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管理机构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管理机构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管理机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药品**管理部门**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管理机构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药品**管理部门会同*****制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

  第五十一条 药品**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药品**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管理机构,下同)**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检查。

  第五十二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药品**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药品**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和省、**区、直辖市人民*的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药品质量**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第五十五条 药品**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行政**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的药品**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七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第六十六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药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管理机关。广告**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未经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管理部门**查处。

  第七十三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七十四条 药品**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阅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积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将***、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州以上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追缴税款、**金;***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金外,对税务**人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人、其他**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送达税务文书,自**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2)

——最新拆迁管理法律条例 (菁选3篇)

最新拆迁管理法律条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等****,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由被征收人和公众**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第***条 市、县级**及其****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

  补偿决定应当公*,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申请人民****执行。

  **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或者本级**责令改正,**批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拆迁。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最新版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最新拆迁管理法律条例2

  上海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细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负担。

  第十条(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后,区(县)**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以下称“征地**”),**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人意见。相关**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制定。

  第十六条(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最新拆迁管理法律条例3

  **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解读

  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

  要房还是要钱业主说了算

  王振宇告诉**,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3)

——对药品管理法的认识

对药品管理法的认识1

  近日,读完横峰县局《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存疑一文后,经仔细推敲,也有几点看法: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处罚幅度,笔者认为是合理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是一种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是一种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的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对于买方(租入方、借入方)来讲,也是一种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

  对于出卖方(出租方、出借方)来讲,其许可证件本来应该说有效的或者已获得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但出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许可证件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出卖(出租、出借)行为,客观上也充当了买入方(租入方、借入方)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违法此文来源于某某写作网行为的共犯,属于共同违法,按照共同违法行为一并处理的原则,应该合并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处罚幅度是合理的。

  二、也谈处罚幅度的合理性。

  一是从主观过错上,笔者也赞成横峰县局提出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最低处罚幅度应不低于《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一般来说,主观上都存在明知未获得行政许可即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即明知故犯。相对于《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应说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是最低处罚幅度的规定上,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也有失予公允,这一条的规定将有无违法所得行为处罚的一个衡量标准,却无相应的最低幅度的限制。例如:某一伪造许可证行为,刚完成伪造行为即**处,即在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的规定,即至少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

  该伪造行为完成后并用于生产、经营且获得了一定的违法所得,按照本条规定,应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很显然,同一违法行为,在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且违法所得低于一定数额情况下,对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轻于对无违法所得的处罚。但是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就可能大于无违法所得的,这与我国的“罚过相当”原则是不相符的。

  笔者认为,将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放在同一条款的处罚是合理的,但同时药管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幅度的规定似乎有点欠妥,希****的今后立法中加以修改,以适应“罚过相当”原则。

  以上分析仅仅是笔者的一己之见。不妥之处,望予以指正。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修改版3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修改版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公开的原则,按照****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房地产**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规定的租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5)

——物业管理法规心得体会 (菁选5篇)

物业管理法规心得体会1

  物业管理在我站推行一年以来,一系列活动深入实践,使我们的精神面貌,工作环境逐日改善,从而增强了服务意识,提高了服务质量。我们站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以好带差”的理念,结合xx管理办法,一是从实际操作,行为规范中落实,二是从思想认知上转变,提高。从而让每位员工通过**约束自我,提升自我,超越自我来适应工作,干好工作,快乐工作。在去年举办的xx技能比赛中,我站取得了团体第二名,我也取得了个人第一名的成绩,这不仅充分的展现了xx实施成效,更有利的推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激发和增强了员工的信心和干劲!下面我将xx实施以来的成效与心得体会从两大方面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在岗为岗,爱岗敬岗,将xx中的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我们各房间,楼层,会议服务人员根据工种,服务对象的不同,每日将各自所管辖服务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清扫对象(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玻璃,电器设备,摆设挂件,桌面,茶杯,话筒,椅子,会议桌侧围,边角线,卫生间,洗漱台面,植物,过道楼梯扶手及死角处等等),保持其无垃圾,无灰尘,干净整洁的状态。将工作场所的不必要和必要东西明确,严格区分**;将看得到和看不到的制定要和不要的特别基准;**过多积压物品,腾出空间,空间活用;建立标识牌(节约用水,禁止吸烟,发生火灾请勿乘坐电梯,电梯乘坐安全知识等等);作业时,做到取放方便,合理放置。

  每日还要做到巡查巡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下班走时,做好相应检查工作,注意防火防水,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按照服务项目范围和工作标准实施检查。工作期间,我们严格执行“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机关作风,依照xx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现在我们的工作场所窗明几净,清爽整洁,井然有序,一目了然,给办公楼工作人员创造了舒适,安全,洁净,明亮的工作环境,正可谓是安居才能乐业呀!

