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侵权起诉状(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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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起诉状篇一

原告:刘,男,x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xx村2号,身份证号:412324,电话:18665、18268

被告:程,男,x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xx村88号,身份证号:440922x0,电话:13902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共计:538990元人民币(具体以损失鉴定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所有的豫b71号解放牌汽车于20xx年11月19日在稔山与粤bl4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20xx年1月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一、程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

二、刘撤回对程诈骗报案;

三,对于刘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20xx年12月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xx年1月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20xx年12月8日至20xx年1月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此致

原告:

20xx年4月8日

土地侵权起诉状篇二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元,合计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份;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土地侵权起诉状篇三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4、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犯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并向原告提供其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资料;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 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 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土地侵权起诉状篇四

原告:a,x年3月18日出生,住**村。

被告:b,36岁,住**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耕地5.7亩。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书籍。

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之前自家的耕地一直让二哥c在耕种。x年左右,被告将原告的地从张xx处要回自己耕种。当时原告默许了被告的行为,考虑到都是亲兄弟,让哥哥种或是让弟弟种都是一样的,便对此没说什么。后来原告因养育子女、打工挣钱较难,身体也不如以前,x年左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回自家的耕地,自己耕种或是承包给他人耕种,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答应。原告碍于亲兄弟及老母亲的面子也未再坚持要回自家的耕地。x年1月份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自家的耕地5.7亩,被告坚持不给。

x年3月份,被告趁原告在外打工之际,将原告家中所有的物品全部拉走,房子也砸了个稀巴烂。被告拿走原告的物品里面含有原告的一些生意往来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的证件、书籍等物品对原告意义重大,后原告发现此事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物品时,被告坚决不给。在家族的哥哥们的调解下,又看着年迈的老母亲,原告又再次选择了忍让,希望大事化小。

然而,x年3月28日,被告在本村黑板报上张贴大字报,对原告人身名誉进行严重诋毁,并向村大队、乡政府机构诬告陷害原告,捏造莫须有的罪名,乡派出所为此还派人去村中调查原告,使得原告在本村及濮阳市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身心疲惫,名誉也遭到严重侵害。

鉴于被告的种种侵害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年3月30日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土地侵权起诉状篇五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土地侵权起诉状篇六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土地侵权起诉状篇七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土地侵权起诉状篇八

原告雷某,女,x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电话139。

被告陈某,女,xx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xx市,电话158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x年2月8日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x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x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居住、qq、微博等等。x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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