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收政策(精选5篇)

建筑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服务2023年科技创新工作,聚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聚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聚焦创新成果更多惠及民生,着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应用,着力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提高创新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我国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必定囊括在此次产业转型的大潮之中,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产业创新现状的思考。

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科研创新现状

(一)科研创新意识不到位导致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传统支柱型行业,尽管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运作及粗放式管理再到信息化管控的转型,但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创新的依赖程度和重视程度不高。再加上建筑企业的科研成果并非立竿见影地带来经济效益,很少有建筑企业会把发展战略定位为打造高科技建筑企业,为此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对科研创新的作用认识,往往局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条件中对企业的相关要求,即企业必须拥有部级工法、专利及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科技成果。正是对科研创新的战略认识不到位,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对科研创新活动的投入产出过于“锱铢必较”,形成故步自封的局面。

在我国,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科研经费投入占企业施工产值的比例往往不足l%。A建筑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00多亿元,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00位左右,科研经费投入1.74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0.25%。另90%以上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除了零星购置常用设备,几乎没有科研经费投入,而世界500强企业科研经费投入一般高达5%-10%。

(二)科技人员结构不合理导致科研创新的趋同性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所以人员比例结构常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科研人员严重缺乏。

项目管理人员受限于自身专业及对工程进度、质量、效益的追求,对科研创新活动认识不足,往往对科技活动的管理重视程度不高;而一线工人认为科研活动是工程师、技术人员的事,自己只要服从安排,做好现场施工即可,传统的固有思维模式忽略了在施工过程中对科技活动的总结,很大程度削弱了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并且我国建筑施工整个行业的创新存在趋同性,即科研形式以模仿创新为主,往往是在新材料、新工艺、新专利推广运用过程中对原有的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然后再进行再创新,这不仅和国家要求的创新前瞻性相背离,也导致了整个建筑施工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

(三)缺乏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导致创新流于形式

形成科学、规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有效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高质量创新成果产出、提高科研投入绩效的关键。但就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现状而言,科研部门并非企业盈利核心部门,所以制度总体建设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本需其他部门、项目一线人员共同参与的科研创新立项,现仅仅压在了少量的高技术人员身上,在缺乏部门和一线人员对科研创新的推进情况下,创新往往是被动性和应付性的;材料设备部门对科研活动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也缺乏规划;财务部门因基础资料不健全,无法准确划分科研经费具体使用的材料、设备和相应折旧,科研费用核算相对笼统粗糙,影响对科研经费预算及投入产出效益的考量。同时在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各部门员工更容易形成懈怠心理,让科研活动流于形式。

二、法国建筑巨头核心竞争力分析

我国建筑企业着眼点一直都是建筑工程本身,能攻克高大难新项目的企业往往就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较少考虑行业外部性辐射的其他经济价值。而法国万喜集团作为世界领先的建筑工程运营企业之一,下设建筑施工、特许经营、能源、路桥建设四大业务板块,2023年总产值规模达631亿欧元。其成功关键总是毫无新意地被大家总结为“建筑工程+特许经营”的运行模式,即通过承接建筑项目,然后借助BT、BOT、PPP等特许经营模式,辐射利润更高的项目策划、项目管理、公私伙伴项目等。

由表1可知,万喜的四大业务板块中,建筑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最大,建筑施工加上路桥建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63%;特许经营业务板块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足14%,但对公司的利润贡献最大,占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能源业务所占比重不是特别高,但对于进一步增强建筑和特许经营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尽管在经营模式上,很多集团化大型建筑企业借鉴了国际标杆企业的经验进行转型,但始终处于市场饱和下的残酷竞争,经济效益却始终止步不前。

