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精选5篇)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领导重视,制度完善

根据年初市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部署,我医院为使我院传染病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调整了以于院长任组长的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本医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传染病救治制度”“转诊制度”“网络直报制度”“不明原因肺炎等会诊排查制度”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医院的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在传染病工作中有制度可依,有规范可循,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了立足之本。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一) 组织建设: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人员,明确岗位

职责,成立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传染病管理办公室设在院保健科,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

1、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疫情报告工作人员四方面组成。

2、预防保健科指导传染病的预防、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对疫情报告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反馈各科室。

3、预防保健科有传染病报告卡审核、收发登记本,对各科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日查、周查、半月查和季度检查,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疫情和向本院领导随时汇报工作。

(二)基础资料建设

建立健全各科室门诊日志、病房住院登记、化验室化验结果登记、放射科诊断结果登记和传染病病例登记,规范了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的上报,通过责任报告人到职能科室传染病管理人员层层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例的漏报。

(三)疫情报告的人员、物资的保障

1、最快通讯方式报告:医院在网络直报方面配备了专用

计算机、网线、电话,保证网络和通讯的专用并且畅通,均能不超过2小时立即已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2、医院配备网络直报员两名,节假日值班不休息,按照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3、如果我院发生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白天及时报到保健科,休息时间报告院总值班,解决不了时找有关科室(保健科)解决,上报区疾病控制中心。

(四) 疫情报告的质量控制

今年保健科对责任疫情报告人进行疫情报告有关知识的培训,进行了两次,主要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求等;医务科对新分来及新调入医务人员关于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培训了三次并进行了考试。

三、传染病疫情救治管理工作

1、五种重点传染病分别成立了医疗救治专家组,制定了SARS、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救治方案,发现紧急疫情(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在首诊医师报告疫情的同时,医务科组织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如:今年8月?日儿科门诊病人中发现一例异常腹泻患儿,保健科通知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并确诊,感染办到场协助控制隔离消毒,经排查,确诊是感染性腹泻合并其他疾病时,所有相关职能科室参与并且按照制度规范,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演练,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四、感染性疾病科的管理

传染病工作重点是肠道传染病,加强肠道门诊管理至关重要。肠道门诊设有专用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及专用厕所,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检验人员,配有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有严格的工作规范和隔离消毒制度及肠道传染病抢救小组、防治措施。感染办配合感染疾病科的工作按照规范要求一项项落实到位。

针对不明原因肺炎也加大管理力度,在鉴别诊断上下功夫,加强会诊和排查工作,对病人按照流程处置。同时我们医院在门诊分诊和感染疾病科的预诊工作常抓不懈,在源头上把关,杜绝院内交叉感染。

五、专项管理死因监测

针对各科的死亡登记本、死亡病例的上报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由医务科直接管理要求,按照有关的制度检查、督促、落实,避免漏报情况发生。

六、不足和改进办法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内容繁多的系统工程,包括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的控制,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救治,以及贯穿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其中,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疫情信息的不准确和渠道的不通畅直接影响着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和控制[1]。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出我们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疫情及报告信息渠道不畅,也反映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解文昌市疫情报告管理监督现状,探索科学有效的疫情管理监督执法模式,我们于2005~2006年抽样调查了辖区中51家医疗卫生单位的疫情报告及监管现状并进行了汇总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从文昌市辖区314家医疗机构中抽查51家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学校(幼儿园)校医室。调查抽样单位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期间的传染病疫情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

1.2 方法

按照海南省卫生监督总队设计的表格和培训要求到抽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问卷调查和现场指导。

2 调查结果

2.1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及运行情况,见表1。表1 文昌市疫情报告管理状况(略)

2.2 疫情报告与核查情况

51家医疗机构及5家学校(幼儿园)校医室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期间,共报告法定传染病例数为1 400例、疑似病例9例,其中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疫情报告例数分别为917、433、占95.8%,其他部门仅报告59例,占4.2%;检查16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中,有传染病报告登记的仅有3家(18.75%)。随机分别抽查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传染病登记20例、200例和20例与文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疫情报告,复核符合率为100%、97%和80%。

2.3 传染病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

在调查的10家一级医疗机构、5家学校(幼儿园)中都有传染病疫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宣传方式有宣传栏、广播、讲座、宣传画等。

在5家学校卫生兼职管理人员与在校学生接受传染病疫情相关知识培训的3家,共培训5 959人次;传染病知识考核结果为优秀2家,良好3家。

2.4 存在问题

2.4.1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

文昌市人民医院和一级医疗机构建立了疫情报告制度,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奖罚制度不落实。大多数一级医疗机构都没有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未建立与责任报告人的报告卡交接记录。门诊部(除庆龄妇幼保健院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都未能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2.4.2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不善及运行不畅

文昌市人民医院和一级医疗机构均有统一格式的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簿、传染病报告登记卡,基本上配备疫情报告电脑网络,实现了疫情报告个案管理,但部分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书写不规范,诊断未按照标准命名,漏、错项较多,书写潦草等。虽然已配备直报电脑,但人员素质偏低,上网操作不熟练;部分电脑未能专报专用。

