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23年1月19日*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或者本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扩展阅读
——2023年土地复垦条例(最新版) 2023年土地复垦条例(最新版)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23年2月22日*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23年土地复垦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给予表彰。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跟踪审计重点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跟踪审计重点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跟踪审计重点,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征收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征收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程序、手续的完备情况,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促使项目的建设真实、合法、高效地进行。根据审计实施的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1、收集项目征收批准文件,审查是否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证明”、“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性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手续。 2、取得征收红线图,了解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性质,明确房屋不拆除的范围,以及文保、历史建筑和保留民居范围,对于红线外的房屋未办理法定征收手续,不得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 3、审查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程序和依据是否合规,同时参与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的评审。 4、审查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 5、拆房单位的选择应体现公*、公开的原则,拆房回收款价格应经过必要的招标或比价程序。 6、征收部门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工作流程是否合理,衔接是否紧密,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督促房屋评估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评估,评估报告格式规范。 2、现场查看复核与评估同步进行。 3、审核评估报告初稿。 4、审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否符合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各项规定,是否有超标准补偿的情况。 5、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前,督促实施单位完成所有征收补偿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拨付补偿资金。 6、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一事一议)的处理,如其他奖励补贴事项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参与。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定权限,完善手续,形成书面资料,并予以公示。 7、审查产权调换房结算价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产权调换房购买规定。 8、复核集体土地劳动力安置人口数量,同步参与特殊附着物的清点,审核资产评估报告。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归集补偿档案,并经审核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实施房屋拆除。杜绝出现先拆房后审计的情况。 2、审查结算过程和结算程序是否严密,有无挪用、冒用、占用征收补偿资金的情况。 3、房屋拆除范围是否与征收红线和文保范围一致,符合文保标准的房屋不得拆除。 