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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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秩序,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XX〕92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严格对照规定要求,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稳定有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基本工资制度

1、广东省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XX〕56号)。

2、野外地质勘探队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XX〕206号)。

(二)绩效工资制度

1、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92号)实施绩效工资。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人员),基础性部分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掌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奖励性部分的比重可适当高一些,基础性部分可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三)津贴补贴

各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等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

1、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地质野外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岗位津贴、保密工作岗位补贴以及地区工资补贴等。

2、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分配补贴、驻穗单位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

3、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

二、假期期间待遇处理

(一)假期期间工资计发的处理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XX〕217号)文件。

(二)假期期间绩效工资的处理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156号)文件。

三、受处分处罚待遇处理

(一)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XX〕281号)文件。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80号)文件。

(三)受处分处罚绩效工资的处理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156号)文件。

广东省地质局

篇2: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员工的劳动技能和工作效率,形成按责(岗)按劳按效取酬的分配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激励性、竞争性的原则的同时,必须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岗员工。

第二章 工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以年薪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分配制度。公司领导按照规定实行年薪制,中层及以下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篇3: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支付工资三个单元组成。

1.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相对价值,依据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价结果而设置的工资单元,并作为加班工资报酬计发基数(如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岗位工资原则上作为基本工资标准,具有保障、激励功能,在出满勤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100%发放。

2.绩效工资: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工资单元。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按照岗位任职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发放。绩效工资作为效益业绩工资标准,具有激励功能。

3.特殊支付工资:是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及其他需要特殊支付项目设置的工资单元。

(二)岗位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应发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支付工资(奖励、加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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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夜班津贴等)。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其它项目(防暑降温、取暖费、伤残津贴、女工费、抚恤金等)-代扣项目。

(三)日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月计薪天数为21.75),如月计薪天数变动,另行通知。

(四)具体标准见《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级划分标准》、《新进员工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资的管理与支付

第六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当月工资根据上月经济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单位的月绩效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员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的绩效和个人绩效挂钩。

第七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单位支付员工的应发工资减“三险一金”后不得低于洛阳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员工领取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签收金额与实领金额必须相符;未经员工本人同意或授权,其他人一律不准代签,代领他人工资等。

第九条 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员工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调休或在次月绩效工资给予体现。

2.法定节假日加班,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

3.加班工资的发放,单位应就加班员工的岗位工资、日工资标准、加班天数、加班工资金额等内容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计发员工加班工资,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条 岗位工资管理

(一)岗位工资岗级、档级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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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工资设14个岗级,每个岗级设7个档级。每岗级的1档为制度起薪点,新进人员,不论资历一律从本岗1档起薪。转正定级或试用期满的次年按照《档级划分标准》套入相应档级。

2.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生产操作(服务)岗位分为三个系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定在7—14岗之间,生产(服务)人员在2—14岗之间。

3.离岗培训期间执行2岗一档,培训期间的考核按照签订的离岗培训协议执行。培训合格竞聘上岗按所在岗位工资执行。

(二)建立岗位工资正常晋(降)档级机制。基本内容如下:

1.岗位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目标管理(MBO)、平衡记分卡(BSC)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各单位选取恰当的关键绩效指标(KPI)。

2.员工的岗位绩效考核按年度汇总,对考核结果可按“积分制”实行晋(降)档。

3.员工绩效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差五级。各等级人员的比例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5%、30%、60%、3%、2%原则确定。

5.员工岗位工资的考核晋(退)档,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每达到6分可以晋升一档;对超过6分晋档值的分数,实行累积,已经晋档的分值不再累积。

②岗位工资的考核晋档,最高为该岗级的最高档。对岗位工资已达到最高档级,考核累积分值达到6分的,公司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数额为其月标准绩效工资。

③每达到-2分,须降低一档,已经退档的分值不再累积;对岗位工资为一档,考核累积分值达到-2分的,应执行一档岗位工资的80%。

6.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或因套档依据变化需晋(降)档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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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7.员工岗位变动,岗级随之变动,档级不变。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管理与支付

(一)绩效工资是指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各单位每月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挂提回来的绩效工资。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情况核定所属单位当年的工资总额,以此水平的绩效工资作为考核基数。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核算并下达各单位绩效工资额度。

(四)绩效工资应全部纳入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第二条原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和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公司工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为体现绩效结果,各单位每月绩效工资应全额分解,如单位需要调剂,节余额度累计控制在10%以内,由人力资源部记账控制,可在年内其它月份工资中一并发放。

(六)除正常考核外,对发生下列情形者,按照以下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1.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病、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天以内的,原则上每缺勤一天减发5%;

3.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视情节轻重,适当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4.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扣发当事者1~3个月绩效工资;

5.受行政、治安拘留者,拘留期间考勤按旷工处理;

