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论文(精选5篇)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要继续发展不可能始终与社会史论战保持交织的状态,到了一定阶段上,它必然要转向对论战的重新审视。当时学术界对论战进行总结和反思的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几项重要特征。其一,对简单化、公式化运用唯物史观倾向的反思。唯物史观对历史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就论战的主流而言,往往表现于运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研究中国社会史的发展阶段时,否认中国历史与欧洲历史的差别和不同,存在严重的“简单化”、“公式化”倾向。王礼锡指出:“非封建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非资本主义社会即封建社会,中间不容有其他过渡形式的存在。这是何等机械的观点!”人们在运用唯物辩证法论证中国历史的“普遍性”时,缺乏对唯物史观与中国历史相结合的深入探讨,很少留意乃至根本抹杀中国社会历史的特殊性。由于过于强调历史发展的一般性,忽视中国历史特殊性,在解释中国社会史的发展阶段时难免不陷入简单化和公式化运用唯物史观。郭沫若坦言:“我初期的研究方法,毫无讳言,是犯了公式主义的毛病的。我是差不多死死地把唯物主义的公式,往古代的资料上套,而我所据的资料,又是那么有问题的东西”。

中国社会经济史本是十分复杂的现象,中国社会史分期能不能简单地套用欧洲的历史分期,这是人们必须首要正视的问题。在社会史论战中,人们吸纳唯物史观理论养料时,不可能总是机械的盲从,它有赖于人们对固有理论方法的能动整合。人们对此的自觉,经历了一个识见的增进与反思的过程。其二,对社会史论战陷入“谩骂式”政论的不满。在中国社会史的讨论和剧烈的辩论中,因为“大部分只是革命的宣传家,而缺少真正的学者”。所以学术上的分歧与政治斗争互相交错纠缠在一起。争论者“你来一拳,我来一脚”。[3]167社会史论战一度陷入谩骂式的政论之中。陶希圣认为当时的风气是:“证据不足之处,以谩骂补足。”“大家都这样想:‘你说的便不对,因为是你说的。我说的一定对,因为是我说的。’大家也都这样争;‘我骂你是应当的,这是无产者的憎恨。你骂我是不应该的,那是小市民的成见。’这样的论战,大家(我也是一个)同是在中国史的大门外呐喊。”[12]因为论战的文章多囿于门户之见而一时谩骂,因私见偏见而流于意气之争,甚少有学术研究的价值,被认为是“无结果而散”。陈啸江深刻地指出当时之所辩论者,实为名词之争,皆未经精密研究之价值。其中的原因:1.失去学术合作的精神;2.为辩护自己的短处,不惜曲解事实,迁就成见;3.为驳斥敌人的论点,不惜将其长处,一笔抹杀。这种因参与讨论者的政治立场、背景及现实政治斗争的关系而使中国社会史论战陷入“谩骂式”政论的局面,是不利于任何一方的,对学术更是无补。代之而起的是大家要求暂时停止争论,等把中国历史材料研究透了,再来一场更有学术性意义的大讨论。其三,在理论与材料关系上,人们开始理直气壮地倡言史料,重视史料。人们怀着极大的热情参加中国社会史的讨论,这场争论虽然非常激烈,深度却远远不够。社会史论战是一场探本溯源式的社会史辩论,本应依据丰富的史料,以细致深入的论析为基础,但论战的文章不肯在史料上下功夫,只对史实作简单勾勒,用历史材料附会唯物史观的理论。人们逐渐意识到中国古代社会内部,特别是复杂性的经济层面,应对各地各民族历史发展进行全面系统的实证研究,而不是盲目的套用现有理论。1933年《读书杂志》停刊之后,犹如急流迥回,人们纷纷从史料本身来探寻中国社会发展的道路。“无论杂志报纸,大学历史系以及专门研究机关,多在这方面用功夫了。”[14]例如1933年5月国立中山大学史学研究会主编的《现代史学》第1卷第3期出版的“中国经济史研究专号”,刊载的论文多注意到史料的运用。1934年中山大学法学院还成立了中国经济史研究室,主要工作是搜集史料及对材料本身之研究,并不断缩小研究的对象,进行专题的研究。1934年南京《中国经济》第2卷第9、10期出版的中国经济史研究专号上下两册所集的文章,“关于史料的整理和考证者居多,而泛论社会史公式者极少。”此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清华学报》等刊物发表的社会经济史论文也渐渐注意到史料的搜集。而北平的《食货》半月刊杂志尤其专以“搜集史料”相号召。嵇文甫认为社会经济史研究进入了“搜讨时期”。以上表明,中国社会史论战之后人们不约而同地把注意力转向史料的搜集整理。当时一些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学报及其他史学刊物和经济学刊物普遍重视史料,是人们要求回到冷静的学术探讨中来的有力征候,成为推动史学继续向前发展的动力。学术界对史料的高度重视既反映了人们对中国社会经济史的深邃识见,又展现了史学研究向多元选择的迈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随即迎来了更为开阔的局面。其中有三支力量最值得重视:一是以郭沫若、吕振羽等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他们仍然坚持以马克思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但主张从史料方面充实建构理论,逐步发展完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二是社会调查所(即后来的“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的汤象龙、梁方仲等以及和他们有密切联系的一批学者。他们非常强调史料的收集,大力开展中国近代经济史料的收集整编工作。三是以陶希圣为核心的食货派。应当说,社会史论战之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偏向史料的转向最突出的一个重要表征,便是食货派的崛起。

