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亮点工作总结(精选5篇)
法院亮点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与亮相识是在2001年初,经堂姐介绍他到我家相亲,晚上我失眠了,我感到很茫然……两个从不相识的人能相爱吗?相识后我们一直保持着电话联系,偶尔见面。
2001年11月初竟下起了小雪,按常规,他应该给我打电话问我带的衣服够不够、工地上冷不冷的,可直到晚上也没见到他的只言片语,我感到不妙,我想他一定出事了,于是晚上10点多我赶到他那里,只见门紧锁,我一直等他到12点多也不见回来。接连两天我发疯一样找他,却毫无音信。那时,我才发现他已经成了我生命中的一部分,他的付出和我对他的依恋早已包围了我们……第三天,他风尘仆仆地出现在我面前,原来他新应聘了一家公司,公司一录用就派他去了外地,那地方很偏僻,没有电话,他查到了我给他打的30多条传呼,我们抱在一起哭了……
2002年9月底,亮来看我,他说:“我们结婚吧!不再让你受任何委屈!”这样简单的求婚,没有我想象中的浪漫和别具一格,但面对他的坦诚和爱,我幸福地写下了:执子之手,与之偕老。当时虽领了结婚证,但我们没有婚礼、没有新房、没添置任何的家具和衣物,就连被褥也是我们单身时拼凑的。每月发工资后,我们夫妻俩总是一遍遍地计划着怎样节约才能度过这个月。
日子虽说很清苦,但我们很浪漫也很幸福,每一个节日我都会收到亮的祝福,虽说礼物都很简单,有时会是贺卡,但我能感受到他的一片深情。因为我工作忙,亮默默地承担了家里所有的家务,我感觉自己就是他的女皇,每天早上他做好饭一次次地催我起床;晚上下班后,他总是把饭菜做好等我回家;吃饭时,他总说我在工地很辛苦应加强营养,把最好的留给我。我心疼他工作繁重,付出的脑力劳动多,更需要营养,让来让去,他总舍不得吃,最终还是归我。
2003年4月,我被命运撞了一下腰,那几天,我总感觉腰很疼,终于有一天在工地我疼得站坐不是。在医院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化验后,尿蛋白+++,潜血++,血肌酐1490umol/L,尿素氮38mmol/L,诊断为尿毒症。我几乎崩溃了,跑出医院后我抱着医院门口的梧桐树痛哭,亮抱着我哭,老天太不公平了!我才27岁呀,怎么能让我得上这种病呢!
接下来的日子,我们几乎跑遍了全国所有的大中型医院,但病情一直不见好转。那些日子,亮的家人开始反对我们在一起,不断给他施加压力,甚至让他尽快离开我,亮却没有丝毫动摇。亮怕我想不开,一刻不离地陪着我,夜里我疼得不能入睡,他就半坐着让我靠着他;白天他就坐在床头一直握着我的手,给我安慰和鼓励。因为病痛的折磨,我天天痛哭,还大发脾气,亮一个人默默承担着。
就在我们痛苦不堪的时候,亮的好朋友打听到一家具有良好声誉的医院――河南同济肾病专科医院,亮急忙拨通了医院的热线进行咨询。原来同济医院有很多像我这样的病人,都得到了很好的治疗和恢复。第二天,我们就去了那家医院。到了医院才知道,河南同济肾病专科医院是国家“十一五”重点专科医院。专家了解我的病情之后,针对我的病情专门为我制定了一套诊疗及随访方案,保证了我病情的最佳康复及后续治疗。专家们采用医院独创的“自然免疫平衡三联疗法”(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即:通过经典特效系列中药标本兼治,复方液体免疫平衡疗法和离子超导强化提速治疗体系。提高患者机体免疫,纠正患者体液、内分泌紊乱失衡状态。另外,中药渗透疗法中含有大量人体必须的氨基酸、蛋白质等物质,在肾脏功能得到改善的前提下,一方面阻断肾脏的纤维化,另一个方面修复受损的肾脏固有细胞,标本兼治,双管其下,促进肾脏的修复生新,最终达到治愈的目的。
在医生的精心治疗和亮的悉心照料下,一个月后我的病情明显好转,是同济医院和亮给了我第二次生命。出院后,医生还经常给我打电话询问我的病情控制情况,让我非常感动。为了让我高兴,亮决定补办我们的婚礼,要向所有认识我们的人宣誓我们忠贞不渝的爱情。
2004年10月25日,我和亮在领结婚证一年后踏上了红地毯。我总觉得自己不是一个合格的妻子,可亮说,让我幸福、健康、平安就是他最大的心愿!