6.受行政记过、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扣罚当事者3--6个月绩效工资;

7.因工作失误、擅离职守、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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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生产、设备、交通、能源等事故,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通报为依据,扣发当事者3~8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特殊支付工资管理与支付

(一)根据公司要求,奖励、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列入特殊工资的项目支付。各类荣誉奖励一次性支付,工资中不再增加其他项目。

(二)特殊支付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日工资标准为基数,夜班津贴按规定标准和实际人、天数支付。

第四章 特殊情况下工资管理与支付

第十三条 各类假期工资支付规定:

(一)病伤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其工资按如下规定支付:

1.20天(含)以下,不扣减岗位工资,特殊支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绩效工资按单位考核结果支付,原则上病休一天减发5%;满一个月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工资收入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三个月以上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超过医疗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或医

疗终结经洛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继续休息的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工伤津贴。工伤评定等级后,享受相应规定的伤残待遇。

(二)产假

女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时,单位工资停发;生育津贴外奖励的产假、晚婚假、晚育护理假、行计生手术假休假期间,经公司工会审批确认后,岗位工资100%发放,绩效工资原则按公司平均绩效考核工资发放。

(三)探亲、婚假、丧假、其他假

上述假期期间,岗位工资100%发放,绩效工资按单位制订的考核办法发放,休假期间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由单位从当月绩效工资中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事假、旷工

事假、旷工期间以本人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原则按缺勤一天减发5%,旷工1天绩效工资停发。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外借人员、陪护人员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原则按照单位平均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员工因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当月应发工资全额支付,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章 奖励基金的核算、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奖励基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及员工。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申请奖励基金时,必须附分配给各单位的明细,以便统计相关数据,为下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打基础。

第十九条 奖励基金要做到科学、合理、有计划的使用,突出奖励重点。

第二十条 奖励基金中属支付加班工资的,在工资的加班工资栏目中列出;属支付特殊奖励的,在工资的奖励栏目中列出,并随每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自觉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单位可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单位、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从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员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扣罚款;

(二)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经济赔偿每月扣除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左右,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薪酬制度的制定、调整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并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公司所属单位。各单位分解成月度发放指标,逐级考核发放,直到班组。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单位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仍不服裁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须经单位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加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等分配的透明度,公开指标完成情况,接受员工监督,做到奖惩有据、奖惩有理、奖惩有力。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员工付出的劳动量、劳动成果的大小进行分配,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使绩效工资、奖励基金等发放规范化、合理化。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绩效分配中,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绩效工资、奖励基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无故克扣、私自截留、套取现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当事人6-12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培训课程

中国式绩效考核与实施方略

管理就要考核,考核就是管理、绩效考核的过程就是管理精细化的过程!

制度,就是通过有形去打造无形。有些做企业文化的,往往是通过无形的去打造无形,其实效果不太好。有效管理的一些方法,或者说关于绩效考核的一个方法,我们强调企业文化建设的两步走。通过激励机制,去打造一个好的企业文化。

1、中国式绩效考核管理思想

2、中国式绩效考核基本方法

3、中国式绩效考核基本做法

4、绩效考核指标确定——纵向目标分解

绩效面谈技巧

绩效面谈是绩效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但如何进行有效的绩效面谈在很多企业里是个难题,之所以说绩效面谈是个难题,主要是因为很多企业的管理者缺乏绩效面谈的技能。如果主管想提高自己绩效面谈的技能,则必须了解绩效面谈的目的、面谈的内容以及面谈中的技巧。

作为一名管理者应该明白绩效面谈的目的有三个

目的一,评估业绩。即总结上一绩效周期内的工作,评估绩效结果和绩效标准的差距,从而界定下属的业绩达成情况,并在面谈中见评估结果与下属进行沟通;

目的二,改善业绩。即结合上一个绩效周期内下属的业绩达成情况,展望下一个绩效周

期提出改善绩效的策略和新的绩效标准;

目的三,提供指导。结合下属在上一绩效周期内的绩效表现和行为表现,为下属的个人发展提供建议和指导。

篇4: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某集团发展的需要,改变现有的薪酬分配模式,建立内部公平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

进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取心,加快集团经济效益水平稳步提高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篇5: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集团不在价值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工资报酬必须向为集团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向集团的关键岗位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工资报酬的确定必须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相适应,必须与集团的整体效益的提高相适应。通过工资报酬来吸引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激活人力资源,提高集团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一制度、规范分配的原则。将集团的工资分配模式统一规范为新的薪酬制度,保留合理成份,对差异较大部分进行调整。

(四)坚持科学确定工资收入分配的原则。在岗位测评基础上确定岗位价值度和贡献度,突出岗位工资的重要地位,提高重要岗位的工资水平,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工资差距。

