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县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决定对县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关于印发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发号)和《关于印发县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发号)以及《关于加快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府办字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县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实施

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县房产局拆迁股负责监督;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征收人,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其相关协议的签订工作;镇政府、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具体范围以规划图为准。

三、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超过房屋权证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对少于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证件载明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对公有房(含祠堂等)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作其他安置。

4、祠堂以及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等附属房屋只对建筑部分按附表四结合成新折扣(见附表二)进行补偿,不作任何安置,其占地面积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5、两层以上的建筑层高以檐扇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分层全部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分层建筑按50%计算建筑面积,低于1.7米的不予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四、补偿标准

1、涉征房屋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格(见附表一)计算,以实际建筑结构,结合成新折扣(见附表二)进行补偿;

2、对房屋豪华装饰部分,经评估公司评估后进行补偿;

3、附属设施等按附表三标准进行补偿;

4、附属房按附表四规定标准结合成新折扣(见附表二)进行补偿;

5、搬迁费按每户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户250元/月的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并给付。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为十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为十八个月。由于征收人原因造成延期六个月以内的部分按每户500元/月的标准据实支付,延期六个月以上的部分按750元/月的标准据实支付(从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或房屋钥匙给征收人之日起计算)。

6、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折扣、剩余期限进行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其占用土地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7、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但如原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载明或虽有载明后改变用途的,属在征收公告前已经连续二年以上改为非住宅的,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缴纳了税费的,征收时可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助停产、停业费用,停产停业补助的计算按实际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补助时间为10个月。

五、征收方式

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涉拆房屋交付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

六、征收期限

年8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年9月30日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

七、安置方式

实行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安置三种安置方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任意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涉征房屋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为准。其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房)补偿费、其他设施迁移费、搬迁临时过渡费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标准计算补偿资金。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货币补偿安置

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户,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国有土地860元/㎡、集体土地56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弃房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补偿费,增加标准为800元/㎡,对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后每逾期一天按建筑面积20元/㎡扣减补偿费。

2、产权调换房安置

(1)安置方式与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由征收人统一建设套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按最接近户型的面积确认安置户型。剩余面积不足最小户型一半的不予安置,一半以上(含一半)的可再安置一套最小户型。

(二)安置办法:安置房的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弃房时间,通过加权平均确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分配序号,房屋分配序号经公示后,被征收人凭所确定的分配序号依次选择安置房屋,待结算互补差款后签订正式安置协议。

(2)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户,其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国有土地860元/㎡、集体土地56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为九层、多层(6+1)、小高层电梯房(11+1)三种规格。

(三)产权调换房的购买价格和市场均价。观彩岭产权调换房价格:一至五层价格为450元/㎡,六至九层400元/㎡,房屋市场均价为2100元/㎡;金峰华庭16号楼(2-5层)价格为550元/㎡,房屋市场均价为2300元/㎡。

(四)安置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并按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户型选择安置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的,按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25%增加奖励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期限后每逾期一天递减1个百分点,逾期25天后不予奖励。

(五)安置房屋的结算方式,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将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其他设施迁移费支付给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征收与宅基地补偿费暂不支付,待挑选产权调换房屋后一个月内结算并互补差款。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含奖励后因户型不同而多安置的面积)按安置房屋市场均价结算,欠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均价减去安置房屋价格对征收户进行补偿。

(3)安置房屋的标准及类型

(一)安置房屋的标准

A、外墙装修胶泥或涂料粉刷;

B、铝窗、木门、卫生间;

C、内装修:水泥地面、墙面天棚为胶泥底;

D、架设总管线到门外(水、电、有线、电话)。

(二)安置房屋的类型

安置房屋为单元式期房,房屋户型、结构统一规划设计,建设三室两厅、三室一厅、二室一厅三种户型。户型面积约在80㎡—130㎡之间。

3、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区内选择宅基地进行安置。宅基地安置原则如下:30㎡以下不予安置(不含30㎡),30至90㎡(含30㎡、不含90㎡)只能安置一间60㎡的标准间,90㎡以上(含90㎡)安置不得超过120㎡。按合法有效占地面积以标准间(5×12=60㎡)进行安置后,剩余面积不足30㎡以及超过120㎡的不予土地安置。安置面积与原房屋合法有效占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欠安置面积以及超安置面积,按国有土地860元/㎡、集体土地56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

安置用地不得转让,被征收人之间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互相调剂。

八、安置地点

1、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大罗观彩岭、金峰华庭16号楼(2-5层)。

2、宅基地安置地点:石人、洲新村。

九、宅基地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由县房产局尽早按规定程序、相关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建设道路、水沟等基础设施,用于征收户建房。

十、人员组成

从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房产局、镇政府等单位抽调人员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十一、付款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弃房后,由征收人将补偿费一次性给付被征收人。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弃房的,在挑选置换房屋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互补差款;

(三)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挑选安置用地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互补差款。

十二、其它事项

(一)土地界定。征收范围内的未征收的公共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权属归所属村(社区)所有。

(二)单家独户。围墙内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准,超过使用证的占地面积按土地征收标准征收。

(三)家属房占地。公摊面积按在证户数平摊,剩余建筑房屋占地面积按在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十三、管线迁移

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十四、优惠政策

1、资金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弃房的给予如下奖励:

(1)框架结构:25元/㎡

(2)砖混结构:20元/㎡

(3)砖木、土木结构:15元/㎡

(4)简易结构:10元/㎡

2、被征收人安置时,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向同容量的原用户收取开户、接线、接水费。

3、被征收人所安置的房屋等面积安置和奖励安置面积办证时只收取工本费,超面积安置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税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户在签订安置协议后两年内自愿转让的,可直接办理到受让人名下;但若需办理国有出让手续的,须按有关政策收取相关税费。

十五、经费保障

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额的4%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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