4、审核拆房单位按实际拆除面积结算拆房回收款。 1、审查评估、征收服务费等各项经费是否按合同约定结算。 2、对征收补偿银行专户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3、要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征收竣工图,妥善归集、保管全部征收补偿档案。 征收项目跟踪审计往往时间紧,任务重,即便如此,对于上述关键节点尤其不能马虎。对审计重点的掌控是控制审计风险的基本保证,通过全过程跟踪审计,对行业管理单位、征收实施单位、评估单位等的职务行为加以全面监督和预警,从而达到既保护国有资产、又维护群众利益的双目标。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分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人民*。市、县级人民*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应当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台,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和信用体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另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偿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第三十六条征收住宅,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三十七条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三)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四)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五)市、县级人民*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九条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 (一)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二)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四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三)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七)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可以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对下级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市、县级人民*应当建立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征收与补偿纠纷的工作机制,运用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被征收人反映的诉求。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十九条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公布的,不得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宣传,对征收补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各级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五十条市、县级人民*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九、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均价格。 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十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复查与复核,或者依法协商解决。 十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均价格。 其中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十三、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之前,不得征收其个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制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前,暂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的实施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实施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征收经营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二十、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任何欺骗、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二十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中止补偿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十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禁止市、县级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与补偿活动。 二十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但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市、县级人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十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应当允许被征收人查阅;凡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许被征收人予以核实。 二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拆迁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申请、批准及实施行政征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名义征收补偿安置后,再变更为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 3,违反本条例法定程序征收拆迁房屋的; 4,未将征收拆迁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公告及送达,或者公告及送达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的; 6,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征收拆迁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定或者判决而强制征收拆迁的; 9,实施强制征收拆迁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安置房的,安置房为期房,未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或者对被拆迁人先予货币补偿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转用房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就地、就*安置的,强制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依法拒绝和制止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全体被征人公布查处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及查处结果。 二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全部非法所得。 三十、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施行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属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得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凡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新征收条例办理;凡不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说说大全2023最新版的文言文 1、请君莫奏前朝曲,听唱新翻杨柳枝。 2、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3、清风湿润,茶烟轻扬。重温旧梦,故人已去。 4、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 5、有美人兮,见之不忘,一日不见兮,思之如狂。 6、静水流深,沧笙踏歌;三生阴晴圆缺,一朝悲欢离合。 