我和亮结婚7年了,但我们感觉相爱如初!正如我们的约定:我们的爱永远相守在起点……
河南同济肾病专科医院
康复热线:0392-7221333
法院亮点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各部门:
接省教育厅紧急通知,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报送高等学校提质增效工作亮点的通知》(鲁教高处函〔2023〕33 号)文件精神,按照院领导指示,决定建立学院提质增效工作亮点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围绕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内部治理体系建设、开放办学、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并形成文字材料及时报送。重点总结、报送以下 5 方面工作:
1.学校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学校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与培养的创新举措,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以及学校现有人才获得高层次人才(团队)称号情况等。(人事处负责)
2.学校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方面的显著性成果。包括教学、科研重大获奖或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向国家争取政策、工程、项目、资金取得突破性成效,创新创优经验做法在全国复制推广情况,新增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情况,学生参加国际性、部级学科竞赛获突破性奖励(如最高奖、金奖,在全省高校有典型意义)情况等。(教务处牵头,教学研究室、各系(部)中心按职责分工配合)
3.学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情况及成效。包括机构改革典型经验及成效,去行政化推进情况,实施绩效评价方面的典型经验及成效,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典型经验及成效,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方面的典型经验及成效等。(组织部牵头,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按职责分工配合)
4.学校围绕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山东“八大战略”发展方面的举措与成效。(成教处牵头,各系(部)中心按职责分工配合)
5.学校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与资源,积极开展校地、校企等合作办学情况,如签订重大合作协议、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筹措较多社会办学资金情况等。(成教处牵头,教务处、各系(部)中心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报送要求
1.请各牵头部门加强协调与调度,负责梳理汇总填写所负责模块的开展情况(工作亮点报送表见附件),并请于每周三上午前报送 1次一般性工作成效;凡学院取得的重大成效(报送内容 1、2、5相关内容),应即时报送。报送邮箱sdts1991@126。
法院亮点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是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大学生党员更加个性化,更富创造力,更渴望独立施展才华的空间。中国人民大学党委深刻把握新时期学生党员的特点,深刻把握环境变化和教育主体变化对基层党建工作带来的影响,创新党员教育、管理和动员机制。
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试点学生党总支建设。校党委在经济学院、信息学院、财政金融学院成立学生党总支,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学生党总支自行负责具体事务,将学生党员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据统计,设置学生党总支的学院,学生党员参与基层党组织活动的比例和范围有了明显提升,学生党员骨干以点带面,在班级、宿舍和其他学生组织中形成了“处处有先锋、人人有榜样”的良好局面。学生党总支结合各学院的学科和专业特色,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开展基层组织活动,提升了基层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在学生党员的精心策划下,开展了经典阅读、读书沙龙、党建论坛、知识竞赛、实践参观、情景模拟工作坊等一大批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活动,取代了说教式的思想教育,学生党员在潜移默化中完成了理想信念的提升。在学生党总支组织的“优秀党员我来寻”活动中,全体学生党员在自己的身边寻找鲜活的榜样,深入了解他们的感人事迹,学习他们的崇高精神,进一步营造起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创新学生党员教育培训机制,坚持党建和育人有机结合。针对学生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学校党委努力寻求破解。以学生“入党前、发展后”两个时间节点为抓手,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培训课程,进一步完善“党支部学习小组―院系党校―学校党校”的三级培训体系,建立了“支部理论导师制度”。理论导师既有学校的专业教师和管理职员,也有来自社会的广大校友,更有一批默默关心下一代成长的离退休教职工。每个党支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理论学习探讨,理论导师不仅要传理论之道,更要解人生之惑。针对新生党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入党前培训、对党的认识不深这一情况,校党委启动“红船领航”新生党员先进性熔铸计划,全面构建“党史党情”、“根本宗旨”、“意志品质”、“行为习惯”、“理想信念”、“团队协作”六大新生党员教育模块,引导新生党员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员意识,提升党性修养。
