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证券投资范文精选
跨境证券投资范文第1篇
沪港通模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未来将会朝以下几个趋势发展。首先便是逐渐放宽投资标的范围,目前香港证券产品较为丰富,很多中小市值的股票并不在投资范围内,因此投资标的范围很可能被拓展。其次是逐渐放开沪港通跨境投资额的限制,为了防止资本异常流动,沪港通对投资额度进行了十分保守的限制,两地交易额与市值相对有限,等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放开投资额的限制。最后是提升两地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沪港通模式可以打通两地的融资限制,吸引更多的企业到该市场融资。
二、跨境证券投资的渐进开放
1.投资品种不断增加在实施“QFII”制度初期
金融产品仅限于投资境内交易所所的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等。随着证券投资的不断发展,“QFII”所批准的额度范围增加了购买期货项目,标志着境内的金融产品正式向境外开放。直至2023年底,“QFII”已进入实施阶段,投资品种又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其中已包含了银行间的证券产品。随着2023年沪港通的正式启动,我国的投资品种范围又进一步增大,投资品种也在不断增加。
2.投资规模逐步扩大投资规模的扩大
主要体现为总规模与单家机构可投资规模的扩大,“QFII”制度实施的起初额度为100亿美元,随着证券投资的渐进开放,“QFII”总额度也在不断增加。例如,在07年与12年,“QFII”的总额度分别增加了200亿、500亿美元,单家机构的可投资规模额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旨在鼓励优秀的“QFII”机构进入境内证券市场,提高国内机构的投资效应。随着沪港通试点的逐步成熟及完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同样也会不断扩大。
3.汇出入限制逐步放松任何制度的实施初期都会有严格的锁定要求
沪港通机制也不例外。但从“QFII”制度与“RQFII”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证券产品的汇出入制度正在逐步放松。例如,“QFII”制度实施初期要求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限为一年,09年度降至为3个月,同时规定基金按月赎回的汇出入金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无须审核,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等。随着沪港通模式的开通与使用、人民币汇率弹性的不断增强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证券部门将会不断放松限制措施,最后将会过渡到常态、宽松的轨道上来。
4.投资市场和品种日益丰富在“QFII”与“QDII”制度建立的初期
由于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限制,证券投资市场与品种都比较集中,例如初期相关证券制度规定境外投资的市场仅限于香港,产品也局限于固定的收益产品,加之证券机构只愿意投资少数的市场,投资者出于风险考虑,仅将资产集中于香港、美国。随着“QDII”机构的出现与沪港通的正式运行,监管部门逐渐放宽了对投资市场与产品的限制。实际操作中,证券产品的配置也逐渐实现多样化,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三、沪港通对跨境证券投资模式的影响
1.创新了市场制度沪港通是推进上海、香港两地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大决策
是对市场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一方面,沪港通顺应了投资者的需求,是沪港两地勇于开拓、积极合作的成果。另一方面,沪港通来源于市场,创建了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新投资模式,它优化了市场机构、丰富了交易品种。同时,沪港通也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便利机会,有利于双方分享彼此的发展经营成果,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机会,不断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实力,并逐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增强整体实力。
2.促进了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沪港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内容
推动了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共同发展,有效巩固了上海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进一步加强了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因此,我们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快推出新产品、新服务,不断拓展市场的广度与深度,致力于打造国际化、规范化的资本市场环境。沪港通启动后得到了国务院与各地政府部门的重视,作为国家开放战略的一部分,沪港通奠定了上海与香港的合作基础,确保上交所与港交所朝着国际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沪港通也拓宽了两地的投资渠道,提升了两地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四、结束语
跨境证券投资范文第2篇
关键词: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风险;防范
QDII(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制度即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国家,有限度地允许本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制度。QDII制度最初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韩国、智利、印度、巴西等国家在资本市场还未完全开放的20世纪90年代初都设立和实施过QDII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许多的成果。早在2001年上半年,香港特区政府就向国务院呈交报告,建议设立QDII。在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筹划之后,2006年4月13日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央行5号令),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可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或购汇进行相关境外理财投资。2006年4月17日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外管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2006年8月30号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2006年7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首批获得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银行及购汇额度。2006年7月31日,工行的第一款QDII产品开始募集。酝酿已久的QDII至此正式浮出水面。8月批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启动QDII试点,这是首家获准投资境外的基金类机构。截至2007年9月底,已有52家金融机构获得QDII业务资格。其中包括13家境内商业银行、11家外资商业银行、15家保险公司、9家基金公司和4家证券公司。
1QDII制度的风险
QDII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我国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有利于解决国内资本投资出路,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消除资本市场间的宏观套利,推动内地证券市场的创新,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QDII制度下隐藏着的风险。
1.1外汇管理的风险
QDII制度下大量资金流出、流入将通过外汇储备的增减或汇率变动直接影响本币供求,带来跨境资本的大量频繁流动,会给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外币汇率稳定带来压力。QDII制度对外汇风险具有诱发性,QDII对本、外币汇率稳定、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监管带来压力,实施QDII资本跨境流动将存在以下几种风险:溢出风险、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内证券市场同国际接轨会导致国外市场的波动通过QDII传导到国内,而且由于证券市场具有敏感性和一定的投机性,形成股票和债券价格上下波动起伏,随时有诱发外汇风险的可能。特别是在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的情况下,处理不慎可能会增加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冲击力达到外汇管理体制崩溃,那么金融危机将随之而来。
1.2资本外逃的风险
实施QDII可能伴随资本外逃。过去若干年,内企业资本金逃避外汇管制主要是通过地下渠道暗中投资于境外。实施QDII是允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很可能将对国内股票市场形成巨大冲击。由于国内证券市场正处在规范完善过程,市盈率较高于国际证券市场,必然吸引资金外流。再加上国内证券市场对外汇投资基金管理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有可能引发外汇资金大规模外流。目前由于A、B股市分割,无疑会给QDII跨境流动推波助澜,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警觉。
1.3洗黑钱的风险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反洗黑钱起步晚,虽然《反洗钱法》已经出台,但制度还不成熟,执法经验还有所欠缺,目前依然是国际洗黑钱的重要目标。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QDII制度下存在的一些监管空隙而将在国内非法取得的资金以合法的形式调离出境,这无疑给国内外洗黑钱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我国金融控制的难度将增大。
2防范措施
为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在实施QDII制度时有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我们应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对QDII制度运作过程中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管理。2.1严格筛选符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逐步扩大和增加投资渠道和品种
