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立法论文(精选5篇)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和核心内容 (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 由于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是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因此需要有与以往法律不同的新的立法指导原则。这些原则覆盖整部法律,目的是使法律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前瞻性,尽量避免和减少成文法挂万漏一,僵化死板等弊端。 1 功能等效原则。功能等效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的,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对中国的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功能等效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础上,使电子商务技术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例如,纸质文件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让文件可以被所有人识读,让文件可以被复制;让文件在一段时间内不会被改变;通过签名方式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认证;让文件以一种官方和法院可以接受的方式出现。就上述纸质文件能起的各种作用而言,电子记录如果满足了一系列技术和法律的要求,就能够在数据的生成、存储和通讯方面提供与纸质文件同等水平的安全保障,甚至在数据来源及内容的认证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 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断发展给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立法要体现技术的发展,同时又要为技术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的国家,用法律指定某一技术作为电子商务行为有效性依据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有安全性保障,这就要求法律对电子商务行为所采用的技术至少应达到的功能和最低效果做出详尽的规定,即规定只有使用具有若干技术性能,能够达到一定效果的技术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这样达到法律与技术的有机结合,避免了对特定技术的指定带来的弊害,又维持了电子商务行为较高程度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3 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对于交易载体无歧视性而言,就是指法律对于无论是采用何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的市场交易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不同而厚此薄彼。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默认的交易载体。然而电子形式的交易恰恰是“无纸”交易,不属于传统形式,因而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体的地位和待遇。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不论采用何种载体进行交易,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核心内容―――电子合同关系 电子商务虽然是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内容仍然是“商务”,即主要以合同形式表现的交易活动。因此,合同关系成了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核心内容。在1999―2000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上拍卖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成为中国“网上拍卖第一案”。由于这是一起有关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纠纷,中国目前缺少相应的法规,给法院处理这类案子造成困难。法院虽直接依据《拍卖法》判案,而实际上本案的核心仍然是买卖合同成立问题,也就是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即法律地位问题,同时也涉及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其他方面。由于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信息的通讯和存储,合同法律制度必须进行一系列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电子合同载体的“无纸化”与订立过程的“数字化”都对传统合同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判断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并未改变。因此,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配合全方位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完全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赋予电子商务合同充分的有效性,以改善网络经济时代的法律环境。 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电子通讯技术让所有经营者都有机会面对全球的市场,使交易过 程变得方便、快捷,这是电子商务的优势。但是,如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利用虚拟技术的特点,隐身于电子手段之中,把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也虚拟了,那就毁掉了一切交易的信用基础。电子合同的订立,依赖于人们对其的认可程度。假使消费者交易的风险疑虑重重,担心成交之后收不到货物,担心商品的质量问题,担心发生纠纷上诉无门,更担心经营者口是心非,卷走货款……那么即使电子商务被炒的再热,网络广告做的再好,网上拍卖再绚丽缤纷,消费者也只是会把电子商务当作一道迷人的风景,不会真正付出。因此,要奠定其信用基础,经营者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电子合同中的签字与盖章。对于合同书形式而言,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而对于数据电文等其它书面形式,虽然《合同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但是纵观全球电子签名已经成为网上交易的安全与信用的保障。由于中国尚未正式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也没有建立起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当事人即使采用了电子签名也难以达到适当和可靠的安全程度,因此中国《合同法》建议,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在成立之前,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后合同再成立。然而,所谓签订确认书的方法显然属权宜之计。当事人在以电子合同达成协议之后,又要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这等于给新技术加了一顶旧帽子,违背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潮流。 3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即一方面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对方表示同意(承诺),合同就告成立。要约在到达对方即要约生效,而通过因特网订立合同时,要约是通过特定的系统进行接受的,因此,其接受或者到达具有特殊性。电子合同这一新事物的出现,使中国现有的法律(主要指“合同法”)显得相形见绌。中国《合同法》虽然对电子合同做出了一些基本的规定,但是有关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具体规则尚未确定,这正是中国未来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当然《合同法》不是专门调整电子合同关系的法律,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粗疏、简略在所难免,这也正说明中国需要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交易真正纳入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之中。 二、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其它领域 (一)电子商务立法挑战现行税收制度 1 当前存在的税收问题。(1)冲击传统国际税收。首先,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子商务课税的核心问题。