3]王宏伟.“互联网+”视角下的税收治理现代化[J].税务研究,2023(03):24-27.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第4篇

两套个人所得税系统并存

美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可以说是两套系

统并存,除了常规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系统外,还有一套针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特殊税制系统,即“可选择最低限度税”(AMT)。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按常规系统和AMT分别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取二者中的大者作为其当年实际需要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若AMT应纳税额大,则需按AMT缴纳个人所得税。

AMT制度始行于1969年,当年美国有155名调整后的总收入超过20万美元(相当于2004年的120万美元)的巨富利用税法漏洞,没有缴纳一分钱的税款,美国国会由此出台了AMT制度,以使这部分人纳税。AMT的计税方法为:常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税收优惠项目、个人和赡养人口扣除、标准扣除与分项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三项之和是可选择最低限度税应税所得,现行AMT制度实行两级累进税率,即26%和28%。由于AMT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扣除额不按物价指数逐年调整,使AMT制度已偏离了专门针对巨富征税的初衷,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也需按AMT缴税。去年美国有4%的纳税人按AMT缴税,据估计到2023年将有20%的纳税人需按此缴税。由于AMT制度的复杂怪异,极有可能在美国新一轮税改中被废除。

不设统一的起征点

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

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为:纳税人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扣减各种免税收入得出总收入,总收入扣减各种经营类扣除得出调整后的总收入(AGI),AGI扣减各种个人费用类扣除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按申报状态和相应的税率表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再从中扣减各种税收抵免计算出应纳税额。

扣除和抵免项目人性化

美国个人所得税中的总收入包括:提供服务的酬金,如工资/薪金、佣金、奖金、小费等,企业经营所得(从独资、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分得的收益),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所得,养老金和各种保险年金收入,各种偶然所得等15项。各种免税收入包括:礼品和遗产收入,特定的奖学金,伤病补偿费,州或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13项。经营类扣除包括:企业经营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个人退休计划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缴付自我雇佣税的50%部分,变换工作的搬家费用,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教育贷款利息支出,高等教育(含继续教育)费用支出等16项。

个人费用类扣除主要用于弥补家庭的生活费用支出,其设计充分体现人性化。此项扣除为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与个人和赡养人口扣除之和。分项扣除包括: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AGI的7.5%的部分,州和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购买自用住宅的贷款利息支出(只限2套),慈善捐助支出,保险不赔付的家庭财产意外及被盗损失超过AGI的10%部分,其他各种杂项支出超过AGI的2%部分,其中包含个人职业发展费用如购买专业书籍、职业培训费等7项。这些扣除考虑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照顾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

标准扣除因纳税申报状态不同而不同,2004年单身申报的标准扣除为4850美元,夫妻联合申报或丧偶家庭申报的标准扣除为9700美元,夫妻单独申报为每人4850美元,户主申报为7150美元。在标准扣除中也体现人性化,如有赡养人口,则每名赡养人口扣除800美元;已婚纳税人若超过65岁或双目失明,则可再增加年扣除额950美元或1900美元;未婚纳税人若超过65岁或双目失明,则可增加年扣除额1200美元或2400美元。

个人税收抵免包括可退税抵免和不可退税抵免,可退税抵免指当税收抵免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则纳税人不但无需缴税,而且还可以得到一定的退税;不可退税抵免指当抵免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则纳税人无需缴税,但没有任何退税。可退税抵免项目包括:抚养孩子抵免,2004年为每个孩子1000美元;勤劳所得税收抵免,该项抵免随纳税人工资的高低、申报状态和家庭结构的不同而不同。但若纳税人年红利、利息、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性收入超过2650美元,则不享受此项抵免。不可退税抵免主要有:托儿费抵免,2004年每个孩子3000美元;收养孩子费用抵免,去年为每个孩子10390美元;高教奖学金抵免,每个学生1500美元;终身学习抵免,每个纳税人最高2000美元;老年与残疾抵免、个人退休储蓄抵免和外国税收抵免等。以上各项扣除和抵免额每年均按物价指数调整。

这样,按照简便的方法,假设纳税人没有经营类扣除,而且都使用标准扣除,则2004年美国个税的起征点最低为:单身申报7950美元,夫妻联合申报(带1个孩子)19800美元,丧偶家庭申报(丧偶带1个孩子)16700美元,户主申报(离婚未再婚带1个孩子)14150美元,夫妻单独申报(一方带1个孩子)118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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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应当看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1981年起,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从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加拿大《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对各种税及其税率、税基等进行合理的全面的改革,不但拓宽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其目的在于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可靠性。1987年9月,日本议会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个人所得税率由10.5%~70%的15级累进制降到1988年度的10%~50%的6级累进制,此次税制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的购买力,从而不利于国内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参考文献]财政与税务[J].2001,(1).(2).纳税人[J].2001,(2).(6).(9).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02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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