注重知行合一,在实践中增强真的本事。针对部分大学生缺乏社会磨砺,缺乏社会责任担当,校党委坚持实行党员承诺践诺制度,引导学生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祖国的需要结合起来。在学生党支部开展“三亮三评比”活动,学生党员“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拓展服务空间,突出思想引领和先锋示范作用,自觉把服务同学视为重要责任。在宿舍、教室、班级设立“学生党员先锋岗”,亮牌服务,争做“学术实践先锋”、“品行道德先锋”、“志愿服务先锋”,以多种形式结对帮扶有困难的同学。“千人百村”社会调研是中国人民大学在人才培养改革路线图框架下启动的大型社会实践活动,旨在为师生树立以人民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和精神信仰,掌握以理论联系实际为核心的方法搭建坚实平台。从2023年起,每年利用暑假派出数百支团队、数千名学生奔赴全国1000多个村,围绕教育、能源、养老、土地权益、公共文化服务、基层民主开展调查研究。完成了《中国农村民生状况调查》、《千人百村调研手记》等高质量调研报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千人百村”社会调研活动荣获北京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
法院亮点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4月的太原,气温已经回暖,还残存着丝丝凉意的柔风,也在暖阳的照耀下吹绿了太原城内街边河畔的柳枝。
就在这样的风中,崔若星的头发被风拂起,这个年仅29岁的姑娘头上居然已现出根根白发。见到ccN记者时,崔若星左手拉着妹妹崔若君,右手抱着―本厚达200余页的资料,资料中全是关于她们父亲崔建宏被指控职务侵占一案中有争议的证据。
“父亲原先一直不让我们姐妹两个参与家里生意上的事情,所以我们根本不清楚针对他的指控究竟是对是错。”崔若星说,“父亲两次被‘推定’判决有罪,至今近两年的时间内,我们始终疑惑重重,经过对涉案证据不断的求证和整理,我们吃惊地发现提交到法庭给父亲定罪的证据中存在着极大疑点,许多证据还相互矛盾。”
崔若星姐妹的质疑,同样引起了大陆一些知名刑法学权威专家的关注。据大陆媒体《中国企业报》3月24日报道,有“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之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奢委员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张明楷等7位知名刑法学权威专家,在分析此案案情后,认为“崔建宏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罪与非罪?相关法院和权威专家的意见为何如此大相径庭?围绕着这一案件,ccN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并飞赴太原进行了调查。
案情回放:崔建宏两次被判有罪
2008年3月27日,山西省太原亚太实业集团物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胡亮明向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原受聘为山西亚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据查,这个公司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总经理的崔建宏,在2003年5月至2005年1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崔称2004年4月已离开亚太),代表公司成立五台县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收购忻州鑫裕矿业有限公司五台瓦场梁铁矿、购买长治元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临县姚家山煤矿,在此三项相关业务中,使用公司的巨额资金,但将收入据为己有。
2008年5月21日,崔建宏因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犯罪被刑拘:当年6月23日被批准逮捕:当年9月12日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以“推定”方式判崔建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崔建宏不服,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销迎泽区人民法院原判,发回重宙。
2009年10月15日,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后作出判决,再次以“推定”方式判崔建宏犯职务侵占罪,维持原判,并将一审“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细化为三项,“1、追缴被告人崔建宏违法所得人民币621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对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340万元依法划转由亚太公司:3、对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lO%的股份依法划转由亚太公司持有”。崔建宏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认定:崔建宏是如何侵占的
在崔若星、崔若君姐妹印象中,小时候就认识胡亮明了。崔建宏原先在山西省长治钢铁集团公司工作,做过电焊工、工段长、供应处处长、附属企业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关系,胡亮明早年间就结识了崔建宏。崔若星说:“我们从小就喊胡亮明叫叔叔,两家的关系也相处得不错。”
如果不是2003年4月的一件事,这两个原本“相处不错”的家庭或许还会其乐融融地相安无事,据崔建宏在案件侦查和审理阶段的多份笔录显示,2003年4月,崔建宏在胡亮明的多次邀请下,在原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从朋友李智君处筹借了100万元奔赴太原,受聘于胡亮明的山西亚太企业集团公司(后因注册问题,亚太企业集团公司实质上并不存在),在此后的近一年时间内,崔建宏帮助胡亮明兴办了矿山、汽车4S店、度假村、苗圃园等项目。但在工作期间,两人的意见和矛盾也逐渐产生,于是崔建宏于2004年4月就离开了胡亮明的亚太公司。
时隔4年之后的2008年3月,胡亮明突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崔建宏在受聘期间多次支取公司资金用于购买矿山,涉嫌职务侵占。侦查、公诉、审理机制随之后动。