二、陶希圣的学术转向

陶希圣是食货派的领袖,他是由研究法学而转治中国社会经济史的。陶希圣早年在北京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在各地高校讲授亲属继承法,旁及民族学,从民族学而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组织,进而讲述中国社会史。这一研究旨趣的转向主要是受时代的革命形势激发。陶希圣说:“北伐完成后,文化界有一时期对中国社会的本质与形态,发生争端。我是研究民法的,因家族与婚姻制度的历史探讨,自然涉及中国社会史的研究。‘民国’十七至十九年,参加中国社会史论战。”[18]陶序1927—1928年他在《新生命》月刊上发表《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等系列论文,引起诸多学者的响应和论战。1929年1月,陶希圣将刊于《新生命》月刊上的论文收集成册,冠以《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书名出版,提出要“把中国社会史作一决算”。该书出版后反响甚大,颇为畅销(后三年间销了八版、数万册),有所谓陶希圣打响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炮”的说法。随后又出版《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进一步阐述他关于中国社会史的看法。二书以其“斗争之文字”,“皆尚能流行于社会”。[编辑者小引为促进讨论走向深入,1930年,陶希圣还收集了当时学者讨论中国社会史较有代表性的论著,编成《中国问题之回顾与展望》一书在新生命书局出版。1931年4月,王礼锡、陆晶清主编的《读书杂志》第一期上刊登了1931年1月23日朱其华写给陶希圣的一封《关于中国的封建制度》的信和1931年1月31日陶希圣的回信。这两封信的刊登标志着以《读书杂志》为主要阵地的社会史论战的开始。“日本学人关心或参加中国社会史辩论者,称为‘陶希圣时代’”。“在数年以来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中,陶希圣先生算是一位有名的大将了”,被学界认为是“最有希望的一位中国社会史的研究者”。1928—1934年间陶希圣还陆续出版了《法律学之基础知识》、《革命论之基础知识》、《中国封建社会史》、《中国社会现象拾零》、《辩士与游侠》、《婚姻与家族》、《西汉经济史》、《中国政治思想史》等著作。陶希圣的翻译作品以德国学者奥本海末(FranzOppenheimer)的《国家论》为重,以及与人合译了《各国经济史》、《马克思经济学说的发展》、《刑法读本》等。在社会史论战中,批判式的文章大为流行,因陶希圣敢于立论,每为人所攻击。王礼锡将陶希圣列为“论战”的五个权威之一,公开号召论战者对于陶希圣的观点提出“挑战”,一时间向陶希圣挑战和批评的文章着实不少,陶希圣所受到的指责、批评乃至谩骂,可谓惨烈。陶希圣言:“在这文人积习的各张门户的论争里,我是最先受骂的一人。每一中国社会史家的开场白,每一中国社会史刊物的发刊文,首先攻击的大抵就是我。”学术界对陶希圣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唯物史观之不纯与治学的因袭与论战者一样,陶希圣在运用唯物史观时为外来解释框架所支配,研究上流于比附,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人们指出陶希圣的每一种主张并不是自己细心研究的结果,只是随时随地抄袭别人学说的结果。刘光宇认为:“陶希圣一向就好利用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来掩护他自己的说教,他自以为是懂得历史的唯物主义的,其实则只是曲解和利用,并不知道历史的唯物主义是甚什。”[24]王宜昌指出:“陶希圣自己在《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一书的开始就说着他应用什么归纳法、统计法、抽象分析法。这只是从波格达诺夫《经济科学概论》和《社会主义社会学》(萨孟武译的书名是这样,陈望道等译名《社会意识学大纲》)上抄来的所谓经验一元论(即经济批判论)的玄学方法论。”“《中国封建社会史》和《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两书中,不少应用奥本海末尔的‘海国’‘陆国’‘土地私有权’和‘商业资本主义’之点。”周予同后来深刻地指出,陶希圣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产量相当丰富”,“但因为陶氏并不是单纯的客观研究的理论家,所以时被不同派系的人所指责”。

(二)逻辑的混乱与观点的豹变在社会史论战中陶希圣史书最多,差不多在每本书中,都有一个主张,各书中的见解前后每不一致,甚至在同一本书内,也有冲突。傅筑夫指出陶希圣《中国封建社会史》的前后观点冲突,“起初还以为是偶尔如此,可以放过不提,那知道逐章细看下去,都是扑朔迷离!”“关于封建制度的发生时期,在这一本为‘中国封建社会史’的奇书上,有时虽也偶尔提到,但不是前后冲突,便是笼统万分。”[27]马乘风对陶希圣的观点豹变进行了更为深刻的指责,“春秋时代封建社会已崩溃、春秋时代封建制度趋于崩溃、春秋时代是封建社会时代、春秋时代是资本主义时代、封建制度崩溃后,中国没有资本主义社会之可能。”“这五项根本不同的见解,若是分之于五个根本不同的作家或著作,犹有可说,事实上,竟出之于陶先生一人之口,真不知陶先生何以自圆其说?”[17]427对于自己各书中的见解前后每不一致的现象,陶希圣在出版《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时也承认,“本书各论文依执笔时期的先后,内容时常有冲突矛盾的处所”。

