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上诉状
行政的上诉状1
上诉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天津市XXX人民*,住所天津市XXXX号,**机构代码: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2、本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2013年XX月XX日,河西区人民**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且基层人民**不适宜**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有利益影响,故一审**不适宜本案的**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而不应当由一审****。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立案!
此外,一审**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上诉人:
年 月 日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阅读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1)
——行政上诉状经典
行政上诉状经典1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蓉,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决认定“万州区人民*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请示,。。。。。。重庆市人民*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2005)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1999)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认定“万州区人民*在2005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第三次是2005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出台。
3、一审**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及其**会和*,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2005)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2005)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2)
——行政上诉状的
行政上诉状的1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人:赖××,**。
委托**人:王 ××,副**。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核实,不能轻信一方**。
二、 原审**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不做 深入的**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笔录)也未详细**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 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三、原审**认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 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建筑。”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 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建 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进行了核实,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划线、打桩、 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 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 行建筑,这怎么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
四、原审**认为:“被告根据市**通过的 《×××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9 条和第69条的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吧,上诉人是19××年×月 ××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结果等到19× ×年×月×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提出** ,被上诉人引用法规条文不当,另外还有其他错误,自动撤销了《处罚决定书》。按被上诉 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 个月的19××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又**到原审法 院,而原审**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 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年×月××日市六届****会第××次会 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 规是“(××)国函字121号文和冀政(19××)161号文及《×××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 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在**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连被上诉人处 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案件呢?
《**》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 述,上诉人认为原审**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 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公 正地**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李××
19××年×月×日
上诉状副本1份。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3)
——行政上诉状常用
行政上诉状常用1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答辩如下:
? 一审**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4)
——标准的行政上诉状 (菁选3篇)
标准的行政上诉状1
上诉人:邹执坤,男,194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三尖镇新屋村四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4101086510。电话号码:18711853286
上诉人:邹任然,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冷水江市三尖镇新屋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4902196517。联系电话:15616951315。
上诉人:周松明,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三尖镇新屋村四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5512046518
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地址:冷水江市新城路。
法定**人:周建设。该局**。联系电话:18973866688。 被上诉人: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251号。邮编: 4100007。
法定**人:刘尧臣。该局**。电话: 0731-89751218。 上诉请求:**撤销湖南*沙市芙蓉区人民**(2012)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行政许可颁发违法,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局《**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登记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251号)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裁定:被上诉人异
议成立,移送雨花人民****。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的“说明:
1、*********机构代码是**机构在*******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并加盖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印章,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第70条 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因此,按照《**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登记的地址本案应当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即便长沙市民政局和候家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是实,其证明也只能用作被上诉人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地址的证据,其办公地址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前,只能按照《**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登记的地址确认**的管辖权。“说明3、《*********机构代码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被上诉人称:“2009年起,租海利集团的办公大楼(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251号)做办公用房,海利集团一直在雨花区内……”《**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登记:被上诉人2011年7月19日才办理**机构代码,2011年7月21日通过了年检,没有对办公地址变化予以变更,是被上诉人不**依规申请变更登记造成的,作为过错方造成的、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责任。芙蓉区人民**裁定被上诉人异议理由成立,上诉人如果比照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逻辑推理,上诉人现有赛福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实:被上诉人准许颁发给冷水江市连岩采石场的编号(湘)FM安许证字[2009]887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因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法定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芙蓉区**就可以此为由直接确认被上诉人行政许可违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2012)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继续进行**。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
20xx年1月12日
标准的行政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男,××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芜湖市××花园小区9幢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北路33号,**机构代码K××;法定**人:××,**。
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北路33号。法定**人:××,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区**(2010)镜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区**(2010)镜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书;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 拆迁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被告举证的该证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送达人称“于2010年5月13日送至该户门面房吴某某手中拒签收”实属
谎言,因为上诉人吴某某根本不在该门面房,而是将该门面房一直出租给他人经营;二是居委会参与造假,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送达这一事实;三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要求,也就是说造假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留置送达不是送到手中拒签收。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失职,原审**没有重视该庭审证据。
2、谈话笔录系伪造
一审**对该3份伪造的谈话笔录予以认定,实属错误。因为上诉人在一审《**状》明确写道“2010年3月19日,原告向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产权调换的报告》”专门强调要求产权调换,并且该报告由当事人签收为证。试想,该3份“谈话笔录”标注的签署时间分别为2010年2月22日、2010年3月1日、2010年4月10日,且不说该3份“笔录”笔迹几乎一致,为同一时间所写嫌疑外,即使前2份让人可信,那么第三份却在上诉人递交了《报告》之后,怎么在该“笔录”上写道:“吴某某:我还是原先的条件,10000元/㎡”?这不是伪造是什么?而且,居委会参与造假!可见,当事人伪造的**都不高明,明显违反常理!
3、 现场勘察笔录违反法定程序
该证据原审**居然也予以认定,显然错误。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本案中,既然有拆迁估价人员对该门面房进行了拍照,门面房是开门的,证明可以通知上诉人吴某某到场,或者由承租人转告上诉人。足以说明他们根本就不想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便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也应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然而,该估价报告中根本没有作相应说明。由此,也是严重程序违法!