鉴于一般国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缺乏海外投资经营经验的现状,对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要挑选资产规模大、管理规范、具有境外操作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各国实行QDII的动因大多是为了缓解本币升值压力及阶段性开放本国资本市场,便利居民海外投资。其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投资限制逐渐取消、循序渐进、审慎监管的原则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一样,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规模小、投机气氛强机构投资者比重低、容易被操纵。正因如此,在我国金融预警、监控制度不灵敏的情况下,实行QDII更应谨慎、求稳。国际经验证明,对QDII在投资渠道、投资比例、投资品种等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合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或少受国际市场的侵袭。我们应以审慎态度制定QDII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本息兑换等细则,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逐步放宽,有效控制冲击和风险,并为下一步开放积累经验。
2.2严格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主动应对、管理和规避国际投资风险
QDII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杜绝或减少风险发生。要完善券商的治理结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防止公司管理层拿股东的财产去冒险,抑制“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现象发生,从而控制证券机构的内部风险。要重点加强股票自营管理制度、债券业务管理制度、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营业部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的建设。要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授权授信制度,明确每个员工的授权范围,明确个人分工,将风险管理中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控权限分开。要对重要岗位落实责任制和轮换制度。应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投资的额度,机构投资的方式,到投资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调控,使金融机构积累更多管理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风险,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而不是被动地防御。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风险的意识都不强,认为防范风险所付出的成本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实施QDII则必须具有高度的风险意识,而且必须要意识到防范风险需付出一定的成本,才能提高未来收益的可预见性和可掌控性。为规避QDII投资风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尽快熟悉境外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定,市场的运作规律,要学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产品中选择合适的产品,利用国际市场提供的一些避险工具,来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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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投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国际化;便利化
在央行政策范围内,为企业提供的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相关结算服务。2009年4月8日,国务院会议正式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1日,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23年7月27日六部门再次联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为了不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几乎每年都会出台新的举措和规定,从结算领域的扩展,到结算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到结算流程的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稳步向前推进。2023年9月,人民银行发文在全国18个自贸区开展更高水平的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此后各地方按央行要求的自律机制陆续推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化开始提速。1月4日,央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以及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于2023年2月4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化改革再上新台阶。新规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新规的实施主要围绕加强跨境人民币的流动性,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便利性,拓宽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展开,这不仅有利于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发展,对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政实施背景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设施不断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从2009年正式启动以来,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稳步发展,从进出口贸易扩展到境外人民币放款、借入境外人民币等跨境投融资领域。人民币跨境结算由商业银行提供结算服务,结算模式主要采取行模式、清算行模式和非居民账户模式,这三种模式均要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开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是由大额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应用系统组成的,主要是满足国内银行间人民币支付清算业务,在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时具有运营时间有限、与国际清算系统接口无法完全匹配、结算速度慢等局限性。随着人民币跨境业务的迅速发展,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匹配度要求越来越高,加之缺乏独立的海外支付清算机构,结算效率和金融安全都得不到保障。2023年4月,我国央行决定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2023年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正式启动,2023年3月26日,CIPS系统(二期)成功试运行,该系统覆盖了全球各个时区金融市场,支持全球支付,满足全球用户对人民币业务的需求。CIPS的启动为人民币跨境清算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为人民币跨境流动搭建了高速公路。随着中国经济影响力的增强,加入中国跨境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逐渐增多,截至2023年7月底,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的984家金融机构加入了中国的跨境支付系统。CIPS和CNAPS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又互联互通,为不断扩大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了便利和有效的基础支撑。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不断增长。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和跨境投资的快速增长,人民币跨境使用活跃度持续提升。根据人民银行的2023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23年人民币跨境业务增长迅速,全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为19.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1%,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金额的38.1%,创历史新高。其中净流入3606亿元,超过2023年净流入的两倍多。2023年上半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达12.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7%。使用人民币支付结算,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汇兑风险、结算成本,而且便利企业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所以国内85%的外贸企业愿意选择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的主要币种。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货币,境外企业对人民币的使用意愿也在逐年创新高。根据中国银行连续7年开展的对全球3000多家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调研,最新结果显示,近70%的境外企业打算使用人民币或进一步提升人民币使用比例,约80%的境外企业考虑使用人民币作为融资货币,这一占比为近年来最高水平。此外,我国周边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币使用增长更为迅速。2023年,我国与周边国家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约为3.6万亿元,同比增长18.5%,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超过2.73万亿元,同比增长32%。随着人民币结算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认可,需要提供更为便利的结算措施来满足不断增长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