  二,端正态度,摆好心态,注重仪容仪表,做到做好xx中的素养。

  素养是培养全体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纪律和敬业精神。员工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由原来的**监管到后来逐步自觉自愿,形成自然习惯性的去服务。员工之间以好带差,工作中如发现谁有问题,有不良情绪就帮助化解,彼此学习,互相促进;闲暇之余看书做运动,交心谈心得体会,绝大多数员工将好习惯,好思想付诸实践中,个别员工也就抛弃坏的习惯,转向好的方向发展,工作环境中发扬好风气,抑制不良风气,大家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团结协作,形成了更高的合作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创造了一个具有良性循环,良好氛围的工作场所。俗话讲:有好的思想,就会养成好的习惯,有了好的习惯,就会有好的性格,有个好性格,就会有好的命运。我们从“心”出发,不断提升自己的素养,以“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稳健”的仪容仪表;以“正直诚实,勤勉高效”的工作态度;以“礼貌,乐观,友善,热情”的服务态度去工作,期间不仅成就了工作,也成就了自己。

  通过学习和推行xx,我认识到做好每件事都是不易的,每一次的整理,整顿,清扫,清洁都不是简单的形式,而是对自己业务和工作的回顾,改进和总结。xx管理的推行重点是持续进行,只有坚持才能收获真正的成效。工作中我们还有很多不足,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我们有勇气改变与适应,创新和发展。

  在今后工作中继续不断突破,提高,完善自身,真正把机关作风,机关服务理念落实到位,落实到办公楼的每一个角落,从而更好体现我们机关的职能,彰显我们机关的风采,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为我们同煤的更大发展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力量!

物业管理法规心得体会2

  1.业主的责任意识。小区内的共有共用财产,是全体业主的财产,每位业主对其共有财产,都应负起管理、爱护、**的责任,特别是对设备设施负起维护,养护的责任。

  2.业主的投资意识。要使物业延长寿命,就必须投资,而业主的投资就是通过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在进行,物管费一方面消费在保洁,绿化等服务中,更多的是投资在设备设施的养护当中,从而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

  3.物管的企业经营意识。物业管理公司要清楚自己的身份,明确自己的地位,是以服务换取报酬的企业,而不是“管家”、“主人”,不是所谓的“管理者”。企业,就要以企业的姿态出现,树立企业的意识,才能赢得企业的长足发展。任何企业要获益,都要善于经营,经营企业,经营产品,经营品牌服务型企业也是如此,节流是经营,开源也是经营,把握、运用自身的各种资源也是经营,把物业管理真正当作**企业来经营是物业管理企业亟需树立的定位意识。

  4.双方的道德意识。物业管理人员为业主服务需要有职业道德,业主享受服务也要有基本的公民道德。以“德”为本,是为人之道,也是企业发展的必需。企业要以诚信为业主服务,业主则需要正确地接受服务。当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都建立在一个“信"字的基础上时,一些物业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缺乏职业道德,一些业主无理取闹,鸡蛋里挑骨头故意与物管作对等等不道德的行为将不再发生。

  5.双方的法律意识。物业管理发展到现在,行业法律框架已基本构成,特别是国家**制定的业主公约、委托合同、前期服务协议等规范性文件,详细地规定了物业管理与业主的**和义务,各地先后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基本可以满足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需求,既然不是无法可依,就需要我们做到有法必依,树立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

  6.双方的合同意识。合同是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对任何一方都有同等的约束力。业主的**义务与物业公司的**义务都明载于合同的条款中,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因此加强合同意识,订立合同,信守合同,是解决纠纷的根本之举。

  7.公用事业的市场意识: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部门,计划经济以来就习惯了由终端用户无偿代其收取费用。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现状仍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进而为物管双方都造成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纠纷和伤害。顺应经济规律,才能得到发展,因此需要加入市场大潮的参与各方都树立起市场意识,包括目前的垄断行业,以免受到规律的惩罚。

  《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地位,同时保障了物业管理行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过去无法可依的局面将不复存在。因此,有法律相伴,今后的物业管理之路会越走越宽。有人说,物业管理者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真正的英雄,因为他们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所以我相信,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物业管理的前景会愈发灿烂,愈加辉煌。

物业管理法规心得体会3

  物业公司于5月15日**相关管理人员到xx参观学习,本人有幸作为学习的一分子。通过参观和经验介绍交流等活动,感触颇深。xx花园项目作为xx物业在xx的首个项目,已有几年了,这期间经常听**同事们说起xx,都说管理的非常好,使我对他充满想象,一直希望有机会去更直观的学习和了解。今天公司正好**这项活动,到x的第一感觉就非常好,员工们饱满的精神面貌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给人感觉是长久培养和养成的不是因为来人参观学习而在做工作。有了这样的想法,在接下来的参观过程中就让我用心去看、去记录,并且通过上午的经验介绍会和下午的交流会,我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用心做好每件事。事无巨细是物业管理行业最好的写照,有时业主的一些小事,可能放到社会或企业中,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于业主来说那就是大事,是直接影响到他生活的事情,这就要求物业人要认真对待每件小事、每位业主,用心做好服务。经验介绍会上,原项目经理刘**讲了一件原则性的事:业主家里需要物业帮助的,**都要亲自上门,协助解决好,让业主满意,积少成多,久而久之就让每位业主都满意了,当然也包括开发商。令业主满意也是收费的保障,也是公司的利益所在。

  第二,公司**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表格,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这次到x花园看到和听到的是:公司的各项**与x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二者能够很好的衔接。充分体现**的重要性和实际工作开展中的管理运用。比如刘经理提到,装修管理规定,他不是把文本的内容全部照搬,而是采用了好的保留,增加或减少相关条款,既能让业主遵守也符合x的实际,就比较受欢迎。另外一点我感觉比较好的就是充分利用表格管理,督促和规范员工的工作。现在物业公司的各种表格应该说非常健全,但在各服务中心实际使用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却各不相同。不夸张的说,有些甚至成为负担。为了月检、周检等检查搞突击或走过场。但在xx不是这样,所有表格的存在都显的那么合理和必要,它有些作用可以说替代了人对人的直接管理,在这方面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思考。

