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资产管理办法(精选5篇)
税务系统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
(一)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税制改革政策,配合做好地方税税制改革工作。加强地方税税制改革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权问题的研究,积极提出完善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研究制定各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配合国家出台的税费改革政策,争取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纳入地方税管理。(法规处牵头,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税科所配合)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大力宣传贯彻中央已出台的各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税收政策,确保税收调控政策落实到位;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的作用。(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
(三)积极完善地方税收调控政策。抓好已经出台的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制定实施支持“*农”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消费需求的地方税收政策。根据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研究提出我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有关地方税收的各项后续措施,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
(四)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家关于加快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的制定工作。深入开展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继续联合财政、国税等部门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并切实做好政策建议的跟踪落实。(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牵头,税科所配合)
二、强化组织收入工作
(五)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加强减免税和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缴税款。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努力实现收入进度与时间进度同步。(计划统计处牵头,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配合)
(六)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坚持月、季、年收入分析预测制度,提高分析预测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分析预测结果为实际工作服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税源分析预测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计划统计处负责)
(七)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建立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量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与激励机制,确保组织收入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计划统计处牵头,各部门配合)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税
(八)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会签和备查备案工作。对本机关制定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制度体系。(法规处负责)
(九)广泛宣传税法。加大税法宣传咨询力度,抓好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以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税法公告制度,及时将税收法规和政策告知纳税人。充分发挥地税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税务书刊的宣传、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税法宣传格局。(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配合)
(十)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执行税收行政执法操作规程,以规范的执法程序来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税务行政审批和处罚标准。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切实提高税务文书的制作质量。建立税收执法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应对税收执法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法规处负责,各业务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执法监督。继续抓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税收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大力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加大新形势下法制知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法规处牵头,监察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稽查局配合)
(十二)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务稽查,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工作。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加强征、管、查之间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检察、公安、监察、国税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规程,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稽查局负责)
四、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十三)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征、管、查的业务流程和征管岗责体系(征收管理处负责)。大力推广和优化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完善财税库行联网系统功能,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征收管理处牵头,计划统计处、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配合)。试点并推广应用建筑房地产税收项目管理系统(流转税处负责)。充实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力量,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基层领导干部直接管户制度。改进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征收管理处负责)。修订完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完善税收票证领、用、存、核销和税款征收、缴库各环节的规程(计划统计处负责)。改革发票管理模式,改进发票防伪措施,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研究开展发票真伪查询工作,有计划地推行有奖发票(征收管理处负责)。积极做好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和指导试点单位做好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宣传、辅导培训,做好数据的接收、审核、利用、维护等工作。(征收管理处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配合)
