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

摘 要 “呼格吉勒图案”最终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终,又是一起冤假错案。冤案的形成是由于侦查人员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侦查观念和落后的侦查意识,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手段的采用,给当事人造成基本人权的严重伤害。因此公安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时应该转变侦查观念,采用科学的侦查手段和新的证据规则,完善监督机制。另外,防止冤案经久不解决,解决重审申请难的问题,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 呼格吉勒图案 人权 侦查人员 冤假错案

作者简介:徐腾,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

二、“呼格吉勒图案”

(一)案情简介

1996年4月9日晚,被害人杨某某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四九”女尸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但时任新城区公安局副局长,呼格吉勒图案的主要“侦破”领导人冯志明,并没有得到任何处理。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

(二)案情问题点

2.从呼格吉勒图工友闫峰的描述中,得出呼格吉勒图被不让去厕所,被拷问过,是被非法取证的迹象。

3.在“四九”女尸案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杀人凶手所留的精斑。但警方并未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当2005年赵志红坦白了自己是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4.“呼格吉勒图案”引起重审原由有三:一是呼格吉勒图招罪供述与尸检不符,体现出事实不清。呼格吉勒图招供称从杨某身后用右手捂住杨某的嘴,左手卡其脖子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墙壁,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检验报告所述不符。二是血型鉴定不具排他性,体现出证据不足。虽然刑事鉴定技术鉴定血型鉴定得出呼格吉勒图是A型血,从呼格吉勒图左手指甲提取的物质中,鉴定是O型血,被害人杨某也是0型血,但是血型是种类物,不是特地物,不具有排他性,因此不能因此确定呼格吉勒图有罪。三是有罪供述翻供不稳定,体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呼格吉勒图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

5.从2005年赵志红的主动坦白到2023年再审的启动,时隔九年才最终引起再审。九年期间呼格吉勒图父母不断上访,却迟迟得不到回复。

三、“呼格吉勒图案”冤案的成因

(一)侦查人员办案“重实体,轻程序”

呼格吉勒图案的办案人员不深入现场研究,从客观实际出发,反而只用呼格吉勒图的所谓招供的供词来作为唯一证据,以至于侦查工作误入歧途,使真相大白难上加难。而且据采访呼格吉勒图的工友闫峰的叙述和呼格吉勒图最后的供词中,办案人员江呼格吉勒图锁住,不让其去厕所,不让其睡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的规定。像这样,为了尽快破案,办案人员将法律至于不顾,将程序正义基本架空,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侦破案件,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体现。

(二)侦查人员采用“由人到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落后的侦查模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往往先锁定犯罪嫌疑人,而且很容易锁定报案人或现场附近的人,然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突破口,进行近一步调查取证。这种“由人到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侦查人员的各种取证都是从口供开始获取。出于保护自己,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做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刑讯逼供,骗供等各种非法形式不可避免。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违心的口供后,往往只近一步搜集与口供相吻合的现场,对那些不相符合的证据表现出不关心,因此也缺乏敏感度。案件因此被判错,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侦查人员采用简单的证明标准,证据意识薄弱

侦查人员未充分展开现场调查,致使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多与现场尸体检查报告不符合,过度依靠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对这些明显的矛盾证据未做合理排查,如此薄弱的证据意识,是冤假错案发生重要的原因之一。另外,通过呼格吉勒图指甲中血样类型检测与死者血样类型检测相同做证据,但血样类型是种类物,不具有排他性,而未通过被叫做“证据之王”的DNA鉴定技术做排他性鉴定。侦查人员仅仅依靠这些不足的证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此简化的证明标准,也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侦查阶段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侦查阶段不公开,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无法使国家、公民及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律师对侦查阶段进行合理的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是否违法,只能依靠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或者靠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于检察机关担负着同样的揭露犯罪的义务,两者往往结合成利益共同体,容易忽略相互监督制约,而强调相互配合。且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专门监督,此时已经不能及时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监督难以达到实际效果。

(五)考核奖惩机制不科学

一直以来以破案率、起诉率、退查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奖惩机制,往往使很多办案人员急功近利,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安机关从维护社会治安角度考虑,要求尽快破案,限期破案。这种压力往往最终会转移到办案民警身上。当破案期限接近时,一些民警为了尽快破案,往往不注重当事人的权利。这样,办案民警在破案时采取一些非法手也在所难免。

四、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纠错机制

(一)“依法治国”和人权并重

在当今“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潮流指导下,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不仅实体合法,程序更要合法。严格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指示,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摒弃落后的侦查模式,采用科学的侦查手段

转变“由人到证,由供到证”的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暴力侵权的侦查手段,尊重科学,发挥现代科技在侦查当中中流砥柱的作用,将科学技术用于刑侦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加快刑事侦查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层和落后地区公安侦查系统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第二,不断完善公安系统平台建设,实现技术化,一体化,自动化;第三,推动物证鉴定技术完善 ,不断完善指纹识别,声纹等人体鉴定技术,完善对犯罪分子DNA数据库的建立和加大对DNA鉴定技术的运用范围。

(三)坚持正确的证据规则和取证方法,杜绝非法取证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并完善了原有证据制度,提出了新的证据规定和要求,这些要求对防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起到重要作用。这些要求具体包括:一是要求细化严格执行及时送看守所和讯问的相关规定。由于看守所管理比较规范,刑讯逼供的情况很少,因此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可以真正的落实到实处;二是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在现有录像录音设备普及的情况下,对断电等应急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制定在有条件时从抓获开始的全程无间断录像,审讯室不留死角等具体规定。

(四)完善侦查监督机制

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行使,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时间和次数的影响,听取律师的意见,加强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权力的保护。合理规定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介入机制,包括接入的案件范围、时间、途径等细节,避免无效的事后监督。通过检查机关来避免公安机关违法侦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建立科学的考核奖励机制和追责机制

公安机关应以保护正义和保证案件质量为目的,科学的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具体如下:一是取消单纯按破案率和效率来奖励的制度,建立具体案件规定具体破案时间,尊重客观办案规律,重大复杂案件和小案件区分对待的考核奖励机制;二是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无论官职大小,无论退休还是在职,只要办错案子,到哪都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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