(三)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大幅增加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人民币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日趋活跃,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大幅增加。与以往主要是贸易项下的增加不同,2023年人民币跨境收付的增长主要来源于资本项目,尤其是跨境证券投资的增长。2023年,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为2.78万亿元,同比增长4.5%,而证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为9.51万亿元,同比增长49.1%。证券投资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的大幅增长主要是源于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目前,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已逐步放开,投资范围不断扩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日趋完善。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RQFII、沪深港通、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境内金融市场,境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RQDII机制投资境外金融市场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种金融产品,境内外资本市场进一步联通。截至2023年末,境外主体合计持有境内股票、债券、贷款以及存款等人民币金融资产金额为6.41万亿元,同比增长30.3%。同时,境外主体在境内金融市场发行熊猫债进行人民币融资的规模也在上涨。根据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共有60家境外机构在我国银行间市场发行172单债券,发行规模为3041.8亿元人民币,发债主体涵盖各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境外机构。境外主体对人民币跨境投融资需求持续增长,尤其是在全球主要经济体普遍处于极低利率甚至负利率的背景下,人民币资产作为避险资产的特征愈发明显,境外主体增持人民币金融资产的热情高涨,中国资本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市场之一。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的大幅增加,需要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二、新政实施的意义
(一)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一些国家单边主义盛行、重拾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趋势加剧。加之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不确定性加大。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带来的挑战,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3年7月21日,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绝不是关起门来封闭运行,而是通过发挥内需潜力,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新格局的形成必须充分发挥我国市场规模优势,以日益强大的国内市场为依托,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通过强化开放合作,更加紧密地同世界经济互联互动,促进内外市场的融合发展。这和当前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扩大外资准入领域,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发展都是相契合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需要稳定的金融环境、逐步开放的金融市场以及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新规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毫无疑问对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维持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起到助力的作用。
(二)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2023年,面对肺炎疫情冲击,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仍然达到32.16万亿元人民币,比2023年增长1.9%,外贸规模创下历史新高。在引入外资方面,2023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9999.8亿元,吸引外资同比增长6.2%,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引资总量、增长幅度和全球占比均得到提升。新规的,不仅更加方便境内机构人民币跨境使用,而且为境外机构更好地参与国内金融市场提供了机遇,有助于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新规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本金再投资、利润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规定,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与外债资金在境内使用与外币业务一视同仁,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增强了境外主体使用人民币的信心。支持进出口企业凭电子收付款指令和电子单证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提高结算效率,便利企业资金管理。新规将外币境外放款余额的币种转换因子由0调整至0.5,随之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上限相应提高,这两项调整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资金的双向均衡流动。此外,新规还允许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便利离、在岸资金划转,推动境内、外资金良性循环,为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发展。2023年全球主要经济体均不同程度受到肺炎疫情冲击,我国也不例外,但仍然成为全球唯一实现货物贸易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这主要得益于外贸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对我国出口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海关总署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全年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同比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同比增长16.5%。市场采购2023年出口7045.4亿元,增长25.2%。随着跨境电商以及市场采购的迅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已成为稳外贸的重要力量。贸易新业态多元的市场主体,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有着更大的诉求。目前,跨境零售平台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收款,然后进行结汇和中国国内收款服务,企业在资金安全和合规方面存在一定隐忧。新规将银行引入跨境结算业务中,支持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凭交易电子信息直接为跨境电商等市场主体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大大提升了资金划转效率,保障结算的规范化。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实体经济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发展。
(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2009年7月六部委下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币开启国际化进程。从贸易结算到投融资,再到储备货币,人民币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融资货币、第五大支付货币和第五大储备货币。从央行的《2023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来看,2023年,人民币支付货币功能、投融资货币功能不断增强,储备货币功能逐步显现,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持续保持稳定。2023年一季度,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升到2.02%,比2023年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SDR)时增长近一倍。全球有超过70个国家的央行或者货币当局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货币。按照花旗银行于2023年8月的报告所言,弱美元的货币环境将进一步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预计到2030年,人民币将以7.94%的占比,跃升为全球第三大支付货币,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势头良好。新规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账户管理,简化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管理,增强人民币在进出口贸易和投融资领域的适用性,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操作便利性,同时带动海外人民币需求的增加,进一步推动人民币从国际贸易结算货币向国际投融资货币升级,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
三、新政实施下金融机构的积极应对
按照新规,境内银行可以为相关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在此之前,这些措施只能在自贸区内试点执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限制放宽,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扩大经常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了机遇,应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对业务需求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业务风险,切实履行金融机构义务。