(十四)加强各税种管理。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制定和完善若干行业(税目)的征管办法。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制定广西制糖业、旅游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重新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加强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与纳税申报实务专题培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推广应用范围,开展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专题培训,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加强与保险、航管、车管部门的联系,强化车船税征管工作。以土地报批环节为抓手,理顺关系,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完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管理办法,强化地方小税种管理。进一步强化减免税管理,加强对减免税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的跟踪了解。深化反避税调查,积极做好反避税工作。(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
(十五)强化税源管理。完善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制度,将自治区地税局直接监控的重点税源由年缴纳地税收入3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扩大到1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健全自治区、市、县(市、城区)*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把扁平化和层级化结合起来,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员的管理责任。抓好税收报表集中编报工作,建立自治区级重点税源数据库,强化数据的分析应用(计划统计处负责)。积极利用重点税源监控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的征管(计划统计处牵头,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典型评估案例资料库,建立我区部分重点税源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预警指标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征收管理处牵头,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配合)。积极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实行行业税收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模式(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
(十六)积极推动社会综合治税。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为契机,积极推动构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征管处牵头,办公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法规处、稽查局配合)
(十七)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配合)。加强预算、资产和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征税成本核算指标考核体系。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艰苦地区倾斜的原则。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规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财务管理处负责)。努力改进文风、会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办公室负责)。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积极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十八)做好金税工程(*期)基础工作。抓紧制定全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分析调研和基础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金税工程(*期)的软、硬件标准,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金税工程(*期)的试点和实施工作。(计算机信息管理管理中心负责)
(十九)抓好自治区地税局数据处理中心建设。加快机房工程、后备发电和局域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抓好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应用、存储和维护等数据管理工作。对《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模块进行整合,强化税收会统核算,提高数据质量。抓紧制定数据管理办法,在权限分配上满足基层查询、分析、评估和稽查工作的需要。(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牵头,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配合)
(二十)做好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拓展、深化和应用工作。完善《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等现有应用系统,做好这些系统应用维护工作。以市地税局数据集中为基础,开展《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数据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工作。完善和推广应用《广西地税远程纳税申报及缴税系统》,开发新版《广西地税网上纳税申报及缴税系统》。完善税控机前、后台管理系统及开发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加快研发广西地税纳税人资料采集及报送平台,实现全区地税系统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推进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对《广西地税行政审批大集中系统》进行完善及完成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大集中系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综合行政办公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加快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完成以征管业务系统为基础的统计查询功能的开发和应用工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实施全区地税系统内外网物理隔离工程,完善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运行维护职责,确保全区地税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配合金税工程(*期)第一阶段工作的实施,完成我区地税网络的扩容改造,建成通畅、高效、安全的信息网络。健全各类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增强干部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事件应对和防范能力。(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二十二)创新信息化建设机制。搭建起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的信息化建设组织架构,明确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实现业务需求和技术保障的统一。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借用社会资源等办法解决信息化人才缺乏问题。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六、优化纳税服务
(二十三)建立以“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为导向的纳税服务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涉税办税程序,简并纳税资料报表。适应纳税人个性化需求,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涵。大力推进申报纳税方式多元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积极探索完善广西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纳税服务“全区集中”与“基层单位协同配合”的机制。(征收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加强广西首府纳税服务中心工作,继续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的咨询服务功能。完善各级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窗口建设,鼓励各级办税服务厅因地制宜设立纳税咨询自助服务区,建立疑难问题登记备案制度。(征收管理处、办公室负责)