  第三,小区的**栏内容健全,贴近居民贴近实际,实用、更新及时。进入x花园的大门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马路两旁的**栏,里面是装修规定、业主合约、各种倡议书等等。内容非常全面,能够充分体现了x服务中心处处为小区建设着想,也处处为业主服务着想。另外就是对一些时效性的通知提示、倡议等更换及时。比如我们参观那天离四川地震刚刚两天时间。他们爱心捐款救灾的倡议已经发出而且也已经有业主的积极响应,充分体现了管理人员在用心做事。

  第四,想业主所想,真心为业主服务。今天到x第一印象就是员工的精神面貌都非常的饱满,第二点印象深刻的就是,保安值班室有一对木质的红喜字,当时就想这个做法非常好,如果小区业主有结婚的,我们在大门口挂上一对喜字,既能防止业主乱张贴影响小区环境,又能体现我们对业主的祝福,我们不可能为每位业主都送上贺礼,但一对红双喜**了我们的心意。后来听刘经理介绍,这对喜字是在我们物业的提议下开发商制作的。你看这又节约了费用,真是一举两得,通过这件事情的另一个感受就是自己要用心才行,如果自己想都想不到,即使开发商想帮也不一定能帮的上。

  第五,岗位联动,共担责任。x花园的保洁、保安、维修等人员相互联动,相互支援做的非常好,通过这样的管理模式,既培养大家团结一致的心态,更增加员工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每名员工都明白不管哪个班组的责任都是服务中心的责任,我们都有义务来承担。

  以上五点是我这次到xx参观学习的体会,我们服务中心也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去学习和改进,当然可能不会照搬也可能不会立竿见影,需要我们充分理解并结合我们项目的实际情况去改进。但有一点是现在就要学习和去做的,那就是用心做好每件事。

物业管理法规心得体会4

  物业是我第一份正式工作,不知觉已伴随了我三个春夏秋冬。当年的懵懂仍历历在目,感谢**的悉心培养,同事的关怀互助,现在的我成长了,工作能力提升了,下面对20xx的个人工作进行总结:

  一、基础服务:

  1、配合春节在园区的值班工作,值班的13天中,让我进一步感受了青竹园这个大家庭的温暖。看不到大家丝毫怨言,只有脸上温暖的笑容。值班期间,园区揽秀苑组团门岗前方及南北主干道爆水管,按经理指示及停水预案对各部门作出协调工作,对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及维修情况汇报工作,最长历时11小时最终保证了入住业主的生活用水,无业主投诉。

  2、配合公司对8S管理活动的全面推进,并对接相关标识的制作,及其他横幅、水牌、上墙文件等标牌的制作。

  3、起草园区各项对外书面函件的制作,含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装修施工整改工作联系函,与青竹湖镇高尔夫球会对接的函件等。

  4、资料管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尤其是业主档案做到目录清晰,检索方便,各业主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同时确保了资料的保密性,严格执行借查等规章**。

  5、配合园区于11月1日实行的访客证**,对所有临时出入人员(业主的亲友、施工整改、装修人员等)经电话联系确认身份后再通知门岗放行,以确保业主的居住安全。

  二、园区生活服务:

  1、配合园区生活服务体系工作的开展,制作各项温馨提示张贴,及经片区管家发送于各入住业主手中。

  2、负责各类节庆、园区活动致业主的短信发送。

  3、配合园区生活服务体系健康服务的开展,对来访业主主动提供血压测量服务;发送体检卡至来访的业主,并及时更新相关统计。

  4、对20xx年1月至8月的园区生活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统计,在学习单项服务跟进表及月统计表的过程中,极大地提升了我的工作技能与服务理念。

  展望明年,迎接我们的是机遇和挑战,深知自己还有太多不足之处,计划在20xx年做出如下提升自我的事项:

  1、在20xx年初,因公司的肯定我晋升为部门领班,责任与义务随之而至,但在团队凝聚力建设、管理艺术方面都需提升,在来年会做好部门内部及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工作,使工作团队保持严肃又活泼的健康氛围,学会将督导工作做得更好,保证部门服务品质,发挥员工的集体作用,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2、及时跟进维修工作的及时率和完成率,以便及时为业主排忧解难。

  3、多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可以更透彻地了解相关的物业专业名词,更能寻找处理问题的最佳方法或途径。

  4、对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编制成案例,以便相互交流、借鉴、学习。

  5、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能与管理水*,把工作做得更好。

  6、除学习本部门涉及的相关范畴,更要学习其他各部门的各项流程,给以后对全局的把控能力做好扎实的基础。

  7、加强**协调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我们的工作就是由各种小事情串联起来的,但要做好这些小事情却一点也不容易,在xx工作的日子里,深感xx能挖掘我最大的潜能,**和同事都是我的良师益友,我会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保持这份工作热情勇往直前!

