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刑事起诉意见书

XXX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XXXX]XX号

刘X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莱州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莱州市东方镇小营村。2000年6月l8日在济南打工时因犯盗窃罪被东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在本案中,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X强涉嫌故意伤害,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5年4月25日凌晨一时许,刘X强在其打工的“影星洗头城”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后刘X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X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三刀,造成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X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周小亮等五人证言,刘X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X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 (印) XX年XX月XX日

附:1、本案卷宗XX卷XX页。2、犯罪嫌疑人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3、随案移送物品X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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