从表2可知A集团公司经过多年的探索规划,也形成了涵盖建筑、建材、机械制造及房地产开发等多元化的发展格局,转型升级和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取得不错的成效,也在努力提质增效,建筑施工模块尽管营业利润率不高,但仍是A集团公司经营占比的重点。与万喜集团高达9.46%的营业利润率相比,2023年A集团公司的营业利润率为1.23%,差距比较显著。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忽略了技术创新才是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从图1可以看到万喜集团的建筑业在实现自身建筑项目规模经济的同时,带动高附加值的设计、规划、资本运营等业务飞速发展。特别是建筑业务与特许经营业务形成打包服务方案,实现原有业务与新业务的无缝对接,其关键是持续性创新带来的重大的商业价值。万喜集团正是通过大力推进高科技“可继续建筑”理念,从建筑物的生命周期中,平衡四大业务板块的共同发展,实现了企业营运利润的高速增长,使其成为首屈一指的国际承包工程巨头。

万喜集团拥有自己的技术研发中心,同时会对每一个主营业务建立一套专业的知识体系,并成立了一个新的研究网站。基于公司分散化经营的模式,万喜集团鼓励企业参与地方的持续性创新,公司设立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且通过公司内部网络提交并展览创新成果,并设定专门的观察系统用以评估,以此在公司内部培育创新氛围。正是这些高科技带来的核心竞争力,能让万喜在世界各地高利润项目中占据优势。

从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研判和对国内建筑市场、国际标杆企业的剖析中可以看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抉择。为进一步完善并用好“减税降费”的积极财政政策,国家主导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优惠政策中的相关征管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政策适用范围、计税方式、执行口径和管理方式,方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操作,提高优惠政策的落实效率和效果。其中完善后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建筑施工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创新带来的实惠,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升级将起到重要作用。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这都将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也是打造中国式万喜的新契机。

三、建筑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升级面临的困难

(一)科研活动资金流不足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发展悠久、规模庞大,但从2005年-2023年国内大型建筑企业与万喜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和营业利润率对比数据来看,国内建筑企业一直处在高负债、低收益的运营状态。

尽管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对科研的投入,但也是先投入后抵扣,这就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建设资金相对紧张的环境下,先行付出研发费用,同时冒着研发失败而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可能,所以大部分企业宁可着眼于短期利益,静观其变,也不愿意冒“摸着石头过河”的风险。为此,如何开放配套金融市场,引入发展资金,搞活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流,成为此次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又一个关键所在。

(二)科研活动立项因缺失专业团队缺乏前瞻性

这次研发费用优惠范围扩大的同时,也有相应的约束,如第7条明确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都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这就对科研活动的创新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施工业的科研活动形式不同于其他行业,对实际工程的依赖性强,所有的新工艺、专利的研发必须源于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不断总结、实验、创新、再总结,最终必须要服务于项目。为此原则上要求建筑企业在规划科研发展战略和科研立项的时候,结合承揽的工程项目情况和企业的自身研发实力,找准创新点,合理布局,精心筹划,避免趋同现象发生。

但就目前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通过科技创新进行企业转型升级的新思潮刚刚形成,在人员结构比例严重失调,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的科研团队的情况下,改变不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依赖国家在科研环境、平台上的指导帮助,才可能让建筑企业走活起来。

(三)缺乏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此次政策调整,实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即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以备案制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且不需要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仅需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即可。但简化不代表省略,政策文件第三大点对会计核算和管理还是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这就意味着急需建立一套联动项目、技术中心、财务等相关部门的系统化科研管理制度。财税[2023]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每个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都必须接受一次后续核查。税务部门简政放权后,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利”可能变成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建筑企业的科研依赖于实际项目,材料采购也混同在经营生产中,正确归集、专门核算成了管理制度的关键。而在缺乏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筑企业,可能导致最基础的科研资料不能系统完整地收集归档,进一步影响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的分别核算。要想确实享受到国家创新政策的优惠,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管理、苦练内功,提升核心竞争力。首先要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税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其次要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立项审批、过程监督和成果验收,最后还要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和文档保管工作。所以制定科研管理制度,能否调动各部门员工积极性,能否有效实施,都给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带来新挑战,但仅靠一个企业去建立一套体制是非常困难的。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建筑施工企业创新转型带来的机遇和动力