(二十五)改善各级办税服务厅软硬环境。加大办税服务厅特别是中心城区办税服务厅建设力度,营造便捷、舒适的办税环境。研究开展“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创建工作,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和窗口设置,简并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效能。(征收管理处负责)
(二十六)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积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价、激励、监管和惩戒机制。(征收管理处负责)
(二十七)积极探索国、地税联合办税新模式。通过网络传输,搭建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换税务登记信息及纳税人缴税信息。推行税负预警指标同步分析,确定国、地税共同的税负警戒线指标。加强国地税共同税务事项管理,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征收管理处负责)
七、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二十八)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继续抓好自治区地税局机关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并积极组织好今年全系统的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
(二十九)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培养机制,完善干部任免、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办法。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加大干部培养锻炼、任职期满交流和跨单位、跨地区交流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拔使用优秀年青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机关干部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层锻炼。(人事处负责)
(二十九)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干部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奖励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全区地税系统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晋级和经济待遇挂钩。(绩效办牵头,人事处、监察室配合)
(二十一)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继续抓好领导干部更新知识培训、任职培训和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层教育处负责,各部门配合)
(二十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组织建设。以税务文化建设为抓手,推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加强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重视老干部工作,促进机关和谐。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和国际税收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基层教育处牵头,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工委、妇委会、老干办、注税中心、国际税收研究会负责)
(二十三)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在全系统范围内大力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活动机构,制定周密的活动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绩效办牵头,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配合)
八、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二十四)加强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突出构建惩防体系主线,加强六个配套机制的工作,形成全区地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完善反腐倡廉的教育工作机制,筑牢全体地税人员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打造具有广西地税特色的廉政文化品牌。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开展监督。强化处理,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税务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着力加强行风建设和效能监察,重点解决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监察室负责)
税务系统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总分机构 财务管理 税务处理
一、引言
企业为了发展或者市场经营布局的需要,成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而分公司须在总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但其又具有普通子公司的特性,总公司授予其经营管理权作为总公司的一个独立单位进行运作。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程序相对简单,在核算和纳税形式上分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税收优惠上,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总分机构企业一般涉及到跨区区域的分布,因而常常会出现因地区性而带来财务、税务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管理者对于总分机构的财务管理予以充分考虑,达到既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财务基础管理的措施
(一)授权控制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以外的财务事项要依据总、分公司之间的授权控制制度执行方可生效;其中两项相对重要的财务授权控制是资产管理、资金支出;对于前者,资产管理的授权是自然产生的不完全授权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用途,使资产可以保值增值或者经营资产而创造利润,应限制分公司在资产处置上的权力;而对于后者的授权使得分支机构拥有部分财务支配的权力,但会根据分公司分权程度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分权程度很大的公司可以按模拟法人的方式运作而拥有完全的资金支出审批权,但在非正常情况的大量资金支出如:资产处理、技术改造、大额合同或预算的变动等仍须报请总机构审批,而若分公司享有的财务管理分权程度非常小,则分公司应车间的方式运作而只得到生产、技术方面的授权,资金支出审批权的限额也直分小,总机构通常会在事前实行预算制度是对分支机构的资金支出的监督与了解,而事中事后的监督与控制则需要依靠健全的会计核算和控制制度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合理的资金调配加以实现。
(二)预算管理
总机构须在年度预算前向分支机构协商以确定其利润目标,以量化标准实现对分公司权、责、利的分配,分公司应据此计划下一年生产经营。预算控制的核心是责、权、利体系,因而须保证企业在各个层次的责、权、利的有效性;总机构须考查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营目标,并以合理的人事薪酬制度激励、约束各个分支机构的经营效益。
(三)会计核算
各分支机构须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与控制,而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有两种会计核算方式,集中于总公司或者下放到分公司;前者可以保证总机构对企业的所有财务信息及时有获取与掌握,易于管理而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而后者与之相反,能够激励分公司积极性但不利于总支机构对各个分公司财务信息的了解,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审计成本,因而在这种核算方下须由总机构集中的会计人员下放到各个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核算,可利用网络平台构建总分机构的财务系统,保证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会计算信息的了解。
总分机构在会计核算时,对往来业务的核算的内容、范围及实施方式则相对灵活。通常总分机构往来事项采用成本计价核算,若采用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计价时,需增设“未实现利润”科目以核算转移价格与成本间的差值;而若有期初存货,为了调整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则需增设“拨交分部商品”、“总部拨来商品”等科目作为“商品采购”科目的抵减科目。
