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历史上三起沉船事故

重庆市江津“7?9”特大沉船事故

6月26日上午港监人员又去检查该船时,船主驾船逃逸,直到7月9日事故发生时,“羊石8号”仍未停航,也未到港监站接受处罚。事发时,船主赵先金违规无证驾船,且严重超载,该船核定载员43人(含船员),当时实际共载员98人,超出核定载员55人,超载率128%。

航路选择错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羊石8号”从老正码头开航后,本应选择过河沿北岸中坝水缓、航道较宽的安全航路上行,但当班驾驶赵先忠心存侥幸,冒险选择了距离较近,但礁石密布、斜流强、航道窄、对船舶安全威胁极大的航路上行。

冒险蛮干和错误操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羊石8号”船主赵先金,不听其父赵怀友和其他乘客的劝阻,冒险冲滩,导致船舶触礁进水翻沉。

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

按常规,该船应沿长江北岸上行至陡泥石后再横渡过江,但周双福在上行遇水流变化受阻后,未采取稳住船向,待水势恢复正常后再继续上行的正确操作方法,而是顺势过江,比正常渡江位置下移近300 m,导致渡船顺水流斜行至南岸重庆轮船公司宜宾分公司趸船以下,遇到了事故前一系列复杂情况。这一因素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关联。

渡船至南岸重庆轮船公司宜宾分公司趸船所泊“四川308”船队外侧时,错误选择了距船队外缘“川甲223”驳船仅2 m的航路平行上驶,因距离过近,产生船吸现象,造成该船扬头困难,孕育着事故因素。

当渡船在被动情况下侥幸驶过“川甲223”驳后没有及时调整航向,而是错误地过早收船,导致渡船尾部触碰到“四川308”船队中驳“川甲238”右首部,发生垫尾倒头翻沉,酿成此次恶性事故。

调查结果最终显示,渡江位置选择不当和航路选择错误,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表明,上述问题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与周双福本人重利轻责,忽视安全,冒险蛮干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合江县“6?22”

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当航行至“上浩口”过河到北岸上行,6时41分左右到达“流水岩”时,遇浓雾,能见度不良,驾驶员周守金准备在上面的“淘金山”停泊扎雾。在船将靠拢时,能见度又略有好转。

在部分旅客的要求下,周守金决定用慢车继续沿北岸上行。当行至银窝子处时,与下驶的“白米小机2号”短途客船互会左舷,6时50分左右会完船后用了左舵约5°,车速仍然为慢车。 2 min后,由于雾更浓,两岸都看不见,船舶迷失方向。驾驶员周守金急忙叫梁如兵到驾驶台操舵,在未向梁如兵交待车、舵的状态情况下,就从驾驶台出来经过顶棚甲板到船头,站在前面右舷梯子上指挥。此时看见船头左舷已搭在夹堰水上,船向“坐北朝南”,估计已到南岸“剑口”的乱水区,忙抬起右手指向右舷一侧要求用右舵。

梁如兵即用了右满舵,并用左进右退的“鸳鸯车”,船头向右舷转动。很快周守金就发现船头前方有一块大礁石,忙转过身去打手势要求倒车。此时船尾已处于回流中,船头搭在从石盘出来的斜流水上。

由于船右舷尾部受回流冲击,船头左舷受斜流的冲压,加之在“鸳鸯车”的车舵效应作用下,使船头迅速向右转动,船向呈“坐南朝北”势,船当即横身在礁石下面的乱水区。在乱水作用下向右迅速翻沉,于6时53分左右沉没。

调查显示,该船在流水岩遇浓雾,能见度不良,按照规定,应当即就近选择安全靠泊地点停航扎雾,而该船驾驶员周守金却在淘金山准备靠泊时未靠泊,继续沿北岸上行,想侥幸驶出雾区。船舶在过银窝子后,用左舵约5°,使船舶向雾区深处驶去,导致看不见两岸,驾驶员周守金惊慌失措,最终导致船舶驶入乱水区发生事故。因此,违章冒雾航行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操作不当和临危措施不当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船舶航行至“淘金山”时本应果断靠泊扎雾,却继续上行。航行至“银窝子”处时本还有一次选择靠泊扎雾的机会,而该船却用左舵约5°,加之又不及时回舵,使船舶一直驶向河心;在航行至主流区域时,车速又慢,船舶不能抵御流水作用,船舶从纵向略往下坐,横向朝南岸侧移,致使船舶驶到“剑口”礁石外侧的夹堰水。在船头搭夹堰水时,操右满舵,船头向右转动,使船头处于斜流上,船尾处于较强的回流中,并在左进右退的“鸳鸯车”作用下,加剧船舶向右转动并横身于有泡水、回流、夹堰的乱水区域。上述不正确的操作,使船舶造成危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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