在法院两次判决书上,对公诉机关指控崔建宏涉嫌职务侵占给予认定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崔建宏在办理三个矿山手续中:
2003年底,崔建宏与山西省五台县国土资源局洽谈,表示由亚太公司成立五台亚太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五台亚太公司”)子公司,合作经营五台山铁矿。崔建宏以个人名义并吸收了王建林等四人为股东,共同成立了五台亚太公司,2004年2月27日,缴纳保证金及承包费45万元。2004年3月1日,五台亚太公司与五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五台山铁矿联合经营协议书》。2004年8月,崔建宏将五台亚太公司以人民币830万元转卖给郭四毛,价款由自己所得。
2004年3月,崔建宏以亚太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忻州鑫裕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鑫裕公司”),并将鑫裕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其妻子王俊英,并吸收安秉怡、郭四毛等股东。2005年至2006年4月,崔建宏将王俊英名下20%的股份以人民币4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四毛,将鑫裕公司王俊英名下9%的股份以人民币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秉怡,940万元转让费由自己所得。
2003年10月,崔建宏以亚太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长治元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元丰公司”)股东郝明增、郝长征商谈购买元丰公司的姚家山煤矿手续。2004年3月,崔建宏支付了人民币35万元。2004年7月,将元丰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崔建宏本人。2006年8月,崔建宏将姚家山煤矿的探矿权出让给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用出让的探矿权作为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注册资本,崔建宏获取5600万元人民币、3340万元债权及享有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10%的股份。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崔建宏从亚太公司以办理四个矿的手续为由支取大量现金,在其本人对支取现金的具体流向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为亚太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中涉案公司的投入资金又无法证明来源的情况下,足以推定其将从亚太公司支取的现金投入
了指控涉案公司的运作。
分歧严重:关键证据疑点重重
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两次作出的判决中,用以佐证崔建宏犯罪的主要证据体现在三个方面:胡亮明提供的《崔建宏支亚太公司资金明细表》(以下简称《资金明细表》):山西兴成法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用以证明《资金明细表》效力的《关于“太原亚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崔建宏在聘为山西亚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借款情况”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大量笔录证言。
对于这些关键证据,控辩双方分歧严重,在法庭上就进行过激烈辩论。围绕着这些证据,崔若星、崔若君姐妹近两年来更是多处奔波、反复求证。因为之前崔建宏无论在太原亚太公司,还是后来自己经商,从没有让她们姐妹参与,姐姐崔若星与丈夫温刚永在山西大学参加了工作,妹妹崔若君一直在英国考文垂留学。所以,她们在几乎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只能细细地沿着父亲崔建宏2003年之后的工作足迹一步步寻求答案,一个个地去找当时在涉案矿山公司中与崔建宏合作过的伙伴进行求证,然后再对指控证据反复梳理。近两年的时间,在一点点积累之下,她们整理出来的存在争议的证据资料,居然厚达200余页。
在这些存在争议的资料中,《资金明细表》首当其冲。据胡亮明提交的说明显示,崔建宏受聘期间的财务账都丢失了。所以,在崔建宏案件中,《资金明细表》,分别出现了三份,由三个不同的人予以签字确认:第一份《资金明细表》加盖亚太实业集团物产有限公司公章(该公司为2005年3月31日注册登记),由胡亮明于2008年4月24日签字确认,证明此表是2004年安排原亚太公司财务人员李冬梅、柴红霞等人根据公司的原始财务资料统计制作,之后由公司会计柴红霞将此表交给当时公司法律顾问张利军一份,胡亮明一份:第二份《资金明细表》由李冬梅于2008年4月24日签字确认,证明此表由公司会计柴红霞整理:第三份《资金明细表》由张利军于2008年4月25日签字确认,证明此表是2008年4月25日由公安局经侦支队给张利军出示。
崔若星认为,作为核心证据,《资金明细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本身内容相互矛盾。三份《资金明细表》虽有人签字确认,但签字确认时间距离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时间已有4年之久,崔建宏本人表示从未见过。4年后让证人凭空确认,张利军在公安机关也证明:他不记得见过所谓的资金明细表也找不到财务凭证复印件。《资金明细表》没有原始凭证予以印证、没有制表人签字、没有财务负责人签字、没有主管领导签字、没有加盖当时公司公章,签字人只是凭着主观回忆确认,根本无法验证真伪。
高铭暄等7位专家也提出,按照通行的财务制度,《资金明细表》对应的每一笔支出均应有崔建宏或者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借条或报销凭证,公司的账目也应当有相应记载,但这些《资金明细表》并没有这些必备的原始凭证予以支持印证。退一步讲,即便假定这些《资金明细表》确实是经由原始财务资料统计制作,但就证明本案主要事实而言,这些《资金明细表》也只是原始财务资料的传来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这些《资金明细表》没有与之对应的原始财务支取凭证,也不能证明是由原始财务支取凭证所整理而来,法院审理时不应采信。