发达国家如美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收入多来自国内,所以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互联网的远程特性给行使地域税收管辖带来了困难。其次是常设机构的认定。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因特网上,传统常设机构概念“有形存在”的标准几乎不再适用。冲击着传统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品和服务分类的模糊、常设机构认定困难、交易地不明确等问题给税收政策带来不少冲击,所得税、流转税、关税的征管问题,也使得税收当局难以控制,使得依法纳税变得苍白无力。 2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辅助于管理手段来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功能。可尝试采用如下对策:(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 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 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企业应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3)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4)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二)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多个方面,主要是网上著作权保护、商业标识(商标、字号以及其它标识)保护等。 1 网上著作权保护。在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的电子文件、电子新闻、电子书籍以及软件,这些都被任意下载,无疑构成了对原著者的著作权的侵犯。中国已发生多起网上著作权保护纠纷,如作家王蒙等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网上发表所引起的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而263首都在线网站与《大学生》杂志社之间的关于《考研胜经》的著作权纠纷又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引起了人们对修改著作法和网络传播法等的议论。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目前中国网站及上网人数迅猛增长,而有关法律却是空白,更没有详细的网络传播法。针对本案就如何对网站进行管理,网站如何管理个人主页、个人主页出现侵权行为时网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都需要法律做出规定。 2 网上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问题。在国际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就不能不注册域名。1995年下半年国外出现了大量将注册商标在先注为域名的案件,身处世界一体化潮流中的中国亦未幸免,1996年,大量国内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而近两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域名”与“商标冲突”日益激烈。完善域名管理体制,解决域名争端己成燃眉之急。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电子合同、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全面解决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并非易事,需要通过立法和完善现有法律加以规范并开展立法的前瞻性研究。 三、对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建议 任何法律的产生,都需要实践的检验。电子商务在中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大众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受到很大的限制。当今中国已在较大程度上融入了整个世界之中,电子商务在全球推进的滚滚热浪也辐射到了中国。只有加强立法建设,才能使中国的电子商务在良性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一)筹建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二)组织力量、结合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清理、修改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仅仅是一部法律或法律的出台, 但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修改,实际上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目前,中国法律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税法》等。在这些法律中,可以适当增加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条款;增加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款;在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合同的格式以及对税收的征管等相关方面可以适当加以明确、补充和完善。从法理解度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修改原有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 (三)积极推进中国自有知识产权软件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硬件基础 自有知识产权软件是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基础,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密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政府要鼓励自有知识产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建立相关的技术标准,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保障。 (四)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借鉴学习外国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接轨 由于互联网突破了时空限制,使得电子商务法本身又是有关交易形式的基本规范,它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行,犹如国际通用协议一样,具有国际通用性。联合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检验。在不影响中国的利益前提下,尽量向国际规则靠拢,使得中国电子商务方法从一开始就能和国际规则接轨,避免走弯路。 (五)电子商务立法要适合中国的国情 由于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中国电子商务活动法律,所以其大前提必须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而中国现阶段工业化尚未实现;互联网的发展,无论是用户数,网络普及率还是网络规模与应用,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网络业在资本投放、经营模式、经营理念、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有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另外,由于语言上的原因,中文信息资源上网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这些实际情况都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立法时也都应该考虑到其中,否则不利于健全法律制度。 (六)着力培养建设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没有法律环境作保障,电子商务是难以开展的,而在现阶段,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出台还需时间。这就需要我们着力培养,建设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众所周知,电子商务属于民法,民事诉讼需要法院才能判决,但法院必须依法才能判决,但有些案例涉及的方面是中国现有法律所不能及的。而中国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可依习惯案例或合同(契约)作为仲裁法庭裁决的依据。这样我们就可以试着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成立民间团体,共同制定遵守一个相同的商务规则(契约性文件)作为仲裁依据,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初步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第2篇

