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村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名称:武隆区和顺镇清水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X 组。

第三条本村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村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村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村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村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村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2023年8月17日,本村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X元,负债总额为X元,净资产总额为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X元。

第五条本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村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村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村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村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村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村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第七条本村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村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村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成 员

第八条户籍在本村所在地且长期在本村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村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村成员身份: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成员的;

(二)与本村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三)本村成员依法收养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符合本村成员身份的。

第九条下列人员丧失本村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村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村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条本村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村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村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村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参与本村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四)积极参加本村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村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村章程;

(二)审议、修改本村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村成员身份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审议、批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对本村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村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村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村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村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2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村成员。

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村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村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村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村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村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村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村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村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村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社财务情况;

(四)反映本村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村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村集体资产;

(二)违规将本村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村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将本村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泄露本村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本村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村所有;给本村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侵害本村利益或成员合法权益的,任何成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村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本村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条本村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二)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

(四)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

(五)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村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本村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本村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本村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村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三十四条本村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村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村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

成员签字(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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