物业管理法规心得体会5

  近期物业公司**了一次让我们简单的学习培训,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让我们对物业管理上加深认识,同时也是督促我们在之后的工作中继续学习,让自己为物业做出更优秀的服务。而我们在物业管理上应该要做到什么才会让公司满意,让业主如意呢,这都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内容,并不是说我们之前做的不好,只是我们不应该对现在的成绩感到满足,而是应该要做到更好而已。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也感受到公司对我们物业管理人员的看重,也明白自己在工作其实还有很多没有做到位的地方,需要将其努力的改进。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在什么地方,我们的服务应该是以什么方面为主的,我们在学习中都能够知道,物业管理最终还是要以对业主的服务为重心,让他们感到满意,同时也要让自己在工作的过程中建立起这样的认知,以及让业主对我们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的责任感。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是强调工作在思想层面应该要达到什么地步,也在知识层面加强认识,工作还有进步的空间,要从哪里进步都是很重要的内容。在之前物业管理的各项条例只是躺在我的办公桌上,只有刚入职的时候翻了一下,然后就是处理一些我不能准确做出决定的事情翻看一下,其他时候都是没有用处的,并且我也不能完全的知道这所有的内容。但是在这次培训中我们主要是以这些条例作为重点,以及一些关于消防安全的知识的讲座作为辅助来进行学习,对这方面我们应该要十分了解,并且熟练地运用,这些条例都是之前工作上总结出来的结晶,通过讲解我明白用更加成熟的**处理工作上会出现的问题,从而以更加广阔的知识为业主进行服务,更加顺利的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体会就是学习才是我们进步的阶梯,我们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之后的工作中也还要继续努力学习下去。物业管理负责的范围其实是很广的,我们需要了解的知识也很多,不要求工作质量的时候糊弄一下就过去了,但是当对我们的工作提出高标准变得时候,还是要学习才能不会被淘汰。在这样一个能够锻炼多方面能力的环境中,我们通过学习让我们变得更加成功,也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6)

——村级卫生所药品管理调研报告

村级卫生所药品管理调研报告1

  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分局采取驻村蹲点的工作方法在全县农村开展药品专项管理工作。以此对全县涉药单位进行调研监管,并从中发现情况,解决问题,了解涉药单位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足,与药品监管工作的欠缺和不到之处。在蹲点工作中,我重点对泽州县村级卫生所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村卫生所情况

  在去到的xx、xx、xx城三个乡镇中,我组共深入行政村xx个,涉药单位xx个,村级卫生所xx个,其中xx个卫生所没有正常营业。

  (一)村卫生所是卫生保健网的网底,在农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级医疗机构,目前的大多数卫生所由于种种原因,实质上已经变成了药店,在所**的年药品流水在xxx元以上的10个卫生所中,药品的收益占到95%以上,剩下的5%大多数是接产或缝合收费。也就是说一个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仅有5%,以药养医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还有不得不提的是,除了个别村卫生所确实是集体性质外,绝大多数卫生所实质上已是个体,村大队对卫生所不闻不问,将其和杂货部一样看待,这也是三级医疗保健网底破了的集中体现。

  (二)村卫生所作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有一定的**优势,为此,村卫生所成为农村从事医疗行为的“抢手山芋”。在今天的形势下,“一村一所”的模式有所松动,在xx城调研时,xx城村有卫生所2家,卫生院1家,xx村有卫生所2家,xx城村有卫生所2家,xx村有卫生所2家,下城公村有卫生所xx家,这些卫生所都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合法证照;而在金村镇枣园村,有村卫生所3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有1个,在司药人员开的卫生所中,许可证上的卫生所负责人手中无证,也在家开有卫生所,但是许可证上登记的负责人是此人,又不能说他无证,另外一家,手中持有合作医疗办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证件,这样形成了三家都有证,三家都无证的尴尬,造成药品监管的被动。

  二、村卫生所药品购进情况

  (一)合法渠道

  1、从有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在**过的卫生所中,100%的卫生所都有在此种合法企业进药。也只有这种购进方式才是合法的;

  2、从相关渠道领取药品,如防疫疫苗、糖丸等

  (二)非法渠道

  1、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此种行为虽然大部分卫生所负责人也知道不合法,但在卫生所的营业中,也是不得以而为之,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部分药品的批发价格比药店的零售价格还高,卫生所就近在药店购进药品又方便又实惠;第二、部分村卫生所药品流量较小,而部分药品的使用更少,药品批发企业不会给他们拆开大包装,以小单位销售;第三、药品配送企业以固定时间送药,不能满足卫生所的日常药品使用;

  2、从乡镇卫生院购进药品。随着新型合作医疗的开展,村级卫生所承担着所在村村民的门诊费,而门诊费必须由卫生所向乡镇卫生院兑换现金,而卫生院为了小集体的利益,把兑换的门诊费给卫生所直接换成了药品,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卫生院的无证批发药品和卫生所的违法购进药品事实,这种情况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存在。

  3、从个体非法药贩手中购进药品。个体非法药贩基本分三种,一是以非法购销药品为职业的。这些人通常都打有一个药品经营企业的名义进行销售药品,如在xx镇的药贩x某打着"xx药品经销部"这个不存在的企业的旗号兜售其药品。这种药贩经销的绝大多数都是假药,严重扰乱着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危害极大,是我们重点打击的对象;二是合法药品批发企业的业务员,在销售本企业产品同时,自己还带有非本单位药品,一般情况下,他们带的药品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等卫生所使用完药品后才索要药款,以躲避卫生所向其索要**,进而在药监部门查处时逃避责任;三是个人到外地顺便捎带些药品以获利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农村最常见而群众又不理解的,就是自己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的药品未使用完,放在卫生所能卖一点算一点,这种药品卫生所无利可图,但卫生所人员碍于情面会放在所里代卖。

  (三)验收记录情况

  我们药品**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涉药单位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经过近二年不间断的督促,药品购进验收的记录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村卫生所在记录药品时,只是简单地对照购进**,照抄上面的内容,票据上没有的,购进验收记录上也体现不出,特别是在最后的验收情况栏中,卫生所的填写基本上都是空白,可见,验收记录还是只停留在形式上,甚至应该说是在应付药监部门,记录的重要性相对人理解严重不足,个体诊所也是如此。