7、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 8、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9、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 10、汉霄苍茫,牵住繁华哀伤,弯眉间,命中注定,成为过往。 11、满目山河空念远,落花风雨更伤春,不如怜取眼前人。 12、宁可枝头抱香死,何曾吹落北风中。 13、凤凰台上凤凰游,负约而去,一夜苦等,从此江南江北,万里哀哭。 14、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 15、多少红颜悴,多少相思碎,唯留血染墨香哭乱冢。 16、换我心,为你心,始知相忆深。 17、生生的两端,我们彼此站成了岸。 18、以我三生烟火,换你一世迷离。 19、执子之手,陪你痴狂千生;深吻子眸,伴你万世轮回。执子之手,共你一世风霜;吻子之眸,赠你一世深情。 20、人生一场虚空大梦,韶华白首,不过转瞬。 21、浊酒难销忧国泪,救时应仗出群才。 22、缘聚缘散缘如水,背负万丈尘寰,只为一句,等待下一次相逢。 23、山河拱手,为君一笑。 24、山有木兮木有枝,心悦君兮君不知。 25、雾散,梦醒,我终于看见真实,那是千帆过尽的沉寂。 26、一宿体宁,两宿心怡,三宿后颓然嗒然,不知其然而然。 27、北岭有燕,羽若雪兮。朔风哀哀,比翼南飞。一折羽兮,奈之若何。朔风凛凛,终不离兮。 28、健儿须快马,快马须健儿。 29、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30、老当益壮,宁知白首之心;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31、还能不动声色饮茶,踏碎这一场,盛世烟花。 32、苍茫大地一剑尽挽破,何处繁华笙歌落。斜倚云端千壶掩寂寞,纵使他人空笑我。 33、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 34、直道相思了无益,未妨惆怅是清狂。 35、谁将烟焚散,散了今生牵绊。 36、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37、沉舟侧畔千帆进,病树前头万木春。 38、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39、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40、荏苒岁月覆盖的过往,白驹过隙,匆匆的铸成一抹哀伤。 41、昔有朝歌夜弦之高楼,今有倾国倾城之舞袖。 42、欲寄彩笺兼尺素,山长水阔知何处。 43、风华是一指流砂,苍老是一段年华。 44、一寸相思一寸灰,半寸留给昨天,半寸守住今天。 45、苍茫大地一剑尽挽破,何处繁华笙歌落。 46、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47、得即高歌失即休,多愁多恨亦悠悠,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 48、谁将烟焚散,散了纵横的牵绊;听弦断,断那三千痴缠。 49、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 50、你要记得,紫檀未灭,我亦未去。 51、朝花向晚,总是做梦人的一相情愿,不能消世间风雨只能看一场美丽的花落人亡,艳骨留香风流委地。 52、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 53、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士之才,亦有坚忍不拔之志。 54、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55、韶华已逝,物是人非,坐拥天下又有何用,不如为他覆了江山袖手天下。 56、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 57、红颜未老心先死,暮墨染雨君画夕。葬泪花末雨纷霏,笑叹红尘众纷扰。 58、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59、无雪,无晴,无泪,无喜,无悲。有的只是天涯云水间的思念,有的只是无怨无悔的等待。 60、*水楼台先得月,向阳花木易为春。 61、人生如旅,亦哭亦歌,曲终人散时,不过是痛者自痛,伤者自伤。 62、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63、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64、人生若只如初见,当时只道是寻常。 65、少年不识愁滋味,爱上层楼。 66、寄君一曲,不问曲终人聚散。 67、终是谁使弦断,花落肩头,恍惚迷离。 68、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69、一朝春去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 70、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71、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72、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73、寅父犹能畏后生,丈夫未可轻少年。 