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023版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机关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务员法》、《xxx机关效能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对象包括:全体机关干部(含领导班子成员、同工同酬、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全体约束对象)。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积分制管理,每人每年1月1日初始积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则积分,当年12月31日前进行年终核算,积分结果作为年终行政事业单位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作为年终绩效奖金兑现的唯一依据。第四条绩效考核管理由行政办负责管理运行,每月第一天公示上月积分情况及加减分原因,对加减分有异议的可填写机关效能申诉表申诉,公示期为3天,逾期不再受理申诉,行政办不能解决有争议的事项提请机关工委班子研究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积分制管理,每人每年1月1日初始积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则积分,当年12月31日前进行年终核算,积分结果作为年终行政事业单位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作为年终绩效奖金兑现的唯一依据。第四条绩效考核管理由行政办负责管理运行,每月第一天公示上月积分情况及加减分原因,对加减分有异议的可填写机关效能申诉表申诉,公示期为3天,逾期不再受理申诉,行政办不能解决有争议的事项提请机关工委班子研究确定。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考勤管理。机关日常所有考勤管理全部通第六条扣分标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到每次扣5分(迟到、早退超过两个小时的、值班期间脱岗的、未经同意自行离岗的一律视为旷到)。病假不扣分(但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病假证明)。事假每天扣1分。国家有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范围内不扣分。事假全年累计达到15天(次)的、有旷到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累计旷到15天(次)的当年考核定等为不称职。全年全勤的机关干部,年底一次性加10分。第七条假期审批。机关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书记批准。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上必须经过书记批准,并报分管常委批准。凡因病因事请假的,需提前一天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未按程序报批缺勤的,一律视为旷到。
第七条假期审批。机关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书记批准。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上必须经过书记批准,并报分管常委批准。凡因病因事请假的,需提前一天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未按程序报批缺勤的,一律视为旷到。
第三章 办文办会
第八条 办文时效。机关所有来文必须报行政办处理,严禁自收自办。行政办必须在收到来文后一小时内呈报领导阅办。有办结时限要求的来文,领导阅批后当天必须转至承办人办理。没有办理时限的来文,每周周五必须办结退回。密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流转办理,严格控制涉密范围。因办文不及时导致工作延误的,必须进行责任倒查,相关责任人按照绩效严肃处理。第九条行文规范。在行文过程中出现失误的,正式下发文件或会议材料,错一处扣2分。第十条 畅通对外联络。建立来文渠道负责制,对相关上级来文、通知等进行实时掌握,及时报行政办进入文件流转程序,如有疏忽大意耽误工作的,一次扣除2分。第十一条 办会。办公室负责所有上级会议的通知和组织参会,负责本工委所有会议的管理。上级会议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并督促应参会人员及时按照要求参会。第十二条公章管理。
第十条 畅通对外联络。建立来文渠道负责制,对相关上级来文、通知等进行实时掌握,及时报行政办进入文件流转程序,如有疏忽大意耽误工作的,一次扣除2分。第十一条 办会。办公室负责所有上级会议的通知和组织参会,负责本工委所有会议的管理。上级会议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并督促应参会人员及时按照要求参会。第十二条公章管理。
第十二条公章管理。
1.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未签批的各类公文、材料、报表等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2.未签字、内容不明确的材料及空白条,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3.公章不准带离办公室,遇特殊情况需带离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专人携带使用。
第四章 日常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除2分
1.未能按照工作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反馈结果的;
2.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凡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除4分。
1.因工作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或造成机关工委被通报批评的;
2.工作中,对来访办事人员态度生硬,恶言恶语,被发现或被举报经查实的;
3.因工作不力,被分管副书记约谈的。
第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责任人扣除8分。
1.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机关工委被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各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含大会点名口头批评);