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普遍较差,大部分没有门诊日志、没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没有传染病报告卡、没有了解疫情电话、也没有参加传染病疫情培训。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这段期间,有81.25%的单位从未报告过传染病。

2.4.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有专门的疫情报告机构和人员,网络直报运行通畅,记录完整,每月有疫情分析报告,但对一级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的维护指导较少,且几乎没有开展对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学校(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治业务指导。

2.4.4 学校(幼儿园)

在抽查的5家学校(幼儿园),均在文昌市的文城镇,可算是上等档次。但5家单位均无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家没有晨检制度,3家没有缺课登记管理制度,2家没有熟知疫情报告电话,4家无传染病登记记录、也没有返校证明,2家专兼职的校医没有接受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培训。

3 对策与建议

3.1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执业的医务人员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尤其对相关的 疫情管理人员及疫情报告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推动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2 针对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普遍存在传染疫情报告“盲区”的现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这类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好坏与执业年审挂钩,以真正做到许可与监管衔接[2]。

3.3 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大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室、学校(幼儿园)、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等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或迟报现象进行检查并追究法律责任[3]。

3.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单位信息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定期维护和检查,24h维护应达到100%。

3.5 医疗机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各项制度,要加强医务人员加强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报告传染病疫情意识与传染病疫情的敏感性。

3.6 学校(幼儿园)除了自身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以外,还要积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如学生缺课登记、返校健康证明、家访等。

【参考文献】

[1]陈永祥,徐克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监督与对策研究项目总结,卫生部《2005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监督与对策项目资料汇编》[m].2006,6:24~25.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

2023年我县无甲类传染病报告,报告乙、丙类法定传染病病例2671例,乙类传染病12种,报告病例1712例,丙类传染病6种,报告病例959例。

二、加强传染病报告与管理

(一)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质量。我中心认真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方案》,提高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质量与时效。疾控中心积极建立和完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网络直报人员通过下乡督导、面对面指导等形式开展培训3轮次,培训近300余人次,基层网报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提高,年网络报告率达100%,保证了我县疫情信息畅通和疫情信息的及时上传。

今年10月为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细化我县网络直报管理流程,加强系统安全管理,更好做好系统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心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2023版)》的通知的精神,对网络直报用户、本级用户进行了梳理,实行了实名用户注册管理,杜绝一人多账号登记注册;同时对应用系统业务管理员重新梳理现有角色,规范了用户的重新授权管理。

(二)及时撰写和报送疫情简报、风险评估、预测预报与专题总结。我中心疫情管理员将各级医疗机构每天输入的传染病数据按月统计,每月及时疫情简报,全年共计12期,风险评估5期,及时将疫情信息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我县传染病的发病特点,结合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及人群免疫状况及时写出了“县2023年夏秋季传染病预测预报”、“2023年冬季~2023年春季传染病预测预报”暨重点传染病的专题分析报告2期。年终写出传染病疫情分析及重点传染病的单项总结,对指导我县传染病管理及疫情报告工作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三)狠抓重点疾病防治。

1.霍乱、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

2.流行性乙型脑炎的防治

3.钩端螺旋体病的防治

4.手足口病的防治

5.狂犬病的防治

6.疟疾的防治

(四)及时处置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3年全年共接到国家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138条,在接到预警后立即对数据进行监测、分析、核实,排除疑似事件137起,核实1起凤仪乡小学水痘暴发疫情。我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五)开展医院传染病报告与管理检查。

根据上级工作按排,为了解我县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及网络直报实际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我县传染病报告管理水平及网络直报质量,于2023年9-10月按照《省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对全县所有医疗机构2023年1月-8月的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向被检查单位出具了书面督导意见书,现场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反馈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检查结束后向卫生局写出了专题总结。

(六)督导。

全年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专项督导160余次,督导覆盖率达100%,有力促进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断规范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

三、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

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全县群众健康防病意识,争取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是做好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手段。2023年,我县一是利用各种卫生日、科普宣传日,在县城和部分中心镇开展以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重点传染病和锅端螺旋体病、乙脑等我县高发传染病为主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出动车辆50余台次,专业技术人员200人次,展出展板60板次,发放宣传单、折页等近30万份,宣传文化袋近万个,接受咨询万余人次;二是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进校园、社区活动。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20余校次,社区10余次,出动人员近100人,发放宣传画200余张、宣传单及折页5000余份,展出展板100余板次;三是充分发挥宣传栏的作用。全县设置宣传栏79个,制作重点传染病、我县高发传染病及其他季节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近200板次;四是在交通要道或人流量较大地段租用户外LED广告牌1个,路牌广告栏15个,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五是争取县有线电视台用流动字幕免费播放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和季节性传染病防治知识。

四、存在的问题

1.部分单位对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定期召开疫情会议,部分乡镇卫生院仍是“以会代训”的方式对院内新进人员和全院医护人员及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所有的医疗机构均未就最新传染病(如埃博拉出血热和禽流感)的诊断标准进行培训;且资料欠齐全;奖惩制度落实不力。

