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论文(精选5篇)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第1篇

旅游对一个国家国内政治产生影响,首先是基于通过旅游受惠的人群,形成了一定的旅游得利集团。而通过国际关系来影响外国旅游者,也是非常重要的渠道。可以说,国内的旅行者影响国内政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旅游者的身份、行为关系国家的形象与世界地位。作为旅行者的附件社会身份,具有决定性的政治意义。一是影响政治与国际关系的重要人物,如政治家、记者、知名知识分子等公众人物。中国的兵马俑、长城、天安门、桂林,都是国外政治家来华顺道旅游的重要目的地。二是普通人。普通人的集体行为、特殊行为以及相关,都会影响到政治与国际关系。行为方面,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一是目的国如何对待外国的旅游者;二是外国如何对待目的国的旅游者;三是其他国家的旅游者在目的国如何表现。第一个方面体现在旅游法的政策性规定及目的国民间力量如何应对旅游者。第二个方面是对待某个特殊国家的旅游者,国际社会或多个国家是否具有一定的文化影响举措。第三个方面是外国游客自身是如何表现的。例如,中国的一些官员通过旅行的方式躲避国内的司法,形成国际事件,影响到国家间旅游协议的谈判。

二、发挥作用的渠道旅游通过国际关系

对国内政治的建构或解构发挥影响的渠道是多元的,但是可以观察到的渠道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旅游通过影响国家形象来影响

政治议程2023年2月,北京市连续7天的雾霾被列入wikitravel旅游的全球旅游警告,与委内瑞拉示威,乌克兰、克什米尔、耶路撒冷冲突并列。该事件影响了北京创建世界旅游城市的形象,直接影响到2023年春季中国两会的议题。朝鲜不断通过网络途径宣传其美女拉拉队员、美女第一夫人,更换电视台主持人为美女主播,就是算准了市场经济国家的观众心理,为朝鲜的国家形象加分。

(二)旅游通过改变世界观来影响

政治进程和方向旅游通过国家间人员的往来和相互交往,改变人们对另外一个国家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反过来影响本国政府的行政和决策。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很多知识分子认为西方的人民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但是通过出国旅行,很多人改变了看法。有一些政治家通过出国考察,回国来支持改革开放的议题,促进了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去世之前,到中国各地旅行,初步表达了朝鲜变革的意愿。最为知名的案例是有关和平演变的,在反和平演变者的字典里,外国人来本国旅游是重要的政治和文化渗透渠道。对苏联遭受和平演变的教训进行总结,促使朝鲜冻结西方旅行者前来朝鲜的通道。

(三)旅游通过国际文化交流的民间外交方式

改变敌对方的印象,从而推动外交事业的发展中国20世纪70年代和美国的乒乓外交,开启了中美建交的大门。朝鲜领导人在2023年三次邀请美国前篮球明星罗德曼访问朝鲜,并邀请其在朝鲜旅行,通过这种手段朝鲜意图和美国直接对话,如通过罗德曼向奥巴马总统发出了通电话的呼吁。最系统运行该方式的是前苏联。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苏联大量地邀请西方的知识分子、记者访问苏联,通过安排其行程力图使这些旅行者形成对苏联的良好印象并返回本国来发挥正面影响力,改变苏联面临的艰难国际处境。当然,该手段的运用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罗曼罗兰参观苏联后写下的日记就记录了真实的状况。

(四)旅游通过国际经济贸易来影响

政府的施政旅游者是一个消费者,具有高消费能力的消费者是拉动目的地经济的争取对象。台湾地区欢迎来自大陆的观光客,看中的就是大陆客人的消费能力。西方国家的高档消费品争相对中国游客开放,也是惊讶于中国游客庞大的奢侈品消费能力。2023年上半年中国内地赴泰游客突破百万,达到112.4万人次,中国首次成为泰国最大旅游客源国。与此同时,中国游客的负面形象,也使得中国人成为泰国八成清迈人的厌恶对象。2023年2月,泰国普吉岛国际机场两拨中国游客因为在即将起飞的飞机上发生争执并打架,成为国际新闻的热点。泰国的一些旅游热点地区,提出了给中国游客额外收取费用的政策性建议,意图限制中国游客。2023年2月,埃及极端组织“耶路撒冷支持者”在造成3名韩国人和1名埃及人遇难之后,在互联网威胁对外国游客发动更多袭击,目的就是作为重要支柱的旅游经济,向政府施加压力。