三、总分机构税务管理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12月27日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而《新办法》中某些方面的规定,如:分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费的申报、总分公司在查补税款确认的申报以及税款分摊比例的计算口径等与2008年国务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主要有:
(一)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确认时间
《新办法》规定,将各省市分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以及资产总额由《原办法》规定的将这三项因素前年度改为上年度统一确定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并依旧实行按其50%在各分机构的分摊;另外,《新办法》里的“三因素”之一的营业收入即是《原办法》的经营收入,虽然名称发生了变化,但这二者的该收入的界定范围是相同。
(二)汇总清算方式
《原办法》规定总分机构的税费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清缴而各分支机构不得参与其中;总分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据公司的汇总计算对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已预缴的税款进行扣除,若需补缴税款则应由总机构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而不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对于多缴的税款则应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退还处理;而《新办法》则规定,对于应补、应退的税款部分,可分别由总、分机构进行就地办理税款缴库与退库,而补缴、多缴的税款按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退库。
(三)税款缴库的流程
《原办法》规定,总机构须按汇总计算的公司年度的全部应纳税额进行所得税汇算与清缴,并对所得税进行应缴、应退的申报办理,而分机构仅需进行预缴申报的办理,总分机构的税款缴库流程则是:分机构对其所分摊的预缴税款进行就地入库的办理,而总机构则对就地预缴税款及预缴的中央国库税款进行就地缴库办理。而《新办法》则规定各分机构与总机构涉及的汇算补缴、查补以及多缴税款应分别在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办理,不同于《原办法》规定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的程式。
四、审计控制
总分机构的审计控制包括两方面,即会计审计和预算审计;前者主要是对各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以及报表的真实性等进行审计以检查控制体系、会计核算及会计系统;而后者属于管理性审计,主要是对各分支机构的预算体系进合理性审计,检查并评估预算核算统计体系的完备性、预算执行和考核系统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在实现形式上可考虑总部派出审计方式或分支公司交流审计等进行,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五、资金管理
总分机构的成立其主要动因之一就是整合资源。而资金就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之一,被称为企业的“血液”。因此,加强总分机构的资金管理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在总分机构资金管理方面,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树立资金统筹的观念。由于总分机构之间一般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资金调拨受到银行限制较少,故企业在资金资源的流动方面相对灵活。因此企业总部应强化对资金管理的控制,树立资金集中化管理的观念,并通过合理的机制进行控制与调度,将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其次,引入科学的资金管理模式。如引入“现金池”,成立财务公司等模式,考虑利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来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再审批方面通过ERP、OA系统等进行高效、有序的管理。最后,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实现资金管理带动企业整体管理,以促进企业效益的实现。应考虑根据“银企互联互控、交易数据集中、资金归集统筹,财务统一管理,稽核实时监督”的整体思路,着力于资金管理水平的提升。如在技术上,依靠网上财务不仅实现了资金的增速与增值,而且实现了财务职能升级,可以灵活选择资金结算和运作方式,实现全企业资金划拨的畅通和及时,减少资金在各环节滞留的时间,实现信息共享,并且高度透明,且能节约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总分机构的财务管理的效性,需要建立有授权控、预算管理、会计审核以及审计控制这个几个互相关联方面加强完善,从而形成有效的总分机构公司的有效财务管理体系;这四项控制管理分别代表了组织安排、事前控制、事中和事后控制以及对整个财务系统的检查监督;科学的逐级资是总分机构财务管理的核心,须保证各分支机构的责、权、利三方面分配的明确性与有效性,尽可能量化这三者,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完备对各分支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总分机构企业的财务管理在面临《新办法》的实施时,还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经验以更好适应市场的发展与《新办法》的各项规定;本文针对《新办法》中几个关键点对总分机构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与对策,由于今年是《新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作为总分机构的企业在仍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
参考文献
[1]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务系统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统一征管模式
自年3月24日起,我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二手房交易、商品房销售和房屋租赁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以“先税后证”为手段,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项目跟踪、过错追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涉及房地产的非税收入可参照“先税后证”实行“先费后证”办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
税收征收机关与发改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信息化办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支持,实行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共同搞好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
(一)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税收征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发改物价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标准或备案情况等涉税信息传递给税收征收机关;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应按月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商品房开发和房地产转让交易、产权登记及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查评估,再会同发改物价、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建设规划部门应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逐月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信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交换的具体信息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规定的为准,国土资源、房产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录入。
(二)先税后证
房产、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办证人出具相应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发放各类许可证照。
(三)联合办公