再者,关于《审计报告》,是在一审期间,因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资金明细表》无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的证据佐证,退回补充侦查后,由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山西兴成法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主要是《资金明细表》和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
崔若星说,这份《审计报告》就审计的内容来说,已经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权,替代履行了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职能。
高铭暄等7位专家认为,这份没有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不具备客观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资金明细表》的真实性因缺乏原始财务凭证而无法验证,证人均为亚太公司的财务人员或法律顾问,证言的可靠性较低,由于作为《审计报告》依据的证据本身就存在重大瑕疵,《审计报告》自身的客观性也就难以保证。而且,这份《审计报告》在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结论,根据相关法律“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因此,这份《审计报告》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也有明确规定:“审计报告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否则就称不上是《审计报告》一一这一点,CCN记者3月31日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山西省财政厅注册师管理处均得到了印证。
而对于大量提交到法庭用以证明《资金明细表》真实性和证实崔建宏犯罪的笔录证言,崔若星在对其进行梳理时,发现其中破绽百出,总共75份证言笔录中,仅由一名侦办人员讯(询)问并记录的笔录就有19份,占全部笔录超过四分之一;讯(询)问笔录中侦办人员、记录员相互代签名多达12处:对崔建宏第1次讯问笔录中侦办人员伪造崔建宏签字:讯(询)问笔录中擅自增加不利于崔建宏的内容6处;询问时间混乱,多份证言的时间相互矛盾:个别笔录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如2008年4月25日09:05―11:05对胡亮明的询问笔录和2008年4月25日10:15―11:35对张利军的询问笔录,均由民警薛青松记录。
崔若星糊涂了:难道这位民警有“分身术”?其真实性又从何谈起?高铭暄等专家也认为“侦查机关在侦办本案时存在重大瑕疵,由存在瑕疵侦查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还有,关于崔建宏究竟什么时间离开亚太公司的问题,崔建宏说2004年4月即已离开,胡亮明说是2005年1月,《审计报告》中则说是2006年10月。对此,崔若星说,胡亮明坚称崔建宏是2005年1月才离开公司,但始终不愿提供崔建宏2004年4月后在公司领取工资的凭证或作为总经理的相关履职签字凭证等证据证明,而是炮制了一系列加盖私刻公章的虚假文件、聘书等资料人为延长崔建宏的离职时间,从而将崔建宏离开太原亚太公司后的个人投资行为强行囊括其中。
怎能“推定”:究竟是个人投资还是职务侵占
在迎泽区法院的判决中,法院是认为崔建宏在支取巨额款项后,无法说明款项的具体流向,也无法证明投资涉案三公司及矿产的资金来源,于是推定崔建宏投资涉案三公司及矿产的资金来源于从亚太公司支取的。
“原先我对法律不太懂,这两年为了父亲的官司,我们姐妹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崔若星说,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
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在其他事项上的证明责任转移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司法推定不能改变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投资涉案三公司及矿产的资金是否支取自亚太公司,应由控方收集确实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应以推定形式转嫁证明责任。
“这些钱是我父母的还是从胡叔叔公司里侵占的,其实当时借给我父亲钱的朋友、和我父亲合伙投资的人都应该清楚,”崔若星说,她父亲崔建宏性格豪爽,在长治市的朋友也很多,那几年,她记得父亲为了筹措买矿的资金,几乎能借的朋友都借了。为此,她和妹妹一个个去找了当年借钱给崔建宏的人以及在三个涉案公司中与崔建宏共同出资的股东们。
五台亚太成立的时候一是经崔建宏的朋友王建林提议发起。那个阶段崔建宏在太原亚太公司任职,4月1日,当时的股东之一赵琳接受了CCN记者的采访。回忆起几年前的事情,赵琳明确表示:“我跟崔建宏很早就认识,成立五台矿的时候他找到我,问我愿不愿意入股,出于对他的信任,我表示同意,并两次将入股的150万元交了。”
赵琳说,在成立五台矿之前她并不认识胡亮明,五台亚太成立过程中,崔建宏曾邀请胡亮明人股,胡亮明同意以其妻赵袁唧名义入股。2004年2月16日,几个股东召开第一次会议,在《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崔建宏、陈建方、王建林、赵琳、赵袁卿各出资40万,各占20%股份。因原定运作资金不足,2004年2月19日,他们又召开第二次全体股东会议,决定增扩投资750万,崔建宏、陈建方、王建林、赵琳、赵袁卿各出资150万,约定投资应于2004年2月25日前到位,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事后胡亮明因无钱缴纳投资款而放弃,崔建宏才又找来郝明增入股,股东重新开了股东会议。至于后来的具体经营,赵琳说她没有参与,由五台亚太矿的陈建方具体负责,但后来因多种原因,五台矿转让给了当地的一个叫郭四毛的人,崔建宏也在矿山转让后将几个股东入股的钱全退了回来。
根据当地工商部门提供的五台亚太公司《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显示,五台亚太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崔建宏、陈建方、王建林、赵琳、郝明增。崔若星表示,这些证据都能证实崔建宏是作为五台亚太公司的股东之一,是以个人名义个人出资的,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是亚太公司出资。崔若星说:“我爸爸投资人股五台亚太矿完全是个人行为,当时胡亮明也是完全知情的,如果我爸爸用亚太公司的资金投资了五台亚太,胡亮明能不闻不问长达4年之久吗?”