  三、卫生所药品的保管情况

  卫生所药品的保管比较松散,在**过的xx个卫生所中,对药品定期进行清理的仅仅9个,在检查中会发现,一些过期、失效的劣药不及时销毁,如在xx村卫生所的药架上,摆放着20多年以前的针剂近10种,看情形卫生所也不会再使用这些药品了,但反映出了卫生所对药品管理的不善。

  (一)药品随意摆放

  村卫生所药品的摆放随意性很大,在工作中我们一直提倡药品分类摆放,这是药品分类管理最起码的要求,通过检查村卫生所,我们可以看到,药品摆放的整齐度、外观整洁度与药房的规模大小成正比,有相当部分卫生所药房设在家中,药品、蔬菜、食品、生活用品、杂物等各种物品堆放在一起,使人在感观上对药品的疗效产生怀疑。

  (二)药品的效期管理不足

  药品的效期管理对一个卫生所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卫生所在购进药品时,离药品效期越近,其风险就越大,而且在我县的村卫生所,仅xx、xx、xx三个乡镇,就有92%的村卫生所只有一名医生,经济上也是自收自支,这样在药品效期快到之前,卫生所医生必然会加大该种药品的使用频次,药品的使用合理性就得不到保障,或者即使药品过期了,还是照样使用。还有绝大多数的村卫生所,因为脱离集体,药品不报损,过期药品依然摆在货架上。口服药品,尤其是中成药,相当多的卫生所医生认为只要没有严重污染,依然可以使用。在实际中,他们也是如此操作。

  四、卫生所涉药人员管理

  在检查过程中,常发现卫生所开着门也有人,但一问,看门的会说医生不在。给人看病的医生不在,那还开什么门?不错,在家户式卫生所中,司药人员往往就是家里的"闲人",他们既不培训,也不体检,对药品管理知识一无所知,**道听途说的一星半点就开方卖药,他们是农村药品销售端***的隐患。

  五、卫生所药品管理知识欠缺

  村级卫生所工作人员对药品的管理知识十分欠缺,主要表现在:不凭处方使用药品,不明白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区别,将卫生所当成了两用机构,既可看病,又可卖药。将药品调配给患者时,不给患者药品说明书,不讲清服用药品注意事项;擅自调换药品的包装。在农村卫生所检查时,经常发现,有的卫生所把小包装药品拆开放入大瓶中,其理由就是取药时方便,不知道药品外包装也是药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擅自自配制剂;药品的不良反应不登记不上报,在xx个村卫生所中,xxxx年度没有一家上报一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此外在本医疗机构内用食品冒充药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购进、使用不记录,用后不销毁或销毁后不登记等现象时有发生。

  六、卫生所的监管思考

  在监管的同时,认真调研,了解村卫生所的难处,打击违法涉药行为,是维护卫生所生存的重要途径。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xx镇、xx镇、xx镇三乡镇有无证经营药品户24家,这些无证户大多都是家户式经营,这种模式在监管中难取证、难处理、难取缔,反复性强,只有采取保持持续监管的高压势态,让他们自动放弃,停止经营。

  (二)规范卫生所的购药渠道

  加强药品批发企业在我县销售行为的监管,在只要规范、合法的前提下,准确把握我县药品主渠道的经营动态,与主渠道建立监管、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关系,与此同时,使主渠道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关系。

  (三)加强培训,提高卫生所人员素质

  农村卫生所造成药品管理上的不规范,主要和涉药人员的素质有关,在调研的三个乡镇中,63%的村卫生所医生是通过省卫生厅集中进行的一次培训,取得中专毕业证的,也就是说这63%的人员仅具有初中文化水*,即使在取得中专毕业证后,他们的管理思维和业务水*也令人担忧。在与村卫生所负责人座谈时,他们张口的第一句话就是经济效益太差,他们的思维还是停留在旧的医药资源**配置的年代,卫生所作为一级医疗机构,应该让全村的人都到村卫生所看病买药,把个体诊所、零售药店当作异物,认为它们的存在出现,阻碍了卫生所的发展,从**精神上看,应该是药店凭价格优势,村卫生所凭信用与医疗技术优势进行生存和发展竞争。上述卫生所人员观念,如不改变,常此以往,必然形成恶性竞争,导致药品质量的不稳定,假劣药品屡打不绝。

  (四)加强**管理与指导

  在调研中,xx家村卫生所不论是出于真心,还是出于应付,都谈到了希望药监部门多来指导、规范,及时发现问题,有什么**,及时通知大家。卫生所按要求整改,尽量少罚款。这一方面反映出了药监执法的力度大,也反映出了药监人与相对人沟通少。药品监管与卫生所药品管理,要在**行政的同时,参入人性化管理,局与所沟通,药监人与涉药人员学习、交流,比如向老中医学习中药饮片的真假劣鉴别知识,相互间取长补短,让卫生所人员在主观上有合法经营药品、合理使用药品的想法,以此支配其行为。如果只采取简单的强硬**,只会使卫生所违法行为更隐蔽,危害更大,药品监管难度也更大。在规范指导的同时,监管也不能松,监管能督促卫生所整改和规范。以法制、人性的模式,合法、合情、合理的管理,才能使药监人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形成正常的监管关系,才能形成村卫生所与药监部门“双赢”的局面。

  通过对xx、xx、xx三个乡镇的调研,我们及时发现了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有的放失,针对农村卫生所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思路,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并付诸实践。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7)