(一)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新规强调国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的业务需求,增强境外主体持有以及使用人民币的意愿,拓展人民币适用范围,为市场参与者在对外贸易活动和国际合作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快速发展的背后,是源于企业对结算的需求旺盛。从相关数据来看,目前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日益增多,涵盖包括大型国企、跨国企业集团、民营企业等在内的各类企业,而商业银行提供的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恰好可以满足大部分企业的人民币结算和融资需求。面对这一机遇,相关金融机构除了有序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发挥自身在监管机构及企业间的桥梁作用以外,更需要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和产品的创新,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以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为例,需积极探索跨境电商差异化特色金融服务方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跨境结算服务,帮助跨境电商企业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
(二)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管理,履行金融机构义务。金融机构在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同时,应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管理,包括增强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提高对跨境风险的识别、评价以及控制能力,尤其要加强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贸易融资等各项目下重点管控内容,进行有效梳理和细化,将展业规范相关要求纳入金融机构日常内部操作制度中,全面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严守金融风险底线。此外,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等严监管领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和反洗钱合作机制,开展同一金融集团内部关注名单联动核查工作,促进风险防控关口前移等,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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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投资范文第4篇
财务顾问的历史使命
一般来说,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它是以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信息资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在公司财务、项目融资、资本运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与"财务专业顾问"业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财务专业顾问"单指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会计人员向企业提供财会方面的专业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立足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为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融资计划、合理的资本结构与股利分配政策,并为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提供策划等。
从客户对象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的业务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或机构的投资财务顾问,咨询的重要内容是客户所需要的投资和理财的分析报告;第二层次是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范围重点是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营策略等;第三层次是政府财务顾问,重点涉及宏观经济、国企改革、社会和产业咨询、区域经济发展等。本文所指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企业财务顾问。现在的实践中,财务顾问业务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并购顾问、公司重组和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评估、融资安排、IPO方案设计、银行融资谈判、股权设计、还款设计等业务。
财务顾问所能做的工作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某方面、某环节的。(本文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度科研课题)
财务顾问业务开展现状
1、财务顾问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正处于业务发展期,在这一期间所具有的特征是:
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实施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基本的业务程序作出了较原则的规范(依《证券法》第157条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本应按《证券法》的原则及市场的现实适时制订《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基本处于逐步有法可依的状态。
证券业协会也配合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规范、业务开拓、技术创新等作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执业群体的意见反馈。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的参与者之间沟通的渠道是畅通的。
新闻舆论亦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准入机制等公开作了大量的探讨和呼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人才的储备、财力的投入和理论的研究使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身具备了结合我国国情、自主创新地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能力。
我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国际上优秀的投资咨询机构将与国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平等地展开竞争。
既然是发展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面临一些困难,甚至瓶颈也是正常的。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一种相对的无序状态。
1)与其他证券业务相比,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同,无论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是其他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参与者都没有自己的主打服务品牌。业务的自我定位、程序化、规范化发展正艰难起步。
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入探索这项创新业务时,其有效途径在于要注重探索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努力使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程序化,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来深化这项业务的效率。
主体的弱势制约了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品牌发展。在证券业诸多子行业中,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规模最小、实力最弱的一支队伍。它由两部分组成,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咨询机构。自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施行以来,经5年发展之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仍是以数百万元小公司居多的现状,规模和资金短缺困扰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前提是机构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形象。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该是资本市场的"教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客串"牧师"来帮助投资者恢复信心,从而激活市场。很遗憾,现在投资者更多的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公信持怀疑态度。执业形象缺损导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步履维艰。
2)市场参与者众多、规模小,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无序竞争,不利于财务顾问业务市场的整体做大和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财务顾问市场行为,对从事财务顾问的公司和个人都没有明确的资格认证和考核,造成了我国目前从事财务顾问机构众多,鱼龙混杂,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目前我国的财务顾问服务,基本上处于自由状态,收费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咨询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要提高财务顾问的服务质量,真正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中应有的作用,需要制定具体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需要对财务顾问的服务对象、内容、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原则、罚则等方面尽快制订相应法规,规范财务顾问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保证其参与包括企业改制、收购兼并、公司重组、发展战略策划、融资策划等各种金融咨询业务的合法权利,才能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积极作用。
3)业务空间狭窄。
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事实上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明显过于狭窄。