税收征收机关和房产、国土资源及建设规划等部门应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形式,在县政务中心设置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优质高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软件操作
从年3月24日开始,与房地产税费征收及证照办理的相关业务,必须进入“房地产税费征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操作,不进入系统或手工操作填制的证照无效,非税局将对该部门停供一切票据。地税、财政、房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必须明确专职的软件系统电脑操作员,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实行专人专机操作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必须按照软件系统授予的权限及时审批把关。县信息化办要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房产、财政、地税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软件系统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系统高效精确运行。县政务中心要明确专人,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税务系统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加工企业基本上实行“1+1”配套的运行模式,即铜加工企业大多成立了关联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这些铜加工企业均为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冶炼生产粗铜锭;另一类是生产加工铜棒、铜线或铜带。这几类产品都属于初级加工产品,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属于中间产品,主要销售给外地大型冶炼企业生产电解铜或加工铜制品。铜加工企业的原料绝大部分都来自广东、浙江等地的废铜,只有一小部分电解铜,且废铜的品种多、品位高低不一、又没有期货价,税务部门难以确定购进价格,这就存在企业购销业务“两头”在外,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大。同时,由于这些企业进销货时间不固定,税收管理人员无法实时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难以掌握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情况,税源管理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税务部门承担的管理责任大、风险高,而且铜加工企业的进项发票多取自其关联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可抵扣税额是其关联企业直接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所反映的税额,由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废旧物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少数企业利用自开发票虚构数量、虚构价格、虚构货物以及把成品当废品收购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达到偷骗税的目的。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保证国税收入,杜绝偷骗税,我局针对铜加工企业的特点,在进一步加强集中验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立税源管理新办法,做到用信息管税,使税源管理上档次,达到一个新水平,对铜加工企业实行有效管理,偷骗税情况减少,国税收入明显增长,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局信息管税的做法、成效与经验如下:
一、信息管税的主要做法
1、研发运行“一个系统”
面对铜加工企业的经营特点,我局在全省国税系统率先自行研发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测算企业投入产出率,进行各项数据比对,对企业税负进行预警和监控。一是源头控制。该系统通过QQ服务平台直接抽取集中验货管理站过磅系统中的过磅数据,包括过磅时间、废旧物资实际重量,按企业名称自动生成废旧物资过磅数量,并与企业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废旧物资的数量(从CTAIS取数)进行比对,对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实际数量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数量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废旧物资收购数量的真实性,防范企业利用数量的进行虚开。二是收购价格的分析比对。集中验货管理站工作人员在验货过程中,通过中国再生资源网查询企业当天采购废旧物资平均价格,并在验货审核单上注明,以此确保企业收购价格的相对准确,防范企业利用价格的波动人为调节税负甚至进行虚开。三是测算企业投入产出率。该系统按月采集企业耗用主要原材料数量及产品产量、耗电数量等相关重点数据,根据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看企业原料投入量、产品产出量与实际生产能力是否匹配,以此综合评价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税收风险。四是税负预警分析监控。从CTAIS中取本月应交增值税税款、本月应税销售收入,分产品测算税负率。税源管理部门通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税负率、主材物耗比、动力物耗比、财务数据等出现的异常现象,参照行业基准预警指标,予以税源监控的预警管理方法。对预警指标偏离率在±20%以上的企业,税负率小于4.5%,大于5.8%的属于异常,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目前我局将铜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控制在最低控制线4.5%以上,即:增值税税负达到4.5%以上视为正常;而增值税税低于4.5%,则将其列为重点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五是实行报表统一生成。根据数据来源及口径,对各类税收业务报表、台帐进行梳理、整合,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技术,将网上申报、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等系统采集的数据统一定制报表,统一生成,并通过QQ群集中
2、拓展“一个平台”
面向广大纳税人,在全市国税系统率先开通网络“QQ群”服务平台,为开发区所有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该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QQ平台开发,主要面向该分局工业园区企业用户,具有信息浏览、纳税服务、涉税办公、企业财务知识交流等服务功能,是一个集航天金税、方兴公司等税收系统提供商和园区政府相关部门集体参与的综合性、一站式电子政务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具综合服务特色、全天候、零距离的网上办税大厅。开通以来,有企业89户参与,已受理纳税人咨询事项1860余条,实时在线辅导620余次,及时回复率100%,深受纳税人好评。20**年该项目被评为“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优秀项目”。
3、创建管理摸式,实行人机结合
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信息技术再先进,也只是一种手段,需要人去操作。我们在运用信息技术过程中,始终注意做到人机结合。一是制定了《**国税园区分局铜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从集中验货、日常巡查、预警通报、纳税评估到上岗人员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与规定。在对铜加工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着重抓好日常巡查、预警管理、纳税评估三个环节。即税收管理员定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对企业存货进行盘查,及时掌握情况和处理问题。二是加强对企业整体税负的预警控制管理。新的税收政策实施后,主要税收可能集中在收购环节实现,但利废企业的税负仍然是衡量该类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重要标尺,在强化货物收购的数量、价格、品位的源头控制的同时,我们以企业收购、生产加工两个环节总体税负与行业税负率监控为主线,实行分类监控,锁定对低税负、申报异常企业的分类管理。一方面,把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企业的季度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和税负变动情况划分A、B、C三类,并连续三个月跟踪其税负变动情况,同时,在日常发票审验、限额限量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审批上从严控管;另一方面,对A类纳税人重点监控税负的变化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服务性调研防范重大税收风险的发生;对B类纳税人重点进行动态监控,解决申报虚假不实问题,实行预警式评估,解剖式核查;对C类纳税人重点监控产、供、销情况,开展日常管理性核查,实行高密度、贴近式、全方位监控。三是在购进废旧物资时实行“集中验货、定点过磅”制度。对收购货物重量的真实性进行实时监控,对收购货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网络比对分析。同时,对收购货物金属品位的实行有效鉴别,尽量确保金属品位不失真。在现有管理条件下,我们对企业收购的货物金属品位缺乏有效的技术检测和精确把握,为此我们通过对验货人员进行一定的专业培训,邀请江铜原料采购部的专业人员对验货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辅导,掌握对1#、2#废铜品位的简单、直观的识别判断技能,从而减少企业购进货物金属含量的严重失真。