74、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75、相逢一醉是前缘,风雨散,飘然何处。 76、江南风骨,天水成碧,天教心愿与身违。 77、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 78、你要记得,那年那月,垂柳紫陌洛城东。 79、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的经典名句 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寒冷在封锁着中国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的经典名句,希望大家喜欢。 1、风,像一个太悲哀了的老妇。紧紧地跟随着,伸出寒冷的指爪,拉扯着行人的衣襟。用着像土地一样古老的话,一刻也不停地絮聒1着…… 2、那从林间出现的,赶着马车的,你中国的农夫,戴着皮帽,冒着大雪,你要到哪儿去呢? 3、告诉你,我也是农人的后裔——由于你们的,刻满了痛苦的皱纹的脸,我能如此深深地,知道了,生活在草原上的人们的,岁月的艰辛。 4、而我,也并不比你们快乐啊,——躺在时间的河流上,苦难的浪涛,曾经几次把我吞没而又卷起 5、流浪与监禁,已失去了我的青春的最可贵的日子,我的生命,也像你们的生命,一样的憔悴呀。 6、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寒冷在封锁着中国呀…… 7、沿着雪夜的河流,一盏小油灯在徐缓地移行,那破烂的乌篷船里,映着灯光,垂着头,坐着的是谁呀? 8、啊,你,蓬发垢面2的少妇,是不是你的家,——那幸福与温暖的巢穴——已被暴戾3的敌人,烧毁了么? 9、是不是也像这样的夜间,失去了男人的保护,在死亡的恐怖里,你已经受尽敌人刺刀的戏弄? 10、咳,就在如此寒冷的今夜,无数的,我们的年老的母亲,都蜷伏在不是自己的家里,就像异邦人,不知明天的车轮,要滚上怎样的路程?、而且,中国的路,是如此的崎岖,是如此的泥泞呀。 11、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寒冷在封锁着中国呀…… 12、透过雪夜的草原,那些被烽火所啮啃着的地域,无数的,土地的垦植者,失去了他们所饲养的家畜,失去了他们肥沃的田地,拥挤在,生活的绝望的污巷里;饥馑的大地,朝向阴暗的天,伸出乞援的,颤抖着的两臂。 13、中国的苦痛与灾难,像这雪夜一样广阔而又漫长呀! 14、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寒冷在封锁着中国呀…… 15、中国,我的在没有灯光的晚上,所写的无力的诗句,能给你些许的温暖么? ——说说大全2023最新版的 ★1☆ 有些男人爱你,是想跟你过一辈子。有些男人爱你,只想和你过一阵子。过一辈子的男人爱你不会很用力,因为他要把力气放在生活上。过一阵子的男人必会爱你爱的死去活来,因为他只需要爱过你睡过你和抛弃过你就可以。所以好男人照顾你的生活,坏男人照顾你的感情。 ★2☆ 有些人因为失恋,而伤痕累累。伤只能证明你从前爱的够深。爱的越深,就会被伤的越深。但我们谈恋爱,并不能真的都有好结果,无愧于心就是了。所以,当一段爱情结束,不管伤的多深,那都是别人辜负你。如果被辜负,那就洒脱的离开。哪怕最新的爱情,也比旧的伤痕更好。 ★3☆ 温和对人对事。不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这个世界没有“应该”二字。保持头脑清醒,明白自己渺小,切忌自我陶醉。炮打出头鸟,凡事不要强出头,因为你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强。 ★4☆ 活到现在,拿得起放得下的只有筷子! ★5☆ 走在一起是缘分,一起在走是幸福。 ★6☆ 孤独从来就不会毁掉一个人。把自己的头奋命塞进一个不适合自己的圈子,佯装自己不孤独才会毁掉一个人。 ★7☆ 爱情的花蕾,需要两颗真挚的心灵滋润,才能绽出最美的花朵。爱情路上,无论遭遇风霜雨雪,还是阴雾弥漫,只要两颗相爱的心灵紧紧相贴,就一定能驱散浓阴迷雾,笑看一缕阳光的灿烂,轻嗅一朵花儿的香甜。 ★8☆ 我想所谓爱情,就是你面对的那个人,他的情绪和你的情绪,在同一个频率。 ★9☆ 一个女人遇到一个好男人,一辈子都不需要成熟,当一个女人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坚强,就证明她并没遇到一个好男人。华志余说过:女人记住了,选男人没别的,就是选疼你的!不管他再有钱,再有才华,再帅,再有口才,再有智慧,再有能力,再孝顺,再大爱助人,要是不疼你,一点屁用都没有! ★10☆ 成熟不是心变老,而是当眼泪在眼睛里打转时,却还保持微笑。 ★11☆ 当你清楚的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并且意愿非常强烈的时候,你总会有办法得到的。 ★12☆ 每一朵鲜花的盛开都经历风霜雨雪,每一把利剑的形成都经过千锤百炼,每一桩爱情的正果都必经艰难困苦。可是亦有经历了风霜雨雪千锤百炼艰难困苦,连花都开了剑也铸成了四级都过了,爱情却最终未修成正果的。 ★13☆ 一个人最好记性不要太好,因为回忆越多,幸福感越少。 ★14☆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真的没有谁离开谁就活不下去的情况。不要太高估自己在集体中的力量,因为当你选择离开时,就会发现即使没有你,太阳照常升起。 ★15☆ 想要一个人爱你,那多容易啊。可是要这个人爱下去,却变得很难。但这还不是最难的。