其他方面如新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时就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也就是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这一规定对财务顾问的法定业务的开展有着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要求只停留在一般性的规定上,对具体业务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独立第三人的监督作用,因此在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独立财务顾问作用不明显,发展空间也不大。
业务空间限制,加之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导致业务拓展困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才流失严重,2000余名取得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目前供职证券咨询公司的不足一半,导致业务能力、竞争实力相对低下。
4)立法滞后,特别是公司重组并购、外资准入、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流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需求比较起来还是显得比较笼统,甚至是空白,对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的实际操作形成"雷区",制约了现有业务的规范和新业务的拓展。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将逐步实现,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第一、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第二、允许缔约方在境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第三、缔约方公司享受同境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第四、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第五、允许缔约方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我国财务顾问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果不迅速出台有关法规,当境外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全面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再规范和制约其财务顾问业务将变得非常困难。
5)转轨仍在进行中,法律障碍、制度缺陷、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多模仿少创新、价值取向的偏差等弊端对并购业务的制约加剧,导致收购兼并业务成功率不高。
价值取向是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必需正确选择的,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这一点对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征市场尤其重要。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基本未进入职业状态,流于形式,对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提供的保护不够,甚至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伤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协调政府、企业和咨询机构三方的利益关系。
6)证券咨询行业明显萎缩,整个行业面临生存威胁。、
2、需求分析
从客户的需求来看,财务顾问应是一个项目上包括购并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资金融通、方案实施等的综合性服务品种。
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行、重组购并的实际运作可以看到,中介机构参与的比例逐步加大、介入的深度、广度逐步发展,我们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新颁布的上市规则要求,一些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二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重组也越来越复杂,一些公司的重组需要一些创新性的设计,从而对中介机构提出了需求;三是中介机构已经较以往相对成熟,其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已经得到许多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基本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专业化服务水准仍然有待提高。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起行业的公信,在这一领域占据较大的份额。
2002年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的并购案涉案金额应超过1500亿元。今后,近10万亿元国有资产将有望进入资本运作。涉及国企改革、行业重组、战略购并、外资兼并或管理层收购的个案都具有政策性强、金额大、利益主体多、历史沉淀难以化解、程序复杂和操作周期长的特点,它们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更是激活证券市场的亮点。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3、市场参与者分析
通过附表中的对比分析,我们看到目前国内的财务顾问业务中,持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无论从实力与规模上都处于劣势,即使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亦是如此。面临来自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的竞争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的介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无法在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理财服务领域中获得优势。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培育与壮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规模与实力,才可能发挥它们特有的中介优势与作用。
4、法律环境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现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一些基本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委托人决定是否委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留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加上执法尺度把握不一,法则对参与重组、并购中介业务的主体约束偏弱,业务监管不力。
5、发展财务顾问工作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财务顾问行业起步晚,与国外同行的差距较大。在我国,财务顾问行业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产业。与国外同行相比,各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发展运营、综合实力、业务重点存在极大的差别,规模普遍较小,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形象的家数较少,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比较单一。面对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财务顾问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国外的大券商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先后涉足了我国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和承销业务。因此,如何迅速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顾问方面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成为在入世缓冲期内非常迫切的事情。
财务顾问业务发展前景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公司进行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时,一般都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担当重组购并的顾问,提供一整套的专业化服务。(未完)
从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巨头近年来的收入结构看,包括战略咨询、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咨询等在内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收入占了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与证券发行收入相当,而以投行见长的高盛的咨询收入则超过了证券发行的收入。
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改变所有者空置的现状是国企改革的重点,中介机构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财务顾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正逐步显现出来。
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的全面整合将会大规模展开,本土产业必然面临全新的市场格局。国民待遇将使国家资本、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获得相同的准入机会,民间资本将在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入市和大行业重组等领域全面参与。在相关政策、法规日益明确,同时国内依靠低效的财政投入维持增长的经济体系日渐乏力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加强,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拓宽了市场。
国内大产业集团(如电讯、金融、汽车、能源、航空)已经选择重组实现跳跃式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全面、深入地介入,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一段时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言必MBO,但唱者众和者寡,何也?体制障碍?法律制约?道德困惑?目标公司匮乏?这都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市场公平原则使然。只要公司管理层不能合法地支付获得股权的代价,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就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管理层收购这一领域有市场,但有难度。
