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精选5篇)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服务定位 利益冲突管理
证券分析师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不仅对证券商(投资银行)的金融服务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而且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引导理性投资理念、促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和效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成长,证券分析师的作用与日俱增,但负面报道和质疑之声也在增多,迫切需要理清各方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定位及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若干模糊认识。
证券分析师角色的界定
(一)“卖方”分析师与“买方”分析师的区分
基于所在金融机构的性质和类别,一般分为“卖方分析师”和“买方分析师”。典型“卖方”是指向市场提供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证券商(投资银行);典型“买方”是指买入投资产品的共同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卖方分析师”一般指证券商(投资银行)所雇用的分析师,“买方分析师”指共同基金等买方机构所雇用的分析师。
卖方分析师的研究成果体现为研究报告,由所在机构提供或给客户使用;而买方分析师的研究成果由所在机构自用、不与他人分享,不涉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问题。这种功能差异导致卖方分析师的市场影响力要远大于买方分析师。市场所称“证券分析师”一般指“卖方分析师”。
(二)监管规则对证券分析师的关注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规则中使用了“投资分析师”、“证券分析师”、“投资研究”、“证券研究报告”等多种称谓,但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规则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不约而同地关注卖方分析师及研究报告行为,其界定的角色和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均是规范“卖方分析师”及其“卖方研究活动”。其中,英国和中国境内市场相关监管规则中提出“研究成果向客户”,中国香港地区相关行为准则排除“公司内部使用但不分发给客户情形”,明确排除了买方分析师和买方研究活动。具体地说:
美国相关监管规则将“研究分析师”界定为“准备研究报告实质内容的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将“研究报告”界定为“包含对具体公司或权益证券的分析意见以及支持某一投资结论的合理信息的任何书面或电子交流文件”。
英国相关监管细则将“投资研究”定义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对金融工具及其发行人提出投资策略建议,并向客户的行为”,相关从业人员称为“研究分析师”。
中国香港地区相关行为准则将“投资分析师”界定为,“一家公司所雇用的准备或投资研究的人,但不包括证券交易或经纪服务中附带提供投资建议或观点的人、研究目的仅为公司内部使用但不分发给客户的人以及一对一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将“投资研究”界定为,包含证券投资分析结论、对影响未来证券价格走势因素作出的分析(但不包括对宏观经济或战略问题的分析)或者基于有关投资分析提出的建议或观点内容的文件。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相关行为准则将“卖方分析师”界定为“全方位服务投资公司(如证券经纪交易商和投资银行)的研究部门雇用的分析师”。
中国证监会《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将“证券研究报告”界定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的行为”。“在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的服务定位
证券分析师及研究报告是服务和维护机构投资者的基本手段和内容。证券分析师通过搜集和整理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分析影响证券价格变动的因素,对上市公司盈利状况进行预测,提出证券估值和投资分析意见,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这种服务定位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和机构投资者成长而自发形成的。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法 投资者 权益保护
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因为一个国家要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使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到保护。就新《证券法》而言,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针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和证券的监管方面都有体现。
首先,新《证券法》设立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道安全门。是否能对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判断一个国家资本市场是否健全与成熟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新《证券法》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在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且,同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定义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即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这种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排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避免了仅仅因为部分证券公司发生危机,却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进而引发股市动荡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来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也表明了我国已经从立法上和政策上健全并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
其次,新《证券法》完善了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改善了投资环境。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制度。第六十九条具体规定了赔偿责任人与责任事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从而优化了证券投资环境。
再者,新《证券法》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明确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证券市场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行情与稳定有很大的影响,特别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证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格的规定和审查。我国信息披露规则主要体现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另外,证监会还不定期一些相关文件对上述规定做出补充。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易于留下人为操纵信息的空间。此次新《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也禁止了国家相关工作人员与新闻媒体参与、协助散布虚假的信息,否则如成为扰乱证券市场的因素,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范文第3篇
一、引言