2.由于不尽责尽力,工作出现失误,对机关工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工作不力,被机关工委书记约谈的;
4.不服从管理,拒绝执行工作安排的。
第十六条由于不尽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对机关工委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各扣除16分,分管副书记需在工委会议作出检查,并调整相应分工。责任人是科室负责人的,就地免职。责任人是聘用人员的,立即辞退。责任人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工委会研究,提交纪检组按照党纪政纪处理。第十七条 机关干部发生内部打架斗殴、在外酗酒寻衅滋事、酒驾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为,查实一次扣除参与者每人24分。被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第十八条 因个人工作失职,导致被上级机关和各有考核赋分权限的领导小组扣除单位绩效总分的,扣1分以下的,责任人一次性扣除10分。扣除1分以上的,扣除责任人10倍绩效分值。当年未明确扣分点,次年明确以后,从责任人次年绩效分中一次性扣除。第十九条 由于个人工作失职,造成机关工委被县党委、人民政府通报问责,对机关工委全年考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下拉绩效考核严重,形成事实上一票否决的,相应分管领导、责任人各扣除48分。分管副书记、责任人年终考核均定等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因个人工作失职,导致被上级机关和各有考核赋分权限的领导小组扣除单位绩效总分的,扣1分以下的,责任人一次性扣除10分。扣除1分以上的,扣除责任人10倍绩效分值。当年未明确扣分点,次年明确以后,从责任人次年绩效分中一次性扣除。第十九条 由于个人工作失职,造成机关工委被县党委、人民政府通报问责,对机关工委全年考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下拉绩效考核严重,形成事实上一票否决的,相应分管领导、责任人各扣除48分。分管副书记、责任人年终考核均定等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维稳值班及群众工作
第二十条值班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值班要求完成值班任务,值班期间发生脱岗、睡岗等违规行为被督导通报的,一次扣除12分并扣除当月维稳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外出及借调人员不能按要求参加维稳值班,提前报告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每天200元支付外聘保安费用,由财务人员提前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 “民族团结一家亲”和“两个全覆盖”工作是机关工委首要的群众工作,所有机关干部严格按照县委相关规定和单位统一安排时间节点完成住亲、住户包联工作,服从所在村组、社区工作队、村组干部管理。每轮住亲工作结束后3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并上交《“民族团结一家亲”和“两个全覆盖”活动工作台账》,完成“民族团结一家亲”微信平台录入。由分管领导审签,发现未及时填写的一次扣除2分。第二十二条 严禁弄虚作假不落实群众工作要求。在各级督导中被发现有作假行为的,每次扣除8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弄虚作假不落实群众工作要求。在各级督导中被发现有作假行为的,每次扣除8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阶段性工作或单项工作被县级各业务领导小组、临设机构等相关部门点名通报表扬的责任人,一次加4分(普惠制的表扬不计)。第二十四条工作被区、州、县委、政府通报表扬(或主要领导在会议上口头表扬)的责任人,每次加8分。
第七章 公共物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办公室所配发的物品(包括上级部门配发的),行政办应详细登记品牌、型号、编码并造册,由本人签字确认。每年年初由行政办核查确认一次。丢失或因私损坏的照价赔偿,如因公损坏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行政办处理。有工作调动的要及时移交物品,移交不清者将拒绝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六条 公共部分公用物品,由行政办管理。个人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因公损坏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行政办处理。
第八章 规范各类学习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工位学习、党支部学习、全体干部学习,做到全年学习有计划、每次学习单位、个人有记录、学习形式多样化。工委会议、学习记录本由李渊琪负责,党支部“三会一课”记录、学习记录本由裴瑶负责,全体干部会议记录本、财经会议记录由裴瑶负责,结亲和两个全覆盖工作会议记录本由耿新忠负责;各类记录本每月由分管领导审签一次,机关干部学习记录本由分管领导按月审签。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一次扣除2分。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习强国”APP学习,每天学习积分必须达到规定分值,按月统计计算。每月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一次扣除2分。第二十九条 读书浸润心灵。鼓励干部多读书、读好书,每名干部每月读一本书并通过会议时间与全体机关干部分享,未完成的扣除1分。每多看一本书并完成分享的加1分。
第二十九条 读书浸润心灵。鼓励干部多读书、读好书,每名干部每月读一本书并通过会议时间与全体机关干部分享,未完成的扣除1分。每多看一本书并完成分享的加1分。
第九章 积分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总分高于85分(含85分)具有评优资格,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考核定等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日常工作由行政办统计和管理,解释权归工委领导班子所有。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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