对法院认定的后两个涉案公司的情况,崔若星说,她们在找了成立那两个公司时的股东后,几个股东都说崔建宏是以个人名义参与的,而且那时崔建宏已经离开了亚太公司,
专家的意见也认为,“身份标识”与“身份行为”是应当予以区别的。崔建宏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亚太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不代表其实施的申请探矿权、转卖股权等行为均属于该身份的职务行为。判断崔建宏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关键不在于他是否具有亚太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也不在于他是否以亚太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关键在于真正的出资方是谁。从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崔建宏对涉案三个公司股权的取得及转让都是崔建宏以个人名义出资的行为,与胡亮明及其公司无关,而且胡亮明及其公司也没有出资涉案公司的证据。崔建宏任职胡亮明公司期间,每笔开支财务账上都有相应票据,原始财务凭证丢失,将举证责任强加于崔建宏,有悖法律。
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崔若星说,崔建宏个人出资投资的矿产,转卖所得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亚太公司不享有所有权,那么崔建宏将转卖所得“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权利行为,不属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而根本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讳莫如深:相关部门回避采访
“我父亲到底有没有职务侵占,胡亮明报案前写给我父亲的借款条就已经说明问题了,这个官司也许本来就不能成立!”
崔若星拿出了两份借款手续,一份为2008年2月4日胡亮明手写借款说明,上面写明“本人承诺崔建宏同志与本人没有任何纠纷和疙瘩”:一份为2008年2月5日胡委托其妻子赵袁卿签订的《借款补充协议》,上面明确写明,崔建宏在受胡亮明聘用工作期间直至现在,“崔建宏与胡亮明个人之间以及各自下属的公司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的、利益的以及其他的关系和任何纠纷。“并且约定,所借300万元以及之前欠崔建宏的140万元,在将其位于太原五一路81号的亚太大厦转让卖掉后,在一个月内将借款和利息全部还清,如亚太大厦在一年内无法变卖,此款将在2009年12月前偿还。
“这样一份在内容上足以证实崔建宏并没有‘支出’或‘侵占’亚太公司的任何资产的证据,法院在两次判决中根本就没有提及!”崔若星说,类似的情况还有崔建宏2008年5月21日凌晨1时左右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将其在胡亮明公司工作期间记录工作情况的一个工作笔记本,以及在胡亮明公司工作期间业务形成的近60多万元的未报销票据交给了公安机关,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说明和证明崔建宏在胡亮明公司的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支取资金的用途等情况。但在侦查机关移交给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证据中均无这些证据,崔建宏多次向法院要求调取也未获得支持。
崔若星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胡亮明与个别司法机关人员勾结,以侵吞崔建宏个人财产为目的,炮制出来了所谓崔建宏职务侵占案:先是私刻假公章炮制虚假文件,借助无效的职务聘任,编制崔建宏虚假而又前后矛盾的离职时间,将没有原始财务凭证的所谓《资金明细表》作为强加于崔建宏侵占其资产的核心依据,而自公安侦查到法院判决,均排斥和拒绝对崔建宏有利的一切证据。为此一她提出了一系列疑问:未查清崔建宏离开胡亮明公司的具体时间:未查清2005年3月才成立的报案单位与2004年4月离职的崔建宏间有何关系:未查清胡亮明公司因何使用假文件假公章;未查清胡亮明多个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是否有几百万资金供崔“侵占”;未查清胡亮明公司给涉案三公司是否实际投资:未查清胡亮明公司对涉案三公司是否有所有权:未查清崔建宏侵占了公司哪些财产:未查涛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对所谓证据真伪不辨……
4月2日,带着这些疑问,CCN记者试图向此案的侦查、公诉、审理部门进行采访,却屡遭拒绝,各相关部门似乎约好了一般集体噤声。
在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时负责此案侦办的郑志清警官外出,在电话中他以“必须经市局政治然同意”为由拒绝了
采访,在提及此案相关证人笔录存在疑点时,郑表示有可能是“笔误”。
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当时负责公诉的检察官宋玲玲听到CCN记者的来意,同样表示“需经办公室或政治处同意”才能接受采访,而该院政治处杨赵长则表示“需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同意”,在CCN记者一再要求下,她电话接通了市检察院政治处白林处长后,表示当日上午已晚,让下午再去,而当日下午CCN记者如约赶到市检察院后,被告知自处长不在。
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此案重审时的审判长、该院刑事庭庭长萤作江同样以“需经政治处同意”为由拒绝了采访,在CCN记者问及为何法院与专家的意见反差如此之大时,董作江表示:“专家有专家的意见,法院有法院的意见,现在案子已上诉到中院,只有等中院判决后才能说,也许中院会判他(指崔建宏)无罪,也许还会判他15年。”
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上诉审理的法官郭立新也以“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由拒绝了采访,并表示判决结果出来前不便于发表任何观点。
在作出关键证据之一《审计报告》的山西兴成法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CCN记者先后到该公司位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一幢楼的办公处以及注册地所在的旱西关街8号办公处,均未能见到该所负责人。一位负责接待的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工作人员在给公司领导电话请示时,当着CCN记者的面说:“我说你在外地……”
如今,为了崔建宏的官司,崔若星与丈夫温刚永的工作都丢了,崔若君也因无力交学费,不得不辍学回国,中断了研究生的课程。崔建宏与妻子王俊英在长治市经营的弘洋会馆、消防公司、林场等产业也因账户被查封而陷入瘫痪、无法运营。
采访临近结束时,崔若星望着她们整理出来的那本厚厚的资料,眼中蒙上了泪水:“真像做梦一样,有时候还在怀疑这一切都是真的吗?案发时我正是怀孕期间,颠沛流离到现在,工作没了,收入没了,孩子只能让别人帮着带,现在孩子一岁多了,连‘爸爸’、‘妈妈’还不会叫……”崔若君紧紧地抱着姐姐,柔弱的声音显得那么无奈:“我们印象中胡叔叔真的不应该是多么坏的人啊?到现在我们还记得小时候每次见到他,他都笑呵呵地逗我们玩,2008年过年时,他收到我爸爸借给他的钱后还发来短信表示感谢,这一切究竟是为什么,为什么啊?”