2023年3月,证监会通知规定:“各证券公司在发表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市场走势等意见,应审慎发表具体证券品种的分析意见,不得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消息,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http://的判断。”2023年1月1日,证监会的《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开始正式实施。这个规定首次针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并要求证券分析师(security analyst)要谨言慎行,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相关规定来发表具体评论意见和撰写研究报告,努力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规定后,国内证券市场掀起了轩然大波,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将面临重大挑战。证券分析报告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是什么?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决策?一时间,上述疑问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证券分析师行业迅速兴起,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不断增大。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中,证券分析师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他们依靠自身专业知识通过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缓解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整个市场的信息获取成本,使资本市场更有效率。然而,基于信息有用性的假设,投资者在作出投资选择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参考证券分析师的投资意见或建议,证券分析师基于宏观经济、行业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所撰写的证券分析师报告更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因此,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预测报告无疑会影响投资者作出决策选择,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本文期望在系统梳理该领域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证券分析师研究方面的相关理论,更多地关注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行为决策,构建证券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影响的机制框架。另外,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背景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本文还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为分析师行业的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政策建议。
二、证券分析师报告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证券分析师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当代金融学研究中最活跃的一个分支。纵观国内外的研究,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有关分析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而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有很多方面需要加以完善,归纳起来国内外的研究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分析师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其最重要的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盈余进行预测,因此许多学者从分析师的预测方面展开研究。terence lim(2001)研究了分析师理性与预测偏差之间的关系,建立了一个二次损失效用方程来对公司盈余预测进行建模研究。amhed,forbes(2004)在采用keane,runkle(1998)的基础之上检验了他们在建模策略中的潜在假设,并检测了分析师盈余预测是否具有理性。jeffery,reuven(2003)对大量相互矛盾的分析师盈余预测属性做出了更深层次的解释,认为许多异常和相互冲突的分析师盈余预测研究结果是因为研究者没有考虑到正确的分析师预测误差属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来说,分析师所提供的预测报告是有一定信息含量的,许多学者围绕证券分析师预测的投资价值和投资策略展开研究。bjerring,lakonisho和vermaelen(1983)研究了加拿大证券分析师的表现,认为由证券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回报率在扣除交易成本后仍高于整体市场回报。womack(1996)的研究指出,证券分析师所推荐的股票在其报告后有显著的价格运动,其中推荐卖出的股票比推荐买入的股票的价格运动更为明显。林翔(2001)通过对我国证券分析师的实证研究发现其报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且认为我国证券分析师拥有一定的私有信息。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媒体荐股建议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短线投资建议推荐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
最后,分析师的预测报告还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givoly,lakonishok (1979);penman(1980);waymire(1984)认为,作为能在市场上获得的公开信息,分析师的报告可以用来预测一家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力,可以减少投资者和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研究表明投资者对于分析师预测有显著反映,说明投资者认为分析师预测有利于自身做出决策,会将分析师报告视为比较有价值的重要信息。lin,mcnichols(1998);michaely,womack(1999);d-echow,hutton,sloan(2000)指出,分析师报告可能会对投资者有负面作用,因为他们制作报告的潜在动机可能是为了取得佣金或投行业务,因此分析报告会存在偏差,甚至过分乐观。另外,投资者在使用分析师预测报告时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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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hnan and booker(2002)研究了投资者基于分析师荐股报告做出短期决策的影响因素,发现只要荐股报告存在,就可以减少投资者过早卖出可获收益股的几率,在此基础上,可靠的报告可以同时降低过早卖出和过久持有的几率。chen,francis和jiang(2005)的研究表明,如果证券分析师的报告相比以前更准http://确、更频繁时,投资者就会更重视分析师的季度预测,而不是自身已形成的观念。ajinkya,gift(1984)认为,投资者在参考分析师报告的同时会关注分析师相关信息的背后动机。因为出于一些动机,分析师报告会存在一定偏差。kelley,michaela(1980)提出归因理论,即个体在理解某一行为时,一般都会探求该行为发生的原因。并且个人对这一行为做出反应时,之前的理解会发挥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可以解释投资者如何根据自身对分析师动机的期望来对分析报告做出反应。weiner(1985)指出,由于负面或预料之外的消息更容易产生归因效应,人们更倾向于对这些消息进行思考。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不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在分析师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现有研究并没有从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角度来研究分析师预测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以及两者的交互作用(interaction),因此,本文正是沿着上述思路展开的。我们期望所得成果能进一步拓展本领域的研究,为我国构建有效的资本市场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分析师报告影响投资决策的机制分析:一个扩展的框架
总体上本文在研究不同类型的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在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后,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如图1所示)。
(一)研究分析师预测的公布形式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针对分析师预测的公布形式首先要区分不同的类型,并从中找出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布形式。比如,在互联网及其发达的当今社会,很多信息都会以网络链接的形式来或者进行传递。然而,心理研究表明,信息的独特性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回想信息并影响其作出决策(hyde和jenkins,1969;clements和wolfe,1997)。因此,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假设在资本市场中分析师预测可以选择是否以超链接(hyperlink)(不同的文件组合在一个界面的超链接)的形式来进行,即分析师的预测报告是否以一个文件界面来向市场传递信息。我们的研究期望探寻这种不同文件的独特性即超链接的产生是否会混淆投资者的决策的选择(wright,1991;mathew,1997)。也就是说,分析师公布预测的形式不同是否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过程是如何产生的。