(三)史料审视之不严陶希圣的社会经济史研究在史料的处理方面犯有不少错误。杜荃的《读〈中国封建社会史〉》一文主要针对陶希圣的史料问题进行了“不甚客气”的批评。他说:“我仅仅读了那么一小段,便觉得差不多句句都有问题。以下我便不敢再读下去了。一来以下我还没有甚深的研究不敢多谈,二来我怕的是错误的观念先进了我的脑中,所以我也不敢多读。”“我希望陶君对于历史更要有详细的精密的认识,然后再下论断。”[28]傅筑夫对陶希圣《中国封建社会史》一书批评的要点之一也是认为陶希圣处理史料时有诸多的错误。[27]马乘风认为,陶希圣“对于旧有的历史资料又舍不得出一番苦力,作一番苦力,作一番整理融贯的功夫。”关于史料审视之不严的问题,陶希圣自己也坦言道:“各篇的论题非常广泛,所用的材料也不过疏略的大体的,没有经过多少考证的工夫。”

(四)中国社会史观点的“歪曲”因为陶希圣在探讨中国社会史时,强调中国的特殊性,敢立新说,他的观点遂成为学术界不同学派论争和笔伐的对象。陶希圣曾总结人们对自己的学术观点批评之所在:批评的第一集中点,是士大夫阶级的论议。士大夫阶级这名词,有好些个党派、好些个刊物书籍乃至决议案都正在使用,然而批评却集中于我。———甚至有人以为这是我的“发明”,或是我的“罪恶”,好像只有一个人使用这个名词,又好像使用这个名词便是反革命。批评的第二集中点,是封建制度的论议。我觉得农奴制度自战国时代已经分解。如果农奴制度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则中国从此时以后没有完整的封建制度。如果佃租制度才是封建制度,则中国自战国到今日才是封建制度。我的意见于此外更着重于商业资本与农村经济的有机关系。中国商业资本发达自战国时期,确曾有分解旧生产方法及孕育旧生产方法使日益进于商品生产的效用。批评的第三集中点,是游民无产者问题的提出。我读过《德意志农民战争》等书之后,深觉游民无产者的问题,在中国应当及时充分讨论,打开中国历史上朝代更换的锁。[29]自序陶希圣既是挑战者,又是凶猛的应战者。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非难,陶希圣在1930—1931年初期写了一些涉及多方面倾向的短篇随笔,后辑成《中国社会现象拾零》一书进行应战。“这书中各论文有些是在著者紧张的情绪里写出来的。著者自感孤独,对于纷至沓来的评论,感谢或接受或驳覆的工夫都不够。所以紧张的情绪之中饱含着无上的悲苦。在政治斗争尖锐的现代,孤独的个人是不应当多说话以紊乱各方的论争战线的。我明知事情是这样,也曾屡次起停笔的决意,但一方面有各杂志主编的刺取,他方面又感觉到理论斗争的参加,或者有贡献于理论的进步。于是我终于拿笔,终于大胆去受各方的批评。”在中国社会史论战浪潮中,陶希圣一直处于论战的中心位置,对论战的感受实较许多人更为痛切。1932年,陶希圣深刻地意识到自己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的解说失之于空泛笼统,认为丰富的材料才是犀利的战具,打算少写文章,多搜集材料。他说:“近来我不想批评,我想多少添一些材料来建立。公式主义者大有反对材料而重视公式的毛病。有人批评我说我是经验主义,因为我重视历史的记载。又有人批评我说我材料愈多愈弄糊涂了。其实我的糊涂,正是由于材料太少,即理论所依据的经验太少。如果材料多了,便不至于乱争盲斗了。用公式来收纳材料,这一方法最怕材料多,材料一多则公式主义便会崩溃。历史上两个不同的社会形式,供给我们不同的材料。但因公式主义不许我们指出两者的异点,我们是弃材料而留公式呢?还是弃公式而取材料,重新估定社会进化的途径?公式主义是前者,我的办法是后者。这是我四年来见解屡有变动的原因。”

陶希圣主张抛弃公式主义,下苦功读书,从材料出发对中国社会发达过程进行新的估定。他在通读中国历史,对中国史逐朝逐代都细看它一下的过程中,便感觉立论极难了。于是,他提出两个希望:一、唯物史观固然和经验一元论不同,但决不抹杀历史的事实。我希望论中国社会史的人不要为公式而牺牲材料。二、论战已有四年之久,现在应当是逐时代详加考察的时期。我希望有志于此者多多从事于详细的研究。我四年来犯了冒失的毛病,现已自悔。但我四年前冒失下手,是因为那是很少人注意这种研究。现在见解已多,如再以冒失的精神多提意见,反把理论战线混乱。以上表明,陶希圣对社会史论战中从事空泛理论争论的现象已日益不满,感觉解决问题应该多从材料入手。在修正自己观点的同时也对论战中普遍存在的不重材料分析的公式主义提出了一些批评,表现了陶希圣思想转向的迹象。陶希圣所作的回应是希望得到学术界的认同,也是对自己在社会史论战中遭受指责、批评的深刻反思。然而,陶希圣的申论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论战的风气,减少对自己的批判,反而愈演愈烈。论战中对陶希圣批判的客观现实令其感到触目惊心。这给陶希圣心理产生了微妙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陶希圣保持着沉默。“陶希圣的沉默是当然的,左派说他是xx派不彻底,又说他是左派,在左在右为难之中他只有沉默为最合适,所以他沉默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何以前行?这是萦绕在陶希圣脑际最发人深思的问题。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是回护、斗争,还是坦然面对,重整待发?陶希圣选择了后者。1933年上海新生命书局出版《中国社会史丛书》的《刊行缘起》一文成为陶希圣学术转向的誓词:“我们的誓愿是:宁可用十倍的劳力在中国史料里去找出一点一滴的木材,不愿用半分的工夫去翻译欧洲史学家的半句字来,在沙上建堂皇的楼阁。我们的誓愿是:多找具体的现象少谈抽象的名词。”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法的确发挥出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存在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擅自使用公共权力对个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现象。从经济法的角度透视社会利益,我们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利益的突出所针对的并不是国家利益,而是个人利益,其中,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高度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是最好的现实例子,尽管,从表面层次上来看,受众的群体就是既定的某一个消费人员,但是,从实际层面上来看,其实是保护了所有的消费者。而从法学学科角度来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护与尊重个人利益秩序的体现,而在维护社会利益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而被动的方式。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对辨证统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对绝对包含或绝对分离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界的重要学术论题,且受到了文学科领域的津津乐道。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且两者相互独立。比如,国家的国防建设除了为国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由此可见,尽管,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从利益诉求层面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属于互相重合的两个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