——精麻药品管理**

精麻药品管理**1

  1、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为片剂单价1.00元以上者,针剂5.00元以上者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包括自费药品)。

  2、贵重药品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3、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4、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5、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

  6、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规定的报损**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上报财务,予以报销。

  7、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8、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9、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执行,严格**和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10、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的药品使用于临床。

  11、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12、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13、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14、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晚间急症病人所用药品,次日须补办手续。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篇(扩展8)

——有效药品管理**菁选

有效药品管理**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效药品管理**,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效药品管理**1

  1、目的:合理**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4、责任人:门店全体员工

  5、内容:

  5.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5.2药品应按批号先后顺序陈列,做到“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5.3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药品,验收人员应拒收。

  5.4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个月的'药品。

  5.5近效期药品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应设置自动报警程序,实行动态**,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分别传递至质管科和业务部门。

  5.6有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店。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申请并说明。

  5.7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必要是须经顾客签字确认。

有效药品管理**2

  1、药品是一种规定了有效期的特殊物质。为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特制定本**。

  2、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我院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

  3、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4、药品的有效期应专门登记,并由科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每周)到各药房、药库检查并作好登记,发现临近失效期且用量较少的药品要及时向科室报告,以便各药房间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5、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6、各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应**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临床用药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7、药房对距失效期3个月的常用药品不能领用;发给患者带走的效期药品,必须计算在药品用完前有一个月的时间;院内使用的效期药品应在距失效期前1月发出。失效的药品不能发出。

有效药品管理**3

  一、药品有效期的表示方法

  1.直接标明有效期为某年某月,这种表示很易辩认,**生产的药品多数都采用这种表示法。

  2.直接标明失效期为某年某月,这种表示须与第一种加以区别,如批号:xx,失效期:19xx年9月,即表示此产品是19xx年8月3日生产的可使用到19xx年8月31日为止,有效期限为3年。

  直接标明有效期或失效期为某年某月某日,此种也易辩认,其识别原则上同第一、二种表示法。如失效期20xx年6月30日,系指可使用到20xx年6月29日;有效期20xx年6月30日,则指可使用到20xx年6月30日。

  3.只标明有效期×年,此种表示须根据批号推算,如批号:990514,有效期3年,系指可使用到20xx年5月14日。

  4.进口产品失效期限的标示很不**,各国有自己的习惯书写法。大致而论,欧洲国家是按日-月-年顺序排列的(如8/5/98);**产品是按月-日-年排列的(如nov.1,98);**产品按年-月-日排列的(如98--5);苏联产品有时用罗马数字**月份(ⅵ.87)。在标明失效期的同时,一般尚注有制造日期,因此可以按制造日期来推算有效期限为多长。例如:制造日期:15/5/92,即表示1992年5月15日生产。失效日期:xx,即表示由制造日起5年内使用,亦即表示可用到1997年5月14日。

  二、药品有效期的有关规定

  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有些稳定性较差的药品,在贮存中,药效降低,毒性增高,有的甚至不能药用。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对这类药品必须制订有效期。药品的有效期应根据药品的.稳定性不同,通过实验研究和留样观察,合理制订。

  2.药品有效期的计算是从药品出厂日期或按出厂期批号的下一个月一日算起,药品标签应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有效期制剂的生产,应采用新原料,正常生产的药品。一般从原料厂调运到制剂厂,应不超过六个月。制剂的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原料药有效期的规定。少数特种制剂确实有实验数据证明较原料药稳定者,可适当延长。

  3.到期的药品,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过期不得再使用。

  4.对有效期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进行保管,要做到近效期先出,近效期先用,调拨有效期的药品要加速运转。

  三、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各药剂人员按分柜原则,每周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部门负责人员每月检查药品有效期,药剂科每季度检查药品有效期。

  2.计算机系统维护员(由药房会计兼)每月打印药品有效期表交各部门核对。

  3.对有效期4个月内的药品部门负责人要及时与临床沟通,必要时报药库采购人员办理退货手续。对有效期2个月内的药品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报药剂科。

  4.对过期药品报药剂科按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并说**废原因。

有效药品管理**4

  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2、对药品、制剂实行效期管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制剂禁止销售。

  3、距有效期不大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药剂科原则上应采购距有效期不短于六个月的药品,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在预测药品使用量的基础上合理采购,避免积压、浪费。采购近效期药品,应统计既往的*均用量,限额采购。距有效期短于六个月的药品不得采购,特殊情况必须采购的,应由药品使用科室**做出使用计划,严格按计划采购。

  5、药品验收时必须查看药品的有效期,无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一次入库多批号药品时,应分别检查批号和效期。遇近效期药品,应与药品采购员联系,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收货,并通知药库保管员。

  6、药品入库时必须写入药品批号和有效期等与效期管理有关的.信息,信息填写及时、准确。

  7、在库储存药品应按品种、剂型、规格、批号分别码放,同品种不同批号的药品,应按效期远近依次码放。

  8、各级药品保管人员在进行药品养护中应遵循有关的操作程序,检查所养护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时处理。

  9、保管员每月底检查、核对、汇总库存近效期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小组审核无误后督促调剂室内部进行药品调拨,尽量先发放近效期药品。

  10、药品清点时应查看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11、药品调剂员在药品调剂、发放、补充工作中应查看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各部门负责人报告。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停止该药品的调剂和发放。