(五)旅游者在目的国所接受的待遇

关系到目的国的世界形象与对外关系例如,俄罗斯光头党袭击外国游客就是排外和不友好的表现,影响俄罗斯的国家形象;2023年印度屡次发生外国女游客的事件,使新德里背负了“之都”的恶名。

三、旅游通过国际关系影响政治的若干特点

在政治议题的设置和去除面前,旅游具有工具特性,而不是服务于人的本身需求。在设置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和解构的议程上,旅游始终带有手段的色彩。具体而言,旅游影响合法性的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隐蔽性旅游对政治的影响

通常是润物细无声的。多数人对于旅游的关注,通常关注其乐趣和美学的一面,而对于隐藏在表象之后的工具特征,却较少去论及。

(二)间接性旅游对政治合法性发挥影响

通常是一种间接的渠道,即要通过中介来对政治发挥作用。例如,一个国家的旅游设施糟糕,是通过影响旅游者的政治观感从而通过人们的政治参与来影响合法性的。

(三)长期性旅游的本性是文化

文化对政治的建构或解构,通常有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影响通常难以度量,只有通过长时段的积累,才能彰显并为观察者所了解。较为清晰的案例能够被媒体所报道,通常是某个特殊事件的激发和促动。

(四)混合性旅游

既体现了个体对于某种景观的感受,也带有集体聚合的特性。既有作为国际政治特殊个体的政治家、知名记者、著名知识分子通过发挥职业影响力来对目的国的政治合法性产生影响,也会通过旅游者的群体性活动或特殊性质的活动来参与政治。

(五)差异性旅游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补贴等方面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无法确立规则。可见,国际法的产生就是博弈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协调的过程。

2.相互依存理论诠释了国际法得以存在的原因。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原因在于国际社会对国际制度的渴求。国际法并非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自给自足的独立体,它受国际社会需求的制约。晚近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乃是出于各国发展经济,迎合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而国际法立法范围也朝着诸如向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及太空和海洋的利用等方面拓展,出现议题多元化的趋势。相互依存理论之所以可以解释国际法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它道出了国际法存在的国际社会基础,任何制度不是无端凭空存在的,它必须有依存于当下的社会建构,制度的供给要受社会需求的制约。正如梁西先生所言:“国际法是根据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的。”

3.国家利益理论诠释了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所在。国家利益意指国家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维护本国和本民族免受外来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则。无论哪种国际关系理论,都认为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只是对国际法本身地位的看法,或者是对国家利益范畴的不同观点,对国际法作为利益实现的工具这一点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可以说,国际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正如王逸舟教授所说,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超级秘书网

国家利益理论可以解释国际法最终目的所在的原因在于:首先,国家利益是达成国际立法的动力,一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借助国际制度来作为手段,这使得国际法得以产生;其次,以国际法为手段追求国家利益已经成为当下的主要趋势,例如在WTO的体制中,各国利用WTO规则,要求他国消减关税、放开市场等,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不是以往的靠武力攻占、开拓殖民地等传统手段;再次,没有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即使国际法还具有维护国际秩序之类的作用,但秩序也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因此没有利益存在,国际法也就不会存在。

三、结语

国际关系理论是诠释国际法的新路径,它对国际法之外而影响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与考察并得出结论,进而再用这些结论来论述国际法,开阔了视野,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同时,国际关系理论也影响国际法的发展,是国际法发展的理论条件,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第3篇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换句话说,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对外公法”。中国学者认为,这种学说无限扩大了国家,鼓吹国际法受制于国内法,实际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使国际法本身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为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打开了绿灯。日本学者虽不同意这种学说所主张的国际法的效力是国内法所赋予的,但他们却认为,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承认国内法的优先。在国内关系上,通常由各国宪法来决定适用于该国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效力关系,有时还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是有效的。当然,日本学者只是将这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他们也认识到在解释上尽可能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起来,在实践上防止各国宪法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主导的地位。国内法的妥当与否,应由国际法来确认,换句话说,国内法的合理性来源于国际法。这种学说虽适应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加强国际法效力的潮流,但它却因过分强调国际法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国家应有的制定和实施国内法的权利,使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和“世界法”。在这一点上,中日学者的看法基本相同。