立法概况

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律和法案。主要有: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以下概要介绍与互联网商务密切相关的几个法案:

1997年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of1997)

本法案旨在制定统一的联邦政策,反对州和地方政府干预电子商务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由国会统一管辖电子商务。法案确立暂免网上交易的税收,明确规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和使用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者直接、间接征税。但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对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的收入所课征的所得税等情况。

要求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和国务卿咨询国会有关委员会,咨询消费者和商务组织及其它州和地方政府,研究美国和其它各国互联网的税务情况,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十八个月内向总统提交政策建议。总统将在本法案制定后的两年内将该建议提交国会有关委员会。

要求总统通过WTO、经合组织和亚太经合理事会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和免除网上交易的关税。

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

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确立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各州或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课税。成立一个名为“互联网税务与规则委员会”的专门机构,研究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的税务与规则的状况,提出在这个领域的联邦立法建议,并草拟一个“统一互联网商务法典”的模范立法。

1999年网络免税法案

修订1997年同名法案,确立长期免除网上交易税收。1999年9月30日,两院通过联合决议,敦促总统努力在世界范围内免除互联网交易的关税,禁止各国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制定多重的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

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

指导思想:促进电子商务和通信,保护消费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免受垃圾邮件(unsolicitedelectronicmail)的困扰。法案禁止各种可能妨害电子信箱正常通信功能和损害电子信箱使用者正当权利的行为。法案还规定了电子邮箱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

本法案对1997年的电子信箱保护法案作了相应的修改。

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

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

基本特点

1.鼓励互联网商务发展,确立联邦管辖权。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经济领域有很大的自主立法权。但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国会以

宪法规定的有权对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立法为依据,不断扩大解释,强化了联邦在某些经济领域的管辖权,如反托拉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会再次借助这一宪法规定,强化其对互联网的立法权。互联网免税法案中陈述联邦立法管辖互联网的理由包括:互联网不尊重州界,不独立在州内运行;互联网上的地址在地理上没有意义;互联网上信息包的分组交换传输方式无法确定具体的路由,也无法将州内、州外分别开来等等。所以该法案明确规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直接、间接地立法予以课税。

2.平衡利益关系,优化资源配置。

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儿童受网上不健康内容污染,网上等。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互联网发展的同时,美国也对相关的负面问题逐一立法予以调整。

联邦确立互联网长期免税,必然侵蚀州和地方政府的税基,损害地方利益,国会注意到了这一点。据Erst&Young审计和咨询事务所的研究,各州和地方政府从电子商务中应收而未收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仅占其税入的千分之一。所以国会立法免税考虑到了这一事实。将来,如果互联网商务免税致使税收流失极其严重时,国会定会做相应的立法调整。

美国鼓励互联网商务发展的另一个理由是,小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市场上,比在现实市场上更有可能与大企业具有同等的机会和条件进行竞争,这符合美国反对垄断、保障竞争的经济立法原则。

3.注重全球战略,借网络领先技术,使美国利益最大化。

根据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首次年度报告,全世界1995年有1000多万人使用互联网,1998年上升到1亿4千万人。在下世纪未来的十年里,将有十亿人使用互联网。1998年IT产业占美国GDP净增长的三分之一强,该产业就业人数超过700万,至2006年,全美将有一半的劳动力就业于IT或与IT密切相关的行业。

IT产业如此重要,美国努力借助于在这一产业的技术优势建立全球市场。1999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决议案,敦促总统寻求全球一致,长期免除电子商务关税,禁止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制定特别的、多重的和歧视性的税收,敦促总统反对由任何国家、联合国或任何多边组织对电子传输确立税收的动议。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第3篇