(五)坚持员工工资水平与集团效益紧密挂钩的原则。员工要分享集团收益,又要适当分担市场风险和人工成本压力,在集团效益稳步增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工资水平,形成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六)坚持员工工资按业绩贡献分配的原则。员工工资的分配与绩效考核紧密联系,充分体现员工业绩贡献差别,发挥正确导向作用,形成竞争机制。

(七)坚持循序渐进、稳妥实施原则。在创新机制中充分考虑企业和员工的承受能力,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总部及各分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述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在岗人员。上述单位聘用的短期劳务工和临时外聘人员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薪酬制度框架

第五条 集团根据所属单位、岗位、人员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高层管理人员、主要生产经营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实行年薪制;急需的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一些新聘的简单劳动岗位人员实行市场价位工资制。

第六条 岗位绩效工资制是集团主体工资制度,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市场价位工资制是辅助工资制度。

篇6: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各种津贴6%

集团将依据企业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确定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等经济报酬的内部动态比例。在员工收入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原则上保持在5:5,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比例保持在7:3 ,其它员工比例保持在9:1。 各种津贴包括:工龄津贴、生产性津贴(夜班津贴)、其他津贴等。

第八条 岗位工资是依据集团各个岗位价值度和贡献度合理确定岗位劳动报酬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是根据集团绩效、单位绩效和个人绩效分配的工资单元。

第九条 集团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

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的岗位工资基数为500 元,管理及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基数为800 元。

篇7: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条 岗位工资采用系数法按以下公式确定:

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相应的比例×岗位工资系数

其中,岗位工资基数是最低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系数是反映各个岗位之间岗位价值度的差别关系,即体现岗位工资标准差别。

第十一条 岗位类别按照人员类别分为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和管理及技术岗位,相应分别设置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的岗位工资系数表、管理及技术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表、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7、附表8)

第十二条 根据职位层级和岗位测评结果,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设置八岗,管理及技术岗位设置七岗,反映岗位之间的劳动特点和差别;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和管理及技术岗位每岗分为三档,反映岗位内部之间的劳动特点和差别。

第十三条 根据员工个人的基本素质和实际业务能力,每个岗位岗档又分为不同级别。生产操作及服务人员的各岗位岗档分别设2-5 个级别,其中,一级人数比例为20%-70%,二级人数比例为30%-40%, 三级人数比例为20%-30%,四级人数比例为15%,五级人数比例为5%;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各岗位岗档分别设4个级别,其中,一级人数比例为25%,二级人数比例为40%,三级人数比例为30%,四级人数比例为5%。主管、班组长(不含副职)定为本岗档最高级。如本单位主管、班组长总人数超过最高级的规定比例,须进行择优定级,以保证最高级别人数比例不能突破。其他员工均按照得分高低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

管理及技术岗位共分四个技能级别,在岗的管理及技术人员根据得分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岗位等级。具体比例分配如下:一级占25%,二级占40%,三级占30%,四级占5%。(详见附表10、附表11)

篇8: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四条 岗位工资采用系数法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相应的比例

集团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严格按照集团业绩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注重工作实效和业绩贡献。

第十五条 集团对分公司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实行统一政策、承认差别、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 集团建立三级业绩考核体系。第一级由集团对分公司进行考核;第二级由分公司对分公司各单位进行考核;第三级由分公司各单位对班组及员工个人进行考核。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济责任指标和非经济责任指标。

第六章 各种津贴

第十七条 各种津贴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各种津贴=工龄津贴+生产性津贴+其他津贴。

集团各公司员工根据各自的岗位特点享有工龄津贴、生产性津贴、其他津贴。 第十八条 工龄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经历(按虚年计算的工龄)确定。工龄分为四个档次:1年以下、1-5 年、6-10 年、10 年以上,按表5 规定的四个档次标准实行,员工工龄津贴随工龄的变化自动调整,工龄达到相应的档次,所有工龄均实行本档次标准。

第十九条 生产性津贴根据员工岗位情况(所在的岗位工作位置、时间)确定。主要有中夜班津贴,按表6 规定的标准实行。生产性津贴实行岗变贴变的原则,员工调离本岗,在本岗享有的生产性津贴随之取消。生产性津贴的实施范围是在上述岗位情况之一下工作的员工。

篇9: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集团严格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员工岗位调整后,应对其岗位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一)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中,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岗位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调整:员工调整岗位,造成原工种变动或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应实行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实行所试岗位第一级别70%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方可执行本全额岗位工资

(二)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管理及技术岗位系列中,员工从同系列低岗位调整到高岗位,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实行该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如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则相应上套级别。