日本学者认为,“一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是没有错的,但要在同一个体系中,分出国际法和国内法孰优孰先来,就不那么容易了。他们主张,从现代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结构看,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既不能说国际法赋予国内法效力,也不能说国内法赋予国际法效力。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以国家的意志为媒介而实现统一的。国家意志在国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单独起作用,而在国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是同其他国家一起起作用的。日本学者赞同“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应有不同的合理根据”,但反对“二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看作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在国家意志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

中国学者认为,“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有道理的。因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各具特色,有着明显的区别。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象“二元论”所主张的那样,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交错关系。中国学者虽不同意“一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视为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对“一元论”所指出的两个的共性也加以肯定。承认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国际法并没有统一规定如何将其实施于国内。各国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实践也千差万别。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没有规定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更没有关于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具体规定,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却涉及到这些内容。虽然我们还不能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规则,但至少可以说我们已开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实施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是直接适用。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上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中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曾公开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公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发生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中国代表表示:该公约一旦在我国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可以在我国得到直接适用”。

第二是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规定表明,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作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予以适用,而当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条约处于优先地位,适用条约规定而不适用与之不一致的国内法定。

第三是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国内措施。比如中国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后,先按公约的要求,确立的管辖权。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接着修改法律,补充相应条文。中国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了这种新罪名,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则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第9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121条)

第四是为实施国际公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实施《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还制定了《著作权法》。

第五是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时对已有的国内法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对已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对国际习惯,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均表明了尊重和遵守的积极态度。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我国一些民商事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活动按“对等原则”办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等。“对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一些部门法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领事条约中,都吸收了若干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中国都表示尊重、遵守。长期以来,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国际习惯持肯定态度,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使用导弹袭击我驻南联盟大使馆,伤害我驻外记者和使馆工作人员,引起中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

与中国不同的是,虽然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第98条)但在国内法秩序中,日本却将宪法至于优先的地位,即所谓的“宪法优先论”。他们认为,条约虽然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在缔结条约时,全权代表是由内阁任命的,内阁的这种权限又受到“外务公务员法”、“内阁法”更进一步说是受“宪法”制约的。内阁批准条约的权限、国会承认条约的权限、天皇认证条约的权限,都是基于宪法而生产的。因此可以说,条约来源于宪法。再说,宪法的修订,必须经过众参两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并经国民承认(国民半数以上赞同)才可进行。(参见宪法第96条)而缔结条约时的国会承认,只要众参两院各有1/3以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议员赞同即可。这样轻而易举就可得到承认的条约,其效力自然不能与必须经过慎重修正程序的宪法相比。此所谓“一元论”中的“国内法优先说”。