(一)享受研发活动范围的扩大带来科研新思潮

旧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苛刻,而新政策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列举的方式,除列举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创意设计活动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明确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均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在市场需求的推动和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下,建筑企业将从按图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模式转为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集成起来,设计和施工互相沟通配合的建筑总承包模式,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组织结构并形成规模经济,提升建筑企业的内在技术创新动力。例如在万科,建筑预制构件化已经在扎实推进。要推动和实现建筑总承包,设计能力是关键。当前,各建筑企业基本建立了技术中心,并申报省级或部级技术中心,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积累,也拥有了一大批科技成果,包括工法、专利、国标、行标和地标等,这无疑给建筑施工企业拓宽科研活动注入财政支持,带来科技创新的新思潮。

(二)享受研发费用范围增加带来新活力

建筑施工业新工艺、专利的研发对实际工程的依赖性强,不可能将研发中心拘泥在一个办公楼或者实验中,研发材料也不可能完全独立于项目而单独存在。同时建筑企业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而非知识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依托国家、高校等科技资源、外聘专家等方式,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通过产学研政及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对研发工作予以助推。

而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同时新政还明确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使得建筑企业的科研活动更加能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策略,打破以模仿创新为主的科研模式,带来科技创新的新活力。

(三)研发费用追溯享受带来资金支持

这次政策调整中,最鼓舞人心的,或许就是只要符合现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这就意味着,建筑企业在以前年度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时,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例如,按旧政策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只能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社保、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用于而非专用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均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且可以往前追溯3年。政策不仅积极打开了研发活动定义范围和费用扣除范围给建筑企业曾经带来的“枷锁”,还间接注入了财政资金支持。这样的“意外之喜”无形让企业更加乐于对科研活动加以规划和预算,助推科研活动的规范化发展。

(四)减少审核程序提高科研活动经济效益

以前建筑施工企业常常是为了申请或者维护相应的资质,才进行部级工法、专利等相应科研活动。其很大程度上秉承“经济效益”原则,对科研开支往往采取“吝啬”态度。其很大原因是,建筑企业研发活动往往具有专业性和不显著性,税务人员对相关行业、业务流程不熟悉。按照原来的政策规定,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这一来二往的审批、鉴定流程,直接导致科研活动经济效应低下,白白浪费企业的资金机会成本,所以科研活动在建筑企业中开展缓慢也在情理之中。

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提高科研活动的经济效益。

建筑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税制改革 “营改增”

一、引言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是我国“十二五”计划中提出的一项重大税务制度改革。2023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23年1月1日上海作试点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预示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趋势。同年8月1日起至该年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至202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推广试行。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23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在2023年首次“营改增”试点方案时,并未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到试点运行范围之内。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筑施工企业业务面广泛且需求巨大,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建筑行业自身及其相关行业范围广,诸如:上游涉及建材、机械制造业,下游又涉及酒店旅游、房地产等行业,行业的基础宽泛性加深了建筑行业在纳税环节中的复杂程度。在“营改增”税务改制的背景下,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过程面临一些其他行业未曾面临的复杂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经济体制,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制度,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其健康发展,在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经营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也应加深对“营改增”的了解,以做好相关应对措施。

二、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税务难以抵扣问题

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用抵扣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中,不允许将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人工成本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然而,从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来看,其中人工费用在工程成本中占据着25%的高比例。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成本通常是签发外包普通服务行业发票或者是签发自制的员工工资支付凭证,无法得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是建筑企业的材料费用抵扣问题。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筹建过程中会使用之前建筑环节剩余的或者生产的材料,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用材料无法得到外部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样导致了企业无法对这部分材料费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的地域限制等原因,地材采购较为零散,大部分地材供应商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这些供应商大多不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地材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充分抵扣。其他部分小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因自身规模小对外出售材料时也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料源头上的缺失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进行这部分的税务抵扣。

2、纳税程序繁杂问题

因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国民基础行业,业务面广泛,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生产运营关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高层会设置专门进行相关业务管理的组织结构。相较于一般行业更为复杂的内部组织机构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征收程序上存在繁杂的问题。例如,多个部门可能会产生涉及不同业务背景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同时,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复杂,加大了管理成本,内部人员稳定性以及管理上垂直领导的效率高低都是影响纳税的因素。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存在多地开展建筑业务,各个项目工程所在地不同,异地缴纳税务和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总公司税务上如何协调的问题,也是导致纳税程序繁杂的又一因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着企业选择注册法人所在地纳税或者在项目所在地的纳税问题。

