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刑事案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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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是常态,不开庭审理是意外。在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开庭审理则是“意外”了,那么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流程是什么?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案件二审庭审流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已指派王某律师及其团队为上诉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因委托人 向王某律师咨询本案第二审程序的庭审基本流程,王某律师已作详细讲解,现将其讲解形成书面文字,再次有针对性地予以答复。

一、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庭地点:。

二、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检察员、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四)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五)(检察员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三、开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 涉嫌 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上诉人 到庭。

查明上诉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二)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五)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六)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因本案无附

带民事诉讼故不详述)

审判长:上诉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由 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上诉人 涉嫌 一案。本庭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 出庭支持公诉。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为上诉人 辩护。

审判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上诉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四)检察员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上诉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诉人,你是否听清楚?

上诉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上诉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

审: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三、法庭调查阶段(一)控辩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人_____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审判长: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

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

审判长:上诉人,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上诉人:我对《一审判决书》的主要有 点意见:

第一,《一审判决书》中认定: 第二,第三,……

审判长: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上诉人 的辩护人发问。

(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案发问提纲》)

(二)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

检察员:有。

辩护人、上诉人:无。

审判长:现在由控方举证。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上诉人辨认。(法警呈递证据)

审判长:上诉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上诉人:有异议。(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质证意见》

审判长:证据交由辩护人辨认。(法警呈递证据)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异:

五、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上诉人 可以自行辩护。

上诉人:好的,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自行辩护意见》)

审判长:上诉人 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由检察员发言。

检察员:。

审判长: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检察员: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主要发表以下几个观点:1.2.3.。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

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2.3.。

(提示:辩论一般只进行两轮,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若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六、上诉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上诉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诉人 最后陈述。

上诉人:尊敬的合议庭:

第一,我从第一次接受调查,到今天开庭,第二。

第三,尊敬的合议庭,我现在深刻的认识到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我内心十分后悔。(是否认罪应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和具体案情而异)

我希望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本案,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判决。

七、法庭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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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篇二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总结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刑事案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篇三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个人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现以公诉案件中普通审判程序为例说明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

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案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篇四

调解笔录

调:主持人周正忠宣布开庭(现在宣布开庭)

调:首先由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

申:我叫李怀禄 性别 男民族藏族年龄63 岁

职业或职务粮农联系方式 ***

住址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火烧城村调:被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

被:我叫朵永祯 性别 男 民族汉年龄45岁

职业或职务粮农联系方式

住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火烧城村

调:申请人有无代理人?

申:无代理人。

调:被申请人有无代理人?

被:无代理人。

调:今天在石门镇人民调解庭开庭调解,牛占平诉陈福生,土地纠纷

一案,为保证调解活动有序顺利进行,宣布一下现场纪律。

第一:当事人必须服从主持人的指挥,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当事人要根据主持人的发问,依顺序发言,没有主持人的发问,不得发言。

第三:当事人在发言中不得有侮辱性的言语,不得相互攻击、谩骂和

吵闹。如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攻击调解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则以防碍执行公务,交派出所依法处罚。

调:申请人上面宣布的纪律是否听清?

申:是的。

调:被申请人是否听清?

被:是的。

调:宣布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中止、终止调解的权利。

2、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3、有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

4、有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义务:

1、有遵守调解活动规则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的义务,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调:以上宣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听清了没有?

申:听清楚了。

调:被申请人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调:解释回避权(如果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要求)

调:申请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申: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调:被申请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调:现在开始调解调查,首先由申请人陈述纠纷基本事实?

申:本人以前在石板湾(宽沟)有1.5亩地,我的地上面是祁成正的9分地,因为地太远,我就和祁成正换种了两年,后来祁成正搬迁到了华藏寺,这个地我也就再没有管,今年的三月份,听说石板湾的地要占,我也就去了,结果陈福生说那个地是他的,给他拉给了,我们村上的书记说先登记上完了再处理,因为当时土地局的人也在,问登成谁的名字,陈福生硬要登成他的名字,结果后来在补偿地价款的时候就把钱打给了陈福生,无奈之下,我只好申请司法所予以调解。调:申请人再有无补充的?

申: 再没有补充的。

调:被申请人陈述纠纷事实?

被:我在石板湾有1.3亩地,是1998年村上给我的姑娘拉的地,今年3月,政府把这些地占了,可是牛占平偏说那地是他的,还说我抢了他的地,骂我是强盗,村上的人都知道这块地以前是牛占平的,可是他和我们村上的祁成正换了,祁成正在1998年以前就搬迁到华藏镇上了,我从1998年到现在都种了这么多年了牛占平也没有说什么,现在听说在补钱了就说是他的地。

调:被申请有无补充的?

被:再没有了。

调:现在调查结束,开始辩论,首先由申请人发言。

申:这个地就是我的,陈福生就硬抢了,我就要要加我的1.5亩的钱。调:被申请答辩

被:那块地98年就拉给我的姑娘了,我种了多少年了你怎么没有说,再说那地也只有1.3亩,哪里有1.5亩?我的姑娘又不是黑人黑户,我凭什么要把钱退给你?

调:牛占平,你说那块地是你的,可是经我们调查了解和走访群众,了解到你确实在98年以前就和祁成正换了地,再说,自己的地要是被别人种了自己应该过问一下,可是你在98年到征地期间这么多年并没有过问地的事情,为什么征地了就突然过问了?

申:那个地远我就没有管。

调:陈福生,你以牛占平所说有什么异议吗?

被:以前地都特别紧张,就连个地埂要是被别人占上点都不行何况是一亩多地,牛占平就是听到补钱了,就想要那些钱,我一分也不给。调:陈福生,请你具体说说那块地有多大补了多少钱?

被:那地只有1.3亩,每亩补了8000元。

调:你们二位能不能都互相让一步,找到一个共同点,来把这件事情解决了?

申:行,我要5000元,陈福生能退就行。

调:陈福生,对于牛占平所提出的退还5000元的要求你能接受吗? 被:我不接受,我一分也不退,因为那地本来就是给我的姑娘拉的地,你们也调查了解过,我要是退了钱,那就等于我好像真的把人家的地抢了,我没有理由给牛占平退钱。

调:牛占平,你是否能出具存在争议的那块地是你的相关证据? 申:没有。

调:陈福生,作为你这方来讲,地确实是拉给了你,但是你和牛占平又是一个村上的邻居,你看看是否可以给牛占平适当退还一部分?而牛占平,你既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那块地是你的,再说,陈福生耕种了十多年了你也并没有过问,你们二人能否继续协商一下,陈福生拿出3000元来给牛占平,你们二人觉得能接受吗?

申:我就要5000元,他给我就同意。

调:陈福生,你觉得行吗?

被:我一分也不给,给了就相当于我自己都理亏了,抢了人家的地,地确实是98年拉给我姑娘的,我没有理由给他分,我不同意。调:你们二人是否能再协商一下?

被:我还是那个话,我一分也不给,牛占平把我骂成强盗我还能给吗? 申:你就是把我的地抢了。

调:你们二人也不要再争吵了,我们的意思是能让你们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你们双方既然无法达成共识,我们也不能强行让你们达成协议。

经调解,牛占平与陈福生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功。

申请人(签字):牛占平被申请人(签字):陈福生

主持人:周正忠

调解人:周正忠王吉红

记录人:王吉红

2023

年5月10日 石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刑事案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篇五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

第10条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第14条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5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9条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七证人退庭。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恢复庭审,法庭认证。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第38条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宣判

第39条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八节 第40条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第42条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

第43条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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