真正的艰辛,是能有个人始终陪着你。所有的爱情,都是某种生活的开始。而真正的深情,并非是有多爱你,而是他愿意用整个生命都陪着你,走下去。生在一起,死在一起,才是真爱。 ★16☆ 我想我怀念的不止是你,还有在那段时光里穿梭而行的自己。 ★17☆ 好的恋人会让自己变得更好,差劲的恋人会让自己陷入抓狂猜忌崩溃的状态。好的恋人会让你发现自己的美好,而不仅仅总被贬低,觉得自己一无是处逐渐丧失了自信。因为他很阳光自己也快乐起来,因为他儒雅自己也知性起来。一份美好的爱情应该激发很多善,而不是把恶诱发出来觉得自己无比讨厌。 ★18☆ 不要去等永远,你所做的一切,就是永远,那一个个瞬间,就是永远。珍惜每一份拥有,拥抱每一份阳光,在你还有力气张开双臂的时候,千万不要吝啬,也许,下一秒过后,你便再也没有机会了,好好珍惜眼前的一切吧! ★19☆ 生命是一种回声。你把最好的给予别人,就会从别人那里获得最好的。你帮助的人越多,你得到的也越多。你越吝啬,就越一无所有。 ★20☆ 每个人都活在自己的故事里,不必知道自己是谁,只需要知道自己需要做谁。 ——说说大全2023最新版的 1、想和你重新认识想让你再次爱上这样的我 2、有种真理叫做越减越肥 3、章鱼有三颗心脏它会不会有三倍心痛 4、Don'tsaynonono,justsayyeahyeahyeah。 5、这是俄安放情绪的地方,自导自演自说自唱自娱自乐不过是孤独患者而已//* 6、记住,你是我兄弟,没人能对你指手画脚,谁敢对你指手画脚,我打断他的腿。 7、我曾经年少莽撞甚至视死如归,却因为遇见了你才开始渴望长命百岁, 8、 要是我认真念书起来实力肯定强到连我自己都害怕. 9、几年后,娶我的人希望是你,渴望是你,必须是你,只能是你。 10、傻X别努力拉。你不是RMB干嘛要所有人喜欢你?做好自己就好拉。 11、我知道我不可能那么爱你,我还要留点爱自己—— 12、睡不着就给我打电话吧难过了喊我一起出去陪你疯吧伤心了找我诉苦吧害怕了没事我在呢被抛弃嫌弃了想一 13、他若是爱你你的脆弱全在他眼里。 14、-是不是没有你的出现,也就没有痛得快死的自己、 15、那些让我难受过的事总有一天让我很无奈的略过//c 16、爱在有生之年必死之前 17、你不爱我没关系,我也可以去爱别人。。 18、曾经以为是自己不够好,后来才发现是你没眼光 19、幻想当你有权有势的时候会怎样把他们整的五体投地遍体鳞伤而你却欢乐无比 20、如果你能包容我的全部,我就把我的全部喜怒哀乐都告诉你 21、#我爱你,胜过*情。 22、我知道你过得好那我也挺好. 23、老张我真心求你让我上去炫舞吧你真帅 24、你就是我头顶上那一片最灿烂的阳光。 25、白富美,其实就是白痴、富态、臭美。 26、邻居是个多变的人,他又改wifi密码了 27、能不能选另一个人填饱爱的饥渴 28、那些年,我们一起手拉手说我们要永远永远在一起。 29、那么爱劈腿怎么不去跳芭蕾 30、星星为什么站在最高处,那是因为它在照耀夜空 31、我要的是爱我的你不是小金库我可以养活我自己。 32、只有心才知道,谁才是我梦里的人 33、我们害怕变老,却从未意识到和一个人一起慢慢变老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 34、心情不好时谁会来安慰我? 35、那晚儿有个说是某个韩国公司的人要了我手机说可以上他们公司看看能不能给我联系那不是什么有名气的 36、怕想起你却还是铭记 37、为了爱//*因为爱,我懂得珍惜,付出真心,就算天塌下来都不能分开,因为爱,我承诺告白,让你幸福愉快、 38、别特么以为我离不开你!!离开你劳资一样活。 39、诱人尽在月晚,喜欢放在心里。 40、[一首父亲,唱哭多少人。。。。] 41、我们总有太多舍不得可是时间回不去了 42、暗恋也是一种恋爱,我不打算失恋! 43、只希望我在乎的人,也在乎我。主动,是因为在乎。不联络,是因为觉得自己多余。我就是我,如果受不了 44、我爱你跟你有什么关系 45、若我会见到你,事隔经年。我如何和你招呼,以眼泪,以沉默,以微笑,以拥抱,方好 46、你若安好,便是晴天.按这天气看来,你应该是挂了。。。 47、就算当衣冠禽兽你也不配 48、我自甘堕落,你满意了? 49、每个父亲都是孩子心目中的大英雄。你的荣耀安抚我孤独,我的梦想因你而相同。 50、我若在你心上,情敌三千又何妨?[] 51、流浪动物走的路艰难无比,是你无法想象的。请大家不要伤害它们。—— 52、我相信我爱你。依然、始终、永远,希望你幸福。 53、她问我过得好不好,我只说暂时死不了 54、不喜欢孤独却又害怕两个人相处。 55、伤痛不过百日长之后我视你为*常 56、〃我爱你,不仅仅是一辈子的事情 57、有没有一个人一直偷偷的看过我、 58、ヽ把暧昧留在心里,心照不宣。 59、每天逛Q友.不下一个钟头. 60、现在知道为什么我不会爱你吗?因为拥有就是失去的开始." 61、我始终学不会他那样三心二意他也永远不懂得什么叫做从一而终。 62、讨厌别人说我喜欢的人的坏话!真的讨厌一句也不行! 63、你愿意跟我一起吗我知道你愿意的那我们在一起吧=-= 64、爱一个人,很简单,但很痛苦。他值得你去爱吗? 65、全世界只有这么一个你叫我怎么能不珍惜、 66、你说你曾经死过一次,那么有我在身边,从此后就都是天堂了。 67、我要的浪漫很简单,就是你牵着我的手就再不放开 68、我希望我是你不会离开不会不爱不会抛弃,这辈子从没想过要放弃的那个人 69、陪我逃亡,与你沧桑 70、我不再对你说对不起 因为我再也不忍心听见你那句没关系晚安 71、所有的深爱都是秘密 72、羁绊你那么久,多年后,你会怪我或感动。 73、我想我不够好,没把你照顾好,我又不是神奇的天气预报,我想变成海绵宝宝,来逗你笑。 74、一边受伤,一边成长,这边是青春。 75、班里最*最火的一句话是,2023.6.14爱你一生又一世。 