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精选5篇)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平安德清”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相关部门资源,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三基”(基层组织、基本制度、基本培训)工作为抓手,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伤事故预防,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发生,降低用人单位的安全风险,从源头上减少或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人力社保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卫生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要议题是传达省、市政府和有关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工伤事故动态,研究协商应对措施,并对工伤事故多发单位进行通报。

(二)建立工伤事故预防监管责任制

工伤事故预防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与健康的有效手段。做好工伤事故预防,促进安全生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乡镇(开发区)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责任制。县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工伤事故预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工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着力推进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联合县地税部门建立完善工伤浮动费率机制,严格工伤事故认定工作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工伤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对策,加大对事故多发行业的企业的指导、检查、培训力度,依法督促企业强化隐患整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诊断等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防护、劳动者健康监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诊疗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给县安监局和县人力社保局。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工会帮助企业主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加强对职工工伤事故预防的教育,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企业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牵头落实主要工业园区路段(口)的物防措施和时段限速标志,认真调查核实交通事故原因,依法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加强《消防法》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督促企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县建设局:负责加强建筑企业工伤事故预防教育、培训、引导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县财政(地税)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负责安排落实相关经费,负责落实上浮企业费率。

(三)建立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经常性地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县安监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各体系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县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工伤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建立工伤事故联合排查制度

县人力社保、安监部门要联合建立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交换、情况互通的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每月5日前,将各自信息进行互通,并根据互动交流信息,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事故多发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措施,对违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规等问题,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并强化和完善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措施。同时,认真总结检查情况,对涉及共性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并及时针对性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五)建立三级预警通报制度

实行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通报制度。对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生产区域内工伤事故发生人次除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下同)达到2%、5%、8%以上,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发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通知书,并及时向县安监、建设、公安等部门通报,由其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同时,将典型事故案例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提高社会关注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建立奖罚制度

将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列入各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一。凡当年工伤事故发生率在5%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不得参加先进评比,并采取上浮费率、媒体曝光等措施进行处置。对按规定全面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扎实,且年度内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事故预防奖励。费率上浮办法另行制订。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因工伤亡事故补偿;不利影响;对策及优势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23)05-124-01

我是一名在安全生产线上工作三十多年的安全员,也是一名中共老党员,我所接触到的因工伤亡事故,以数不清多少次了,我认为无论何种原因,对伤亡事故者的补偿都是一律全额是不应该的。特别是对一些由于本人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即使全额补偿,伤亡家属还觉得不满足,对此我深感不解。在工伤事故补偿上,照顾弱势群体是应该的,但也应该根据伤亡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如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补偿按划分责任进行),如果确实是企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企业全额补偿是完全应该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理也是必要的。相反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已落实到位,而由于伤亡者严重违章作业,不服从安全管理,胆大妄为,一意孤行。有的人还不听劝阻,一旦发生事故也全额补偿,不仅给企业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违章肇事有功,给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全额补偿对今后安全工作不利有以下几点:

1.对今后作业者根本没起到教育作用,而且相反助长违章作业之风。作业者会认为无论怎么样发生伤亡事故,企业都会全额补偿。因此图省力、求自在、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服从安全管理现象会更严重,就此下去恶性循环使伤亡事故难以控制,这是否也是全国各类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一种原因。

2.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利。事故具有偶然性,管理再好也很难控制,特别是在当前民工、社会闲散工被招用较多,如同样对待企业会放松管理,因管与不管发生伤亡都一样补偿,要管好安全就要投入人力物力,就要减少效益。

3.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利,严重打击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性,管与不管都一样,严与不严没差别,管的在严也会有个别作业者违章肇事,企业领导会不满意、不支持,安全人员会没干劲,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下坡路。

4.对社会安定、和谐不利。发生伤亡事故不找自身原因,就是要全额补偿,一个比一个,少一点都不行。如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该给多少给多少,会有利控制伤亡人员和家属无理闹事,有利于安定团结。

对因工伤亡事故补偿的几点看法:

1.相应增大伤亡事故的补偿费(把违章作业造成伤亡的补偿减少给非违章事故者)。

2.明确规定支付因工伤亡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50%(严重违章肇事者),达到照顾弱势群体的目的。

3.发生伤亡事故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认真追查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根据实际掌握情况,分清伤亡者与企业安全管理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补偿额度。(见表1)

对补偿表说明:百先确定伤亡作业者是违覃作业,(讦多事故均是违章作业造成),适用于此表。先确定最低补偿50%,其次对企业、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全面检查评分。比如管理较好的95分,就应该给伤亡者补偿费总额的55%。如果企业、单位安全管理的不好评分得60分,就应该给伤亡者补偿费用总额的90%。

实行这种因工伤亡事故补偿的优点是:

1.对作业者在作业中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有约束力,我遵章守制,发生事故企业负全责。否则,我违章肇事企业按比例支付补偿,有力的控制违章作业现象,使事故发生频率会大幅度下降,因为有许多事故都是因为违章作业造成的。

2.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投入。因为管理的好与不好发生事故后补偿不等。如果企业在安全管理上达不到90分以上,应加大对企业处罚力度,企业也会心服口服。

3.增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促使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减少在工作上的失误。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评分和对安全管理人员也是一种促进和安慰。

4.使伤亡者和家属充分了解事故发生因果,是作业者违章造成,明确补偿规定,减少了无理取闹。促使伤亡者和家属主动与企业沟通,对伤亡事故补偿更具有公平合理性。

5.有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促使主管部门平时多了解和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又加强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有利于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 关键词] 体育教学 伤害事故防范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以及产生原因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体育课堂教学、训练过程中,由于学生自身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自助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或一般侵权行为造成学生精神和身体伤害的事故。产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样的,人们面对学生遭到伤害事故时,总是将学校与受伤害的学生相对应,将学生在体育教学中受到的伤害全归责于学校,这种传统而不合法的理念使得对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强烈的偏差。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和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学生自我原因造成伤害事故

在体育课堂教学、训练中由于学生1、违纪(教师已尽管理职责)或疏忽大意;2、特殊体质或疾病(没有告诉学校、教师);3、自尊心强或心理承受能力差(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方式并无不妥)而造成自身的伤害。对于完全由于学生自我原因造成的伤害,这类事故不存在着学校、教师的过错行为。因此,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所有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2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自助行为造成伤害事故

意外事件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伤害。如在足球比赛中,学生被足球踢到了头上而晕倒在地造成伤害事故。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有关人员救助的情况下,对学生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行为。如在排球教学中,学生跳起扣球而踩在另一排球上要摔倒时,顺势拉住另一学生,致使另一学生造成伤害。对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自助行为造成的伤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既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认为当事人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赔偿,而学生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因此,这类伤害事故理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这类事故的最好解决办法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而应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解决。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首先,从观念上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次,从制度层面上看,目前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显示的针对性还不够强,这就造成了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此外,在学校体育事故的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不完善之处,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再次,从器材层面看,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各个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式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往往防不胜防,这类事故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而造成的,这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给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直接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甚至影响到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的推进。因此,我们教育工作者要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把学生的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上面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提高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

要加大对伤害事故进行防范的教育力度,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大量事实表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甚至家长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关注是不够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安全知识匮乏。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完善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将伤害事故防范教育列入体育教学计划,使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不断得到提高。要了解和发现可能出现伤害事故的隐患,尽可能把握体育教学中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做到防患于未然,树立起一种具有高度预见性、高度敏感性、高度主动性和高度警惕性的综合防范意识。千万不要以“血的教训和生命的代价”才能唤醒体育教学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法制管理制度的建设

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界定,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规可以遵循;其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当前国外已被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体制,就是一种可行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模式。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关活动时加以控制,并要求家长定期为学生检查,以保证学习横在校期间的安全。学校应将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分解为若干层次、若干环节,明确划分每个部门、每个岗位防范工作的范围,对防范内容和具体责任签订责任书。这样能有效避免部门、岗位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有效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及对体育器材的安全管理。

建立体育器材场地安全检查维修制度、学生健康检查及特殊体质登记制度,并将这些制度列入学校教育管理中。做到制度健全,落实到人,预防和控制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对体育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注意发现和消除危陋设备设施的潜在危险;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一定要在指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进行。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使事故防范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力争有关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教学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学校体育教学的场馆改造与扩建,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为体育教学和学生课余活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体育教学环节的管理

体育教师要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学生情况;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学生具体情况,认真考虑教材内容的重点、难点、关键和危险环节,将安全保护作为教学要点之一写进教案。教学中要组织学生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和放松运动,合理安排教材内容搭配和先后顺序,有的放矢地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对体育器械场地随时随地进行安全检查;严密教学过程的组织,有效落实纪律管理措施及运动过程中的人员保护,加强教学的预见性和计划性。

5充分做好伤害事故的应急准备

学校应针对可预见的学生伤害事故,研究和制定事故的应急方案;组织教师学习防范救护知识,掌握应急本领;组织学生学习救护常识,普及避险、自救本领。“有备无患”或许不能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至少将会减少学生伤害的程度。

四、结束语

随着体育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涉及的权义主体可能会更多;其适用的法域会更宽广;对社会的影响会更大。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具体、统一的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范。因此,防范伤害事故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我们对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研究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才能从认识和行动上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伤害事故的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熟悉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才能依法确保教育工作者的管理积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校,依法施教。本文对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只作了初浅的研究分析,权作抛砖引玉的瓦砾,要做好伤害事故的防范工作,更需要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共同探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9.0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通常是指以防洪、发电、灌溉、供水以及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的除害兴利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包括从深度达几十米的坝基开挖、高度达几十米甚至上百米的大坝混凝土浇筑、各种导流洞和引水洞等的施工以及各种庞大的水力发电机组的安装等。