(三)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管理及技术岗位系列中,员工从同系列高岗位调整到低岗位,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实行该岗位相同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四)员工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和管理及技术岗位之间跨系列变动,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原则上实行新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集团根据效益增减情况,结合战略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状况,选择岗位工资基数上调、保持不变、下调三种办法。在效益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两年上调一次岗位工资基数;在效益下降较多的情况下,相应下调岗位工资基数;在效益没有增长的情况下或在集团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情况下,不调整岗位工资基数。集团调整岗位工资时,视情况调整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标准。

第八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总额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和各所属公司工资总额的核定、检查、审计、监察。

第二十三条 工资总额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体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原则,在单位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员工薪酬与企业价值的共同增长。

(二)工资总额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所属公司自主分配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控制在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适当比例内。

(三)坚持按劳分配,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绩效分配机制,使员工的个人收入与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二十四条 集团每年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各所属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当年的工资总额计划。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根据其员工的岗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和各种津贴总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是:生产、经营单位由集团按照目标经济责任考核办法计发工资总额。管理性质(包括筹建)的单位采取工资总额核定的办法,员工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和各种津贴总额构成。

第二十六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办公会的决定,负责核定和调整所属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工资总额,并对所属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九章 年薪制

第二十七条 第八条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领导层成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确定和发放其年度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实施年薪制的人员范围是主要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以上人员。

第二十八条 年薪收入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集团公司副总裁、所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年薪的50%为基本年薪,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年薪的70%为基本年薪,其余部分为绩效年薪。年薪根据行业情况、企业规模、管理难度、领导层成员能力和所承担的责任,参考市场薪酬价位确定。绩效年薪按照年薪的30%—50%确定,根据管理业绩和实际贡献,在年终或季度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和年度工作目标后发放。具体标准如见表9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领导成员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先考核经营业绩,后兑现绩效年薪收入的程序。

基本年薪不与业绩考核指标挂钩,相对固定,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计算并支付。

第十章 协议工资制

第三十条 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集团对急需并具有特殊作用的关键岗位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标准以国家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基础,根据所聘用的岗位需要和所聘用人员的实际能力加以确定。分公司与所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资、福利标准、业绩考核指标、支付办法和双方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签订协议。 第三十一条 协议工资标准随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变动情况和所聘人员工作业绩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实行协议工资制的员工不实行集团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薪酬福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协议工资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执行协议工资制的资格要求:

必须是属于相关紧缺专业、在集团内无可替代的;

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

必须是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

二、协议工资标准(税前)的确定:

聘用人员的全部月收入标准如下:

1、高层管理人员8000-10000元/月;

2、部门经理5000—7000 元/月;

3、技术、主管2500—4000 元/月;

4、一般管理人员1500—2500元/月。

5、协议工资标准确定:

依据招聘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长短和业务能力,在规定的工资标准区间内加以确定,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协议。

6、协议工资的发放方式:

协议工资采用5:2:3的方式发放,即每月支付协议工资标准的50%;再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兑现协议工资标准的20%;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兑现协议工资标准的30%。

第十一章 市场价位工资制

第三十四条 后勤服务人员可以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工资收入。 第三十五条 市场价位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相对固定,占后勤服务人员收入的80%左右,绩效工资根据工作成绩经考核后发放,占其收入的20%左右。

第十二章 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集团新进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不超过6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试用期月工资标准

中专毕业生 500 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 600 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 800 元

在试用期满经考核上岗后,根据所在岗位,实行本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集团对新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外的其他员工原则上实行不超过6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所试岗位第一级别80%的岗位工资标准;在试用期满经考核上岗后,根据所在岗位,实行本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对关键岗位新聘用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紧缺人才不实行试用期,实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或协议工资标准。

第十三章 工资支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 集团以月薪为主要支付方式,根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需要,员工日薪、小时薪及计件工资单价可按以下方式折算:

(双休)日薪=月薪÷20.92 天

小时薪=日薪÷8 小时

计件工资单价=月薪(日薪)÷劳动定额

(单休)日薪=月薪÷25.25 天

小时薪=日薪÷8 小时

计件工资单价=月薪(日薪)÷劳动定额

第四十条 集团对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旷工:每天按(个人月岗位工资标准÷20.92天×2)扣发。

(二)事假:每天按(个人月岗位工资标准÷20.92天)扣发。

(三)病假:每天按(个人月岗位工资标准×50%÷20.92 天)×国家及集团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百

分比发放。超过医疗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伤假:员工工伤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实行。

(五)探亲、婚、丧、产假:员工在国家及集团规定的期限内均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00%计发。

(六)年休假:员工在集团规定的期限内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00%计发。

(七)员工自动离职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八)员工当月矿工1 天绩效工资减半发放,连续旷工3 天及以上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九)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3 天(含)绩效工资减半发放,出勤不满13 天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第四十一条 集团员工加班及加班工资支付方式如下:

集团生产操作及服务人员在法定节日以外的时间加班,应事先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原则上应安排倒休。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总裁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后,原工资制度停止实行,其他有关工资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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