  12、发放距失效期短于三个月的药品时应向患者(家属)说明药品的效期情况,叮嘱其及时服用,不要超效期保存。遇所调剂、发放的药品距有效期短于患者(家属)处方上标示的用药时间时,应拒绝调剂、发药,请医师修改处方换药。

  13、在药品的管理、养护、调剂、发放、补充工作中发现距失效期短于三个月的药品,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处理。

  14、采购员应尽快完成近效期药品的退换货工作,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15、已发出药品需要退换的(符合医院有关规定),退回药品应在有效期内。对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办理销后退回手续。

  16、在库储存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按《过期药品报损**》的规定执行。

  17、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药品效期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有效药品管理**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效期、滞销商品管理,避免造成库存积压及经济损失,特制定本**。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适用于公司所有经营商品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有效期:指商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二)近效期:据商品总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定时间标准的商品,具体标准参见十一条规定。

  (三)过效期:有效期在1个月以内的商品为准过效期商品,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为过效期商品。

  (四)滞销商品:指一定时间段内无销量或销量小于该期间段内商品库存总量20%的品种(季节性品种和医疗机构所用的急救品种除外,季节性品种如:冻疮膏、霍香正气水等,急救品种如: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五)报损商品:指由于商品过期、包装破损等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满足规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销售的商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商品信息部职责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汇总、统计公司效期、滞销商品情况,**制定效期、滞销商品处理意见;

  (二)对不可退换的近效期商品销售,制定促销方案,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提交门管部实施;

  (三)对不可退换货的近效期商品,负责门店间的库存调剂、调拨工作。

  第五条门管部职责

  跟踪门店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销售情况,督促门店开展近效期、滞销商品陈列、销售;

  第六条门店职责

  (一)定期开展效期、滞销商品清查,提交效期商品、滞销商品清单;

  (二)按要求进行效期商品、滞销商品退仓,进行效期商品、滞销商品催销。

  第七条其它部门职责

  (一)采购部:合理**库存,联系供应商办理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退换货或促销事宜。

  (二)仓储部:**效期商品入库,对库存效期商品进行养护;按要求提交效期商品、滞销商品清单;按要求进行效期、滞销商品处理;

  (三)质管部:**全公司门店、仓储部效期商品处理情况。

  第三章滞销商品管理

  第八条滞销商品界定

  滞销商品─分为a、b两个等级:

  a级:入库60天内无销售,或120天内销量达不到50% 的代销品种。

  b级:入库30天内无销售,或90天内销量 达不到50% 的代销品种。

  商品信息部、采购部应重点关注a级滞销商品。

  第九条滞销商品上报

  仓储部、门店每月30日前应将符合滞销标准的商品进行梳理,确定滞销商品品种,并在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商品信息部及采购部,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剂型、产地、供应商、数量、含税进价、批号、效期、入库日期。

  第十条滞销商品处理

  商品信息部接到仓储部滞销商品报表后,应在5日内逐品规核实、确定,并会同采购部制定解决办法,填写处理意见,两日内报总经理批复。

  (一)退仓处理

  需退供应商的商品,商品信息部应于采购副总批复当日通知各门店办理商品退仓,通知中应明确退仓商品信息及截止日期。各门店应在退仓截止日期前将退仓商品退回仓储部,过期不予办理。

  (二)促销处理

  需要内部处理的滞销商品,由商品信息部会同企划部、门管部、采购部制定滞销商品促销**,经批准后下发实施。

  商品信息部应根据不同门店同类商品销售情况,对门店滞销商品库存情况进行店间调拨。

  第四章效期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商品效期格式

  具体以商品上的标识为准:如果标示“有效期至:×年×月”应计算出具体日期。书写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

  第十二条退货标示

  在海典系统中标注各类商品退货标识,分为“可退可换”、“可退”、“可换”有这些标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内可以退货或换货的;标示为“不可退换”是不可以退货或换货的商品。

  第十三条商品效期界定

  (一)近效期

  有效期为12个月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4月。

  有效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二)预警效期

  有效期为12个月的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有效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9月。

  仓储部所有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12月。

  第十四条商品购进要求

  采购人员在购进商品时,应根据市场需求、*均月销量及商品的有效期限,确定合理的购进数量,购进商品的效期**标准为:

  (一)购进药品时,药品总有效期在1年(含)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总有效期在18个月(含)以上的,剩余的有效期限不低于总有效期的2/3。

  (二)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无效期的药品,到货时应予以拒收。如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标准验收近效期药品,必须经采购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如双方达成代销协议,销售多少,结算多少的,验收员按照协议验收。

  第十五条效期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凡库存的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近效期药品”标志,门店效期商品可在标价签上做出特殊标识,门店自行确定标识。

  仓库药品过期失效后,仓储部养护员立即填写药品复检通知单,并挂“暂停发货”牌,报质管部,由质管部核查核实后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通知保管人员将其存放入不合格药品库。保管员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及时报损处理。

  第十六条效期商品上报

  (一)仓储部每月28号、门店每月30号按规定格式上交《效期商品清查明细表》至质管部、商品信息部。门店按照本**第五条界定的近效期上报,仓储部应对所有剩余有效期达到12个月的库存商品进行清理并上报。质管部对门店上报效期商品进行抽查、核实。

  (二)商品信息部会同采购部、门管部在每月5日前对上报的效期商品制定处理方案并回复仓储部与门店,调拨调拨的.效期商品按调拨流程处理。对于不能退换的效期商品,应争取厂家资源实施促销方案及奖励。