在水利水电工程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加大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以及督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增加安全经济投入等措施。

并且,随着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的中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为核心内容的三项制度的不断推广。作为施工企业,既要为业主提供一个合格、优良的建筑产品,又要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就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项目进行规范、科学地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进行管理控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然而水利水电施工行业的安全状况仍然令人堪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不断发生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具有点多、面广、工期长、大量使用非专业化劳务队伍,而且施工场地复杂,施工条件较差等特点,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部工程,我们更应该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必须健全入场教育,安全教育及交底,监督检查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制度等措施,才能真正搞好水利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

高概率事故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典型现象,所以有必要对高概率事故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下面分别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七大类高概率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而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事故位于高概率事故之首,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车辆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作业车辆和运输施工材料的混凝土罐车、卡车等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机件失控、失灵、违章载人、非司机动用车辆等发生的伤害事故。

2 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之所以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一是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行业固有危险属性相关,施工人员长期处在高度达几十米甚至上百米的大坝、水工构筑物上从事露天作业,工作条件差,又受到气候条件多变的影响;二是监管不到位,表现为违章现象多、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缺失。高处坠落事故与施工环境、施工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管理等都具有相关性。

3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使用频繁。导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起重伤害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因操作起重设备过程中失误而引发的伤害;二是因钢丝绳出了问题引发的伤害;三是在拆、装起重设备作业中引发的伤害,其主要原因是在拆、装起重设备时未能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程序进行所致;四是因对缆绳不能正确掌握及使用所致。

4 坍塌事故

坍塌事故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方塌方引起的事故。形成坍塌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因工程的结构不能承受实际载负力而发生的;二是因作业中盲目破坏物体的原有相对平衡状态而发生的。

5 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触电事故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夏季触电事故多;二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触电事故中违章事故多;三是设备隐患多。这些特点具有较典型的行业特征,如夏季是施工的高峰,点多面广,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恶劣的环境也使设备容易出现隐患等。

5.1 人的不安全行为

从以上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高概率事故的原因分析中可知,人的因素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事故产生的一大主要致因,几乎每一种类别的事故的发生都离不开人的原因,主要是人具有的不安全行为,而人之所以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原因,主要有如安全意识差、忽视安全操作规章、技术水平差、临时应变能力差等。

5.2 物的不安全状态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另一重大致因即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这里的物是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所用的机械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作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涉及作业类型多,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人与机械广泛交织,增加了施工管理的复杂性和作业过程的危险性。

5.3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因素

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伤亡事故的发生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如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都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这里的环境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所在的大自然环境和施工人员所处的施工环境。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由于管理的因素而引发事故的比例不容小觑,是事故发生的重大致因。从以上的致因分析中可以看出,管理因素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并不会直接触发事故,管理因素的失效直接影响着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的出现,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6 结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具有点多、面广、工期长大量使用非专业化劳务队伍,而且施工场地复杂,施工条件较差等特点,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必须坚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且要以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安全管理、全方位管理原则为主导,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指导下,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坚持安全管理的主动性、防护针对性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王平平浅议水利工程施工管理[J]中国水运,2007(0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称: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并通过保险机制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第十七条)这种规定的表述与近些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一系列工作并不一致。

引入安责险的必要性

安责险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十分必要。安责险制度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其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最终减少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健全经济保障机制,提高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推行安责险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需要,是强化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的需要,也是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通行做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在高危行业推进安责险,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先后在北京、重庆、湖北、河南、山西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实践证明,安责险工作在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保证事故善后补偿资金来源,减轻企业和政府负担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

安责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工伤保险的人员伤亡补偿标准与民事赔偿标准有较大差异,需要通过安责险给予必需的补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生命和社会价值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当前工伤保险赔付额度仍不能达到让受害方接受和社会满意的额度。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补偿金方面,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亡补偿金为上一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的标准为43.62万元。按照有关民事法规,经济发达地区的责任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高于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偿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责任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偿金。例如,按照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的民事侵权的死亡赔偿为65.8万元,高于工伤保险补偿金43.62万元。伤残补偿金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其次,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位明显不同。首先性质不同。现行的工伤保险为法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不以转嫁企业责任风险为主要目的。安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形式。其次是保险标的不同,保险赔偿的条件不同。工伤保险需要3个前提条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获得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必须发生伤亡事故。安责险依据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为前提。三是法律依据不同。工伤保险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而安责险依据的则是《安全生产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是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仅保障参保的企业雇员。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参保企业的所有雇员(含事实用工关系的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扩大安责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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