在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要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顾问服务势必促进上市公司对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动态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拓展财务顾问业务,同时也将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研究力量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深入的接触和调研,有利于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优化,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建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介入财务顾问业务,有利于中介机构提高竞争力、强化诚信建设,在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诸多收购行为均要求由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意见,这就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扩大了业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购办法中对所列出的这些财务顾问业务的硬性要求,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来说是实力和能力的挑战。
应对挑战立规建制
面对新业务的挑战以及来自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真正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认为以下七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首先,自我约束,明确业务的目标定位。要以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来定位,树立起满足客户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为从业宗旨,以追求客户成功、市场成熟和中介机构成长的多赢为高目标,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带来长期的业务机会,通过做大市场来实现机构的持续发展。
其次,内强素质,造就一支精锐之师。要有自己的行业专家,练好内功。
第三、增强独立性,夯实生存的基础。
准确把握客户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价值取向,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
沪深许多上市公司因资产置换、回购、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案例曾经聘请过独立财务顾问,在这些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第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对有些企业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就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具有积极协调好各方利益的能力,寻求政策面对购并重组等业务的支持和认可。
第五、担当法律责任,逐步树立客观公正、敬业诚信的机构职业形象。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者的监督,减少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防止大股东、董事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应尽快对以下四项予以规范。
(一)证券业协会应牵头制订财务顾问业务收费标准,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采取按件收费或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该标准应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交易所备案。
(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营造优胜劣汰的财务顾问环境,保证并购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合法、行为规范和财务顾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尤应实行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可以承担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包括: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建议:应规定只有独立的证券咨询机构才可以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可参照我国香港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制订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
(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范围给予明文规定。从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和规范看,要促进发展,首先要对业务进行鼓励和规定。鉴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部分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建议应尽快修改或另立规章,列如证监会可制订出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应当优先考虑在《上市规则》中就重大的资产出售和购买、重大债务重组、股权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大额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等方面作出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
明确将上市前的辅导纳入财务顾问业务,并规定上市公司的承销商、审计机构不得兼做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前的辅导;且两年内不得做该上市公司的一切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行行业内的执业信誉评级制度,加强机构的自律和它律机制。
跨境证券投资范文第5篇
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要求作为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现阶段,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从技术性模仿向理论拿来主义、技术创新的转变过程中(业务发展期)。本文欲着重分析和探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专业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现状与发展前景以及面对的问题
财务顾问的历史使命
一般来说,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它是以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信息资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在公司财务、项目融资、资本运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与"财务专业顾问"业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财务专业顾问"单指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会计人员向企业提供财会方面的专业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立足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为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融资计划、合理的资本结构与股利分配政策,并为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提供策划等。
从客户对象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的业务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或机构的投资财务顾问,咨询的重要内容是客户所需要的投资和理财的分析报告;第二层次是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范围重点是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营策略等;第三层次是政府财务顾问,重点涉及宏观经济、国企改革、社会和产业咨询、区域经济发展等。本文所指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企业财务顾问。现在的实践中,财务顾问业务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并购顾问、公司重组和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评估、融资安排、IPO方案设计、银行融资谈判、股权设计、还款设计等业务。
财务顾问所能做的工作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某方面、某环节的。(本文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度科研课题)
财务顾问业务开展现状
1、财务顾问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正处于业务发展期,在这一期间所具有的特征是:
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实施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基本的业务程序作出了较原则的规范(依《证券法》第157条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本应按《证券法》的原则及市场的现实适时制订《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基本处于逐步有法可依的状态。
证券业协会也配合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规范、业务开拓、技术创新等作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执业群体的意见反馈。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的参与者之间沟通的渠道是畅通的。
新闻舆论亦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准入机制等公开作了大量的探讨和呼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人才的储备、财力的投入和理论的研究使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身具备了结合我国国情、自主创新地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能力。