  第十七条效期商品的退换

  (一)门店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退回效期、预警商品。对于可退换商品,门店应当按照商品信息部下发的商品退回通知即时将商品退回,逾期门店自行解决。门店退回商品当天收到货48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入退货库。

  (二)公司调拨至门店的近效期6~2个月的不可退商品,由门店努力销售,到准过效期退回公司,由仓储部做报损审批,财务部清点数量后,质管部负责**销毁。

  (三)退回公司仓库的效期商品,采购部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办理退换货事宜。当月15日前退货至仓库的近效期商品,需在当月内退给供应商,15号之后收到的退货延迟至下月处理。

  (四)商品退回操作具体参见《商品退仓流程》。

  第十八条效期商品调拨

  (一)不能退回供应商的商品,进行责任界定后商品信息部根据门店实际销售情况事先与门店沟通后调拨,主动配送总数量不超过该门店该商品前六个月正常销售的80%。

  (二)调拨或主配的效期商品,仓库须凭商品信息部的通知开具效期调拨或主配单,仓储部不得主动配送效期商品,门店凭单收货,否则可拒收。

  (三)预警商品门店不得拒收,首次请货/铺货商品属于预警商品的,不动销可在一个月内申请调拨或退回,造成效期报损由门店、门管部、采购部按5:3:2比例承担(按进价计)。

  (四)有效期在6个月以下的商品,有权拒收,例外情况(如:可退换、超低供货价),也可以根据销售情况选择接收。

  (五)处方药调拨时,应考虑**门店该类商品的销售情况,原则上,门店无销售或者销量较小的不做**处理。

  第十九条效期商品销售

  (一)近效期商品的销售,实行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先销售老批号商品,后销售新批号商品。

  (二)药品距失效期剩余天数为30天时,门店必须按零售价购买并开具销售小票,两日内将商品与销售小票上交质管部,经质管部、营运总监审批后将零超过进价部分补款,未按时出单、上交的,按售价赔偿。

  (三)门店应通过陈列、促销方式促进效期商品销售,并将效期商品销售责任分配至店内员工。同时,店长教会员工熟练掌握有关商品知识(专业知识及广告宣传知识)。对效期比重大且消化力度慢的门店商品信息部须每周跟进,督促门店消化或主动进行调拨。

  (四)调拨补偿原则:所有调拨的效期商品由承担效期商品销售的门店按公司零售价给予提成,提成标准为:

  1.三个月以下的效期商品不进行调拨;

  2.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10%支付提成;

  3.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5%支付提成;

  已针对效期商品实施促销的商品不再单独提成。

  第二十条效期商品损失责任界定

  (一)近效期商品或破损商品能够返回供货方调换的,应由相关部门及时通知采购部联系供货方进行退货或换货处理,因工作安排欠妥造成近效期商品或破损商品变成不可调换的,则追究到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二)非人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导致药品过期的或商品破损的,则由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三)临床用药(如针剂、肿瘤等),未按规定日期上报效期预警造成过期的,门店承担20%,公司承担80%;按规定申报的,门店承担5%,公司承担95%;

  (四)对于不可退换的商品,门店一经验收上架后,损失责任由门店承担,损失责任承担比例:店长40%,领班20%,相应柜组责任人40%,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五)经商品信息部调拨的效期商品,接受门店不能再次退回,如报损,接收门店按每月30%标准原门店承担70%。

  (六)仓库9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效期,承担10%,六个月以下商品造成损失由仓库全额承担。如仓库提前预警上报但商品信息部未进行处理的,损失由商品信息部责任人承担。

  (七)零售价10元以下商品、名品、毛利率低于20%及公司整体销售金额前1000位商品不做**调拨,调拨后产生的损失由原门店全额承担。

  (八)公司通知下架商品,由于外部原因无法上架造成的过期,由公司承担;由于责任部门忘记通知上架的,由通知部门承担过期损失。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下料别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负激励:

  (一)仓储部未经批准主动配送效期商品的,按配送售价金额50%处罚。

  (二)仓储部、门店(新开门店第二个月开始上报)每延迟一天上报滞销商品、效期商品报表的,负激励50元/天。出现遗漏和错报一个单品对责任人负激励5元/单品。

  (三)仓库延迟配送调拨效期商品,对仓储部负责人负激励20元/天。

  (四)商品信息部延迟处理门店、仓库上报滞销、效期报表或未进行调拨的,负激励50元/天。

  (五)发现仓储部所配货为过期商品的,对仓储部负责人、养护员各负激励500元/品种的罚款。

  (六)在门店内发现过期商品或准过效期商品尚在架销售的,没收该商品并对该门店责任人各负激励100元/品种。对引起顾客投诉的按三倍处罚。顾客要求赔偿的,赔偿金额由该门店店长及责任人全额承担。被**部门处罚的,处罚金额也由该门店店长及责任人承担。

  (七)可退可换商品由采购部负责退供应商,此类商品产生的过期损失由采购部负责,门店未按通知规定时间退回产生报损由门店负责。

  (八)未经采购副总审批,购进商品低于效期(本**第十四条规定)且不能退货的,由购进人负责按进价买单。未经采购副总审批,仓库入库近效期12个月以内的商品(不包含需先入库后即退货的商品),按100元/品种处罚验收人员,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过期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由商品信息部制订、修订、解释,经总经理签批后下发实施;

  第***条商品信息部每年对本**及相关配套**进行**,如有修改、完善必要,须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条本**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管理**如有与本**相抵触之处,以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的**文件

  (一)标准:无

  (二)流程:商品调拨流程

  (三)表单:效期商品汇总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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