76、闺蜜,是永远的。 77、对你的爱,一直都在,如果有类同,都是假冒的 78、你不会为同一个笑话笑了一遍又一遍但你为什么一直为同一个人哭了一次又一次。 79、花非花雾非雾不如天天有喜, 80、你知道你每次吵架都能赢的技巧是什么你不那么爱他而他却爱你很深 81、青春期的暗恋,有时候,不过是不太成熟的一个梦想罢了 82、他大爷的,就不能再悲哀些吗 83、有没有人和我一样,他不是你情人,却能影响你的心情. 84、可笑的道歉,让我将整个秋天的回忆丢进了山谷 85、幸福就是。你不在身边、想你也觉得快乐。 86、一句爱我像要我命的毒;宠我却又逼着我认输, 87、我只想知道与你爱恋的感觉行么? 88、没有了闪耀爱情但你有让人羡慕的友情。 89、谁年轻时没爱过几个人渣? 90、#。不是我不会吃醋,而是我不相信你会背叛我。 91、不断反覆的日子里,就那样活了.—— 92、其实那些感情都是滥情、其实那些誓言都是谎言。 93、你永远都不知道有多少人在看你笑话,就像你永远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在你背后默默支持着你。 94、再丑也是我媳妇. 95、要做最真的自己,最美的年华留给灿烂的微笑、敢爱敢恨、敢于追求。 96、等着别人来爱你,不如自己努力爱自己。. 97、不知道是越来越独立,还是越来越心虚,走了这么久,发现唯一靠得住的还是自己。 98、[跟自己说声对不起,曾经为了别人难为了自己.] 99、能不能不要轻易评价我的好与坏?我又没吃过你家一口饭。我又没花你家一分钱。凭什么来说我" 100、我决定删除所有记忆,可是怎么就是删不掉你,原来删除鍵瞬间失灵,我能感觉到你一直都在,乖乖~~~ 101、有一位小朋友说:大哥哥、你在等那位阿姨吗?我摇摇头说:我在等她找我呢! 102、誓言是你惯用的谎言 103、上辈子你一定是欠我的,不然,怎么就知道我受不了生活的苦,把你给我弄来了 104、不要拿一个人的往事。去怀疑一个人的本质。 105、如果爱。。请深爱、。 106、我从来就没有记得过你,怎么忘记你。 107、你去了哪里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会不会回来 108、他曾是你的选择这一点就很难得。 109、你别皱眉,你最珍贵` 110、没有你,就算把世界给我、我还是一无所有。 111、520,今天你告白了吗? 112、原本想剪了长发改了脾气变成那个不是自己的自己来遗忘他可是他在我心里根深蒂固我根本没有办法忘记 113、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跟紧妈妈的腰包,零花钱少不了~. 114、后来听说你很好 115、人又不伤心你难过个屁 116、他爱你,什麽都容易,他会来感动你。他不爱你,你多麽努力去感动他,也是徒劳的 117、告诉我将来会陪我到老的男人是谁好吗,我现在就去追他! 118、怦然吗嗯是怦然爱吗嗯不知道 119、你会和一个朋友说「告诉你一个秘密」,那就说明在你眼里已经不是真正的秘密。 120、没有人比我爱你还要爱你* 121、趁我还爱你,你可不可以不要错过我. 122、记住是你放弃了我抛弃了我丢弃了我所以你便再也没有找回我的机会。 123、爱情用人不是你想当就能当 124、没有短信没有电话没有留言没有早安没有晚安嗯亲爱的你真的好忙。 125、模仿家长签字,当年你练过吗? 126、不爱了,不恨了,自然就不在乎了!我终于可以以陌生人的角度看你, 127、白天不懂夜的黑就像你永远不懂我的心。 128、散了两个月的头发,穿了两个月的睡衣的妹子在哪里。 129、最幸福的是我胆怯的说我爱你你高兴的说我爱你 130、亲爱的老爸也许有一天我会找到我的王子但你永远是我的国王 131、如果牵了手我们就一起走。—— 132、其实对于过去那些伤现在也只是一笑而过 133、没有轰轰烈烈我们就真真切切。 134、我会一直等你,直到没有再等下去的理由。 135、我的人,你別摸別碰別惦记。 136、其实不是因为她漂亮才喜欢她,而是喜欢她后才发现她漂亮 137、我要寻的,不过是陪我在十七岁那年疯狂的少年和在70岁相随的老伴。 138、在你骗我之前请做好我永远不会原谅你的准备 139、今夜我不关心人类我只想你 140、我微笑着送你出门然后对自己说谎 141、我讨厌被自己信任的人欺骗! 142、你有抛弃我的权利我有让你后悔的实力 143、我以后要教给我孩子一句话:那个总是传你跟别的同学绯闻的那个小异性,绝对是最喜欢你的 144、今天是5.20日。是我们的姐妹纪念日。祝姐妹们一定要幸福。开心。加油! 145、我把心给了你,你却觉得很血腥丢在地上,我笑着捡起来说自己太恶心, 146、就是喜欢看你笑的样子。 147、原来,一个人也可以演一场关于爱情的戏,埋藏心底的爱,结局只有错过。。 148、-我想,我用心了。我一直很认真. 149、我深知最后她的嘴会吻上别人的唇把给过我的没给过我的全给另外一个人。 150、『你是我爱的少年以及年少时的倾城时光、』 151、这个世界说大不大,説小不小,能遇见很不容易. 152、周雨菇凉,我好像爱上你了。 153、如果哪天全世界背叛了你,我也会站在你身边去背叛全世界。——至闺蜜 154、有个男人他一辈子都在呵护你,有个男人他一辈子都在疼爱你,有个男人他一辈子都在为你奔波,你爱他吗?我爱 155、吃醋了怎么办,吃点糖甜回来不就行了? 156、时间,你慢点走,让我陪妈妈多一些。 157、爱人爱人你在哪我去找你好不好 158、有时候想起有些人有些事,还是会觉得不甘心,可是现实告诉自己那只不是过往云烟而已。 159、看到的小说不是男友插了就分手就是闺蜜抢了自己男友。我想说你TM配的上闺蜜这两个字吗? 160、小妹子,今天好开心咯 161、不管是兄弟还是闺蜜,那是比亲人还亲的关系,那是一种比爱情还珍贵的感情 162、听着一些歌,眼泪还是会不听话的出来。 