2.部分医疗机构还没有将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和新农合报账登记分开,未使用新的卫生局统一制定的门诊日志登记和出入院登记簿;同时存在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漏登、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

3.部分医疗机构院感工作落实不力,腹泻门诊和发热门诊形同虚设,没有进行常规运转。

4部分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片填写质量差,明显错、漏项的情况较为突出,完整率、准确率和一致率不高;同时少数网报人员还不明白每月启动传染病网络直报所报告的“其他疾病”也需要填写纸质的传染病报告卡。

5.少数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知识了解不够,疫情报告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责任心不强,诊断的传染病未按要求上报,造成传染病的迟报、漏报。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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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已有许多文献报道,为了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县、乡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水平,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凌云县每年都组织开展县、乡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现将2007~2008年凌云县县、乡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材料与方法

1.调查对象

凌云县共调查十个医疗卫生机构。县直医疗卫生机构2个,乡(镇)卫生院8个。

2.调查内容

县、乡各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情况和疫情资料管理、疫情的报告登记制度及执行情况。

3.调查方法

按照《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的要求,对县、乡各医疗单位2007~2008年1~9月份登记的全部门诊日志(内、儿、急诊、呼吸、皮肤性病等科)、全部出入院登记(内、儿、传染科)和化验室登记薄进行全面检查,将被查出的传染病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化验室传染病确诊阳性结果的病例(病种包括病毒性肝炎、甲肝、乙肝、痢疾、淋病、梅毒)与该院传染病登记本核对,同时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查对,凡没有排除的或网上没有报告的病例均属于漏报病例。

4.统计学处理

数据统计分析采用卡方检验,p<0.05有统计学意义。

结 果

1.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各医疗机构均设有疫情管理领导班子和保健科,有专人负责疫情登记、报告、统计和自查等工作,制订有较完善的疫情管理制度及保健科工作规范等。

2.漏报情况

2007~2008年共查出传染病447例,漏报180例,漏报率为40.27%,其中2007年和2008年的漏报率分别为43.55%和36.18%,年度漏报情况比较无显著性差异(χ2=2.49,p>0.05),漏报率相当。见表1。表1 2007~2008年凌云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略)

3.各种传染病漏报情况

本次调查中没有发现甲类传染病,查出乙类传染病9种,漏报率为29.41%,丙类传染病4种,漏报率为49.38%。各类传染病中,漏报率居前5位的分别是:第1位是梅毒(100.00%),第2位为感染性腹泻(63.24%),第3位为出血性结膜炎(51.46%),第4位为风疹(43.75%),第5位为病毒性肝炎(40.00%)。见表2。表2 2007~2008年凌云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略)

4.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漏报情况

统计结果显示县级医疗机构漏报率为49.22%,乡级漏报率为36.68%,两者比较有显著性差异(χ2=5.97,p<0.05),县级漏报率较乡级高;报告及时率县级为100%,乡级为70.29%,两者比较有非常显著性差异(χ2=23.23,p<0.01),县级报告较乡级及时。见表3。表3 2007~2008年凌云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略)

讨 论

调查结果表明,凌云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两年共查出447例,漏报率为40.27%,高于广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的13.20%[1],也高于2005年全国250家医疗机构平均漏报率的23.14%[2]。从漏报的病种看,主要是乙类传染病梅毒、病毒性肝炎及丙类传染病的感染性腹泻、出血性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与刘丽华等报告[3]柳州市法定传染病漏报的病种相一致。漏报比较严重的是梅毒、病毒性肝炎,前者为检验室检验发现,检验室检验员根本不知道需要报告疫情,而检验室检验员与临床医生又沟通不够而造成漏报。后者是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法制观念淡薄所致。感染性腹泻、出血性结膜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细菌性痢疾、肺结核、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等,漏报的主要有3个方面原因:①感染性腹泻、出血性结膜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是按照丙类管理的传染病,临床比较常见,医生意识淡薄,认为不足为奇而不报。②病毒性肝炎、肺结核为慢性传染病,存在同一病人反复就诊的现象,加上门诊病人较多,病人流动量大,易被临床医生所忽视。③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主要是检验室与门诊医生相互之间没有衔接好,门诊医生给患者开具检验单后,患者从检验室直接将检验阳性结果带走,而检验室也未将阳性结果及时反馈给门诊医生造成漏报。

从县、乡医疗机构漏报情况看,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漏报情况反而少于个别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是这些单位的领导比较重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有健全的传染病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有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漏报率较高的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由于传染病管理报告制度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临床医生对传染病报告管理不重视,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加上传染病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抓传染病报告和开展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学习。为此,今后必须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传染病防治法的普及,提高其对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意识。

通过传染病漏报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为搞好县一级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和检验室登记的管理制度,统一制订各种表格,并认真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同时应建立检验室与门诊沟通制度,使检验室传染病阳性结果能及时反馈到门诊临床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联合起来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迟报、漏报、不报)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黄丽华,林桂新,卓家同,等.广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管理及报告质量情况调查分析[j].疾病控制杂志,2008,12(2):177-179.

[2]施小明,马家奇,王丽萍,等.2005年全国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调查分析[j].疾病监测,2006,21(9):493-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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