其次,日本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的义务,如果国家违反了国际法,就承担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责任。但国际法不能直接约束个人,国家只有依据国际法(国际条约)的内容,制定个人应承担义务的法律,才能在国内实施,这就是国际法规范的国内化。如果没有这种国内化程序,国际法只是在国际社会层面对国家课以义务,而在国内社会层面,依然是与国际法无关系的国内法对个人课以义务。例如,根据《新日美安保条约》及《新美军地位协定》,凡日本政府同意美军使用的区域,若属国有地,美军则可以直接使用,若属私有地,则美军不能直接使用。这就是说,日本政府只是从国际法上承认了美军使用这一区域的权利,但从国内法上,并没有对该土地的所有者课以允许美军使用这块土地的义务。只有在日本国会为此专门制定了《特别措施法》以后,这个问题才顺利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坚持的是“二元论”,国内法在国内有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有效。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对国际劳工标准是否应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截然相反的态度,本文阐述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的原因,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两种不同态度的理论基础,并论述了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论文关键词:国际劳工标准 社会条款 社会倾销 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概述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体现的旨在保护全世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国际规范。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源于国际贸易竞争。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可追溯到19世纪,美国率先于1890年开始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并于1930年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 二十世纪末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极力主张将劳工标准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在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缓慢,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发达国家惴惴不安,因此发达国家将自身发展困境统统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2)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劳工标准所特有的复杂性、随意性、隐蔽性等特点迎合了发达国家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需求。通过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不仅扼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转嫁了其国内经济发展危机。 2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两种不同态度的理论基础 2.1支持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在主要发达国家,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家贸易应予挂钩有“人道主义论”、“贫困进化论”、“移民压力论”、“社会倾销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社会倾销论”。 “社会倾销论”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童丁以及囚犯来生产出口产品,导致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还有些发展中国家禁止劳工建立工会组织,导致工人工资被随意压低,工时被随时延长,这事实扭曲了产品的正常成本,致使生产成本降低。该情形使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大为减弱。这种因低劳动力成本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可以认为是对出口产品的变相补贴,违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宗旨。这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劳动工资低下及其他社会条件恶劣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就是社会倾销或日劳动力倾销、福利倾销。这种社会倾销现象会导致执行高劳工标准的国家将面临一系列负面影响。所以该理论认为应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对低劳工标准的国家予以贸易制裁,而不能仅仅是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同时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贸易制裁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是防范不正当竞争、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局面所必需的。 2.2反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对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应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主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持否定态度。其否定的理论大致包括特“比较优势论”、“特定文化论”、“投资区位调整论”、“与贸易无关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比较优势论”。 “比较优势论”认为,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存在差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发达国家的“社会倾销论”完全抹煞了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石即比较优势理论,否认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有“优势”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目前的发展格局只能是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比较格局,国际贸易自由化也只能在此基础上的逐步自由化。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要求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逻辑思路,也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可以要求限制发达国家资本、技术优势的发挥。这样有违开展国际贸易的宗旨。发展中国家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国际差异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劳 动力成本如同各国的自然享赋一样是一个外在变量,它所形成的比较优势是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基础,这种比较优势,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好处,不会对发达国家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是两个领域的范畴,要真正提高世界的整体福利水平是通过贸易自由化发展全球经济,而不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3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3.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实践 虽然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没有将劳工标准纳人WTO多边规则中,但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发达国家正以双边贸易协定为突破口,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例如。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国一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将劳工与环保标准纳人其协议内容。此后,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智利、越南、柬埔寨等国的双边贸易协议中也都纳人了劳工标准。 3. 2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发展趋势 作者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必然趋势,其理由主要在于: (1)它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目前仍存在着生产商为获得较高利润而压榨劳动者的情况。低成本策略不仅损害了人权,更破坏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各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可能很难对某些不当的降低标准行为做出公正的处理,但各国对自己的进出口贸易都相当敏感,因此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有利于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最终更好地维护各国劳工的基本权利,它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 (2)事实上目前国际劳工标准正从单边贸易领域一步一步走向多边领域。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都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作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进行单边推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双边贸易协定中都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甚至将国际劳工标准作为给予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的先决条件。因此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是必然趋势,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 (3)发达国家的市场因素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必须采纳国际劳工标准。有调查表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多数消费者己养成一定倾向的消费定势,他们愿意购买符合劳工标准的产品,即使多花些钱也乐意,而不愿意买不符合劳工标准的产品。因此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国际劳工标准,应对买方要求,才能在发达国家市场上打开销路。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国际关系,纽带,多元,外交政策,依据

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由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在确定国家实力、制定对外战略及国际关系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以文化因素易被忽略。当文化与国际关系相联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文化是一定范围的人们共同承认接纳的精神产品,从历史长期发展来看,文化是变化的具有相对性特征和普遍性特征。文化在文化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化作为一种软权力,文化外交实质上是一种精神与思想的输出,是文化价值观和信仰的传播与沟通,虽然至柔,却有一种神奇的力量,能在最为坚硬的东西里穿行,畅通无阻。