二、信息管税的主要成效
1、实现了管理方式的转变
通过规范铜产业税收管理,初步建立了基于铜产业收购--加工--销售流程的税源管理模式,实行了有人工被动监控到信息技术管理的转变,提高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程度。一是管理行为得到规范。通过制定统一的《**国税园区分局铜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每一项税收业务进行预先定义,使税收作业实现了标准化,各项业务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形成了铜加工企业税源管理模式。二是管理流程得到控制。通过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将岗位定义成流程中的角色,并将角色与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应,在工作流引擎支持下进行串连和衔接,同时将本环节的处理信息自动发送到下一环节,实现了各业务岗位之间的无缝连接,保证了各项业务流转过程的正确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实现了有人工被动服务到信息技术管理的转变。
2、提高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信息化建设的开展,为税务管理的精细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大大提高了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是管理效率更高。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使税源管理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便于税收管理员及时按月或按季对其生产经营、税收增减等情况进行传送,为税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有效开展税源管理提供方便。二是管理质量更优。铜加工管理系统对各项数据关系的自动审核校验,有效地扩大了纳税人相关信息的采集面,提高了信息采集的准确性,为税源管理实行精细化、科学化提供了一个平台,实现对税源管理的实时跟踪和监控。
3、降低了管理风险
对企业废旧物资收购实行“集中验货”制度,加强了对回收企业收购行为的真实性鉴定,从源头上减少和降低了铜加工企业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近年来,我们及时查处了数起废铜夹带电解铜重复抵扣的案件,共多抵扣增值税80多万元。
4、提高了铜产业整体税负率
铜产业税收管理系统通过设置监控点,把税源管理的监控渗透到各个流程和环节,使税收管理员通过系统查询、税负预警功能,及时发现、查处涉税非法犯罪案件。对预警指标偏离率在±20%以上的企业,税负率小于4.5%,大于5.8%的属于异常,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两年来,共对户税负异常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户,入库金额万元,铜行业税负从20**年的提高到20**的。
5、提升了纳税服务的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优势,通过拓展和完善网络QQ群服务平台,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网络在线咨询、申请涉税事项、了解税收政策、打印表证单书、报送有关信息,节约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网上涉税咨询坚持在第一时间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地解决了纳税人在涉税事项上遇到的困难,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水平。短信群发提示节约了人力、财力,开通短信群发提示两年来,累计发送短信近4000条,与电话通知纳税事项相比,大大节约了办公经费,节约有效工作时间200多个小时。另外,我们还通过拓展和完善有关软件功能,为铜加工企业提供各项数据参考,如与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接口对接,网络定时公开铜加工企业的税负预警情况,使纳税人及时了解行业税负情况,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加强企业管理。
三、信息管税的经验
1、健全税源管理体系是信息技术控税的基础
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绝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它不单纯是技术问题,更涉及到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变革。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涉税信息工作流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采集、利用和税源监控的互动,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源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服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2、坚持业务与技术结合是信息技术控税的保障
信息技术控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征管业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过程。在系统研发过程中,我们坚持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合作开发,使系统既具备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稳定的性能,也符合政策业务规定,满足实际工作管理需要把握原则。同时,在利用系统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持保障作用,更加注重管理业务的创新,通过业务与技术的结合,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切实提高信息管税的效能。
3、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是信息技术控税的关键
切实抓好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工作,是涉税信息在征收管理中的关键作用。一是加强信息采集,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操作规范,完整地采集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可利用性。二是提高信息质量,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规范电子数据的录入,把好数据入口关,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三是深化数据利用,建立部门协同配合的数据分析机制,充分发挥涉税信息数据分析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开展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具体纳税人的分析。
4、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是信息技术控税的目的
税务系统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外贸企业建立和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统一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是国家进行宏观财务管理的基本法规,是所有外贸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依据并遵循这些基本法规,既不能超越或突破国家统一规定,也不能脱离国家财务法规另搞一套,必须保证国家财务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必须充分体现企业本身特点及其管理要求
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应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国家赋予的理财自,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凡是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的财务处理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选择与规定。
(三)必须全面规范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