(二)研究分析师预测的公布时间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一般来说,企业年报公布的时间是重要的时间点,即存在所谓的“盈余公告效应”。盈余公告效应是指股票价格在盈余公告之后受公告内容影响,收入预期误差为正的股票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走高,为负的股票则是持续走低。或者说,它指的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财务数据的公布能够导致股价产生长期的、持续的、方向一致的漂移,这个现象最初由ball和brown提出,此后的学者(rendleman,etc,1982;foster,etc,1984;bernard,etc,1989)以不同的方式验证了盈余公告效应的存在。因此,盈余公告效应表明了财务数据的公布对股价的影响。对分析师来说,其在年报公布前的分析师预测与年报后相比,影响可能不同。年报的公布时点是一个重要时间点,即同样的分析师预测在年报公布前后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是不同的。
(三)研究分析师预测的信息含量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分析师预测的信息含量可以以不同的标准来衡量,如是否包括分析师盈余预测或股票评级、私人信息所占的比重以及分析师的声誉等等。在实践中,投资者也许会认为包括了分析师盈余预测或股票评级的预测信息会更加可靠,从而提高分析师预测的可信度。同时,投资者也有可能对包含有更多私人信息的分析师预测更感兴趣,认为这种预测报告更有价值。另外,那些声誉好的分析师更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即存在所谓的“金牌分析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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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分析师预测公布的情景对投资者决http://策的影响
分析师预测公布时的情景在宏观上是指处于牛市还是熊市,而在微观上是指股票处于上升趋势还是下降趋势。也许相同的股票评级或盈余预测在不同的情景下,投资者会有不同的决策。
四、建议和结论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投资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也会越来越多地关注证券分析师的建议和意见,这就要求理论界对“证券分析师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为投资者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投资安全;证券机构;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2000)03-0085-05
利用证券进行投融资活动,资产证券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证券投资活动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强、涉及面广、交易环节多、高风险与高利润相伴且同样难以预期等特点。而证券投资安全问题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证券投资安全、金融风险防范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从立法宗旨、价值取向、法律调整范围到具体制度的设计,都突出了对证券安全的维护。
1.《证券法》中维护证券投资安全的价值取向
作为一部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应确立下列价值:一是证券投资安全。这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安全,其含义不在于消灭证券市场的正常商事风险,而在于将市场风险限制在一定幅度内,提高市场风险的可预期性。我国《证券法》第19条专门进行了风险提示。证券法所努力追求的就是消灭证券市场正常风险之外的系统风险和道德风险。二是交易效率。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效率主要表现为成交速度、资金流转速度和交易频率。三是市场广延度。即市场主体能够利用证券这一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投资活动的可能性,通常表现为证券品种的多寡,企业发行证券条件的宽严程度。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条件宽、证券品种多,则不仅能满足大企业、而且还可满足中小企业的证券融资需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需求,这样市场广延度就高。
上述三个价值中,证券投资安全、交易效率和市场广延度之间存在着价值冲突。我国《证券法》突出了对证券投资安全价值的强调。首先,我国《证券法》没有像多数国家证券立法那样给“证券”下定义,而是在第2条里有限地列举了股票和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规定其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而政府债券的发行交易不适用《证券法》。“国务院依法认定”,为国家限制《证券法》适用范围提供了依据。其次,第10条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目前,实践中证券发行尤其是上市交易的额度管理仍十分严格,证监会通过控制证券发行上市额度进而控制股市容量,控制证券市场的广延度。第29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或交易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对国际证券融资进行了限制,这虽不利于利用国际资金,但却有利于避免国际资金、尤其是国际游资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冲击,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再次,第32条、第33条,规定了证交所公开集中竞价的挂牌交易方式,排除了我国目前尚不成熟、不易管理的柜台交易方式。
另外,《证券法》第35条规定现货交易,排除证券期货(包括期权、期指)的交易。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06条规定了T+1的交易方式,而没有采用T+0的交易方式。上述这些规定显然与证券市场已经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的证券制度不同。我国《证券法》的这些规定虽然在局部、短时期内有损交易效率,但却有利于交易安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2.信息披露制度与证券投资安全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中,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的前提,是证券投资安全的保证。其含义不仅是证券市场的每一个参加者,即证券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还包括对证券市场能够有影响的其他主体,如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政府行为的信息公开。也就是说,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每一主体的行为,都应当是公开的,每一主体都可以依法得知其他主体的行为信息,并根据信息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在充分完全信息下,才能展开公平的博奕。《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表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信息披露制度。
(1)发行核准程序公开(证券监管行为公开)。《证券法》第15条规定: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16条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为三个月,不予核准或不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上述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听证会制度,对公开政府证券监管行为提出了要求。
(2)发行前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17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后,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3)证券上市交易公告。依据《证券法》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这些文件包括: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并公告下例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54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持续信息公开。《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分别规定了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制度,第59条、第63条规定公告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有责任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41条规定了股东大额持股报告制度,第79条进一步规定了股东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报告、公告制度。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以后,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应同样进行报告和公告。报告和公告的内容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在报告期间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中小证券投资者投资安全的特殊保护