3、实际税负偏高问题

根据统计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核算数据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仅仅占据了项目费用的60%左右,多达40%的项目成本费用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就说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额为47%,基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1%可以得出,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达47%*11%=5%,远大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3%。虽然理论上增值税可以转移,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业主或甲方很大一部分是政府部门(如市政建设、城市建设单位),国家的工程预算项目并没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对于增值税项目的考虑,导致了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多出来的销售税无法转移。

因此,在现行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改制中,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税负反而大大的提高。这显然和政策上的初衷相悖,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是当前“营改增”税务改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重复纳税问题

在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改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已经缴纳了工程款的增值税。但是,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会有劳务外包的情况,按照现行的流转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劳务外包企业再一次征收增值税,显然这里就存在了重复交税的问题。另外,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包企业一般为中大型的劳务外包企业,大多数中小型的劳务企业无法出具合格的发票。本来应该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得到抵扣,在销售或自用环节中全额征收销项税额,存在了隐性重复纳税问题。

三、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抵扣环节

在现行“营改增”税务体制改革中,建筑施工企业部分人工成本和材料费用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结合当前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的现状,税务部门可以从进项抵扣环节设置相关特殊的抵扣政策,例如对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工成本视为建筑劳务费,对其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项目的依旧按照建筑企业当前11%税率纳税。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事项进行相应的特殊处理,设置相应的抵扣政策,规范“营改增”下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

2、给予更优惠税收政策,平衡实际税负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改革,企业的实际税负反而提高,违背了“十二五”税务改革的初衷。原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纳税,其税率仅仅为3%。现在按照增值税的方式实际税率居然高达5%。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相关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该做到平衡税负,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护这一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根基地位。针对性的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平衡当前高额的实际税负。

3、完善纳税征收程序,做好税务筹划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中存在一些政策性的纰漏,要加强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管理,完善纳税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好纳税申报问题。施工企业在实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制定政策应该结合实际,满足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税务政策。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做好税务筹划,谨防重复纳税问题和降低纳税成本。在外部政策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做好税务筹划,安排好在何时、何地进行纳税申报,减轻繁杂的纳税程序带来的成本。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可能存在重复纳税的业务特别处理,避免重复纳税的发生。

4、加强内外沟通交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改革的一个环节,无论是对我国税务制度还是建筑施工企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也应当顺应时展的要求,主动去学习和研究“营改增”政策的变化,为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上占有立足之地做好准备。应定期、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参加“营改增”政策的培训,以提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的基本专业水平。同时应该开展“营改增”的研究,注重研发投入,为税务筹划做好准备,确保企业可以有效的面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变化。并且结合外部“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积极改变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和外部政策的联系,加强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一方面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加深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另一面反馈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在今后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时,能够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现实意义的税收政策。

四、结论

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经济体制,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制度,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其健康发展,我国财政部以及税务部门实行“营改增”的税务改革。然而,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业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营改增”政策的不够完善,都导致了现阶段试行中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方面的一些问题。推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不仅仅关系到建筑行业的发展,还和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行业也有巨大的联系。建筑企业税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因此“营改增”顺利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认真仔细研究,确保税收政策的科学可行。当然,建筑施工企业也应该认识到税制改革的必然性,积极改变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和外部政策的联系,加强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以使这一政策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负担

[DOI]10.13939/ki.zgsc.2023.13.160

1“营改增”的实施背景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于2023年,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为起点。202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由试点城市推广到全国试行。2023年,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业也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23年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年份,预计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将在2023年完成“营改增”。由于建筑业的业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建筑业“营改增”势必会对促进其产业链中的众多上下游行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税收模式,对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公司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现状以及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