【症结词】电子商务;法理;体系建构

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法

电子商务是电子信息技术在商事领域的广泛而综合地运用而发生的新的商务模式。那末,到底甚么是电子商务呢?1般认为,电子商务有广义以及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将以电子技术手腕(包含电子通信与电子计算机技术)所进行的1切与商业有关的流动都包含在内的经济以及商业流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国际互连网为主的各种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1切经济以及商业流动”。“商法又称‘商事法’,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流动,调剂由其所生的商事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流动中的主体与传统商法所调剂的主体规模并没有差别,但交易手腕却是传统商法所难以调剂的。因而电子商法应运而生,电子商法对于应广义电子商务概念而言,笔者认为它应该是调剂以应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1切经济以及商业流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电子商法的体系建构

电子商务就其本色而言是将现实中的各种商业交易行动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平台上予以实现。它触及商事领域流动中的各个方面,与其相对于应,作为规范电子商务流动的法律规范的总以及的电子商法也是1个规模极广的法律部门。电子商法的法律体系可以表述为:1国内各种调剂电子商务流动的拥有法律效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必定标准以及原则制订或者认可的组成的内部融洽1致的统1体。该体

系的建构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斟酌:

(1)电子商法的渊源体系钻研

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情势,包含正式渊源以及非正式渊源。

一.正式渊源。我国电子商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含宪法典、法律、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法律解释等,另外还包含部份行政规范和特别首要的国际条约。

(一)宪法典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1国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轨制赖以树立的基础,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效率,毫无疑难是电子商法的渊源。电子商法体系的建构也首先要以宪法典为根本根据。

(二)法律是电子商法的基本渊源,要增强企业以及个人对于电子商务这类全新商务模式的信念,法律的规范与确认是相当首要的。再次,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也是电子商法的首要渊源。因为我国并无单独的电子商务立法,对于于应答目前的电子商务流动规范管理的需要而言,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就显患上特别首要。

(三)法律解释也是电子商法的渊源。法律解释有正式的法律解释与非正式的法律解释。其中的正式解释也是电子商法的正式渊源之1。

二.非正式渊源。电子商法的非正式渊源包含法理、惯例以及判例等,其中主要是商业惯例或者者商事交易当事人的商定。1些惯例中的良多内容,如数据电文发送与接管的时间以及地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等,均已经成为各国电子商法中的首要规则。”

(2)电子商法的运行体系钻研

法的运行包含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法律解释,他们形成了法的运行的完全模式,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构也必需以此为基础。

在电子商法的运行体系中,立法无疑是拥有抉择性的环节,没有立法就谈不上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法律解释。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所立之法解决其所对于应的现实糊口中的实际问题。相对于于电子商务流动的迅猛发展,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却较为滞后,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我国的法律学者都对于电子商务立法有很高的热忱,但所获得的实质性进展还不多,除了了合同法等少数法规中有1些相干规定外并无专门制定相干的全国性法律。

从执法上来讲,因为立法的缺失使患上执法机关对于电子商务流动中的1些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问题莫衷一是,要末对于侵害社会利益的行动任其自然,要末对于合乎市场规律的交易横加干涉,其结果是阻碍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降低了企业以及个人对于电子商务的信念。而在司法方面,因为没有相干立法,司法人员办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纠纷通常采取传统商法、民法中的规则,但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使患上传统商法、民法中的相干规则难以适应新的情况造成审讯结果的不公。

就法律监督而言,电子商务法中的1个基本轨制就是电子商务认证法律轨制。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原本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监督。法律解释则是对于已经制定法律的必要补充,起到填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空能力的作用,因而对于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而言必不可少。

(3)电子商务的立法体系钻研

一.联合国和外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因为电子商务在全世界规模内的迅猛发展,不管是联合国以及其他1些国际组织,仍是发达国家以及1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纭制订了电子商务法,以保障以及增进这1新兴产业以及市场的蓬勃发展。在踊跃地进行相应的立法流动以尽可能与之相适应。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贸法会)自一九八五年至今主持制订了1系列调剂国际电子商务流动的法律文件。它们主要包含:《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一九九二年)、