对中小证券投资者投资安全的保护,是《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内容。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侧重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形成、小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赋予和行使方面。如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权的方式推选董事、小股东对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异议权、诉权的享有和行使等。《证券法》对中小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侧重于证券市场的交易环节。
首先,《证券法》禁止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次,《证券法》还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视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依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并且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这些规定有利于克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证券交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在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中,也强调了对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可能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有三:一是大股东主宰收购过程,迫使中小股东放弃股权。二是大股东与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串通,侵犯中小股东股权。三是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从自身职务利益出发,不管收购的“善意”1与否,违背中小股东意志,以种种反收购措施抵制收购,从而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致使资金不能自由流动,资本得不到有效配置。
我国《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关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针对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前两种情形。至于抵制收购制度,目前西方各国的规定差别较大,有的国家较为宽松,有的国家较为严格2,而我国《证券法》对此问题尚无规定。因此,对抵制收购操作实务中的违规现象、争议纠纷,就很难给予合理合法的解决,极易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如1993年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事件——“宝延风波”中,“延中”以“宝安”犯规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1995年“北旅、江铃事件”之后,深圳发展银行针对收购,在公司章程中对增持股份新制订的报告、批准条款,虽有利于阻止“恶意收购”的情况,但却阻止了“善意收购”行为3。为了切实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我国法律有必要对反收购的原则、范围以及方法加以具体规定。
在论及抵制收购制度中对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时,就不能不涉及到联合收购4问题(或称为联手收购)。我国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就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该条立法意义是说计算某个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强制性收购要约的法定比例,不论其是“直接持有”的、还是通过其他相关公司“一致行动”“间接持有”5的,都应视为一人持有、合并计算。显然,该条规定有利于防止某些收购方为节约收购成本,规避执行强制性收购要约的法律规定,采取联合收购的情况,更有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学者认为,尽管“这一规定对于执行强制性收购要约及大股东的报告义务,防止联手收购行为非常重要”,但是,对联合收购行为“用‘直接或间接持有’等表述方式加以规定,这不利于证券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实施准确有效的监管。因此,在未来的《证券法》中,应对这一行为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6。遗憾的是,我国新颁布的《证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却在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该条与《暂行条例》相对应的第48条相比,使人不能不感到是一种倒退。
4.强化对证券机构的监管与证券投资安全
证券市场最大的系统风险源自于证券机构。亚洲金融风暴离不开金融证券机构的炒作,巴林银行的破产曾引起欧洲经济的震荡,而银行破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内部风险管理的薄弱。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证券公司等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把它作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证券投资安全的一个重要立足点。
首先,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了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金融体系制度。并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作法虽然与当今世界各国全能银行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却符合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务刚刚起步,内部管理和政府监管经验不足的现状。
其次,为加强监管,《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特殊法人制度,其中与保护投资安全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风险基金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应存入银行的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证券公司应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2)经纪类证券公司与综合类证券公司分离,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制度。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3)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
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这一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能够以一定金额的自有资产作为债务的担保,防止证券公司因资产状况恶化而危及证券投资安全。
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深入进展,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我国证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范围越来越广,参与者越来越多,人们的投资意识、金融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我国的证券业发育尚不成熟,立法也不够健全,对证券投资安全的保护无疑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实践证明,在我国证券业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或多或少地直接涉及到证券投资安全。作为证券法核心价值之一的证券投资安全,无论是从证券投资的专业技术性,还是对各阶层利益影响的广泛性,都愈来愈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认真审视社会主义特定条件下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发展,对证券投资安全规范、完整的立法、司法保护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探索。
注 释:
1上市公司收购就双方的协商一致与否,可分为“善意”与“恶意”两种情况。“善意收购”一般指被收购方接受收购方提出的收购建议,并就收购条件、出售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平和完成收购的情况。“恶意收购”一般指被收购方反对收购方的收购意图,或双方对收购条件、出价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发生收购与反收购争夺的情况.