我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国际上优秀的投资咨询机构将与国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平等地展开竞争。
既然是发展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面临一些困难,甚至瓶颈也是正常的。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一种相对的无序状态。
1)与其他证券业务相比,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同,无论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是其他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参与者都没有自己的主打服务品牌。业务的自我定位、程序化、规范化发展正艰难起步。
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入探索这项创新业务时,其有效途径在于要注重探索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努力使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程序化,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来深化这项业务的效率。
主体的弱势制约了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品牌发展。在证券业诸多子行业中,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规模最小、实力最弱的一支队伍。它由两部分组成,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咨询机构。自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施行以来,经5年发展之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仍是以数百万元小公司居多的现状,规模和资金短缺困扰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前提是机构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形象。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该是资本市场的"教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客串"牧师"来帮助投资者恢复信心,从而激活市场。很遗憾,现在投资者更多的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公信持怀疑态度。执业形象缺损导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步履维艰。
2)市场参与者众多、规模小,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无序竞争,不利于财务顾问业务市场的整体做大和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财务顾问市场行为,对从事财务顾问的公司和个人都没有明确的资格认证和考核,造成了我国目前从事财务顾问机构众多,鱼龙混杂,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目前我国的财务顾问服务,基本上处于自由状态,收费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咨询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要提高财务顾问的服务质量,真正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中应有的作用,需要制定具体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需要对财务顾问的服务对象、内容、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原则、罚则等方面尽快制订相应法规,规范财务顾问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保证其参与包括企业改制、收购兼并、公司重组、发展战略策划、融资策划等各种金融咨询业务的合法权利,才能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积极作用。
3)业务空间狭窄。
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事实上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明显过于狭窄。其他方面如新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时就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也就是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这一规定对财务顾问的法定业务的开展有着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要求只停留在一般性的规定上,对具体业务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独立第三人的监督作用,因此在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独立财务顾问作用不明显,发展空间也不大。
业务空间限制,加之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导致业务拓展困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才流失严重,2000余名取得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目前供职证券咨询公司的不足一半,导致业务能力、竞争实力相对低下。
4)立法滞后,特别是公司重组并购、外资准入、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流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需求比较起来还是显得比较笼统,甚至是空白,对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的实际操作形成"雷区",制约了现有业务的规范和新业务的拓展。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将逐步实现,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第一、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第二、允许缔约方在境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第三、缔约方公司享受同境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第四、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第五、允许缔约方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我国财务顾问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果不迅速出台有关法规,当境外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全面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再规范和制约其财务顾问业务将变得非常困难。
5)转轨仍在进行中,法律障碍、制度缺陷、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多模仿少创新、价值取向的偏差等弊端对并购业务的制约加剧,导致收购兼并业务成功率不高。
价值取向是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必需正确选择的,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这一点对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征市场尤其重要。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基本未进入职业状态,流于形式,对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提供的保护不够,甚至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伤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协调政府、企业和咨询机构三方的利益关系。
6)证券咨询行业明显萎缩,整个行业面临生存威胁。、
2、需求分析
从客户的需求来看,财务顾问应是一个项目上包括购并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资金融通、方案实施等的综合性服务品种。
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行、重组购并的实际运作可以看到,中介机构参与的比例逐步加大、介入的深度、广度逐步发展,我们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新颁布的上市规则要求,一些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二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重组也越来越复杂,一些公司的重组需要一些创新性的设计,从而对中介机构提出了需求;三是中介机构已经较以往相对成熟,其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已经得到许多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基本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专业化服务水准仍然有待提高。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起行业的公信,在这一领域占据较大的份额。
2002年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的并购案涉案金额应超过1500亿元。今后,近10万亿元国有资产将有望进入资本运作。涉及国企改革、行业重组、战略购并、外资兼并或管理层收购的个案都具有政策性强、金额大、利益主体多、历史沉淀难以化解、程序复杂和操作周期长的特点,它们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更是激活证券市场的亮点。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3、市场参与者分析
通过附表中的对比分析,我们看到目前国内的财务顾问业务中,持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无论从实力与规模上都处于劣势,即使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亦是如此。面临来自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的竞争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的介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无法在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理财服务领域中获得优势。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培育与壮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规模与实力,才可能发挥它们特有的中介优势与作用。