163、你是我男人我就是要依赖你 164、我喜欢你,不需要理由。不喜欢你,什么都是理由 165、我们只是无缘无份,只是注定了不能一起白头到老。 166、我喜欢你。 仿佛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讲出的话 167、等来年秋尽的时候、如果你仍然记得我、我会为你恪守心底角落不变的繁华 168、生活不求深刻只求简单 169、你一个男生要是真的爱你,他会为你哭 170、最讨厌别人怀疑我了,尤其是我没做过的事. 171、高兴是吃,不高兴还是吃,真尼玛能吃、—— 172、-我们最错误的事就是把最差的脾气最糟糕的一面都给了最亲*的人 173、友情不是《小时代》就是《甄嬛传》 174、十八岁的生日过后,第一件大事,你想干什么。我先说了,我想学开车,你们呢。留个言吧。 175、因为伤不起所以对不起* 176、最怕你把沉默当做对我的回答 177、今天弟弟把那些叔叔阿姨送给他的礼物分给我一半,还说:“姐姐,大儿童节快乐”;我哭了,我爱我家宝贝 178、在国内待的唯一的理由没了,好纠结。。。我去哪 179、今年的情人节是没有情人的情人节. 180、一把剪去满头的思念然后在日渐冷清的年华里看它重新纠缠。 181、候鸟会不会停留,一生算不算太久,未来有没有尽头,够不够带我走。. 182、[我愿意陪你从青涩的时光到白发苍苍-] 183、我只想和你简简单单的过一辈子这个要求算不算过分? 184、当你和别人聊的很亲密很嗨的时候,别忘了还有那么一个人在辛辛苦苦的等你一个回复 185、我是女王不是公主 186、算命先生说你的五行中、缺我 187、昨天我拿你的承诺去喂狗、第二天早上发现狗死了 188、把你家键盘上的R键抠掉,看你男友怎么玩LOL。-致闺蜜。 189、一个寝室总有一个人,Ta的闹铃总是叫不醒自己,却吵醒了别人... 190、七夕快乐! 191、如今爱情,比萝卜都廉价 192、 当你的伴娘,是我接下来的重大目标。———致闺蜜 193、只是很喜欢你而已,没祈求你会爱上我。 194、你不相信我,又何必说爱我 195、一张模糊不清的脸,谁会用心看穿她的喜怒哀乐! 196、我的吻永远不会吻不上最初深爱致骨的人。 197、你笑起来像是明白谁都曾经绝望。 198、照片P得像鬼一样,还崇尚点原宿,不要侮辱了,要不要爸爸教教你? 199、我给所有素颜的友友,因为她们真实、勇于面对自己,不虚伪,不做作~ 200、*我的信仰是BIGBANG,我的家人是VIP,, 201、范二时让你笑喷,感动时让你泪奔。 202、从来没想过自己会这么喜欢一个人,直到我遇见你。 203、我能容忍身材是假的,脸是假的!!!但就是不能容忍钱是假的!!!! 204、知道了自己有多么愚蠢,爱上了你这么一个人渣 205、我想重新开始重新认识你们那些人. 206、爱情,有时候就将错就错。 207、一声姐妹大过天 208、找个媳妇一起过七夕有的留言 209、你在百度里搜过自己的名字吗?我搜过 210、小三发了一条说说:下雨了还打雷,最怕打雷了好怕啊,我立马笑着给她回了条*就是矫情. 211、-*妈干啥?*不是更好,你爽我也爽。—— 212、年年:我希望几年后,身边的朋友问:“嘿你对象谁阿”我可以很骄傲的说:“这几年一直没变啊” 213、没有谁,会说自己花心。 214、我在。 215、有多少真心话是当成玩笑说出去的。 216、多么漂亮的一张脸啊,可惜被豆豆给毁了 217、期许遇见最美好的自己 218、我心爱得不多,一分钟只爱了你六十秒 219、我听过最美的情话是当我累了的时候你说我蹲下来你坐会。 220、你说你不好配不上我那当初你有怎么配上我了呢嘿你真恶心兄弟 221、你泼给我的冷水,我定会烧开了泼回给你,某 222、你的父母正在为你打拼这就是你今天坚强的理由我喜欢这句话爸妈我爱你们 223、有些话不经意间说出口了最后还是得一个人难受 224、你给的都是我不要的。 225、我表白了,他拒绝了。他说:“傻瓜,应该我对你表白才对。”我笑了。 226、你好就好我不重要。 227、男人犯的错,为什么要让妻子儿女承担? 228、你这么害怕明天.又怎能过好今天.. 229、喂,男银,你那么爱盯着快播看,你干脆娶了她不是更好么? 230、[是不是只有忘记才能重新开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扩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扩展2) (一)征收前期准备阶段
(二)征收补偿实施阶段
(三)腾空拆房阶段
(四)竣工验收阶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扩展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章评估
第四章补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拓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章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扩展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扩展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扩展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最新版)(扩展7)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