《电子商务示范法》(一九九六年)、《电子签名示范法》(二00一年)等等,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点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

美国的尤他州于一九九五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美国、甚至全球规模的第1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此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1委员会也于一九九九年七月通过了《统1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二000年六月克林顿签署的国会两院1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1制定的道路。

就欧洲来看,俄罗斯联邦是最先制订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之1: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九九七年前后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信息法》,《信息存储标准暂行请求》。二00二年,普京总统又签署了《电子数字签名法》。德国于一九九七年制订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意大利,英国等国也前后制订了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亚洲也有马来西亚早在一九九七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先的电子商务立法。紧接着,新加坡于一九九八年正式制定、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一九九九年制定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以及《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

二.当代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我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已经采用了1些法律措施。比方《合同法》,在合同情势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1新的电子交易情势。然而,与电子商务实践的需乞降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还有待加速进行。从电子商务专项立法来看,我国目前除了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以外,还没有正式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发生。

通过对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的分析以及对于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可能契机察看,笔者归纳出了下述框架性内容:

(一)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与规范。

(二)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资历的确认及基本权力义务规范。

(三)电子商务市场的树立以及准入规范。

3、电子商法体系的法理学反思

法理学亦可称“法哲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又是法学的高层次理论形态,它对于各部门法学拥有普遍的指点意义。电子商法作为商法部门的1个分支,其法律体系的建构理应受法理学基础理论的指点。但现实存在不少的问题使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构难以站在法理学的高度进行。

跟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治建设过程的加快,1个拥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树立,由此也带来了各部门法钻研的深刻,呈现了许多可喜的成果。但也因为部份学者对于部门法钻研过分强调其实用性,忽视了作为拥有部门法学指点意义的法理学的钻研,而法理学的学者也更多地关注法理学体系结构框架,对于各部门法的基本理论钻研较少,使患上部门法钻研与法理学脱节。

事实上,电子商务的发生、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糊口中的广泛利用已经经不可防止地对于传统社会规则、价值标准、行动规范造成巨大的冲击,并一定会对于人们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糊口发生全方位的深入影响,而这些都是法理学的钻研范畴。李龙教授说过:“法理学是法学中的理论学科,它钻研以及探索法与法律现象中的1般理论,对于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支持以及理论渊源。”那末,在建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的时候,怎能不斟酌其与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精神、法律文化等的沟通与融会、相互增进、相互发展?又怎能不斟酌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于外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从而指点我国的立法实践呢?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科学,是学习与钻研法学的入门向导”。学习与钻研法学必需从基础学起,从钻研1般理论开始。学习以及钻研法理学固然不能泛泛而论,要结合实际。

此外,还有法律与道德、政策、政治、文化、社会的联络问题,法的核心价值、终极价值问题,公平与效力问题,立法与执法、遵法、司法、护法、监督的瓜葛问题等等,都是不容忽视的。

4、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构必需解脱局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呈现问题才加以立法调剂的地步,要破除了传统民商法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情势的枷锁,站在法理学的高度,从宏观上对于整个电子商务的立法进行通盘问虑,树立起电子商务在“主体轨制、财产权轨制、法律行动轨制、宏观调节制度、侵权与犯法以及法律合用6个方面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一]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二00一.

[二]董安生,王文钦,王艳萍.中国商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四.