没有人回答。至少,在案件没了结之前,也许没有人能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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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有关著名刑法学专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917会议室,就崔建宏职务侵占一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有:
高铭喧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黎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常务执行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法院亮点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前不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朱莉姑娘向记者讲述了她这个“洋秋菊”在中国上访的经历――
一切源于爱情
我头一次来中国,是被这个国家的神奇所吸引;接下来,我定居在中国,因为遇到了一个中国爱人;现在,我在这里要做的事就是:上访。
开始,我的故事幸福和顺遂。按计划,我和我的中国爱人2009年完婚。他叫刘士亮,是一个来自安徽五河的农村小伙子。1999年,我来中国为一家美国出版社撰写一本关于中国旅游的书,偶遇在合肥做保安的刘士亮,我们之间擦出了火花。
2007年,一桩意外把刘士亮卷入其中,也改变了我的生活。
刘士亮大哥的孩子和同村村民刘士勋的孩子发生冲突,使得两家棍棒相见。刘士亮大哥家吃了亏。当时在深圳工作的刘士亮坐立不安,带着5个朋友赶回老家,与刘士勋家发生肢体冲突。刘士勋轻微伤,刘士亮重伤颅骨骨折。
2008年6月23日,刘士勋终审被判刑5年,赔偿刘士亮1.5万余元。刘士勋对判决不满,状告刘士亮非法侵入住宅,开始上访。
上访,是中国人特有的权利申诉方式,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国人走上的道路。2004年,中国国家局曾经公布,每年的上访案件达到1000万起,每年的上访人数超过50万人次。
在等待刘士亮身体康复的同时,我们开始筹划在2009年完成婚礼。
小城“洋秋菊”
直到时隔半年之后,2008年10月,刘的家人才获悉,五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为名,对刘士亮提请逮捕,五河县检察院已批准逮捕。早在2008年2月28日,五河县公安局就对刘士亮网上通缉。
我的律师吴志君告诉我,在认定当事人逃逸的情况下才会通缉,而且要在24小时之内,对家属下达书面通知。但是,刘士亮和他在五河的父母称,一直没有接到当地警方的书面通知。他们认为,五河县公安局知道刘士亮在深圳的工作单位、住址及电话,但是没有行使这项义务。
更让我奇怪的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个罪名。在中国农村,特别是刘士亮的老家,去邻里家走动有时十分随意,不需要预约。
所有的蹊跷,都使我不得不认同刘士亮父母的推断:对方不甘受罚,通过关系对执法部门施加了不当的影响。但刘士勋家人否认了这个指控。
我们委托律师递交了要求撤销逮捕决定的申诉书,并且向安徽省公安厅、公安部反映情况。但是我和刘士亮得到最多的答复是:“需要了解情况。”
吴志君律师跟五河县公安局交涉的时候,得到这样的答复:刘士亮必须归案,因为刘士勋一家也在上访,两家的不断上访给当地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2009年6月17日,刘士亮在深圳被警察带走,6月28日被羁押到五河县看守所。
听到这个消息时,我正在美国休斯敦,立刻赶回了五河县。从这一天起,我的生活就被改变了。
本来作为五河小县城唯一的洋人,我已经够扎眼了。现在,我这个红头发的老外,又加入到上访者行列中。
我最早来到的是五河县公安局。而后,当得知检察院即将提起公诉,我又来到了五河县检察院。吴志君律师说,非法侵入住宅,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特别严重时,才作为公诉案件审理。
但是,我发现,在县城找领导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每一次都找不到领导,很多领导不在单位上班,或者“领导在开会”,其下属也不知道领导在哪里。
五河县检察院一位官员说,既然公安已经提请逮捕,作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顺理成章的。他告诉我:“公安是配菜,我们是炒菜。”
我对“配菜说”的逻辑感到不解。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应该做独立的调查,不能视自己批捕的案子作为一个应景的“炒菜”程序而推卸责任。因为,如果开始就抓错了人,后来者很可能也会将错就错。
开始,我不想把事情搞复杂,我知道“越级”会让当地政府不高兴。但是,最后,我还是决定去北京。我的理解是,当人们认为法律在被不公正地执行时,需要到一个更高级的机关来纠正这些做法。
“在程序中”
2000年哈佛大学毕业后,我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工作了一年。现在我故地重游,是为了上访。
我先是去了位于东堂子胡同的公安部处。我认为问题出在五河县公安不应该对刘士亮通缉,这是滥用权力。我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求依法办案。
我去公安部的次数最多,已经5次了。公安部处的人都认识我了,甚至跟我打招呼,“又来了?”