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指的是以数学原理和经济学为重要依据,使不明确和抽象的社会利益变得细化和具体化,使其说服力和科学性得到有效加强。

(一)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规制

目前,政府采购法、预算法以及税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局面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日益突显出来,政府的采购项目往往被大型企业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全国的房价一直趋高不下,使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一暴露了出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存在着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突出。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来完成某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法律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在利益方面发生了诸多博弈行为。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护对象,个人利益也同样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保护对象。因此,要想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当中,就必须针对“利益分配”这一重要问题,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予以利益方面的保护。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经济学

通常情况下,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的过程的当中,不仅需要将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内,合理的经济界定也同样需要被包含在内。首先,对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是在各种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对称等。除了可能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外,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同样可能会发生在社会利益与不同目标之间,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其实是在一定的衡量标准上选择和比较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在经济法中,社会利益被看作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态,这就需要人们认真考虑选择哪一种计量标准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问题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另外,针对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分配,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样发挥出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与国外相比较,国内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显得更加简单和片面,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围的损害。其实,针对公共管理决策问题,其经济合理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建立多标准的决策分析模型来实现,并且针对冲突利益的选择问题,一般来说,应该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判断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还是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都可以在方法论和理论两个层面上得到论证,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能够使该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制度保障。从本质上来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指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况下,人们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内容和性质时,通常会涉及到许多衡量标准和价值判断,因而在判定社会利益的实质内涵方面往往是众说纷纭,而且对于界定结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着许多纷争,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证,才能够避免这些纷争的发生。《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与社会利益的界定有着的密切联系的法规法规当中,针对社会利益问题的界定,几乎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范。虽然,目前已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进了《民事诉讼法》当中,但是,从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程序设计方面的发展情况还十分不容乐观,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日渐增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予以了高度重视,促使着人们重新认识去自身权益。近年来,在福建省和河南省发生了多起为避免国有财产流失,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这一举动无疑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曾经众人皆知的“王海打假”这一案件使得广大消费群体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上得到了大大增强。为什么可以将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机制来实现社会利益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除了拥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以外,而且在长期的实践过程当中已经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在国内,并不是没有能够充分保证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而只是在如何选择诉讼代表人等某些关键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且,尤其是在费用的负担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凡是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往往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反驳对方的权利而向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所提起的,在诉讼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这也正是制约公益诉讼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是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大国,自有人类文献记载开始,我国祖先就已经有了对服装的认识,在原始社会中,祖先就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服饰的功能性,而是在社会的发展中,将服饰品作为身份的象征。古代历朝历代的服装的演变,除了风格的变化、功能的完善,服装的身份表达意味仍然是主导。

社会经济兴盛,则服饰奢华;社会经济衰败,则布衣草履。如《洛神赋》中:奇服旷世,骨象应图。披罗衣之璀粲兮,珥瑶碧之华琚。戴金翠之首饰,缀明珠以耀躯。践远游之文履,曳雾绡之轻裾。仅看赋中辞藻的奢华,就能想到当时高层社会风气的奢靡。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一点在服装上就有很明显的变化,不论是在款式,面料还是色彩方面,现代的中国人已经成为了时尚的推崇者。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对服装个性化的要求急速发展。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情感诉求,不满足于大众化的服装款式,追求个性化,品牌化,生态化。这就推动着服装行业的设计师们在各种服装材料,色彩,服装工艺,款式设计等方面做到更符合人们需求的创新,并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运用到服装产品中。

目前,服装业已进入了一个以材质取胜的时代,服装的流行变化将以服装材料的创新而发展变化,它是提高服装档次的重要途径,也是追求服装高附加值的重要因素。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服装的消费水平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人们更加崇尚与追求舒适、健康、安全以及自我体现,在这种形势下,服装材料已突破了保暖、遮羞、装饰的原始功能,进而指向了功能化与智能化,追求触觉风格、视觉风格与功能化设计。它们的出现,既可增加纺织服装企业的效益,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因此有强大的发展潜力。