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文化是多元化的,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依据《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这是对文化广义上的理解。狭义的文化排除了人类在社会历史生活中的物质财富部分,专注于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

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行为方式、思考习惯、价值观念、文学艺术等包罗万象。文化有优劣之别,而无高下之分。简单地说:文化就是知识。文化的具有多样性。区域性、时限性、流动性等特点。文化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生物的种类上面。区域性。文化的区域性,主要体现在地理位置上面。不同的地理位置,对应的生态环境是不一样的,具体表现为温度、水源、生物的种类、土质等。时限性文化的时限性,主要体现在时间上面。不同的时间段,生物的形态是不一样的。因此,其对应的文化是不一样的。流动性文化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生物的活动范围上面。文化能够相互传播的原因跟生物的活动有必然的联系。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B.Tylor)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定义为“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由此可见,社会学、人类学都把文化解释为一种有意义(meaningful)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以群体为单位。建构主义学者温特在论及文化时,也强调文化是一种观念结构。由此可见,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文化是一种群体观念。

文化力影响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和战略目标的实施。文化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重要影响,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外交政策过程的重要依据。近代民族国家确立后,国家之间文化的传播、交流与沟通日益频繁,扩大并广泛深入到政治、经济、军事、艺术、科技、法律等领域。针对于此,国家政府开始对对外文化交流进行指导与管辖,确立其运作机制,规定其内容、形式、手段与目的,制定其目标和发展方向。由此,文化交流被正式纳入外交领域,成为国家政府外交关系的一部分。法国是第一个通过官方行为开展和运用文化因素以期达到外交目的的国家。路易十四执政期间,法国推出“使国王崇高、使王国荣耀”活动,大力扶持文化,用重金奖励文人,使他们致力于树立法国威望,提高法国国际地位。文人外交———将文化名人作国家外交的名片委以外交任务是18、19 世纪法国外交的一大特色。因此,不同的民族文化是综合实力,外交政策就会不一样,翻开历史可以看到有些民族文化外露张扬,唯我独尊,极具征服性,体现在对外行为上侵略好战;有些民族强调内在和合,伸张有度,体现在对外行为上重义尚德,以和为贵。如中国文化中重礼仪,表现在外交行为上就是讲究礼仪之道、崇尚礼尚往来、爱好和平。

文化观念影响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文化外交有助于树立国家的国际威望。一般的观念认为,同质或同源文化较易促成国际合作。因为作为历史积淀的同质文化对作为文化载体的民族和国家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并以其共同文化特质的认同功能和亲和功能成为构筑联盟或加强合作的纽带。但是,拥有异质文化的国家之间在碰撞冲突的同时,也会进行彼此的交流、融通和以此为基础的文化认同、吸纳与借鉴。

这种互补作用有助于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的发展,成为不同行为体合作的基础。浙江大学潘一禾教授从比较学角度,研究了国际关系中的多元文化。她在《文化与国际关系》一书中强调各国和各民族文化可以共存共荣,人类需要多元的“亚文化”,同时容忍可能的“反文化”,应减少相互误解,消除冲突。决策者的文化理念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很重要。

如果领导人重视,那么国家行为就带有强烈的救世特点。日本在1871年明治维新以前一直实行锁国政策,拒绝同荷兰等欧洲国家通商。明治维新前的德川幕府时期,也就是1603到1868年,日本是以儒家文化作为社会主导文化的。当时的日本全力抵制西方传教士到日本传教,德川幕府末期,日本决策层开始有了"锁国"与"开国"之争。明治天皇上台后,支持废除锁国政策的倒幕运动,接受西方文明,决定走开国之路。一个又小又穷、资源贫乏的偏僻岛国仅用半个世纪时间便实现社会、经济、军事多方面脱胎换骨,成为世界强国。可见一个决策者的文化理念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有多重要。

毋庸置疑的是:文化曾经,并将继续对民族和个人的命运产生重大影响;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文化仍将作为影响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量发挥作用。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对内可以影响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对外可以影响其他国家的行为,是维护国家利益、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文化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杨阳. 浅析文化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J]现代国际关系.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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