4、 原审**认定调解不成立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审**认定:“裁决受理后的调解过程中,由于原告提出要求产权调换,拆一还一补差价的意见,与拆迁人协商不成,致调解不成立。”
2010年6月1日的《调解笔录》可以看出,我们的意见就是“货币补偿不考虑,产权置换安置门面房,拆一还一”,当事人在这时第一次和我们提出安置长街富春园一套123*方米的门面房,我们提出“看过后再作协商”,这根本就不算调解!因为之后要我们去看门面房的前提是,不仅面积没有上诉人的大,而且背街背巷,更可气的是还让我们补偿他们100多万元,其实,就是叫我们拿钱走人,自己去另买。纵观全案,原审被告严格意义上的调解一次也没有举行。
二、原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在一审**中,上诉人一再强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原审被告提出的“应当提供长街富春园一套为123*方米的门面房”,不但面积达不到法律要求,而且结算差价也含糊不清,没有**按照“拆一还一”的要求进行明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选择产权调换是国家、*赋予上诉人(被拆迁人)的法定**,任何人不得剥夺。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不仅对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歪曲事实、非法剥夺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纵容、**,而且对于上诉人要求产权置换、拆一还一的适用法律置之不理,是典型****的表现。
在一审**的整个过程中,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仍然态度强硬地答复上诉人——只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并以土地性质为由蒙蔽上诉人,为其违法行为进行掩盖。
而一审**置*法规、省*规章等而不顾,简单而错误地适用法律规范,表现了对法律的曲解和不尊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芜湖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吴XX
**人:张苏明
律师
20xx9月27日
标准的行政上诉状3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应写明名称、法定**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应写明名称、法定**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上一级人民**进行**,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制作行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5)
——常用的民事上诉状
常用的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2008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第一、原审**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二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其理由是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于作涛并没有获得生产“发牌机”的发明专利权证书,所以是上诉人自身违约。上诉人认为,从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三、五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但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可以用于实现该项产品上市销售的技术方案。并且结合被上诉人已经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的同类生产产品,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获得生产该类产品的合法的技术来源或者自身的研究、开发过程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生产并获得了利益,而原审**没有给予认定这一事实。
第二、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反诉证材料中有一份关键证据材料:“发牌机07年5月至10月份采购入库汇总表”,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生产”发牌机”的核心技术的主板、芯片、光控、线束等,而原审**对这一重要证据的质证予以疏漏。犯有有证不认的错误。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依据《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的约定: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故构成合同违约。本上诉人认为:该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不应该严格的要求上诉人应该提供的就应该是已经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而应该综合本合同的本意去看待双方当事人
的实际意图。因为在签定本合同时,合同甲方已经明确知道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是暂时没有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只掌握有设计、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秘密,所以,不能机械的去理解并要求合同乙方必须要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才不构成违约,仅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术秘密、没有提供享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就构成了合同违约。从签定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意可以明显看出,双方需要的仅仅是拥有能够生产出该项产品的技术秘密即可。 第二、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时构成违约属于对合同理解的错误。从合同的可实施性来看,本上诉人认为,此合同也是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而不是原审**所认定的应该同时履行。因为根据该合同中的第一、二条之约定,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应该是在以第一条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即上诉人履行该合同),必须有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第一条为前提,否则,上诉人就没有了去履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上诉人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改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上诉人:
二0xx年 月 日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6)
——最新的经典民事上诉状
最新的经典民事上诉状1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告/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 一案,不服_________ 人民**_____ 年___ 月___ 日(__) × 民初字第________ 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 份。 民事上诉状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 份。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7)
——民事再审上诉状
民事再审上诉状1
上 诉 人:刘,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东路
被上诉人:资阳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城路二段
被上诉人:张,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清凉村4组.
上诉人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2015年12月29日的(2015)雁**再字第 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雁江区**作出的(2015)雁**再字第 号民事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馨雅苑小区1-15#门市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 诉 人刘 ,被上诉人张将房屋交付给上 诉 人刘富菊;
3、判令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刘 多交购房款 元,并按2006年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损失 。
5、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审原告刘富菊在2006年4月17日,支付购房款 元,**签订了购房合同、有购房票据为证,一审、再审**均认可,应当受到人民****保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张荣华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龚俊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刘富菊的合法权益,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再审上诉人刘富菊在2006年4月17日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三、原审原告**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后、被上诉人资阳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荣华都应该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将诉讼争议的房屋交给再审上诉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审**适用《最高人民**关于**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是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张 将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诉人刘富菊。
五.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综上,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刘富菊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提出上诉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8)
——民事上诉状经典
民事上诉状经典1
房产纠纷上诉状范文
原告:
地址:
电话:
委托**人: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人:
一、房产纠纷**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产纠纷**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 __月__日取得正式购房**。
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
由于双方在房产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
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查明事实,****原告的**请求。
此致
____人民**
具状人:__
__年__月__日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9)
——经典行政上诉状常用
经典行政上诉状常用1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县石安镇人民*,地址:梁*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县人民**(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县人民**福禄法庭**,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公正地**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
上 诉 人: 铁甲小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行政的上诉状(扩展10)
——行政上诉状优秀
行政上诉状优秀1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应写明名称、法定**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 定**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应写明名称、法定**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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