二、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中服装设计创新的不足

我国服装历史悠远流长,古时魏晋南北朝,唐宋元明清的服饰都有着鲜明的国家色彩及风格。但是近年来,中国服装的设计却没有了更加鲜明的国家色彩。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中国服装被西方同化愈发严重。国内鲜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服装品牌及服装设计师可以在国际的舞台上大展身手。传统观念抑制了人才培养方式的创新,淡漠服装品牌意识造成与市场的脱节,落后的科技水平导致了设计潜力的局限等问题。我国的服装设计师在对服装及面辅料产品进行设计时,很少有人去真正地体味生活、熟识历史,而仅仅是天马行空的寻求虚无缥缈的设计灵感。很少有人静下心来去进行长时间的生活体验和调查,设计构思来源只能是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揣摩。现在国内的服装品牌也很多,虽然有一些设计师能把握市场的脉搏,设计出既能体现自己的理念,同时又能符合广大消费者意识需求的产品,但不可忽视的是他的产品缺乏认真思考、缺乏仔细的调查、缺乏自己的个性,更多的是对国内外优秀设计作品的借鉴甚至是照搬照抄,并不具备和国外其他优秀服装设计产品竞争的实力。

我国服装行业的现状仅仅是在满足普通消费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批量的、大众化的产品行业特点。如今我国虽已有不少自主服装品牌。但我国服装产品仍然缺乏品牌文化、缺少设计内涵,设计能力和设计水平整体较低。境外知名品牌服饰专卖店在国内各个城市不断出现,并通过技术合作、管理支持等手段与中国企业进行合营,逐步将中国服饰市场的份额进行刮分。人们的消费观念日渐成熟,对国外品牌的推崇已经达到空前的壮大,国内部分自主品牌生存现状堪忧。

三、总结语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一、保险制度变迁带来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铁饭碗”,提倡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要求已经基本达到,带来的是新的问题,即打破“铁饭碗”后吃饭问题靠什么保障?择业未成时谁给生活费?企业不景气甚至破产时谁给报销医疗费,谁发退休金?诸如此类问题,使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摆到改革的前列,当前,保险制度的变革就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首先,保险制度由企业自理、部门自理,走向社会化保障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很多老企业背负着巨大的退休职工经济包袱,削弱了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其次,经济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风险和负担的再分配。企业改革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制度建设跟得上,特别是职工本人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是总的方面,它包括经常性的退休金、医疗费、住房购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发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险制度来集千万人的资金,资助少数人的危急之需。没有保险制度不但不利于个人也可能拖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承担了政府安定社会、解急救难的功能,因此,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单位、个人的长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让其早日增强实力,应付不测。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经济改革一样,要步步深入,层层推进,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社会积累还不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高,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有关方面的潜力。社会保障制度既然能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那么就应该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比如说,筹办各种募捐、义卖等形式的慈善活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基金必须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须如数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即使是其中的社会保险也必须坚持这一条,与商业保险划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会保险发展壮大的关键恐怕离不开“来自社会,全心全意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自身发展宗旨。社会保险承担了稳定社会、救危解困、为企业和单位松绑的职能,它分担了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责,因此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考虑遵从商品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做长期亏损的生意,但作为政府应管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分担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义出现更为有利。

二、社会保险实践的启迪

通过几年努力,广州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进入营运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社会保险为主力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创举,也是一次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改革“长征”。社会保险既要解决参与者的有关项目保险问题又要解决缺乏政府资金注入的问题。从广州情况看,诸多大宗或突发性的支付项目都要依靠社会保险,其发展前途当然可观,但在开始阶段社会保险实力则令人担忧。因为社会保险本身也需要一个资金和经验的积累过程,难免有起伏兴衰的曲折过程。

根据资料分析:1996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400多万元,应缴未缴的企业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难企业办了养老金缓缴手续,缓缴金额达2亿多元,靠全市调剂的单位占总数的40%。企业发展不平衡形成苦乐不均,而有了社会保险,矛盾就可以集中社会力量来解决。解决的办法既要靠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时又要靠企业的改革求得生存与发展。对那些处在变革之中的困难企业更需要社会保险扶持渡过难关,这些困难企业多是纺织、电子、航运、供销、交通、区街集体企业等,社会保险既然担当了政府部分职能,也应得到政府财政、税费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对困难企业职工的救济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去发放、管理和运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施社会福利措施,有利于监督、测算和及时有效地运作。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在实现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国家、企业和职工分别合理负担,尽快妥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创一个新局面。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开拓更广的领域

社会保险靠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以千万人的资金来资助偶然的个别支出,以长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经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积累支付后代的保险等,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根基越扎越深,树冠越长越大,所荫庇的社会成员日益增加,所资助的项目更加有力。从经济学分析,社会保险体制有几种类型:

其一,供款基准制,即保险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受益人过去在保险体系中的资金贡献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运用预筹积累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原则是,先积累,后受益,而且资金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缴纳比例规定,逐年逐月地交费累积而成的。其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保证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发生寅吃卯粮的问题,受益的多少取决于积累数量的多少。其具体方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由于个人账户产权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调动人们进行积累和劳动的积极性,避免吃“大锅饭”的旧病复发。