或许是看到一个老外站在上访的人群中不好看,一次,公安部处的工作人员过来邀请我进去坐。我谢绝了:我不是小孩子,不需要照顾。我要和其他上访者一起排队。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处,工作人员看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个罪名都觉得很奇怪,说这构不成重罪。一个59号工作人员,我对他印象深刻,因为他是为数不多能够认真听完我的倾诉的人。
中央纪委处我只去了一次。这个地方一天只发100个号,但是一般是一批同时接待5个访民。因为往往是下午两三点开始接待上访者,我那次是和7个人一起挤进去的。
我在王府井新华书店买了好多中国法律方面的书,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条例。看完了这些书,我觉得跟美国的法律条文区别也不算太大,差距来自执行上。
比如按照条例第23条,机构应该给上访者书面答复,但是我从来没有得到。只是偶而得到一张小纸条,告诉我下一次上访的时间,和我应该去解决问题的地方。
“我把一切搞砸了吗?”
我在北京上访,让刘士亮律师刘咏梅很不高兴。她说,本来这个案子很容易,就因为刘士亮有个要过门的美国太太不断上访,还找媒体,把本来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了。
或许真应了刘律师的话,2009年9月14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这是事隔三月后,我第一次看到刘士亮,但是这次开庭没有宣判就结束了。
吴志君律师认为,五河县公安机关羁押刘士亮,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正常情况下,法院要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内,开完庭并作出一审判决。开庭后,检察院有两次补充证据的权利,每次为时一个月。如果法院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不了,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延期一个月。
五河县外宣办工作人员李向前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案子之所以现在没有宣判,就是因为搜集到了新的证据,法院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
11月2日,我去了五河县法院,刑庭庭长告诉我,案件已经上报安徽省高院,并且已经获得批准,可以延后宣判。11月7日,我带着刘士亮的父母去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傍晚时分,得知五河县法院已将案件退回五河县检察院。
刘咏梅律师说,这次是五河县检察院主动撤诉的,他们还要重新。
在看守所里,刘士亮已经迎来送往了几拨狱友。刘咏梅说,原来与他同被关押的两人,一人有前科,此次又是翻墙撬锁,并打伤了人且不认罪,才被判处六个月,离开了看守所;另一人被判了三个月,也走了。因为刘士亮“拒绝认罪”,我们取保候审的要求没有被允许。现在,刘士亮被羁押时间已过半年。
我也自问,是我的倔劲惹恼了地方官员吗?
一些中国人会说,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肯定有一些区别,中国的法律还在完善,因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是,我觉得在中国有的地方,法律还是靠人、靠关系。
没见着“奥巴马校友”
我担心案子无休止拖下去。无奈之下做了一件在外人看来很“离谱”的事情:找奥巴马上访。2009年11月15日奥巴马总统来中国访问,我知道他一定会去美国大使馆。我想:让美国总统和中国的国家领导人知道我这位“洋秋菊”的存在,或许能促进事情的解决。既然司法渠道和舆论监督的路都碰壁了,我想试试中国的传统方式―“告御状”。
11月17日下午,我登记进入了美国大使馆的一道门,我走进院子,发现第二道门站满了等待总统的使馆要员和美国特工。我走上前,说明了我的境遇,向他们递交了我的信件。但是他们严肃地告诉我:不能接收和代我转交任何东西给总统先生,并让我赶紧离开。
我表示理解,但是我并不服气。奥巴马算是我的哈佛校友,一个美国公民向自己的总统求助并不为过,况且我还曾经投过他一票。
我没辙了,也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办。你知道,上访对于我是不得已而为之。在美国,没有“办”,美国人到各州首府和华盛顿上访的人少之又少,因为表达意见的渠道很畅通。
在我上访的所有过程中,“在程序中”是我听到最多的词汇。的处理进展从来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我始终不知道“程序”究竟到了哪一步?
12月2日,是刘士亮在五河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前一天,我又一次来到了公安部处。出人意料,这一次我受到了热情接待。一位接待人员告诉我:“公安部对你的事情很重视,部长几次就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批示”。
我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中国的事情太复杂,我这个老外还没有摸准它的“弦外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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