外贸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该体现全面性的原则,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办法,也要建立资产、收入和费用等管理办法,尤其是对属于微观财务管理范围而在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关系以及财务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均应作出明确的规范,确保企业财务活动高效、有序的运行。
二、外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结构体系
(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权责
1.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依法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预算;指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2.明确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的权责。包括宣传、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负责组织企业财务管理,审核财务报告并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制定企业财务预算并负责实施,督促、检查企业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的考核落实;协调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关系等。
3.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国家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包括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分析本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依法提供或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有关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理顺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特别是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明确企业财务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的办法。包括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明确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责任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管理资料。
2.明确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办法。包括各项财产、物资的购进、销售、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办法及其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并明确重点清查的办法,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明确商品计量、检验验收办法及定额管理办法。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及购进、运输、入库、销售等各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及责任;商品质量检验与计量检验相结合的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商品自然损耗定额、费用定额收支管理办法及定期修订制度等。
4.明确编制财务预算的要求。包括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程序;计划期内预算调整的程序、方法及考核要求。
5.确定内部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凭证、复核帐簿、核签报表的方法;实行电算化核算的企业,应专门确定电算化凭证、帐簿、报表的复核、审签制度等。
6.确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检查;企业核算资料的搜集组织,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原则,分析资料的真实、可比,以及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程序和目的要求等。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1.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需要量的预测、资金预算的编制、最佳筹资渠道的选择及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等办法;资本金分类管理、资本保全及增值管理办法;已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增资扩股办法;资本公积金的管理以及对于国家各种专项拨款的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企业各类负债的合同以及责任等管理办法。
2.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原则及办法;现金、备用金收支的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开户银行的选择及基本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外付款的复核、审批管理制度;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企业单位信用卡的使用与管理等办法;往来户结算登记、定期核对与清理等制度;应收票据登记、保管及或有负债信息反馈责任制度;坏帐损失的确认办法、审批手续、报损程序与责任,合理选择确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等。
3.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计价方法及存货转移、收发等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手续;商品削价准备制度和商品削价的审批权限,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及存货盘盈、盘亏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责任归属、财务处理办法;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有关的摊销方法及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等管理办法。
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适用的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标准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净残值率;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转移、盘盈、盘亏、维修管理、报废清理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在上述各环节中的责任与管理权限;购建固定资产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购建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立项审批、实物保管在建工程期间管理及预决算审查、竣工验收与考核等项管理制度。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范围、计价方法、实际成本、摊销期限、转让收入、成本结转等财务处理;开办费的开支项目、责任、摊销计划等。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方向与方式的选择、投资可行性研究、决策的审批程序和投放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投资效益的反馈追踪和考核评价;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及核算方式;投资损失的确认方法、审批手续、报损程序与责任;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转让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等。
7.外币业务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企业记帐本位币;明确企业记帐汇率、合理选择汇兑损益计算确认的方法及企业外币帐户的调整方法;企业出口收汇、进口用汇的管理;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及内部控制等。
8.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预算、开支及审批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划清商品进价成本与商品流通费用开支项目和工资性支出与其他支出界限,明确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分配方法;对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劳动保险费和技术开发费等;企业依法纳税制度及有关纳税责任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纳税程序和纳税责任,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财会手续与财会责任,正确选择确定处理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核算方法等。