其二,受益基准制,即保障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规定中的受益与否的标准(或公式),按照受益人当前的状况(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失业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而决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条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经在资金上贡献的多少,从资金筹集方式看是采用现收现付制来筹集资金并满足当期的支出,这种强调同等条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会公证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锅饭”的问题,缺乏激励机制,但管理相对简便,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不涉及投资及投资回收问题,因此管理成本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准制与受益基准制两种基本类型择优而成。利用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使用供款基准制对具体个人提供附加的个人保障。也就是用较低的所得(薪给)税税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由财政支出按某种受益公式对退休、医疗、失业、伤残、意外等提供水准较低的但普遍适用的基本保障,这一部分保障强调公开性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但大多数人不会满足于低水准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准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个人账户,自存自用、预筹积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确的激励特征。

社会保险中着重在养老、医疗和伤残、失业等几项中具有供款基准制特征,不同于商业保险,但也带有商业保险的某些特征,就是参与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准制鉴于人们对未来风险的非理性预期,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功能就更加明显,而且不同时期可能要求不同缴款比例的储蓄额。对于已参加公有制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他们过去对社会积累的贡献大都形成国有资产,因此在实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时则应考虑到原有的贡献,当公有制企业老职工面临不能支付社会保险缴款的困难时,有必要从财政上予以资助。再一个途径就是通过社会援助、募捐筹资。在新旧体制交叉的过渡时期必须通过一套渐进、协调的灵活方法来完成机制的转换。

就广州的现状来说,采取分门别类的混合制更为适合,即以供款基准制为主,从每月工薪和企业中相应支付同项的筹款项目形成养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户也应纳入其中,有余力的个人可以额外加入商业保险取得退休后比别人多些的退休保险金。对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准制,即以收纳所得税来建立,以多补少,以社会力量来救一时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会保险体制的建成速度,必须做到教育市民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自觉参与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这是必须经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事业,必须有国家、企业、政府几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过有效的机构去运作社会保障体系,又必须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强制性的手段(规定凡领工薪者必须参加相应的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养老、医疗等保险),也要运用商业性的自主参预的手段(如商业人寿保险等),提高国民抵御风险、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不能只用一根绳,必须有多条绳有机交织而成。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就如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却存在不同的认识。结合学习,本人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了一些思考,认为在现阶段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准确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找准工作的着力点

首先要从公共服务的词源上来准确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公共服务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提出来的。这一概念是从西方经济学和政府管理理论中引进的一个新概念。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认为,在人们结成政治关系,进入政治状态之前存在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由于人们天生中存在“荣誉感、骄傲或是虚荣心”以及人们自我保全的欲求,于是人们之间产生纷争,由自然状态进入战争状态。为了避免相互间的倾轧、残杀,人们集结在一起达成协定,这就是“社会契约”,政府的职能就是保证“社会契约”的履行,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政治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1723-1790)在其《国富论》一书中,将政府的职能定为“守夜人”的角色。他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尽到三种职能:一是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二是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三是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而应该让价值规律自发对微观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经济学家根据商品有无竞争性和排他性把社会产品的提供和来源分为了两个途径。一个是途径是市场主体。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需要,生产者就会组织生产。市场需求减少,产品生产就会随之减少;还有一些产品是市场主体不愿意承担或无法承担的,必须有社会组织或政府组织负责买单,进行治理或提供服务。他们将这一概念运用到政府管理中,认为商品应该通过市场渠道获得。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弥补市场不足,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由此可见,公共服务是作为一种新的执政理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社会管理的,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尽管公共服务与为人民服务、公共管理在内容上有共同之处,都有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相同内涵,但公共服务反映的是政府的角色定位、行为方式及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关系变化等,侧重的是政府职责。主要针对的是面对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主体,履行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地运用公共权力、配置公共资源,满足公共需求的问题。

其次要从基本特征上来准确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公共”与“私人”是相对的。从哲学、法学和政治理论层次上,即从国家或政府的角度来讲,“公共”涉及的是、合法性、福利一类的问题;从经验层次上,即从公共职能和公共活动的范围上来界定,“公共”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关,有较多的社会公众参与;从政府执行活动或职能的对象来讲,“公共”表示一个众人的事务领域。用更加简单通俗的说法就是“众人事众人治”。公共服务关注的主要是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公共服务(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进行收费困难。公共物品规模效益大、初始投资量大。私人企业或市场不愿意提供、难以提供。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提供的有形物品,也包括法律、制度、秩序、公平正义等无形的服务。如果将公共服务仅仅理解为就业、就学、医疗服务等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就会陷于狭隘论的境地,将社会治理必须重视的公平正义、机会平等一些非常重要的服务放到不正确的位置,从而使一些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

三是要从划分类型上来准确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按照竞争性、非竞争性、排他性、非排他性的物品属性对产品进行归类,可以把产品和服务划分为私有私益、私有公益、公有私益、公有公益产品。显然,私有私益产品是纯粹的私益性物品,如市场上的肉、菜;而公有公益物品则是纯粹的公益性物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私有公益物品和公有私益物品,则是非纯粹的公益物品或不纯粹的私益物品。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公共安全、消防等公共服务,由于供给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能够做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它可以采用免费方式供社会公众无偿消费,服务产品成本的补偿从国家税收收入中提取,是通过税收形式由全社会强制分摊生产费用。尽管一些准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基本医疗服务等,虽然不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市场可以生产和提供,但是这些基本服务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稳定,因此合理配置资源使公民共享这些服务也成为国家的责任。从公共服务的效果来看,又可以将公共服务分为有关生存的公共服务和有关发展的公共服务。有关生存的公共服务是指国民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公共服务,如国民基本的医疗保障、供水、供暖、住房等,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特殊的照顾,为失业工人提供失业保障金以使其能够生存也属于种类公共服务。有关发展的公共服务是指对国民的工作和生活能力起促进作用的公共服务,如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公共图书馆、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以及修路、通讯和义务教育等。可见,如果有关生存的公共服务没有实现均等化,社会公正的第二个方面就难以实现。因为政府没有为全体公民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以保障其生存,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差距没有得到有效调节,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就会陷入贫困甚至无法生存,最终会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同样如果有关发展的公共服务没有实现均等化,则社会公正的第一个方面就难以实现,社会公众没有均等的有关发展的公共服务,也就失去了均等的发展机会,市场竞争也因此失去了公平的基础。