2.1现状分析

“营改增”政策试点三年以来,体现出“双扩围、双减负、双受益”的特点,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优化了税制结构,直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对加快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增长、配合企业发展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带来了一系列改革红利。但部分行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了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税率设定和定义理解存在误区,税收征收困难的问题也存在,地方税务体系该如何变革、中央与地方税收该如何重新分配等是“营改增”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产生的影响

理论上,“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可能会下降,也有些专家论证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营改增”也会有利于企业税负的下降。但是实际调查中,多家建筑企业也均表示企业内部试运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如下。

2.2.1建筑业企业“营改增”经验不足

建筑业企业已经适应营业税相关缴纳和纳税筹划方式,对增值税了解不透彻,甚至有的企业对“营改增”存在一定误解,增加了政策实施的困难。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了解十分有限,导致企业抵触这一政策实施,不主动学习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本就缺乏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加之不主动学习以做好准备,使得部分企业在主观上难以适应“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

2.2.2现行规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增值税发票取得存在困难

“营改增”意味着原来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企业,转变成以工业和商业增加值为税基纳税,此过程中扣除进项税额,以减少重复征税。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建筑企业本身复杂的环境,造成了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中遇到了困难。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企业需要的材料,很多都是农民和个体户经营,季节性强,一般都进行现金交易,不可能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有增值税发票,这就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项抵扣,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必增,建筑企业就是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的例子。

2.2.3增值税税率设定不尽合理

按照建筑业现行的营业税来看,税率为 3%,但“营改增”在建筑业实行后,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原则上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统一规定按照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所确定应纳增值税的税率共有四档:17%、13%、11%和6%。具体来说,企业通过建造合同确认营业收入计算应征的销项税额,由成本项计算进项税额,两者相减。根据 2023 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 3.55%换算,建筑业应属微利行业,一项调研测算显示,根据 11%的增值税税率,参与测算的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尤其突出的是,小规模的纳税人按3%征收税费,而建筑企业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中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巨大,按照规定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到增值税抵扣之中。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近日对90余家建筑企业进行调研,“营改增”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这11%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有些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营改增”在建筑业尚未开展,业内已是叫苦声一片。

3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3.1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培训

建筑企业一直采用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方式截然不同,需要转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财务人员的税收观念。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专题培训,认真学习并积极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及最新发展,避免因进项税发票不完整保管不当等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相关财务部门要定期组织“营改增”专题讲座,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一线施工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宣传,强化一线员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营改增”之后,发票需要在网上认证,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应当对多个地区的建筑施工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有效控制税负风险。

3.2参考税负平衡点制定增值税税率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入为 S,增值率为 R,税率为 11%,购进项目的抵扣率为 17%,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应税服务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的税率为 3%,则当客户接受货物或劳务金额不变,且仅考虑流转税而不考虑城建税金及附加和流转税税前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的情况下得出:R=15.24%。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对于使用 3%营业税税率的建筑业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在销项税率为 11%,进项税率 17%的情况下:增值率超过 15.24%,税负会增加;增值率等于 15.24%,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 15.24%,适用增值税是有利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增值额等于不含税销货金额减去不含税进货金额。

参考文献:

[1]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23(6).

[2]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23(16).