9.主营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商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及日常管理制度;编制企业进出口商品销售计划的原则及方式方法;明确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以及有关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计价、入帐时间及依据;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有关运费、保险费、佣金的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等。
10.其他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包括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涉外保险等劳务费收入、其他酬金收入等来源范围及确认原则,严格收入的入帐、核算管理办法及防止收入隐匿、转移等财会和审计的监控措施。
11.利润及其分配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利润预测分析制度与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利润考核指标及责权归属;企业各项营业外收支项目、范围、财务手续和核算管理办法;企业各项捐赠的内部控制制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及分配比例,相应建立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尤其是对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具体用途、核算管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原则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详细的规定。
12.财务报告、分析及评价制度。企业应根据统一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同时应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合理选择、设置一些内部报表、如各类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并对其格式、指标、编报要求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全资投资单位或隶属单位,除应按统一规定编制合并报表外,应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加强其内部报表的管理。健全企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的项目和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及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决策或内部管理需求,健全企业内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13.电算化核算管理制度。包括电脑程序设置、维护、调整的管理制度;财务软件的审批、监督制度;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防止有关数据被修改及未经审核而录入电脑的措施,如上机操作记录制度等;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措施;企业会计数据和软件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磁性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等。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单项制度
1.经济合同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企业经济合同的编码管理、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进出口合同的签约金额权限、结算方式选择的财务管理以及合同签订和生效后的有关财务责任及履行合同有关的财务处理,合同结束后的最终管理或评价等。
2.进出口业务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进出口业务财务工作程序,合同生效后应履行的财会手续;明确规定出口业务中跟踪结汇、采购备货、商品出库、外汇帐款结算、出口退税、运保费、佣金支付等,以及进口业务中落实外汇、开证准备、付款结算等各具体环节的具体财会手续及责任,建立起程序明确、手续明了、责任清楚的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3.不同贸易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除基本的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之外,外贸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建立有关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出口信贷方式销售管理办法、代销国外商品销售财务管理办法、加工补偿业务、易货贸易业务等其他贸易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4.信用证及其它结算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外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也可独立于进出口业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之外,单独制定信用证及其它结算方式下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合同信用证条款的签订、开立信用证的程序、验证审证程序以及其他结算方式中财会部门应明确履行的程序、手续与相关的责任等。
5.内部银行的财务管理办法。对设立内部银行的大型外贸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银行财务管理办法,包括明确内部银行职能、权限和责任,规定内部银行结算方式和结算纪律等管理办法。
6.对外担保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对外担保的内部审批制度及财务参与担保决策制度;具体规定担保条件,如当地银行的不可撤消担保书或远期承兑汇票、财产抵押公证书等等;明确担保年限、金额、依据和责任;对所担保事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
7.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办法。在国家统一的出口退税办法下,企业应具体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出口退税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具体规定出口退税办税员的职责,出口退税的业务流程及手续,出口退税的确认、退税凭证的取得,出口退税申报的管理及事后检查责任等。
8.其它相对独立于基本制度之外的管理办法。包括财会人员岗位职责、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分配制度、企业职工住房和医疗等福利制度、职工社会保障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境外企业或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公司人员出国与制装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等等。
三、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注意的问题和程序
(一)外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以基本制度为本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也可以按具体财务事项单独制定若干个单项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特别是大型的外贸企业总公司,财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职责分工较细,应参照上述单项制度制定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各单项财务管理办法既自成体系,又统一相联,确保整个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完整性、系统性。
(二)外贸企业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有些内容只作一般性规定,有些内容作详细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按本指导意见的结构体系作适当分解和组合。在具体内容上,应尽量详细,把规定的重点落实在具体的程序与应履行的手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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