四是要从对“基本”的正确理解上来准确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从公共服务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看,符合的东西很多。大到国防,小到路灯。既包括有形的公共设施,如公路、桥梁;也包括无形的法律制度等。但目前要努力达到的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就是群众最关心、亟需解决的问题,反映着群众的期盼,群众心声。从消费的层次来看,基本与低层次消费有直接关联,就是要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类似于马斯洛解释的人的基本需求。从消费需求的同质性看,人们无差异消费需求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如对食品和药品的消费,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要求保证质量安全,尽可能减少对健康带来的危害。同时,基本也反映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作为一个国家应该提供。“基本”就是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资产形成权,对公民来讲是不可或缺,甚至是没有退路的最底线的权利,是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和必须承担的责任。

五是要从“均等”上来准确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为什么要提均等,提均等的原因就是不均等。正如有人评孔子为什么强调“礼”的作用,主要原因是“不知礼”的问题突出。当前要强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关键的原因,一方面是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矛盾突出,公共服务总量不足;另一方面是公共服务分配失衡,城乡、区域、社会不同群体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不一样。

由此可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国家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社会权利和基础利水平,规定一定阶段上公共服务应覆盖的最小范围和边界,不是所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是指在统一的制度安排下,确保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机会、大致相等的结果,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同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是一种基本趋势和走向。其内容和范围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扩展,从生存型服务走向发展型服务、从纯公共服务走向准公共服务、从较低水平的均等化走向较高水平的均等化。

二、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意义

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是人类20世纪所建立的最重要的制度文明之一,是人类文明的伟大发明,反映和体现着国家的实力、文明程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和谐稳定的基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主动向西方国家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先进治国理论,推动政府治理科学化的一项重大战略。

首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各社会群体之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既能减少竞争性领域的政府投资对民间资本的“挤出效应”,又有助于增加居民对未来的稳定预期,减少居民的预防性储蓄,从而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实现经济增长的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提高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有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和开发,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在经济增长中发挥更大作用。

其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回顾改革开放以来走过的路,不难发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非均衡发展战略,集中财力发展国计民生的重大工业项目,弱化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甚至在公共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不恰当地把一些本来应该由政府来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推向市场,使得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贫富差距不断呈扩大趋势,造成了复杂的、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近年来,个人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费用上涨太快,大大超过了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住不上房”等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已经演变成了社会公共性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当前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突出矛盾,以及由这种矛盾引发的各种社会不公问题,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就会加剧,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缓解收入分配的差距,坚持发展成果共享,使不同社会阶层均衡受益;有助于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减少绝对贫困,形成有效的社会安全网,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

第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和长期导向,努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有利于各级政府转变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的长期惯性,从不适合直接参与的领域中坚决退出来,把主要精力转向公共服务领域,切实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必须充分考虑发展实际,确立正确的工作原则和步骤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系统、复杂、庞大的工程。一是城乡统筹难度较大。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较为滞后,基础设施仍然薄弱,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偏低。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面临着布点分散、成本较大等难题。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由于受历史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较为突出,整体均等化推进难度较大。三是不同群体实现均等化任务繁重。不同阶层和群体对公共服务的预期差异较大,一些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诸多民生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各地都面临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控制人口总量的“两难”困境。四是公共服务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公共服务的绩效改善过多地依赖于财政投入力度的加大,而不是公共服务体系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以职能和部门为导向的分工体系使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相对分散,缺乏有效的整合和协调,整体效能没有充分发挥;基层缺乏基础平台和服务网络,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服务供给和投资渠道单一,基础设施建成后管理运营不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考虑这些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先易后难,先低层次后高层次的原则和步骤推进。

首先是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均等化是一个一直隐含于历史长河之中,到了近现代才显性化为主流价值观和国家治理理念的。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价值观和理念的形成具有复杂性,历数我国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基本口号就是要求平等。过去通过暴力体现均等诉求,现代国家通过制度安排把它融入到政府基本职能当中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文明。考虑公共财政支出能力和政府失灵的程度、市场的发育程度、非营利部门的成熟状况、公共部门交易费用的高低等诸多因素,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特点是不一样的。“每个社会都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市场和制度环境,以及实际的公共需求,来做出合理的选择”。现阶段,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条件仍然很不发达,所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要量力而行。在总体上应注意两点:一是范围要适中不能过宽或过窄;二是标准要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标准过高、范围过宽,不仅没有经济保证;同时也可能会因此带来劳动积极性边际效益衰减等问题。如社会保障支出,只要建立了就必须支出,而且是只能增长,不能减少,具有钢性增长的特点,同时也不是标准越高越好。标准过高,就会出现过度依赖其生活的群体。标准过低、范围过宽,就会出现有限的资金撒“胡椒面”的情况。针对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严重滞后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精心测算,运好公共权利,合理配置好公共资源,使其发挥应有效益。