建筑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鸿路钢构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建部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方式和建筑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将全方位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的发展与智能制造相结合。这一新政策的实施给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帮助。尤其是在肺炎疫情突发的特殊背景下,传统建筑业受到极大冲击,亟须走出一条集约式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来改变建筑业粗放型发展方式,加快推动建筑工业与智能建造相结合,以人工智能新技术为载体,形成涵盖科研与施工装配等多产业链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国家为改善宏观环境和企业发展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来增强地方政府投资能力,为行业提供了充裕的低息流动性。但是建筑企业仍然存在融资困难、资金紧张和盈利空间薄弱等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并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政策的扶持与资金资助。企业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税务制度进行分析,合法合规严格管理税收,认真履行税务责任。而本文以安徽鸿路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通过对优惠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来实施企业税务筹划,从而实现纳税风险规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供给侧结构改革以期为建筑企业开展的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参考性意见。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在当前经济发展态势下,尽管建筑企业的重要地位较之前有明显提高,但在纳税筹划、规避风险方面仍然难以像国有企业那样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加上对纳税筹划缺乏应有的持续改进理念,对建筑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文从新时期下建筑企业的微观筹划角度具体分析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一方面可以给予与鸿路钢构类似经营规模的企业一个参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改善企业现有经济状况,为企业创新发展奠定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运用,使企业正确理解国家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同时也促进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2.现实意义。鸿路钢构作为我国典型的钢结构龙头企业,行业地位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都较为复杂。本文以安徽鸿路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进行税务筹划分析,可以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其对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力。此外,还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多可利用的资金,从而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升智能建造水平,给企业赋予新的活力,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三)新时期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国家为恢复建筑企业经济发展,新一轮的基础建设投资将直接改善企业的订单数量和业绩水平,强化行业发展优势,同时导致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因此,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完善纳税筹划工作、减缓企业税收负担,是建筑企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改革重要环节。第一,重视纳税筹划工作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的有利手段。当前建筑企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就是资金短缺、税收负担过重,而流动资金链的断裂会使企业举步维艰。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使企业更好地利用节税后的资金不断发展,加快资金周转效率,发展装配式建筑,将建筑业与信息业深度融合,赋予企业新的意义。第二,树立纳税筹划理念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科学举措。以较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润,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智能建造水平,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升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此外,税收筹划能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企业战略布局,使企业更加科学合理稳步发展。第三,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规避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面对市场环境的不断复杂化,企业通过加强税收筹划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布局,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另外,面对增值税政策改革实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属性选择合适的财税政策来提高企业生存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行业政策进行所得税节税筹划

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政策还是有倾斜性的,而倾斜性主要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所得税政策不能转嫁的特殊性,国家减免所得税,减免的经济利益归企业所有。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率,小微企业实行20%所得税率。

(二)选择合理组织形式进行避税

企业根据分支机构的盈亏综合考虑选择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避税。当分支机构亏损时采取总分公司的策略,利用亏损可相互抵消的方式将企业的总体税负降低;当分支机构盈利时采取母子公司的策略,利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的总体税负进行分摊。企业还应招聘专业的税务人员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纳税义务以及各个税种当期的税额进行严格测算,以实现企业的合理避税,给企业带来长足的利益。

(三)利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内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准予在三年内结转。企业为公益目的从特定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同时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赢得美誉。

(四)利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150%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可按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员工,除支付员工工资扣除外,还享受100%加计扣除。同时,按照各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4倍金额,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人数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五)巧妙选择供应商类型来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采购商品时不一定能够获得合规的进项税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若供货商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的商品则可以通过开具的正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存在一个本质上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的供货价格通常会比一般纳税人的供货价格略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测算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价差与可抵进项税的价差之间的关系,找到价差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三、鸿路钢构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公司基本概况

鸿路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多个大型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及智能停车设备研发制造基地,是目前中国钢结构龙头企业。公司2023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项目资质,2023年公司成为首批“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023年公司获批全国第一家“钢结构制造企业检测等级能力”资质。鸿路钢构集团重视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动产品结构的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创新驱动和转型,注重研发投入,“一体化装配式高层钢结构住宅成套技术”“高端智能车库存取技术”“装配式低层住宅集成技术”等三大技术体系,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一直以来,鸿路钢构就以钢产品结构为公司的主营业务,钢结构的制造和品牌形象一直处于金属制造行业的领先地位,主要开发的产品有钢结构及其配套产品加工、钢结构工业建筑、装配式高层钢结构住宅等,产品销往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企业2023年的综合收益较上一年有稳定的增长。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6.58%,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6.30%,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53%,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4.39%。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主要依靠2023年生产基地产能逐步释放,而所得税费用的降低与企业良好的税收筹划密不可分。