236周长征,李桂娟.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中外法学,1997(1).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范文第5篇
评价体系介绍
报告的统计对象仅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含港澳台), 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顾问共同发行的,投资于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证券市场上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列入统计样本的共计78只基金。所有样本归于一类进行业绩表现评价。
报告采用回溯法计算各基金最近一段时期的回报率,再以相对参考基准收益率(即同时期的沪深300指数以及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为基准)进行比较。
在评价指标方面,采用的收益评价指标是总回报率(Total Return)。它反映投资人在持有基金的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收益。
风险评价指标采用的是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波动率。它能反映计算期内总回报率的波动幅度,即基金每月的总回报率相对于平均月回报率的偏差程度,波动越大,标准差也越大。
此外,报告以夏普比率(Sharpe Ratio)作为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它反映了基金承担单位风险所获得的超额回报率(Excess Returns),即基金总回报率高于同期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
投资收益点评
具体投资收益评价如下:
短期表现评价(最近六个月)
2008年的中国市场受内外因素影响,沪深300指数从2007年年末的5338.27点下跌到了2008年6月30日的2791.82点,跌幅近47.7%。
晨星所统计的78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共有60只基金具有六个月历史数据,有47只基金跑赢同期沪深300指数,38只基金战胜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5只基金取得了难得的正回报,显示出了较强的短期投资收益获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见表1)。
其中表现突出的深圳市星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江晖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募基金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
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星石1期-5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一个月(5月21日-6月20日)的操作中保持了较低的股票仓位,回避了股市大跌的风险。其5只基金最近一个月的回报率均为正,且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4.67%)近26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8.74%)近20个百分点。
深国投?星石1期-4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三个月(3月21日-6月20日)回报率为1%左右,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8.79%)近3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1.76%)近23个百分点。而深国投?星石1期-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六个月回报率为5%左右,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43.43%)近48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34.39%)近40个百分点。
另外两只短期表现出色的基金,是由同样公募基金出身的田荣华带领的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武当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和深国投?武当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成立于2007年12月19日)。
深国投?武当1期-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近一个月的回报率约为-1%,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17.33%)近16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3.32%)近12个百分点。近三个月的回报率约为3%,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7.64%)近3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1.94%)近25个百分点。近六个月的回报率为10.28%(1期)和-2.68%(2期),分别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37.54%)47.82个百分点(1期)和34.86个百分点(2期),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9.84%)40.12个百分点(1期)和27.16个百分点(2期)。
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田荣华曾经任职于北京证券、国信证券,并出任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其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易贵海曾担任长盛及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在2008年1月末至4月中旬的这段时间内,武当果断地将仓位降低到10%-40%,避免了净值跟随股市的暴跌。当4月中下旬市场接近3000点的时候,武当公司增持了钢铁、地产、银行等行业,并将股票仓位提高至40%-60%,抓住了市场的反弹机会。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晨星统计的78只基金中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26只基金,其中有18只基金跑赢同期沪深300指数,有14只基金战胜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表现突出的有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以及深圳市民森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民森A.B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
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梁文涛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和研究部负责人。由其管理的深国投?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为44.19%,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16.45%)近6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6.31%)近50个百分点。显示出了基金经理较好的中期投资收益获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深圳市民森投资有限公司由著名操盘手蔡明所设立,旗下深国投?民森A.B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成立于2007年6月25日)一年的收益率为19.95%(A号)和20.82%(B号), 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3.42%)近44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3.2%)近34个百分点。
长期表现评价(最近两年)
长期来看,由刘红海管理的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亿龙中国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表现较为突出,其基金经理刘红海曾先后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该基金成立于2006年4月18日,其近两年(2006年6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的年化回报率为62.04%,与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58.21%相比高3.83个百分点,超出沪深300指数回报率(53.48%)8.56个百分点。
投资风险评价
在所有统计的具有最近一年历史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数据的25只基金中,波动率最小的六只基金如下表:
波动率最大的六只基金如下表:
风险调整后收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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