其二要突出重点,循序展开。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但要从人民群众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可行性方面考虑。要确定好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立起与经济增长相匹配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随着经济总量增加和财政能力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均等化的地区和领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支出奠定技术基础;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状况,评估需要均等化地区的财力和财政支付能力;要调整和改革政府间关系,明确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机制,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其三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机会均等的原则。公正性是指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公开性指公共政策在公共领域中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公众要具有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公平是要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要兼顾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诉求,考虑支出公平,受益公平。目前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群体差距较大,认真分析,根本的原因是制度不公平造成的。譬如农民,由于其出生地在农村,是农业户口,由此丧失许多机会,即使出来打工,也受许多限制,这种境遇仅靠劳动者个人的努力是无法消除的。国际经验证明,缩小区域间、城乡间收入差距,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快培育更加开放、更有利于自由流动的要素市场,通过劳动力和其他要素的自由流动平抑不同地区的工资差异,以机会均等实现结果均等。面对复杂的国情,既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又要面向未来,努力推动各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接轨。

其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各方参与的原则。在我国全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我们要系统规划,统筹安排分步骤地推进。既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好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做好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积极学习和运用新的治理模式。

四、必须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解决好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取决于四个变量,一是经济能力,二是认识能力,三是体制设计,四是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问题,客观上讲与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能力、思想认识、体制设计、制度安排都有关系。

一要坚持将经济建设放在首位,夯实服务的实力。均等化的过程是发展的过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离不开发展。只有做大经济“蛋糕”才能很好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如果经济实力上不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缺乏财力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层次、水平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要比以往更加重视经济发展,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以更大的气力,更加有效的措施把经济建设搞上去。

二要转变观念,树立起科学的发展理念。要纠正盲目的GDP崇拜和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事业发展的错误做法和片面认识,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在重视经济政策研究的同时,加强社会政策的研究,切实将发展转移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三要调整和改革政府间关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按照公共服务的层次性划分政府事权。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主要应该解决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问题。例如,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由于涉及面广和具有更大的外部性,主要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由县级政府管理;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应由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政府承担的比例,应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在经济贫困地区,应全部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承担;在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负担50%以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以县级政府承担为主。总之,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上,应改变过去传统的按事务的隶属关系划分的办法,以便使财力与事权能够相匹配。

四要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的网络体系,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加快社区、农村等基层服务网络的建设速度。

五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杜绝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政府不能以牺牲提供公共服务为代价专注发展经济,更不能介入市场能够配置资源的领域与民争利。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各层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关系,避免“小马拉大车”和“大马拉小车”,解决好政府间的非对称性分权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去做,将政府职能进一步转移到为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上来。

六要推进阳光服务,增强政府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近年来,英、德、荷兰等国政府采取的简化服务手续、制订并公布服务标准、在某一级行政区域和某些部门或行业开办“一站商店”服务等,就是在这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体措施。针对目前群众迫切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且效率低下的情况,我们应充分尊重群众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主体的作用,改革现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制度,完善“自下而上”的、能够有效反映群众需求真实偏好的表达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决策,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决策与管理的模式,以群众的需要为导向确立供给公共服务的供给总量、水平和标准,防止供给内容和基本需求脱节。要形成制度化的参与和监督渠道,对于市民广泛关注的公共服务方面的问题,要事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充分实行村民(居民)自治,通过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充分表达自己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就政府而言,当前应重点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整合相近公共服务职能,解决部门之间衔接不够、交叉重复、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强化对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七要加大基本公共服务立法和制度建设,依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要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将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标准、履行职责必须遵守的程序等固定下来,切实推动法律条款由一般号召和倡议向责任可监督、可追究转变,努力形成基本公共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以便使每一个环节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八要加强公共服务形式创新,积极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社会化、产业化、民营化转变。尽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是政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公共服务都需要通过政府部门直接提供。政府除对国防、公共安全等纯公共服务采用免费方式供社会公众无偿消费,服务产品成本的补偿从国家税收收入中提取,通过税收形式由全社会强制分摊生产费用外,对于具有私人物品特征的准公共物品,可考虑实行市场提供,适当收取费用,利用市场机制来引导资源的配置,特别是其中“私人性”程度较强的准公共物品。市场提供不仅可以制约个人对准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搭便车”现象,防止对稀缺资源需求导致的无序竞争,从而实现公共消费成本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补偿。要积极借鉴学习新公共管理理论,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积极运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财政补贴、创造可交换的产权、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方式,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九要实行绩效评估,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要建立起以结果为导向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立起由政府、研究部门和媒体(公众)组成的三元评价机制;设立一套合理的评价指标和权重,特别要围绕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状况,将诸如入学率、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居民收入增长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刑事案件发案数、重大事故发生率及城乡居民满意度、幸福感等衡量公共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要加强对公共服务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规范问责操作程序,加大社会透明度,完善社情民意沟通渠道,扩大公众在公共服务问责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促使政府发挥好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公共管理学》陈振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会

[2]《以制度创新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樊继达董书芳《学习时报》

[3]促进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8年8月27日

[4]从社会稳定指数递减看公共服务缺失(邓聿文)200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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