(二)税收筹划具体应用

鸿路钢构经营钢结构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从钢结构项目的前期到销售的后期,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但是鸿路钢构从开发项目开始,分析项目建设相关的税收类型,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并提高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利润率,合理合法合规地在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1.2023年鸿路钢构旗下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三年享受优惠政策。而鸿路钢构则于202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部分子公司享受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获得地方性政府补助。2.鸿路钢构有计划地招聘研究型人才用于新产品开发和产业结构升级,且不断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引进专业设备和相关技术工艺,并成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制造设备,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2023年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高达12881377.36元。企业还通过录用残疾人员给予其合理的岗位,享受税收优惠。3.鸿路钢构作为钢架构的龙头企业,每年存在大量的钢材采购业务,而合理选择供应商可以巧妙避税。该企业通过科学化的市场预测、信息化管理、规模化采购分析原材料的组成及规律,扩大供应商的选择范围,提高公司议价能力,大大降低采购成本。此外,该企业还将原材料配件专门成立子公司,如安徽鸿路油漆有限公司等18家全资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4.鸿路钢构不仅在第一时间支援抗疫前线,紧急赶工制作构件,还参与火神山医院等临时应急医疗设施建设,向疫情一线捐献300万元以及口罩等防控物资。这些行动使企业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也树立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为企业赢得了美誉。

(三)实施纳税筹划保障性措施

鸿路钢构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纳税筹划的技能,以此来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进行纳税风险识别与管控。1.加强财会人员专业能力。国家为恢复经济增长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财务人员应该培养自身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的自主学习能力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首先应该加强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可以快速吸收新政策的要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未来规划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指导企业更好更快向上发展;其次提高财会人员税收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也是重要举措之一。财会人员往往通过造假作假的方式进行少缴税以此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针对此种现象,则需要从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的角度出发,坚守职业道德、恪守法律底线。财务人员应当在培养综合素质和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同时做好自己的事情,权责分明,在问题发生的时候可以及时准确处理。2.组织财会人员参与企业培训。对于公司的培训学习,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及时关注行业政策的最新方向和动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来提升对整体财税的核算水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最新的政策来指导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此外,企业财会人员还需要经常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安排,规避企业税务风险。3.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必须要遵从纳税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可以制订科学的宣传计划号召全体员工积极参与,通过在企业内部宣传的方式来提高员工对税款缴纳遵从的意识,纠正企业财会人员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纳税意识;二是加强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协同合作,将税务责任落到实处,使各部门各司其职,让整个企业全体员工都具有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通过完善税收管理的内部工作流程和标准来规范财会人员的实际操作,进而维护企业的纳税信用,科学防范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同时,公司高层和管理者应该更新观念,充分重视税收风险,积极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加快各资本的重新组合和企业长远发展。4.制定相匹配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实际上就是为了降低在日常经营中耗费的生产成本,将多余的资金用到企业发展的其他方面,提高税收筹划效率。如果企业税收效率降低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下滑,甚至税收成本不减反升。而作为公司内部的财会人员除了定期主动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还需要在日常处理税收问题时学以致用,对于重点内容及时分析解决,不给企业工作留有隐患,提高工作质量。建筑企业为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求,还需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同时,还可以对执行优秀纳税筹划方案的企业进行分析,学习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可借鉴经验并加以运用。还可以通过项目转移的方式实现合理的避税,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税收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利润有着重要的影响,采用合理恰当的方法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管理,能够提升企业整体水平,促进企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本文通过对鸿路钢构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得知,企业要想在建筑行业激烈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树立正确纳税意识,通过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现金流量,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对鸿路钢构的税务筹划研究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启示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首先应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规避税收风险,在我国相关税收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合规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避免企业出现多缴纳税费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从而使企业发生巨大损失,同时企业还可以减轻税收压力利用节税资金去为企业创造利润。其次提高财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税务制度管控和税收风险规避,做好税务风险体系预警,最大限度实现纳税筹划科学合规化,给企业发展带来长远经济利益。最后,企业的高层领导和管理者还应该重视涉税风险,通过内部税务管理防范风险,并且从上到下贯彻执行纳税筹划方案。总之,只有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才能够保持企业未来良好的发展势头,企业才有机会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站稳脚跟稳步向前。

参考文献:

[1]曹瑞刚.新时期下国企高效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途径[J].中国产经,2023(22):129-130.