4、法律环境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现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一些基本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委托人决定是否委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留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加上执法尺度把握不一,法则对参与重组、并购中介业务的主体约束偏弱,业务监管不力。
5、发展财务顾问工作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财务顾问行业起步晚,与国外同行的差距较大。在我国,财务顾问行业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产业。与国外同行相比,各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发展运营、综合实力、业务重点存在极大的差别,规模普遍较小,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形象的家数较少,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比较单一。面对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财务顾问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国外的大券商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先后涉足了我国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和承销业务。因此,如何迅速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顾问方面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成为在入世缓冲期内非常迫切的事情。
财务顾问业务发展前景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公司进行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时,一般都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担当重组购并的顾问,提供一整套的专业化服务从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巨头近年来的收入结构看,包括战略咨询、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咨询等在内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收入占了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与证券发行收入相当,而以投行见长的高盛的咨询收入则超过了证券发行的收入。
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改变所有者空置的现状是国企改革的重点,中介机构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财务顾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正逐步显现出来。
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的全面整合将会大规模展开,本土产业必然面临全新的市场格局。国民待遇将使国家资本、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获得相同的准入机会,民间资本将在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入市和大行业重组等领域全面参与。在相关政策、法规日益明确,同时国内依靠低效的财政投入维持增长的经济体系日渐乏力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加强,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拓宽了市场。
国内大产业集团(如电讯、金融、汽车、能源、航空)已经选择重组实现跳跃式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全面、深入地介入,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一段时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言必MBO,但唱者众和者寡,何也?体制障碍?法律制约?道德困惑?目标公司匮乏?这都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市场公平原则使然。只要公司管理层不能合法地支付获得股权的代价,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就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管理层收购这一领域有市场,但有难度。
在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要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顾问服务势必促进上市公司对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动态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拓展财务顾问业务,同时也将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研究力量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深入的接触和调研,有利于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优化,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建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介入财务顾问业务,有利于中介机构提高竞争力、强化诚信建设,在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诸多收购行为均要求由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意见,这就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扩大了业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购办法中对所列出的这些财务顾问业务的硬性要求,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来说是实力和能力的挑战。
应对挑战立规建制
面对新业务的挑战以及来自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真正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认为以下七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首先,自我约束,明确业务的目标定位。要以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来定位,树立起满足客户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为从业宗旨,以追求客户成功、市场成熟和中介机构成长的多赢为高目标,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带来长期的业务机会,通过做大市场来实现机构的持续发展。
其次,内强素质,造就一支精锐之师。要有自己的行业专家,练好内功。
第三、增强独立性,夯实生存的基础。
准确把握客户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价值取向,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
沪深许多上市公司因资产置换、回购、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案例曾经聘请过独立财务顾问,在这些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第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对有些企业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就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具有积极协调好各方利益的能力,*求政策面对购并重组等业务的支持和认可。
第五、担当法律责任,逐步树立客观公正、敬业诚信的机构职业形象。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者的监督,减少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防止大股东、董事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应尽快对以下四项予以规范。
(一)证券业协会应牵头制订财务顾问业务收费标准,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采取按件收费或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该标准应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交易所备案。
(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营造优胜劣汰的财务顾问环境,保证并购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合法、行为规范和财务顾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尤应实行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可以承担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包括: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建议:应规定只有独立的证券咨询机构才可以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可参照我国香港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制订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
(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范围给予明文规定。从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和规范看,要促进发展,首先要对业务进行鼓励和规定。鉴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部分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建议应尽快修改或另立规章,列如证监会可制订出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应当优先考虑在《上市规则》中就重大的资产出售和购买、重大债务重组、股权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大额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等方面作出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
明确将上市前的辅导纳入财务顾问业务,并规定上市公司的承销商、审计机构不得兼做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前的辅导;且两年内不得做该上市公司的一切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行行业内的执业信誉评级制度,加强机构的自律和它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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