[三]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0三.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第4篇

2023年7月4日(星期六)

2023年7月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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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与安全实验技术(04188) 汽车维修与检测(专科)(081725) 发动机原理(0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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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组织与网络检索(07814)

信息采集分析与预测(0781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0220)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研究性教学;商务英语阅读;问题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23)14-0224-03

伴随着全球贸易活动的频繁开展,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剧,商务英语教学(Teaching English for Business Purpose)作为培养国际商务英语人才的重要方式,其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社会对商务英语人才的数量需求越来越大,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商务英语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规范和探讨也越来越迫切。目前,我国有1000多所高校设立了商务英语专业或商务英语课程。200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要求》(试行)成为规范我国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宽阔的国际化视野、合理的国际商务知识与技能,掌握经济、管理和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具备较高的人文素养和跨文化交际与沟通能力,能在国际环境中用英语从事商务、经贸、管理、金融、外事等工作的复合型英语人才”。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复合型英语人才”需要对英语具备相当娴熟的应用能力,才能满足今后工作的需求。

《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要求(试行)》将商务英语本科课程划分为四大模块:语言知识与技能、商务知识与技能、跨文化交际能力和人文素养。在这四大模块中,贯穿始终的是对英语阅读能力的培养。阅读是工作和生活中获取信息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语言习得的重要途径之一。可是,长久以来,尤其是在独立学院的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缺少真实的商务活动,商务活动与英语教学不能充分融合,这一直是困扰教师的难题。

采用研究性教学方法可以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研究性教学不断进入人们的视线。研究性教学模式不同于以往教学模式,其突出特征在于其所培养的人才需要具有极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研究性教学模式以学生及其探究式学习为主体,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研究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以研究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为主要教学方法,并以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为支撑所开展的教学。

一、关于研究性教学理论

研究性教学是一种以现代教育教学理论为基础,以教学和研究相结合为基本原则,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自主创新学习能力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探究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学活动过程。在这种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与学科相关的领域选取相关专题进行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来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和解决问题,并且在知识的获取和建构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研究性教学是师生共同探索知识的求知过程,也是师生围绕问题共同展开对内容的确定、方法的选择以及为解决问题而相互合作与交流的实践过程。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倡导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美国教育家杜威批判传统教育的“三中心”,提出教育就是要教会学生适应社会、适应生活;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一书中论证了科学探究的必要性,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问题教学法”。他根据“从做中学”的认识发展理论,提出了思维的五个步骤:从情境中发现疑难,从疑难中提出问题,做出解决问题的各种假设,推断哪一种假设能解决问题,经过检验来修正假设并最终获得结论。这种思维理论包含着一种研究性的教学理念。之后,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倡导应用“发现法”进行探索式的教学。他的认知及建构主义理论对课程与教学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布鲁纳认为,学习不是被动接受的过程,而是一个主动探究的过程。在布鲁纳看来,学生应该“像一名数学家那样思考数学,像一名史学家那样思考历史”。通过这种方法加强学生的探究能力是教育过程的核心。运用发现法的一般步骤是:创设特定的问题情境,使学生在这种情境中面临矛盾,使之产生问题,从而寻求问题的解答,协助学生收集和组织有关资料,使学生能够运用自己所获得的知识捍卫自己的观点,提出论据和论证,对争论和证明作总结,最后得出共同的结论。布鲁纳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利用教师或教材提供的材料,亲自去发现问题的结论、规律,成为一个“发现者”。可以说,布鲁纳的“发现教学法”与我们所倡导的研究性教学在精神实质上有相吻合的地方。20世纪70年代,美国探究教学专家萨奇曼正式提出探究训练教学模式。他认为“学生本能地对一切新奇的事物感兴趣并想方设法弄清这些新奇的事物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是一种进行科学研究的可贵的动力和心理资源。他指出,我们的教学就是要促使学生对“为什么事情会如此这般地发生”产生强烈的疑问,并能合乎逻辑地获得资料和加工,进行创造性的思考,找到“为什么事物就像现在这种样子”的答案,并形成了以“探究训练”为特征的探究训练的教学模式。