[2]李丹丹.新税法下企业会计的税务筹划问题探讨[J].财会学习,2023(30):122-123.

[3]刘勇.浅析增值税政策下企业纳税的风险及规避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23(25):97-98.

建筑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引言

自从我国推出“营改增”政策以来,这一政策一步步扩散到全国各行业,并在各自领域不断完善。2023 年国家对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政策进行了细化。“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比如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从以前缴纳3%的营业税转为缴纳11%的增值税。虽然在数值上有较大的提升,但建筑企业可通过对价格的调整来将增加的增值税进行转移。就企业的成本而言,建筑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的开支占据着比较大比例,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为种种因素,有的建筑企业很难获取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无法实现抵扣税额,使得企业的成本降低幅度较少。所以,从短期发展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1)对工程分包抵扣产生的影响

依照税务部门的相关条例,建筑企业需上缴的营业税为劳动分包总额的 3%,其中人工费用的开支在建筑企业的总支出中占据着比较大的比例,大约占整个施工项目成本的25%,如若施工项目出现延期的情况,这个占比也会不断增加。在没有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建筑企业的总包方会根据分包方开具的人工费发票来对营业税进行相应的抵扣,但是在“营改增”实施过后,人工费作为必须纳税的增值额,不能再进行抵扣税额。因为建筑企业得增值税税率为 11%,所以和改革前营业税税率的 3%相比,很明显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

(2)项目材料费对税负产生的影响

我国建筑企业的税负是根据增值税的销项发票减去进项发票而产生的,当销项额大,而进项额小,从而所缴纳的税额就越大,反之所缴纳的税额就越少。建筑企业购买的一切材料,卖方都需要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依照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来看,企业的增值税销项额比较大,进项额比较少,所以应该上缴的税额也比较少,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减负。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过后,使得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复杂化,在签订合同、材料购买和项目工程结算等各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有时候还会和营业税的核算方法产生矛盾,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及时的适应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同时强化对增值税核算工作的管理。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是根据票据的抵押方式来实现,所以就需要建筑企业拥有一套完善且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和相对成熟的核算能力。但是建筑企业的规模都较大,拥有多个子公司,实行的是跨区域经营,“营改增”政策实行后,就增加了各子公司进行增值税涉税票据的传送和核算工作的难度。因此建筑企业应该最新的发展形势,依照企业的管理现状对资金管理体系进行一定的改变,从而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3.“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管理产生的影响

(1)对财务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会从营业税的计算工作转移到增值税的计算工作中。两者之间的计算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事财务工作的老员工对新的增值税的计算不是特别的熟练,在对税费进行核算和预算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错误,使得企业承受一定的损失,所以,建筑企业应定期开展一些“营改增”的专题培训活动,从而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水平,为其更顺利的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对预算制定工作产生的影响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建筑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往往都是依靠经验和企业的销售收入来对项目进行预算,缺乏一套完善且科学的预算机制。在实行“营改增”政策过后,因为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企业所缴纳的税费和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关系,那么企业在进行增值税预算时,往往就不清楚相应的进项抵扣比例和额度,从而确定不了企业的成本金额。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想获得相应的收益,主要就是通过良好的预算机制来寻找合适项目,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应对策略探讨

1.对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完善,经营方式进行合理规范

“营改增”政策实施过后,建筑企业应该从自身的组织架构、子公司的成立和项目投资等方面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战略方针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规范,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比如建筑企业在进行投标工作的时候,可以以企业总部的名义参与,然后再将具体的业务划分到企业的内部,由子公司来承接,并独自承担纳税义务,这样就避开一些分包或转包的违规行为和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2.对人才进行培养,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

建筑企业需要定期的开展有关“营改增”政策的专题培训活动,对该政策进行一定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最新税务知识。建筑企业需要合理安排税收筹划人员,从而保证企业在符合法规的基础上,达到避税和节税的目的。比如企业的采购人员需要具有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财务人员需要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意识,同时对国家的税收制度应当充分的了解,并能进行熟练的操作,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获得相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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