一、研究性教学在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的运用

(一)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商务英语是融商务知识和英语于一体的实用英语课程。而商务英语阅读在其教学内容中涉及与商务有关的诸多领域和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学生需要学会通过各种资源和媒体体验不同的商务情境,在此过程中进行批判性或创造性地学习,发现问题、探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自己的商务实践能力。但是,在实际教学中,高校商务英语阅读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师生双方各有原因。首先,从学生方面来讲,独立学院招收的学生英语基础相对薄弱,商务理论知识更是储备不足,以及不良的阅读习惯造成理解文本困难;学生学习的主体能动性不足,多数学生认为,教师对上课进度会有整体安排,所以学生没有必要再制订学习计划,只要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就可以了。这样一种对教师的依赖心理势必会影响学生对自己学习的一种计划、监督和调节过程的实施。其次,从教师方面来讲,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模式压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造成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效果差。一些教师对商务英语阅读课程定位有偏差,将“阅读”上成“精读”或“翻译”,直接结果就是教学目标的难以达成。

(二)研究性教学在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应用

在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开展研究性教学,通过学生自主的探究活动,既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也可以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研究性教学在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的运用,我们主要采用如下一些方法:

1.比较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就是用比较的方法进行教学。这里的比较,就把相近、相似的或易混淆的概念及问题放在一起。通过对比分析,找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更准确、更深刻地理解把握概念或问题的实质。通过这一过程,来确定两种或两种以上事物之间的性质、程度、关系的异同。在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由于涉及的概念较多,如果仅仅只是讲授,学生较难理解相关的教学内容,运用比较教学法对相关的知识点进行比较、分析、鉴别,找出其间的差异,就可能使学生在更深刻的层次上把握这些概念、原理的本质特征,以达到触类旁通,提高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消化、迁移和运用的能力。在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可向学生提供内容上互相关联的一组学习材料,让学生对其相同点、不同点进行探究,开展研究性教学。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上展开。

2.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精心准备和指导下,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通过预先教学设计与组织,启发学生对预设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讨论式教学的环节大致包括问题设定、提供资料、启发思路、得出结论。商务英语阅读课程内容包括了一切与商务相关的领域(经济、贸易、管理、法律等),涉及的知识广博而又精深。它比传统的英语专业有更强的专业性。采用研究性教学,让学生自己带上问题去阅读文章,查阅资料,搜寻相关知识、信息、数据,然后再去思考,并就一些难点展开讨论、辩论。这不仅能让学生掌握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还能使得他们体会到研究问题过程中的成就感,学会用辩证的、全面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当然,我们应当承认,由于学生的认知能力有限,他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深度和广度还有欠缺,这就需要教师做出及时的指导和调控。

3.实践教学法。商务英语阅读实践教学是把理论与实际、课堂与社会、学习与研究紧密联系起来的、培养学生联系实际思考问题、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自主研究解决问题等实践能力的多种教学方式的总和。它的具体形式应该是能够实现教学目标的、学生可以广泛参与的一切教学方式。商务英语阅读实践教学的一般形式应包括社会实践、课堂实践、科研实践三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形式。其中,社会实践贴近社会生活,课堂实践方便学生参与,科研实践训练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商务英语阅读实践教学的体系。在商务英语阅读具体的研究性教学中,除去课堂实践外,我们着重进行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在社会实践方面,我们预先列出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主题内容,在每学期开课的中旬布置给学生,学生个体拟定调查提纲与任课教师共同商定调查内容,随后开展调查,研究。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学生提交调查报告,任课教师评阅给出成绩。在科研实践方面,主要研读《The Economist》、《Business week》等商业刊物,收集整理当下商业热点问题,课程结束前,学生提交读书笔记,任课教师评阅给出成绩。通过这些环节,将会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总之,要通过商务英语阅读教学的研究性教学进一步探索出商务英语阅读教学的规律,以增强学生对商务英语阅读教学学习的兴趣,切实提高商务英语阅读教学的实效性,更好地实现该课程教学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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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兴国.商务英语教学探索[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7.

[4]韦德尔、刘润清.外语教学与学习——理论与实践(英汉对照)[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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